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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對礦產資源價值的認識經歷了復雜的變遷史。在人類社會生產力處于相對低下的狀態時,由于礦產資源開發及利用成本較高,其價值更多地源自于人工勞動,因此礦產只是被作為一種純粹的自然資源,并不具備礦業權法律生成條件。隨著人類社會生產力水平的不斷提升,加速了礦產資源屬性的變化,在國家、政權、軍事、科技等人文性與科學性“催化劑”共同作用下,礦產資源自然分布與需求關系的不均衡越發明顯,這也導致人們的礦產權法律意識越來越強烈,如中國古代“鹽鐵官營”就是礦業權確立的例證。礦業隨著近代工業的飛速發展與巨大需求得到空前發展,相對應的,礦業權法律規制也隨著社會體制、社會矛盾、社會結構的轉變而變化,經歷一次次的變更調整,礦業權從國家利益和權利人的統一到分離,從礦業權的禁止流轉,到允許轉讓、抵押,從財產權屬性到用益物權屬性,每一個歷史時期及對應社會場景中,礦業權有不同的矛盾爭議和歷史任務。立足當下,我國礦業權中最重要的矛盾是什么?為何我國礦業權的發展過程錯綜復雜?如何理清思路、辨明問題?又如何看待礦業權的界定屬性、減少礦業權矛盾糾紛?從我國治理文化范疇中一貫的答題思維出發,逐步健全礦業權法律制度是必經之途。郗偉明教授編著的《礦業權法律規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9月第1版)一書立足當代社會,將礦業權地位上升到國家主權構成高度,指出礦業權屬于憲法性公權利范疇,在此基礎上分析礦業權法律問題本質及外延,為礦產資源科學合理開發提供了完善措施。總覽全書,呈現出三個方面特色。
1結構合理、內容詳實,深度剖析國內及域外礦產資源開發理論依據
結合中國現實國情,在由工業文明向生態文明轉型的特殊時代節點中,礦產資源開發的目的與意義并不難理解,礦業是現代工業的重要物質基礎之一,通過合理、有序、高效地資源開發手段,從而為現代化經濟的可持續性、綠色低碳化發展提供堅實保障。而礦業權法律規制雖然與礦產資源開發密切結合,但對于它的理解需要置身于更宏大的社會背景下,不能僅從“資源供需”的角度去判斷法律規定、制度是否合理。回顧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的長期愿景,為順利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經濟發展要突出高質量、協調性、綠色化等多方面特色,具體到某一產業領域,產業結構勢必需要展開轉型升級,一方面滿足對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的需求,另一方面著力更新消費模式、增長方式;再進一步細化到礦業方面,核心問題就是消除長期依賴的粗獷發展模式,但在一系列的轉型變化中,不能脫離我國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框架,因此礦業權法律問題的研究并不是孤立的,它實質上關系到經濟法的系統性調整。本書并未將礦業實務視為純粹的資源稟賦問題,強調礦產資源為“公法上的物”,這一主張奠定了礦業權屬于“公權利”的基本認識。但同時,本書實事求是地指出了礦業權悖論,就其自身而言包括“探礦權”和“采礦權”兩種表述形式,就礦產資源開發方面,存在公權利讓渡轉換的事實,即為了保障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轉允許礦產資源向私法領域流通。為了全面深刻地闡明礦業權問題,本書繼承傳統法學、民商法學、行政法學的研究成果,重點從經濟學角度開辟全新研究視角,綜合國內及域外的礦產資源開發理論進行分析,在經濟法視域下提出“公私兼顧,私權為主”的問題解決機制,但強調在礦業權法律關系上,仍然要堅持“公私兼顧,以公為主”的原則。全書結構合理,契合“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技術路線,各部分內容詳實豐富,兼顧國內與國外礦業權法律規制對比、公法與私法需求異同點、公權與私權的關系理論融合等。其中,域外礦業權法律規制提供了重大的參考借鑒價值,書中所篩選的域外國家均為礦產資源出口大國,但相關法律、規定及制度的設置有很大差異,澳大利亞采取了土地與礦產資源分離法律規制原則,即個人擁有土地但不意味著擁有礦產資源,同時認定礦業權屬于財產權的一種、允許買賣流通。巴西則依據礦產資源類型構建法律規制系統,如核能資源、油氣資源等只允許國家開采,而一般礦產(如砂、石、土等資源)采用審批制,允許國內外資本及家庭、個人從事經營活動,因此礦業權法律規制具有公權與私權相對分離的特點。
2視野宏觀、邏輯清晰,基于歷史敘事梳理礦業權法律規制演變規律
