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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從所得稅會計相關概念入手,分析在新會計準則下我國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陳舊、對所得稅會計沒有明確的認識及我國所得稅會計人才缺口巨大的現狀。根據我國所得稅會計核算存在的缺乏獨立標準、核算結果不正確、政策理論不相符等問題,提出解決這些問題的應對策略,應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規范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協調矛盾,理順關系,從而降低企業的納稅成本,推動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的實施和發展,促進企業的經濟發展和效益提高。
[關鍵詞]新會計準則;所得稅會計核算;問題;解決對策
一、所得稅會計的相關概念
(一)所得稅的定義
所得稅是國家對企業或個人所得收入征收的一種稅。所得稅范圍很大,一般說來有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范圍又比公司所得稅的范圍大,涵蓋公司所得稅的范圍,還包括流通渠道的收入所得、勞務派遣的收入所得、資產轉讓的收入所得、分紅分息、租金、捐贈等。
(二)所得稅會計的定義
所得稅會計與會計是有本質區別的。在現階段,我國對于所得稅會計的定義,是確定納稅方納稅所得的一種會計理論體系和核算的方法。由于我國國情的不同,不能以國際上對于會計的概念來定義我國所得稅會計的范疇,這其中有固有的歷史差距和時代變遷造成的區別。
(三)所得稅的特點
所得稅本身是一種費用,企業財務報表中所顯示的收益分配的費用。企業向稅務部門所繳的所得稅,是企業一種收益的分配,只不過是分配給了政府。這種分配可以說是企業為了獲得經濟收入所必須產生的費用,屬于企業運營的成本。這種成本不是在企業與市場之間發生的,而是在企業與政府之間發生的。對于企業來說,所得稅本身又有永久性和暫時性的差別。永久性是指企業的所得稅只在當前發生,不會在未來出現。也就是說,企業的所得稅必須在發生收入的時間節點內繳納發生收入所得的費用,而不能延后分期納稅。暫時性是指企業納稅前的收入和納稅后的余額在未來回轉發生,也就是說企業在當前所繳納的稅款,會在未來某一時間轉回,使納稅后的收入變成暫時性費用,不具有永久性的意義。
(四)所得稅會計的特點
所得稅會計是核算的方法,而核算的方法又有許多種。目前我國常用的核算方法有稅款法、納稅影響會計法、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損益表債務法、遞延法。對于一般企業的所得稅會計來說,使用的都是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和遞延法。它是通過企業資產負債表上的資產和負債情況來確定企業的納稅基礎,再按照兩者在應付稅款的時間和抵扣稅款的時間上的差額,確認遞延后的資產所得稅和負債所得稅。遞延的事情發生在納稅時或納稅后,造成未來可能會少納稅或多納稅的不同結果。
二、我國所得稅會計核算的現狀
我國最早的所得稅出現于1983年,當時它只不過是一個小稅種,占據企業稅收的比重也不高。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和完善,它已經走進中國稅收的舞臺。但是,既使是所得稅在稅收中比重逐漸增加的今天,由于我國目前對于所得稅的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和相關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研究的緩慢,使我國的所得稅并不被許多企業所重視,所得稅會計核算也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和規范。
(一)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陳舊
目前企業普遍應用的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還是依據不健全的稅法,通過減去企業納稅前的利潤,得出納稅后的利潤。這種傳統的方法,從表面上看似乎不存在所得稅的問題,其實是將企業應納稅作為會計所得稅,很顯然,這種核算的方法是簡單而片面的。這種方法的前提是法律與制度的統一。但實際問題卻是,法律和制度之間存在因果的變化性,這種變化性會導致企業所得稅核算出現錯誤和遺漏。企業納稅前的利潤和企業納稅后的利潤的標準并不統一,必然造成納稅后的利潤不準確。很多影響納稅前后的因素有本質的區別,產生的結果也是差距很大。如果扔按照當前的稅法和制度來執行,勢必會越來越拉大兩者之間的差距,造成矛盾的激發,引起企業和納稅部門的多方不滿,不利于國家的稅收工作開展和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工作的推廣。
(二)對所得稅會計沒有明確的認識
在很多企業看來,所得稅會計只是會計的一個附屬工種,卻不知所得稅會計是企業所得稅核算的一個方法,這個方法可以幫助企業減少納稅的成本,節約企業的資源。
(三)我國的所得稅會計人才缺口巨大
我國的所得稅會計人才缺口巨大,嚴重缺乏熟練掌握所得稅知識和經驗的相關人才,這是造成我國大部分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出現問題、所得稅會計核算開展緩慢或成效不明顯的決定性因素。
