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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美學上講,古建筑的價值在于它們的內在美或者“古董”美,換句話說,就是物以稀為貴③。正是這些令人憧憬和向往的古建筑,吸引著游客前來觀瞻,感受文化的厚重與博大。歐洲的建筑保護理論起始于19世紀“風格性修復”(stylisticrestoration)理論。1844年,法國建筑學教授馬利•維奧勒—勒—杜克(EugeneViollet-le-Duc)提出了這一理論,認為,建筑保護必須站在建筑物原建筑師的立場去設想,把文物建筑修復到原有模樣,以完美展現原初的風格。“復原一座建筑物不是去保存它、修復它、重建它,而是使建筑物恢復到完整的狀態,即使在以前從未存在過。”④它強調建筑師應客觀地理解過去而后呈現事實,主張以必要的物質手段介入建筑修復工作。“風格性修復”理論一經提出,立即得到了法國建筑學界的認同,所以在19世紀40年代至19世紀中后期極為流行,并很快應用于歷史建筑的保護實踐。這種理論的提出自具重要意義,但也有缺陷,即對建筑遺產存在的真實性重視不夠,易于抹殺歲月留下的遺痕。許多歷史建筑就是因為按照這種理論進行修復,才喪失了它們的原真性。被后人尊為建筑藝術精品的巴黎圣母院,在修復過程中,為了追求風格的純正統一,改變了原本存在的結構上的不合理,使得七百年的滄桑遺痕從此歸于消失。除巴黎圣母院之外,皮埃爾封寨堡和卡爾卡松寨堡的墻和塔也都以這種理論為指導進行了修復。從建筑師的角度看,這種修復是成功的。但從文物保護的角度看,卻是失敗的,因為修復的部分已經不再是古建筑或文物了。文物保護首先是文物,其次才是建筑①。馬利•維奧勒—勒—杜克的理論奠定了法國派的基礎,而由于力主從建筑師的立場出發進行修復,也被稱為建筑師派。英國經歷了拆舊建新的過程,這個過程曾使英國付出了沉重代價,也使英國的建筑保護形成了全新的理論。1840-1960年間,英國很多歷史建筑不斷翻建、重建甚至新建,由于缺乏規范,大量歷史信息在修復中喪失,造成了巨大損失。于是,人們指責“風格性修復”理論誤導了英國古建筑保護工程,由此爆發了“風格性修復”和真實性修復的論戰。英國建筑保護學家約翰•拉斯金(JohnRuskin)和威廉•莫里斯主導的批判“風格性修復”的反干預理論開始盛行。這種理論認為,歷史建筑的修復是以史料原真性為核心的保護性修復,不應使用新的物質手段干預古建筑原有的狀態。莫里斯的理論很快引起了英國許多建筑學家的支持,由此形成了英國學派,或稱浪漫主義學派。莫里斯是英國歷史古跡保護的先驅,他力主保守性整修,提出新舊要有區別。著名建筑師吉爾伯特•斯科特也強調修復工作應保護各歷史階段不規則的形式和風格,而“風格性修復”導致了古建筑原真性的喪失。有的建筑保護工作者更堅決否定古建筑的翻新或仿造,認為內部設備可以按照現代化的要求裝修,但外觀絕對不能改變,而且要及時做好維護工作。總結英國的保護理論,可歸納為兩點:一是修復古跡要證據確鑿,反對主觀臆測;二是尊重時間斷層的歷史疊痕、修繕加固中的新舊部分要進行嚴格甄別,避免任何形式的偽造或模仿②。這時的指導理論是將建筑遺產不加區分地看作古董化標本,將史料原真性視為基礎與核心③。這也引起了后來建筑保護學家的批評。隨著考古學與文物修復學的形成和建筑遺產保護的發展,英國建筑保護開始關注本土的珍寶型建筑,如城堡、教堂等,以期用新的理論指導這些建筑的保護。
