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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管項目的改革與創新
1.會計監管內容的創新
不管是在企業單位還是事業單位之中,監管內容主要為企業內部對應的會計制度以及業務處理環節。在這之中,監管人員應該對較易制造造假操作的環節進行嚴格、全程的監控,如果條件允許也可以接入獨立公正的第三方,以此來幫助企業內部各項業務與制度實施符合規定原則。同時,監管人員還應該準確的劃定企業內各部門之間的全責界限,并且設立明確的獎懲條令,使部門工作人員了解到會計信息或者財務活動的重要性從而主動規范自己。同時,企業內部應該建立起高效低本的運行體系,通過轉變企業內部財務會計方面的管理理念,減少企業事務運行成本,排除企業中不必要的財務支出,提高會計財務部門的工作透明度。
2.著重會計關鍵環節的監管
企業運行涉及的內容極為復雜,尤其是部分大型企業,而監管人員在對企業進行會計財務監管時,往往無法面面俱到,包攬所有監管事項,因此擇其重點才是關鍵。目前國內各大企業共同重點監管的環節基本都在會計信息方面,主要是會計報表的審查監管等。在這方面,企業首先應該努力提高自身會計人員的專業能力及個人素質,并設立嚴格的會計人員考核認證檢驗,確保從自身方面提高內部會計信息質量。另外,企業還應該對會計報表等關系到企業運營的重要信息進行重點審查,避免在運營的關鍵點中出現問題,從而給企業帶來嚴重損失。
3.會計監管標準的創新
(1)目前國內企業中會計監管標準現狀會計監管的標準是決定企業會計財務監管效果是否明顯的關鍵因素,我國針對會計監管工作制定了很多相關法律法規,通過這些法律法規,監管人員能夠在進行會計財務事務監管是做出清楚明確的處理判斷,但由于目前我國經濟體系發展不成熟,會計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依舊存在些許問題,例如某些會計監管法則雖然理論清晰明了,但缺少定量要求,在實際的運用中缺乏數據判斷,實行起來較難,又或者某些法律自身定義就較為籠統,法律涉及的細節不夠具體,這就導致在小規模會計監管工作中,此類法律無法提供準確的依據。目前政府應該盡快制定出會計方面的民事責任賠償法,并切實實施起來,從而通過非刑事手段來更好地解決企業中已經出現的會計財務糾紛。
一、主要的會計核算與管理方法
(1)會計年度
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記賬基礎和計量原則
記賬基礎為權責發生制,計量方法為歷史成本法。
(3)存貨核算方法
存貨按房地產開發產品和非開發產品分類。房地產開發產品包括已完工開發產品、在建開發產品、出租開發產品和擬開發產品。非開發產品包括原材料、庫存商品、低值易耗品。存貨以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各項存貨按實際成本計價。低值易耗品在領用時按一次性攤銷或分期攤銷。年末,在對存貨進行全面盤點的基礎上,對存貨遭受毀損、全部或部分陳舊過時或銷售價格低于成本等原因,預計其成本不可收回的部分,按單項、按其可變現凈值低于成本的差額提取存貨跌價準備。房地產開發產品的可變現凈值是指單個開發成本、開發產品在資產負債表日以估計售價減去估計完工成本及銷售所必需的估計費用后的價值。已完工開發產品是指已建成、待出售的物業;出租開發產品是指本集團意圖出售而暫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物業,出租開發產品在預計可使用年限之內(12.5—25年)分期攤銷;在建開發產品是指尚未建成、以出售為開發目的的物業;擬開發產品是指所購入的、已決定將之發展為出售或出租物業的土地。項目整體開發時,全部轉入在建開發產品;項目分期開發時,將分期開發用地部分轉入在建開發產品,后期未開發土地仍保留在該項目。公共配套設施按實際成本計入開發成本,完工時,攤銷轉入住宅等可售物業的成本,但如具有經營價值且開發商擁有收益權的配套設施,單獨計入“出租開發產品”或“已完工開發產品”。
一、我國財政會計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近幾年來,盡管我國在財政會計工作監管方面加大了監管的力度,其監管工作有所完善,但在實際工作中,還是不可避免存在著急需解決的問題和矛盾。
1.行業監管難度加大
近幾年來,行業自律監管體系的運用方面,得到了較大的提升,但是依然存在較多的問題。如一些個別監管人員為了一已之私不惜壓價拉客戶或是違背監管職責的情況發生,使行業監管體系的正常的運行受到影響,出現了無序競爭的狀態,使監管較為混亂。
2.沒有明確的財政會計監管指導思想
任何事情的順利進行,都需要有一個明確的理論和指導思想為引導,這樣才能保證方向上的正確性。財政會計監管工作也不例外。目前由于處于市場經濟體制下,但在進行財政會計監管政策制定的過程中,會計主管部門并沒有對政策和市場的關系進行理順,沒有明確會計監督的指導思想和政策,缺乏從宏觀角度去思考問題,所以導致制定的各項政策更多的是運行機制和運行狀態的干預,而沒有指明需要在什么樣的會計監督政策和指導思想下進行工作,由于缺乏方向性,所以政策和措施在會計市場監督中并沒有取得較好的效果,而在落實過程中暴露出更多的弊端。
