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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擔保業務會計核算方法舉例
(一)資產類:包括應收代位追償款、應收保費等;
(二)負債類:預收保費、擔保賠償準備金等;
(三)損益類:追償收入、擔保費收入、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管理費、提取擔保賠償金等。具體業務舉例:
1.根據擔保合同確認收入會計核算“擔保費收入”科目核算的是企業按照擔保合同的規定,因承擔擔保風險而向被擔保人收取的款項,細分時可以分為擔保費收入和分擔保費收入。準則規定擔保費收入滿足:①擔保合同成立,且擔保公司承擔一定的擔保責任;②與擔保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擔保公司;③與擔保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這三個條件時,才確認為擔保費收入。根據擔保公司收取保費的形式不同,對收入確認的處理也不同。如果收取全部保費的形式采用的是一次性收取,則擔保公司應當在一次性收取保費時按照收取的總金額直接確認收入。如果擔保公司采取的是分期收款的形式收取保費,且提供的擔保服務年限在1年以上,則擔保公司應該分期確認保費收入。會計核算舉例:甲公司向銀行貸款,由A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甲公司向銀行貸款金額為400萬元,借款的期限為2年,A公司收取的保費為擔保金額的6%,即24萬元,在擔保合同簽訂日和借款滿1年后兩個時間點等額收取12萬元。A擔保公司于2011年12月20與甲公司簽訂擔保合同,收到12萬的擔保費用。銀行于2012年1月1日向甲公司發放貸款。具體會計處理方法如下:2011年12月20日,A擔保公司收到擔保費12萬元,應借記“銀行存款”,貸記“預收保費”;2012年1月1日,A擔保公司確認保費收入12萬元,借記“預收保費”,貸記“擔保費收入”;滿一年后,2013年1月1日,A擔保公司確認剩余的12萬元擔保費用,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擔保費收入”。
2.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會計核算擔保賠償準備金是指擔保公司為尚未終止的擔保合同可能承擔的賠償責任來提取的準備金,一般應按照當期期末擔保責任余額的百分之一以上的比例來計提。在實際發生擔保賠償責任時,可以用擔保賠償準備金來沖減代償損失。提取的會計核算為:借記“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貸記“擔保賠償準備金”。
3.提取未到期的責任準備金會計核算由于擔保公司的擔保業務是存在一定風險的,所以保險公司不應當根據上文收到的保費收入來直接確認真實的收入,而是應該出于謹慎性角度考慮,提取一定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一般情況下,擔保公司都是按照擔保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來提取,等到擔保責任被完全解除后,再將集體的數額全部轉回到收入賬戶,全數確認為收入。會計核算舉例:接上例,2012年1月1日,A擔保公司確定了與甲公司之間的擔保合同收入12萬元,1月31日計提擔保合同未到期準備金6萬元(即12*50%=6),到2013年2月1日,擔保合同解除。具體會計核算方法如下:2012年1月31日計提擔保合同未到期準備金6萬元,借記“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貸記“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等2013年2月1日,擔保合同解除,借記“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貸記“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4.履行代償責任會計處理在債務人確實無法履行償還義務時,擔保公司應當按照擔保合同的規定,履行代償義務,在實際支付時,借記“應收代位追償款”,貸記“銀行存款”;若在期末確定無法收回該代償款的,應該沖減之前已經提取的“擔保賠償準備金”,即借記“擔保賠償準備金”,貸記“應收代位追償款”。5.有關損益的會計核算在擔保公司進行代償和追款一些業務活動中,發生的相關手續費、訴訟律師費、追償費等,應記入到“業務及管理費用”科目,即借記“業務及管理費用”,貸記“銀行存款”或者“庫存現金”。