法、英建筑保護學派的理論雖然存在一定缺陷,因而備受爭議,但其中也包含富有價值的主張和建議。維奧勒—勒—杜克要求負責修復的建筑師要熟悉各時期各流派的風格,強調修復工作應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上,根據可靠的文獻記錄實施修復計劃;莫里斯等英國建筑保護學家認為,建筑遺產是歷史的紀念碑,價值超群,而建筑師對文物建筑保護認識的局限性破壞了建筑的歷史價值。這些思想影響深遠,至今仍具有指導意義。隨著歷史建筑保護工作的大規模展開,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關注建筑保護與修復工作,并提出自己的保護理論。19世紀末20世紀初,意大利派開始形成。意大利派的奠基人、著名建筑師波依多(CamilloBoito)教授認為,對歷史建筑應該實施保護(Conservation)而不是保存(Preservation)。他說:“加固一幢建筑優先于維修,維修優先于恢復。任何現代的干預都應該被發覺或標記;更新或附加的部分應被看作結構的整體組成部分;被拆掉的任何碎片或要素都應悉心記錄,并且,如果可能就保存原址。”①意大利學派的另一位代表人物,文物建筑保護學家貝爾特拉密(LucBeltrami)指出,文物保護工作需要事先進行歷史的、考古的研究,要證據確鑿地進行修復,不能僅僅靠自己的感官進行分析和推斷。藝術史學家阿洛瓦斯•里格爾(AloisRiegl)也強調,古建筑應注重保護(conservation)而不是恢復(Restoration)。意大利派是一個后起的學派,它借助法國和英國兩個派別的一些觀點建構了自己的理論,認為:建筑遺產具有多方面價值,保護過程不僅要尊重原生態建筑物,而且要尊重后來添加、改動的部分;文物建筑隨著時間推移而產生的缺失也是一種歷史,不應輕易補缺;對于實際已經破損的建筑物,不能像維奧勒—勒—杜克那樣去“創造”原本不存在的風格;此外,文物建筑的環境也要得到相應保護。應該說,意大利學派的理論具有總結性意義,正因為如此,后來的一些國際性建筑保護法規更多是在這個學派的理論上形成的。“敬重歷史”的必然邏輯是“留住歷史”。而“留住歷史”正是對歷史的最好敬重。早在19世紀,英國的約翰•羅斯金就說:“建筑應當成為歷史,并且作為歷史加以保護”,應“小心呵護看管每一座老建筑,盡可能守衛著它,不惜一切代價,保護著它不受破壞”。“留住歷史”并非將歷史上已有破損甚至毀壞的建筑重新復原。因為復原意味著仿造,不僅欺騙了當代,也欺騙了后人。所以羅斯金說:“所謂的修復,其實是最糟糕的毀滅方式。”②在他看來,廢墟同樣是一種景觀,破損和毀壞增加了歷史的滄桑感,誘發人們的思古幽情,有利于教育后人。古代建筑如雅典衛城、羅馬斗獸場,中世紀城堡;藝術作品如斷臂維納斯、勝利女神像等,既已殘缺,就應原樣保存,這才是對歷史負責的態度。
先進、可行的理論只是實施遺產保護的初始條件,在理論的實施過程中,必須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方能使歷史建筑得到保護。而得不到政府相關部門支持,常常一遇障礙便難以排除。隨著理論的成熟,英、法、意三國在建筑保護探索過程中實現了由理論到法規的過渡。法國是世界上最早在歷史建筑保護方面立法的國家。1913年頒布的《歷史紀念物法》是法國文化遺產保護法規體系的基礎。在這部法令中,保護范圍僅限于文物建筑和與其有直接關聯的部分。隨著對古建筑價值的認識的提高,范圍逐漸擴展到“歷史保護區”。1943年頒布《紀念物周邊環境法》,規定,古建筑周邊半徑500米以內的環境必須進行保護。1962年又制定《馬爾羅法》(MalrauxLaw),以“保護區”的形式加強了對歷史環境的保護,指出,歷史建筑與周圍環境須一同實施保護,而且強調這種保護須從城市發展的高度進行;1887年出臺的《歷史性建筑法規》(HistoricBuildingsAct)則強調了法國政府對保護歷史性建筑的權力。為了保證歷史保護區的地位,法規還規定了歷史建筑等級劃分制度,對列入保護名錄的歷史文化遺產進行分級,不同級別的文化遺產實行不同的保護改造和再利用政策。另外,法國十分重視專家在遺產保護方面的作用,法規授予建筑師與規劃師以很高的權威性。他們可以充分行使專家權力,參與遺產建筑和周邊環境的管理,直接影響政府的相關決策③。在理論形成的基礎上,英國政府制定了許多官方文件,如國情介紹、文化主管部門的年度報告以及政府的《英國年鑒》等,并相應頒行了一系列法規。