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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國家出臺的《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對公積金會計核算做了明確規范,但隨著住房公積金業務的不斷擴展,在會計核算中出現許多新問題,亟待在核算制度上加以補充和完善。
關鍵詞:會計核算;抵貸資產;應收利息;應付利息;資產接收費用;呆賬
自1991年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以來,國家相繼出臺了《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和《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補充規定》等相關政策和規定,對公積金會計核算業務做了明確規范,為公積金的會計核算工作提供了依據。但隨著住房公積金業務的不斷擴展,在會計核算中出現許多新問題,亟待在核算制度上加以補充和完善。
一、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中存在的問題
(一)抵貸資產的管理及核算
抵貸資產形成來自兩個方面。一是清收單位及項目貸款時形成的。《條例》頒布前,各地公積金管理中心都不同程度地發放了項目貸款。在清收項目貸款時,除收回貨幣資金外,還收回一部分抵貸實物資產。通常情況下,收回的抵貸資產應在短時間內變現后直接沖減逾期貸款,但由于受到抵貸資產的質量不高、資產變現審批程序復雜、資產處置費用過高等諸多因素影響,抵貸資產變現不能很快變現。二是清收個人貸款時形成的。當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公積金貸款本息時,用住房抵償貸款本息。抵貸資產作為中心資產的一部分,應該對其進行嚴格管理并進行會計核算,但目前《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中沒有明確規范抵貸資產的核算。
(二)應收利息的核算
應收利息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單位及項目貸款利息。由于歷史原因形成的單位及項目貸款,現在都已經成為逾期貸款,而且多數單位已經破產、改制,本金已無法償還,更談不上償還貸款利息,但委托銀行仍按貸款協議計算貸款利息和罰息,中心明知逾期貸款利息會成為呆賬,還要作為應收利息進行會計核算,虛增了當期增值收益。二是定期存款利息。
(三)應付利息的核算
公積金的結息日為每年的6月30日,計息期間為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而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于會計核算年度與住房公積金結息年度不一致,按收入與支出配比原則,年末應預提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應付職工住房公積金利息,而在《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中沒有明確規定預提利息的計算方法,這樣就造成當年增值收益具有可調性。
(四)呆賬核銷的核算
財綜[2006]10號文件《住房公積金呆賬核銷管理暫行辦法》對住房公積金呆賬的認定做了詳盡的規范,但沒有規定呆賬核銷的會計處理程序,現行的《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也沒有對呆賬核銷做具體規范。
二、完善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制度的建議
(一)將抵貸資產納入會計核算范圍
通過會計核算真實反映抵貸資產的來龍去脈,由財務部門管賬,資產保全部門管物,部門之間定期對賬,做到賬實相符,確保抵貸資產安全、完整。
(二)完善應收利息的處理及核算
1.單位貸款利息的處理
按照會計核算的謹慎性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于無法收回的單位貸款利息由中心資產保全部門起草停息掛貸報告,經上級財政部門批準后,以書面形式通知受托銀行停止計息,中心財務部門與受托銀行同步,停止對應收單位貸款利息進行核算。
2.定期存款利息的核算
在現有的一級科目“應收利息”科目下增設二級科目“應收定期存款利息”,賬務處理:借記“應收利息——應收定期存款利息”,貸記“業務收入——住房公積金存款利息收入”。中心財務部門按權責發處制原則按季、按年預提定期存款利息。
(三)明確應付利息的預提方法
在年終決算時,按照會計核算收入與支出配比原則,應該預提7月1日至12月31日這一期間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利息。計算下半年應付職工住房公積金利息方法如下。第一,上年結轉應付職工公積金利息=6月30日結轉利息后公積金余額×月利率×6。第二,當年歸集公積金應付利息=每月公積金凈增加額×計息月數×月利率。第三,年末預提應付職工公積金利息合計=上年結轉應付職工公積金利息+當年歸集公積金應付利息。
(四)單獨核算資產接收費用
賬務處理為:借記“抵貸資產”,貸記“逾期貸款×公司”,同時,借記“抵貸資產——接收費用——××費用”,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
(五)明確呆賬核銷的賬務處理辦法
中心按批準文件進行呆賬核銷的會計處理,借記“貸款風險準備金”,貸記“逾期貸款——×公司”,貸記“應收利息——×公司”。同時,借記“貸款風險準備金”,貸記“抵貸資產——房屋等”,貸記“抵貸資產——接收費用——××費”,貸記“抵貸資產——接收費用——××費”。以上僅僅是筆者對《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的幾點建議,望與同行共同商榷。
參考文獻:
[1]許玲.對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相關問題的探討[J].當代經濟,2012(14).
作者:李春榮 單位:遼寧省葫蘆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