本書開篇之際探討“礦業權概念”時,就言簡意賅地切入到歷史敘事中,指出中國社會礦業權具有濃厚的“封建皇權”色彩。在更貼近歷史發展邏輯的層面,本書挑選了我國主要歷史節點、分析礦業權法律規制的演變規律,以西周春秋為起點,以新中國成立為重點,貫穿戰國、秦漢、宋代、遼金等各個朝代,各朝代的礦業權法律規制演變現象,折射出彼時的歷史局限與不足--礦業權法律規制受到農業社會環境的制約,即便大一統朝代背景下,社會處在相對穩定狀態中,政府也會基于“詔令”的行政手段決定礦業開放或禁止,存在很大的隨意性,如果社會環境相對動亂(如貞觀初年、清代末期)會嚴厲限制礦產資源開發--礦產長期被視為農耕文明的伴生品,自然無法促進礦業權意識的形成。直到西方國家強行打開清政府的大門,受洋務運動、近代軍工業發展的刺激,我國才正式出現法律意義上“礦業權”,清政府出臺的《礦務暫行章程》也是建立在對列強礦業權法律規制的借鑒之上的;但值得注意的是,直到清政府覆滅之前,所謂“礦業權”及相關的法律規制概念,本質上是一種特許權力或“皇恩賦予”,中國礦業權正式起步是在民國時期,這意味著我國礦業權法律問題從認識到解決起步都很晚。本書從歷史維度展開礦業權法律問題的研究,符合礦業權法律規制持續演變規律的表征,事實上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和社會背景下,礦業學術界、法律界、實務界等都會面臨許多新問題,從而構成了礦業權性質的多元化觀點。本書視野宏觀,重點收集了建國之后專家學者對礦業權的法律屬性爭議,從讀者角度看具有“百家爭鳴”的既視感,從側面表明了礦業權法律問題的復雜性。在主流的觀點中,多數人認為礦業權(或狹義的“采礦權”)屬于用益物權,理由非常直白明了,包括《物權法》《礦產資源法》等在內的眾多法律條文中清晰表明,國家才是礦產資源的合法且唯一所有權人,探礦及采礦主體能夠獲取一定經濟利益,但不享有所有權。也有學者基于礦產資源的特殊性,強調“特別法上的物權”概念,礦業權具有特別法上的物權屬性,從這一角度說,礦業權法律規制既有公法性質,但同時又與行政管理、行政許可、民事權利等存在密切的聯系。此外,包括“礦業權屬于不動產權”“礦產權屬于自物權”“礦產權屬于物化債權”等結論,都存在一定合理性和認可度。整體上,本書基于歷史敘事方式展開礦業權法律規制的演變規律梳理,不僅增強了文字表達張力、賦予礦產資源開發一定人文性意蘊,同時也確立了礦業權法律問題研究的宏大時空框架,將不同社會時期的科技、政治、文化等作為影響礦業權法律規制的因素,從而體現出礦產資源開發生產力構成的復雜性。
3立足當下、與時俱進,系統性優化礦產資源開發及礦業權法律體系
隨著人類社會后工業文明時代,礦產資源開發、流轉及利用基本完成了全球化布局,所涉及的礦業權法律問題遷移到更大的時空尺度上,即不僅僅是礦產資源在一個國家、一個地區有無多寡的問題,還關系到人們對于礦產資源的態度及規劃等。本書立足當下,對影響礦產資源開發的因素進行了優先級排列,指出中國國情為思考基準下,礦業權法律問題的解決關鍵“市場”,一方面,應該從礦業權市場化規范性著手,優先理順礦產資源開發主體特征、優化建構礦業權市場中的經濟關系,在此基礎上采取“三步走”的貫徹實施策略,先通過經濟杠桿加強國內傳統產業(包含礦業)的宏觀調控,再專門針對礦業展開配套設施、機構、組織的建設,后培育適應國情(尤其是政治制度要求下)的礦業權資本市場,推動礦業證券化發展。另一方面,應該以建立完善的礦業權市場體系為抓手,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礎上,不斷促使礦產權法律規制的高效落實,在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做法及既有法律模板,也要考慮我國在礦產資源開發及礦業權創新方面的需求。本書在優化礦產資源開發及礦業權法律體系時突出了“系統性”特點,具體來說,除了針對性地提出礦業權法律問題解決方案外,還構建了一系列礦業權法律規制的保障機制,例如從立法角度減少關于礦產資源“立法語境”不統一的問題,通過減少行政審批流程加速礦產經濟快速發展,又如明確礦產資源行政單位的環境權監管職能,以生態文明思想指導環境保護實施,能夠有效地規避“先破壞、后治理”的粗放式發展模式。事實上,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作為礦業權獲取的前置條件,本身就是一種公權利對私權利行使的制約機制。此外,本書為礦產資源開發及礦業權法律體系優化提供了新的理論思路,作者從經濟法的二元性特點出發,指出干預主義與協同主義雖然在市場經濟實踐中無法相互取代,但從公權利與私權利讓渡轉化的角度說,它只能是一種協調主義經濟法,而不能呈現出對立性。立足協調機制,統籌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個體利益等共同落腳點,聯合民法、物權法、行政法等共同調節有關礦產資源開發的經濟活動,有利于減少礦業權法律規制自相矛盾及礦業資源市場化紛爭的現象。
作者:李源源 單位:河南檢察職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