1882年頒布《古跡保護法》(AncientMonu-mentsAct),是英國第一部關于遺產保護的法規,首次將一批建筑確定為歷史古跡。1900年,《古跡保護法》進行了修訂,將保護范圍擴大到具有一定歷史文化價值的普通建筑物。1953年頒布《古建筑及古跡法》,進一步確立了建筑保護制度。1967年出臺《城市文明法》,將一些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區域列入保護范圍。以上法規無不將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利用放在首位,他們的目標十分明確,即將歷史文化遺產進行妥善保存,以創造新的文化產品,為公民提供更多的享受文化遺產和現代藝術的機會①。同時,英國政府還制定了專門古建筑保存條例,規定,1840年以前的建筑物,一律加以保護,且不得更改外觀;1900年前后的建筑物,根據是否有保留價值而定;20世紀五六十年代的建筑,若不能加以利用便可以進行重建②。此外,文物登錄制度是建筑保護中的重要環節,是歐洲各國普遍采用的制度。英國政府于1947年頒布《城鄉規劃法》(TownandCountryPlanningAct,1947),確立了登錄制度的框架,明確規定地方政府有權不經過財產所有者的同意便可將具有重要價值的建筑登錄在冊。愛爾蘭古建筑保護法規的誕生稍晚。20世紀50年代,愛爾蘭的古建筑一度面臨被摧毀的命運。當時無論公眾還是政府都還沒有意識到保護古建筑的重要性,也沒有專門資金用以維護,所以常見開發商把價值幾百萬英鎊的建筑推倒而將地皮用作他用。
20世紀50年代之后,隨著保護意識的提高,專家與公眾的呼吁開始影響政府決策,有關古建筑保護的政府文件和法律法規遂陸續出臺實施,對古建筑保護發揮了重要作用。由于得到了比較好的保護,城堡成為現在愛爾蘭旅游業的支柱產業,吸引了世界各地的游客慕名前來游覽。意大利的建筑保護與修復工作自20世紀40年代起就居于世界建筑遺產保護的主導地位。由于意大利派形成較晚,這個學派吸收了19世紀英國派和法國派的建筑保護理論,所以相對來說更加科學、合理、可行。1872年,意大利制定了第一部文物建筑保護法。這部法律源于教育部1870年擬定的關于保護古建筑的條例,法律將保護對象劃分為兩級,即國家級和地方級,分別由中央政府和地市政府或大區政府負責維護。同時規定,不得任意破壞文物建筑的完整性和穩固性③。1932年又頒布了《文物建筑修復標準》,提出了建筑維護和修復的基本標準,并對現代材料在古建筑中的應用做了詳細規定。同年,在這些法規的基礎上,國際建筑保護會議制定了《文物建筑修復的意大利憲章》(簡稱《羅馬憲章》),成為指導文物建筑修復的國際技術規范。許多具有指導意義的國際法規都源于意大利派的理論。如前所論,在《威尼斯憲章》制定以前,英、法、意三大派別就已經出臺了很多建筑保護法規。后來隨著一些建筑保護國際組織的建立,許多文件、宣言、法規、憲章應運而生,從而形成了具有權威地位的建筑保護法規體系。在這些國際組織中,最負盛名的當推“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InternationalCouncilonMonumentsandSites,ICOMOS),這是一個古跡遺址保護和修復領域的國際性非政府組織,它頒布的許多法規和憲章目前仍具有指導性意義。主要有④:由上表可以看出,20世紀60年代以來,文化遺產保護焦點開始由單體建筑逐漸擴展到廣義概念的歷史文化遺產,包括歷史街區、歷史城市、歷史園林、甚至無形遺產等。回顧過去50年的文化遺產保護運動,可以看出國際保護組織平均每10年致力于解決一到兩個主要問題,同時關注新的問題。60年代形成了統一的理論準則;70年代對遺產進行集中估價;80年代對遺產地進行管理;90年代則采用了新的遺產分類,如文化景觀、宗教圣地、鄉村聚落等,引發了人們對原真性的激烈討論;進入21世紀,由20世紀90年代的討論引發的關于無形遺產保護領域的探索開始受到廣泛關注①。這種理論的形成和轉變促成了相關政策法規的制定,對歷史建筑整體環境的保護具有重大意義。