二、目前我國擔保企業會計核算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經過本文的研究,我們發現目前我國擔保公司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存在著如下幾個常見的問題:
(一)目前還沒有形成關于擔保公司“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具體提取與結轉制度
由于擔保業務具有遠期交易的性質,也就是收入是在當期即實現的,但是業務交易中的風險是在后期才能得到體現,這就需要我們將收入按照風險承擔的期間配比原則,提取一定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以此來體現會計核算的謹慎性原則。如前文所述,通常擔保企業的提取比例是擔保費收入的50%。但是目前我國擔保行業并沒有就“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差額提取與結轉原則來做出明確的規定,所以在擔保行業的實務中,各個企業之間的做法都存在著一定的差異。
(二)缺乏科學的“賠償準備金”提取方法
當前擔保公司提取“賠償準備金”的規定是,按照當期期末公司的擔保責任余額1%以上的比例進行計提,且當“賠償準備金”占當年的擔保責任余額超過10%之后,就采取差額提取的方式。可見,目前擔保公司“賠償準備金”的提取僅僅是從金額上來考慮,而沒有將準備金提取與真正的業務風險類型等進行匹配與掛鉤;沒有按照業務類型、被擔保人的信用等級等對風險事先進行分類管理。
(三)擔保公司的收益偏低,手續費及傭金收入的金額對其承擔的風險之間不配比
擔保公司的擔保業務具有遠期交易的性質,所以對于風險的衡量具有遠期性,較難定價。加上對于擔保機構的既定形成的定位是“非盈利”的,所以整個擔保行業對于保費的收入基本都是要低于同期金融機構利率的一半以上,表明企業承擔的高風險并沒有獲得高收益的補償。
(四)出于擔保公司自身業務的特殊性,其參照實行的保險公司會計標準有待進一步完善
根據我國財政部的政策規定,要求擔保公司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中對于保險企業的規定來進行會計核算與處理,其披露的財務報表的格式也要參照保險企業。盡管這項新政策將擔保公司納入到來保險行業范疇中去,使得人們可以更好地去總結擔保業務的特點和規律,但是出于擔保公司的業務特殊性考慮,采取“一棍子打死”的形式來要求其參照保險企業的會計核算,還是略欠妥當。
三、擔保公司會計核算辦法應用問題的處理對策
針對上文我們提到的擔保公司會計核算中存在的問題,我們提出了以下幾點建議:
(一)完善擔保公司“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賠償準備金”提取制度
針對上文提到的問題,擔保公司在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賠償準備金”時以相應的風險和工作成本作為提取的依據,并且應當針對不同的被擔保客戶類型,分析其違約風險、信用風險的大小,據此來靈活地設定“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賠償準備金”提取比例。考慮到實際,擔保業務往往數量較多,所以一單一單計算準備金,工作略顯復雜。擔保公司可以采取一月計算一次,對當月發生的擔保業務進行分析,若發生的高風險性的擔保業務較多,則提高計提的比例;若當月被擔保人的信用較好、違約可能性較低,則可以相應地降低準備金計提比例。
(二)擔保公司應進行保費收入機制創新,提高自身的收益水平
擔保公司的擔保費收入基本是按照低于銀行貸款的50%來收取的,但是擔保業務其實具有遠期交易的性質,其風險具有長期釋放的特點,所以即期確認的收入與以后期間才暴露的風險之間是不匹配的。保險公司應當將擔保費收入與業務中的遠期風險結合起來,針對風險較高的擔保業務,應該收取較高的保費收入,而對于風險較低的擔保業務,則可以收取較低的保費收入。
(三)我國相關部門應盡快出臺政策,確保擔保公司的會計核算準則具有一定的可實踐性
由于擔保公司與保險企業之間還是存在著一定的差異,所以要求擔保公司完全按照保險公司的會計準則來進行會計處理是不合理的。我國監管部門應當盡快地出臺與擔保公司相關的會計準則配套實施細則,使擔保業務在實際的會計工作中有章可循,使得其披露的信息更能體現擔保公司的關鍵信息。綜上所述,擔保行業作為新興發展的行業之一,具有公共服務性質的同時,也存在著一定的高風險、低收益性,所以相關部門應盡快修訂與完善擔保公司業務相關的會計核算制度,并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進行指導。
作者:紀健 單位:南通眾和擔保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