三、新會計準則下所得稅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獨立標準
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健全,對于所得稅會計的規定也不明確,缺乏獨立的標準。比如,一些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財產損失、活動推廣費用、招待費、差旅費、因為偷稅漏稅所繳納的罰款等,都應納入所得稅會計的核算范疇之內。因為這些費用從表面上說是會計負責的范疇,實際上屬于稅法規定的范疇。這就使稅收和會計的兩種不同的財務體系沒能夠各自獨立起來,稅法和會計之間互相糾纏,互相影響,不能做到獨立自主,自成一體,對于企業的財務會計和所得稅會計來說,在業務上沒有絕對的區分和界定,不利于企業財務管理的發展和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
(二)核算結果不正確
目前很多企業常用的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是企業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和遞延法,這是一種使用互相結合進行關聯核算的方法。這種方法不用對不同時間節點內確認的所得稅金額的差異進行調整,因為時間節點差異而得到的納稅金額在轉回時,按照計算所得的應當轉回的所得稅稅率進行費用轉回。然而,這種核算的結果不一定正確。第一,如果稅務部門規定的征收企業稅款的稅率發生了變化,或者企業開啟了新的納稅項目進行納稅,按照當前這種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以遞延的方式進行核算的話,是不會對企業納稅賬戶的余額進行相應調整的。因此,在企業資產負債表上遞延的稅款余額也就不能反映出企業未來幾年內繳納稅款的情況與變化。第二,企業要使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和遞延法來核算企業應該繳納的所得稅費用,就要用到轉回時的原有的所得稅稅率,而轉回時的所得稅稅率很難保證與原有的所得稅稅率保持一致,這就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企業使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和遞延法來核算企業應該繳納的所得稅費用的工作量和核算的難度。第三,我國目前廣大企業采用的核算企業所得稅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與國際會計準則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差距。如果我國的廣大企業還在使用這種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來進行企業的所得稅會計核算,會導致企業的所得稅會計與會計準則的原始規定徹底脫節,不利于企業會計水平和財務管理工作的提高和開展,也不利于我國所得稅會計與國際會計標準之間縮短差距,加強交流和學習,會極大的促進我國會計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所得稅會計的長足進步。
(三)政策理論不相符
我國企業目前廣泛采用的所得稅會計的核算方法有很多種,常用的是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和遞延法,然而這種方法與現行我國的會計政策還有很多不相符的地方。最集中的問題體現在,遞延方式在資產債務表因為某些原因變更之后,還是否可以滿足現行會計政策的要求,還是否符合現行會計政策中關于會計方法的定義范疇。實際上,很多企業所用來核算所得稅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和遞延法,僅僅是用來核算企業所得稅的費用和余額,屬于一種對企業未來應繳所得稅款發生變化(增加或減少)的一種預判。可是我國現行的會計制度卻將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和遞延法規定為企業的所得稅會計,作為現行會計政策改變的評判,這樣的規定,與會計政策極大不相符,也與會計變更理論差距很大,不僅不會幫助企業作為明確的政策指導企業的所得稅會計工作,促進企業的所得稅會計工作推廣和開展,還會增加企業所得稅會計的工作難度和壓力,增加不必要的繁瑣程序和工作量,嚴重制約企業所得稅會計制度的完善與健全。
四、新會計準則下所得稅會計核算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的所得稅會計起步較晚,發展較慢,相關的所得稅法律法規還不健全,還存在很多空白和漏洞。因此,建立健全我國所得稅會計相關法律法規是滿足我國企業所得稅會計發展的先決條件和迫切需要。這種法律法規的健全應該是全方位的,多元化的,要分四個步驟走。第一,要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科學、嚴謹、規范的所得稅法律法規,要從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特色性出發,而不是以國際的稅法作為唯一的參考和規范,要做到因時而變,因地制宜,因人而異。要在相關所得稅的法律法規中明確企業的義務和責任,要嚴格強制企業執行所得稅會計的法律和規定,把所得稅會計作為一項企業必須具備的工作和責任來抓,企業必須無條件服從和執行。第二,在針對我國國情所制定的有社會主義經濟特色的所得稅法律法規中,要明確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基是多少,什么樣的企業有什么樣的稅基,稅基有什么樣的變化,變化后的稅基該怎么確定。