此外,歐洲本土保護組織如歐洲理事會(CouncilofEurope),也頒布了大量宣言、決議和憲章,并舉辦了一些旨在推動建筑保護工作開展的活動。1975年,推出了“歐洲建筑遺產年”活動,歐洲各地踴躍參加,對于歷史建筑、歷史城鎮及城市的保護具有劃時代意義②。這次活動制定了《關于建筑遺產的歐洲憲章》和《阿姆斯特丹宣言》(TheDeclarationofAmsterdam),強調文化遺產的整體性保護(In-tegratedConservation),標志著遺產保護由單體到整體的轉變,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此后,建筑遺產范圍不僅包括品質非凡的單體建筑、周邊整體環境,還包括城鎮鄉村等具有歷史和文化意義的地區。建筑遺產是人類歷史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歷史價值和藝術價值的地區都應視為整體環境的一部分,予以保護③。
現代意義的文化遺產保護始于20世紀初。經過100多年的發展,國際組織已經頒行了很多國際憲章和公約等文件,其中涉及建筑保護與修復的舉世公認的法規文件主要有《雅典憲章》和《威尼斯憲章》。《雅典憲章》是第一份有關歷史遺產保護的國際性文件,首次提出了古跡修繕中的“可識別性”原則④。《威尼斯憲章》是國際文物建筑保護的綱領性文件,也是國際歷史遺產保護運動的里程碑。它總結了歐洲各國的經驗教訓,提出了科學可行的修復方法和原則,規定:補足的部分必須與整體保持一致,同時又必須與原有部分明顯區別,防止補足部分使原有的藝術和歷史見證失去真實性①。也就是說,修復和補缺的部分要跟原有部分形成整體,保持景觀上的和諧一致,以有助于恢復而不是降低其藝術價值和信息價值;任何添加的部分都要跟原來的部分有所區別,使人們能夠識別哪些是修復的、當代的東西,哪些是過去的原跡,以保持歷史建筑的可讀性和藝術的真實性。而關于原真性(au-thenticity)的定義,國際文化財產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ICCROM)也作了明確規定:物質上保持原始或真實的建造狀態,并保留隨著時間消逝留下的老化和風化痕跡②。歐洲各國實際建筑保護工作遵循國際法規,嚴格執行了雅典原則和威尼斯精神。英國溫莎城堡(WindsorCastle)的維護就嚴格遵循著上述原則。溫莎古堡是一座規模龐大、歷史悠久的英國王家城堡,屬于國家財產,是迄今為止最大的居住城堡,無論是女王宴會廳還是會客廳,都保留了當年的風格,給游人身臨其境的感受。1992年,城堡部分房間在一場大火中燒毀,對于這樣一座極為敏感的歷史建筑,一開始皇家建筑師和皇室就承認,原封不動復原城堡已不可能,因為它的一部分已經在火災中消失。于是在不改變外觀的基礎上,出現了傳統與現代的結合,20世紀的印記便留在了城堡之中。在法國盧浮宮的保護工程中,建筑師貝聿銘采用新要素介入歷史建筑的方式擴大了建筑內部空間,這些改造全部融入盧浮宮古老的內部結構中,是古今對比的成功案例之一。在建筑立面就可以看到加建部分的年份和建造者,有助于后人了解真實的歷史。增建的“金字塔”式入口將過去和現在完好地融合在一起,在藝術上實現了古與今的對話。盧浮宮改建成功后,游客比原來增加了一倍。這樣,所得資金就可以部分用于日常維護,無疑是解決昂貴維護費用的最好辦法。意大利維羅納城堡博物館也是貫徹執行雅典原則和威尼斯精神的典型案例之一。博物館的原型是一座建于1354—1356年的城堡。這座建筑曾一度陷入改建誤區,直到建筑師卡諾•斯卡帕接手,才開始遵循整舊如舊、修新以新的原則,最終成為建筑改造中較成功的作品。19世紀時,拿破侖曾將城堡改建為防御工事及營房。20世紀早期,又改造為中世紀藝術品博物館。當時的建筑師試圖重建城堡使其恢復原狀,以杜克的“風格式修復”理論為指導,結果徹底混淆了原真性與可讀性。當斯卡帕接手進行重建時,他不主張恢復原貌,因為在他看來歷史正是在與現實的對話甚至沖突中才能充分展現出存在的意義和美感。這次改建留下了多個歷史層面,原有肌體與新增部分保持一定距離,游客可以清楚地辨認新老元素,從而使新舊并置與對比在此形成了富有張力的歷史對白③。再如,米蘭的斯弗爾查城堡的改建,建筑師將城堡公爵庭院的一層改造為一個十分前衛的博物館,館內收藏了很多極具歷史和藝術價值的作品,與古樸莊重的城堡融合在一起,實現了古典與現代的交流。