3.我國財政會計的監管方式比較單一
一、會計監管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征
政府一方面作為社會公共秩序的管理者,另一方面卻又是國有資產所有者。就后者來看,政府是以地位平等的私法主體的身份介入了私法領域。此時,會計監管所調節的便是政府本身與市場主體之間的關系,要將其強行劃入公法或私法的任何一個領域顯然都不太合適。會計監管還包括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自律性監管。這種監管規范是通過民主程序由該行業所有成員共同制定的,屬于當事人之間的私人協議,具有私法性質。但是,自律監管規范一旦制定出來便會對所有行業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要求其共同遵守,違規的注冊會計師也會受到行業內部的自律性處罰。這種強制性的權力行使方式對應的卻又是公法。可見,會計監管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征,其調節范圍屬于私法領域,采用的調節方式卻又主要是與公法相對應的公權力行使方式。二者融合進同一部法律,如何協調不同的調節手段就變得尤為重要。
二、我國會計監管存在的問題
會計信息市場上客觀存在的失靈現象使得監管成為各國政府完善市場運行機制、穩定社會經濟秩序、增強投資者信心的普遍做法。我國政府也設置了龐大的會計監管部門,相關政策、法規層出不窮,但監管效果卻不理想。這說明目前的監管體制肯定存在問題。
(一)從歷史上看,中國幾千年的歷史始終以刑法(公法)為主
基本不存在私法精神,市民權利長期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建國后,實行公有制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國家計劃就是法律,公法和私法的劃分也一直沒有得到體現。由此形成了事實上的公法一元化法律結構,和幾千年的歷史傳統一脈相承。這一點,反映在會計監管方面就是政府對會計的監管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政府監管部門權力的過度膨脹必然導致對社會個體的權益保護重視不夠,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對其造成侵害。例如,《會計法》對會計違規行為的處罰大多強調從嚴從重,殊不知,從嚴從重本身就是執法者對法律的背離。政府監管機構畸形發展的另一個后果是遏制了社會自發機制的形成,無法調動社會資源。而僅憑其有限的人力物力,恐怕它既無精力也無可能對紛繁復雜的會計市場進行監管。
(二)權責對等是防止權力濫用的基本要求之一
本文作者:唐宇菲 單位:北京工業大學
會計監管還能及時發現企業間的關聯交易等不合法行為,及時有效的制止損害證券交易市場規則行為的發生,從而更好的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的基本原則。從宏觀角度講,會計監管保證證券市場的交易安全,從而實現資金的自由合理流動,最終實現社會資金及資源的合理配置,保證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整體目標的實現。
我國證券市場會計監管現狀及問題
我國證券市場形成和發展的歷史較短,加之其自身發展過程中形成的政府主導的監管模式和會計監管自身存有的一些問題造成了該種監管效果難以保證。在證券市場會計監管常見的問題主要有:
首先,缺乏完善的會計監管體系。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歷史特點,使得市場監管主體不明確,分工和責任的承擔存有交叉和混合,這些都給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帶來的一些問題,如監管主體相互推卸責任扯皮等。對于監管的客體而而言也存在有客體不明確,監管內容過簡單化等問題。如對于企業提供的財務報表等文本的監管很難發現企業報表背后隱藏的行為,而這些都可能對證券市場帶來負面影響。
其次,會計從業人員的專業素養欠缺給證券市場的監管帶來不利影響。上市公司誠信水平和會計從業人員的專業素養對于證券市場會計監管效果有著重要的影響。市場上,上市公司與會計師事務所或者與會計師合伙制作假賬目以實現上市融資的行為并不鮮見,這樣一種勾結行為破壞證券市場秩序的同時也對投資者的利益造成了侵害。
最后,我國會計監管相關法律體系不完善。對于證券市場監管法律隨市場的發展而不斷的增加,但對于會計行為監管的法律只限于少有的幾個法律準則,這樣一種法律的缺失給監管帶來了法理依據的缺失,并且法律中懲罰機制的不完善和懲罰力度較輕,都從某種程度上降低了企業和個人的違法成本,導致了違背證券市場規則行為的屢禁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