企業的所得稅會計要在法律規定的稅基頂定義下,開展所得稅會計核算工作,以稅基作為參考和基準來確定企業的成本、納稅項目與企業核算所得稅的具體方法和流程。第三,要加大對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的執法力度,不能讓國家制定的所得稅法律淪為空談。要在法律中嚴肅指出企業沒有按照法律的規定,違法違規進行所得稅會計核算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應當指明對違法企業的制裁規定和懲罰力度,敲山震虎,警鐘長鳴,起到法律應有的震懾作用,維護法律的至高權力。第四,要深刻貫徹落實所得稅的法律法規,應在全社會開展普法宣傳,讓所得稅法律深入人心,成為企業必須遵守的規范。同時,要求企業開展所得稅法律的學習和教育,提高企業財務人員的法律意識,防止違法犯罪的事件發生,降低企業的納稅成本,促進企業的經濟發展。
(二)規范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
因為我國企業的發展狀況不同,制約和影響企業發展的因素也很多,導致目前我國的《會計法》,并沒有出臺一套可以讓所有企業值得參考和遵循的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沒有一個科學統一的規范。企業所使用的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也是五花八門,種類繁多,但都是依照企業自身的特點和實際情況所進行的。有的企業使用常用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和遞延法,有的企業使用應付稅款法,有的企業使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有很多企業考慮到前文提到的政策理論不相符的問題,采用完善資產負債表的方法,代替或放棄遞延法,希望得到更加精準的結果。然而,實際上,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與遞延法之間的變化關系歸根到底還是在于會計政策的變化。所以,無論企業如何改進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只要會計政策發生了變化,都勢必要受到影響。正是因為這樣的原因,才有必要規范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出臺一套行業標準。在這套標準中,無論會計政策如何變化,都不能脫離于標準方法的范圍之外,都要在標準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的風險控制之內執行。這樣一來,不管會計政策怎樣變化,企業只要依照標準方法,進行有效的變化,都能夠把政策變化對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的影響降到最低,從而減少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的難度和負擔,增加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的效率和準確率,推動企業開展所得稅會計核算工作的動力,降低企業的納稅成本,促進企業的經濟發展和效益提高。
(三)協調矛盾,理順關系
我國目前現行的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之間存在一些矛盾,這些矛盾集中體現在企業的成本費用上。現行的財務制度中把企業罰沒的資產、偷稅漏稅的罰款、違約金、滯納金、捐款、租金、分紅等列在企業的成本費用之外。而現行的會計制度,企業是可以將罰沒的資產、偷稅漏稅的罰款、違約金、滯納金、捐款、租金、分紅等列在企業的成本之中的。這就造成了一種矛盾,卻又很難說企業違反了相關的法律和制度規定。因此,現階段,要想讓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能夠正常開展,為企業的經濟建設和財務管理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必須要協調這種矛盾,理順兩者之間的關系。這就要求政府監管部門和稅務部門協同合作,增強交流和溝通,把這些影響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的問題進行整理和討論,制定一個能夠滿足多方利益和要求的切實可行的管理辦法,既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又能最大程度的保證企業的經濟利益,保證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的法律效力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推動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的實施和發展,為我國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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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佳聰 單位:渤海大學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