中國古建筑保護可以從歐洲古建筑保護體系的形成中獲得啟示,而這種啟示須從新中國建立后對古建筑拆毀的反思開始。新中國建立以迄今天,古建筑拆毀的歷史可劃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從建國到爆發。在這一階段,始建于元代、竣工于明代、世界規模最大、被譽稱為“真磚真墻真古董”④、具有無可估量的歷史價值、建筑價值、美學價值的北京城墻慘遭拆毀,可謂拆毀的典型案例。第二階段從開始至1980年,主要是10年。如果說建國初期的破壞還沒有形成規模,那么,隨著政治運動的頻繁發生,以拆毀古建筑為重要表現的破舊立新運動迅速覆蓋全國。特別是初期,在“破四舊”的口號下,古建筑遭受了史無前例的浩劫①。但是,的結束并不意味著古建筑破壞的終結,改革開放后又開始了新一輪拆毀。濟南火車站標志性建筑德式鐘樓于1992年鏟除②,令濟南市民扼腕痛惜。一代建筑大師、建筑保護泰斗梁思成和林徽因故居于2011年底和2012年初拆毀。梁、林為中國建筑事業窮盡了畢生精力,設計各類建筑無數,絕難想象連他們自己的棲身之所也成為拆毀的對象,很具諷刺意味。顯而易見,三個階段的拆毀各有不同特征:第一階段主要出于直觀或樸素的階級意識。第二階段則經過了意識形態的深度思考,且發展為全國或全民規模的運動。如果說前兩個階段在程度或規模上呈現了不同特點,卻也有共同之處,這就是都披了意識形態的外衣。改革開放以來的大拆大建卻不同了,意識形態色彩已然淡化,經濟利益的強大驅動成為主要動因。但是,無論意識形態還是經濟利益,都不可能直接作用于拆毀本身,而必須借助某種力量才能達到目的,這種力量便是不受限制的權力,正是這種權力產生了決定性作用,構成了三個階段的共同特征。北京城墻動拆之前,梁思成、林徽因等曾予以奮力抵制,但因書生文弱人微言輕而難以阻止一言九鼎的強權推行,而林徽因也終因拆毀的哀痛而含恨離世。爆發后,拆毀雖已演化為全民運動,實際上仍然是“最高指示”起了決定性作用,權力色彩異常鮮明。而這種權力,在中國特定的政治環境中又具有強大的生命力,以至在改革開放的30年間,在形形色色的拆除中,仍然發揮了決定性作用。與此形成鮮明的比照,西方古建筑保護體系就非常成熟和健全。這個體系將古建筑視為國家和民族的瑰寶,予以傾力維護。以至于同樣是城墻,在這里經歷了與在北京截然不同的命運。與北京城墻相比,英國約克城墻更加古老,卻因為精心呵護,至今仍保存完好。在這種保護體系的作用下,有時為了維持一座有價值的建筑或遺址而保護了一個景觀。一座教堂,一座城堡,一所民居,盡管在歷史上遭到了自然抑或人為的破壞后僅留下斷壁殘垣,人們還是設法將它們保存下來,周圍植以花草,以供居民和游客來此休閑和觀光。而這種斷壁殘垣置身鮮花綠草中,處處可見,構成了一道道靚麗的風景,洋溢著濃郁的文化氣息。這是西方文明境界的體現,而只有身臨其境置身其中,才能感受和體驗這種境界的意蘊。在這個成熟的保護體系中,學者居于主導地位,民眾發揮重要作用,理論、法規作為修復保護的最高依據而得以遵循,而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只發揮協調作用,負責組織、實施工作。學者是建筑保護專家,提出相關理論設計,制定保護計劃,在修復保護過程中發揮指導作用。法規規定和確立學者包括建筑師與規劃師的權威地位,以保證他們在保護實踐中充分行使專家權力,參與遺產建筑和周邊環境的管理,直接影響政府的相關決策。而學者也不能任意而為,必須在相關法律法規下根據相關研究制定指導意見。民眾或公民是古建筑的所有者或相關者,自然在是否拆毀或怎樣保護中發揮重要作用。如此,在做出拆除或保留的決定之前,通常首先聽取學者的意見,然后舉辦聽證會,以廣泛聽取公眾意見。這樣,一座建筑的拆與留,都不是任何一方的決定,自然不會出現權力獨斷的現象。古建筑的“保護”,針對兩個目標:一為古建筑的自然性破壞,如長期風吹、日曬、雨淋而造成的損壞;一為人為的破壞,如搬遷、拆毀。中國現階段要解決的主要矛盾顯然是后者,即如何使更多的古建筑面對城市化造成的強拆而幸免于難。這需要建立一個科學的、合理的、符合中國國情的保護體系。
如前所述,歐美歷史上也非沒有人為的破壞,問題在于,當中國的城市化和現代化到來的時候,他們早已經完成了城市化進入了后工業時代。當他們回首、反思過去的歷史時,他們為自己付出的沉重代價而感到驚訝和懊悔,同時也為積累了經驗總結了教訓而感到慶幸。這些經驗與教訓并非為這些國家所獨有,而是屬于全人類,特別是對那些正在進行或尚未進行城市化的民族和國家具有無可估量的價值。對此,我們不能視而不見。購買西方先進的高科技是必要的,借鑒這些無須購買的現成經驗、接受他們的教訓,以避免墮入現代化、城市化的陷阱、重蹈他們破壞的老路可能更為必要。如果說建國以來以迄改革開放的30年,大規模毀壞是相關法規闕如或雖有制定卻位在權力之下、長官意志至上、官員以權壓法、輕視甚至無視學術研究、外行領導內行的必然結果,因而限制和制衡權力只能是奢談或理想,那么,隨著法制化進程的深入和網絡事業的發展,官員的權力已經受到一定的監督甚至限制,不僅官員,而且民眾的法制意識也空前提高和改觀。在這種形勢下,學習和引進西方經驗對古建筑進行保護立法、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保護體系不僅已經可能,而且已經可行。即將學者置于保護體系的中心地位,將理論、法規作為修復保護工作的最高依據,讓民眾發揮重要的參與、監督作用,明確政府相關部門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政府相關部門也必須吸收專業人士參與。接下來,便是如何擬制相應法律,西方的經驗告訴我們,這種立法必須具體、有針對性和層次性,上自世界文化遺產,下至各市縣甚至各鄉鎮地方名勝,都要啟動登錄制度,制定相應法規或起草法規性文件。無論官位多高,權力多大,都必須服從法律,只要觸犯法律,就必須受到法律的懲處。注重學者的作用,聽取市民的意見,每拆除一座古建筑都必須認真論證,并展開廣泛討論,從而將損失降到最低。其次是重視理論研究,這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一是制定相關理論,采取措施,推進保護意識的普及工作。要讓民眾和官員明白古建筑的文化內涵和保護古建筑的重要意義,而不只是停留在某一建筑某一文物價值多少錢或掙來多少錢的認識上。二是加強保護理論研究。要大力開展中外學術交流,立足中國實際借鑒西方經驗。相關理論提出后經過反復論證一經成熟,就可以作為實際工作的依據而予以遵循、貫徹和執行。在這一過程中,吸收國外研究成果并通力合作,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功效。三是加強保護、修復技術的研究。西方保護、修復研究起步很早,已經積累了很成熟的技術。但我國古建筑有其獨特的情況,主要是木質建筑,不同于歐美的石磚結構。這就要求我們必須依據古建筑的具體情況,有選擇地引進西方技術。對于一些相近相通的領域或項目,可以加強合作,必要時聘請外國專家,攜手開展保護修復工作。這樣的保護理論體系一經形成并得到切實貫徹,中國目前的大拆大建就可以得到有效遏制,一些古老而珍貴的建筑就可能幸免于城市化厄運,悠久的歷史古國就可望重展新容,而國人的文明素質也必然更上層樓。這是中華文明的千古事業,任何一位炎黃子孫都無權置身事外。只要人人獻上一份力,祖先留下的遺產就會得到珍視和保護,傳之久遠。(本文作者:顧方哲 單位:山東大學歷史文化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