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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做好對綠色建筑市場的引導和培育
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還處于不成熟階段,市場體系尚不完善,市場機制不夠健全,統一的、開放的、公平的、規范的、有序的市場尚未形成。我國綠色建筑市場是社會經濟大市場的一部分,同樣也存在著這些問題。這主要是由于現實經濟中存在的市場失靈。市場不能自動將產品的環境費用計入總成本,故而無法正確反映環境和社會總價值。基于經濟學中“理性人”的假設,企業作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其生產經營活動以追求最大利潤為目標,資源配置以效益為原則,而環境保護活動往往不產生直接的效益,即使有經濟效益,多數低于主產品的利潤率,企業往往缺乏搞好環境保護的內在動力,這就需要政府的適當干預來糾正這種“市場失靈”,如對綠色建筑開發商予以財政補貼,而對非綠色建筑開放商或使用者則進行征稅。由于市場經濟本身的自發性、盲目性和高度的競爭性,也會造成經濟的畸形發展和對環境的破壞,因此,除上述提及的經濟政策以外,還需要采取行政、法律、道德等其他手段進行干預或引導。市場經濟越發展,保護環境的政府行為越要強化。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從政府職能看,應當強調更有效的宏觀調整機制,客觀上要求進一步轉變政府管理經濟的職能,這必將使政府履行環境監督管理的職能得到進一步強化。
促使經濟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綠色建筑產業是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要內容,它追求的是企業經濟和環境效益的統一,最終實現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只有現代企業制度下的企業才有可能實現經濟和環保的雙重目標,才有可能適應現代市場機制。而目前,我國建筑行業存在許多問題,如:需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市場機制,制定合理的產業政策,使環境資源管理和發展市場化。同時,要強化相關的政府功能,尤其在市場機制下的環境保護失效時進行強有力的政府干預,才能使市場和政府有機結合起來,形成合力,為我國可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宏觀經濟環境。從綠色建筑的收益來看,尤其是建筑節能以及效率提升等,主要是一個長期效應。而從成本的角度,綠色建筑能獲得成本效益,這一點已經得到了共識,然而其主要的受益方是建筑的使用者或業主,而不是承包商。因此,要改變這種現狀,可將部分附加成本轉移或將部分效益轉移給承包商。綠色建筑面臨著來自技術方面和經濟方面的雙重挑戰。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綠色建筑所要解決的是經濟的外部性問題(這個概念也包涵在“市場失靈”里,似乎有點重復)。綠色建筑包含了當代人對后人在道德上的責任與承諾,然而,在推行綠色建筑時,僅靠道德的力量是不夠的,還要有經濟利益的驅動。為了使綠色建筑成為人們的自覺行動,需要將外部成本內部化,盡可能消除非綠色建筑的外部不經濟性。要使人們覺得,綠色建筑不僅對后人有利,對自己眼前的利益來說也是“劃得來”的。
加深對綠色建筑增量成本的科學認識
根據我國2006年頒布的《綠色建筑評價標準》中的定義,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它是包含了多項節能技術的復雜系統,兼容考慮了各種節能技術,同時也帶來了各項成本費用的增加。而綠色建筑在時間上關注建筑在“全壽命周期”(我國規定建筑的壽命為50~70年)內對環境的影響,這也意味著綠色建筑在發展時需在“全壽命周期”內考慮成本增量問題。增量成本(IncrementalCost)的經濟學概念是為增加一定的產出量而增加的成本。結合經濟學長期增量成本分析理論,綠色建筑的增量成本是一個相當復雜的概念,設計建造一個綠色建筑項目,涉及多項技術策略的制定,各技術的成本增加可預見的產出量的時間階段存在不一致性,使得難以從產出量進行分析。且不論從業務增加,還是從要素增加進行評價時,都與非綠色建筑規劃設計策略存在一定的互容性。從近期的效益來看,綠色建筑也有一定的經濟效益,開發商如果從綠色建筑的全壽命經濟效益來看,可以發現盡管其初始成本要高于普通建筑,但其運營成本卻比較低,同時能耗和費用也會大大降低;而開發商在進行土地改造時,對建材等均可回收利用,也可以賣給回收站,那么可以減少其清理成本,也增加了其利潤空間等。同時對于使用者和社會,綠色建筑也有美化居住環境、節約環保費用的經濟效益。通過合理的設計、施工、運行和管理,綠色建筑是能夠收回其初始階段的增量成本的。綠色建筑的大力推廣,可以在其全壽命周期內,減少國家的建筑能源需求;通過建造更為節能的綠色住宅,實現國家“十二五規劃”制定的節能目標的保障。因此,綠色建筑在其全壽命周期的開始階段,會有較大或一定比例的增量成本,但在全壽命周期內,其顯著的社會、環境和經濟效益完全能夠彌補其開始階段的增量成本。
完善發展綠色建筑經濟的政策體系
中國的綠色建筑經濟正處于發展階段,政策體系尚不完善,如政策機制建立的時間較晚、缺乏相應經濟激勵措施等,都是制約我國綠色建筑經濟發展的不利因素。因此,應盡快建立健全適合國情的、切實可行的綠色建筑經濟的政策體系,以推廣機制的建設和評價標識體系促進綠色建筑經濟的健康發展,最終達到“節約能源、節省資源、保護環境、以人為本”①的目標。我國綠色建筑政策現狀表明,我國應在綠色建筑經濟機制建設的基礎上實行強制性與激勵性并舉的政策,以綠色建筑經濟全項目管理為手段,最終建立適合我國現階段基本國情的綠色建筑經濟的政策方案。
強制立法促進綠色建筑經濟發展
在我國,綠色建筑有關標準還處于推薦階段,應考慮強制立法,從而進一步規范綠色建筑經濟的市場運作和發展,形成良性競爭機制。首先,立法與強制性條文的主要實施對象應首先著眼于示范區域與示范建筑,從經濟水平較發達城市中的示范工程開始,逐漸擴大綠色建筑的影響力,如深圳市光明新區“綠色城區”示范工程要求對城區內所有新建建筑推廣執行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天津濱海新區跨國合作的“中新生態城”項目也要求城區內所有新建建筑為綠色建筑。從這些示范工程開始,由點到面,最終使綠色建筑在全國范圍內得到普及,從而推動綠色建筑經濟的發展。其次,通過規定逐年提高綠色建筑達標比例,逐步發展綠色建筑經濟。在制訂強制性條文時應注重其適用年限。一般情況下,考慮到綠色建筑是一個不斷發展的產業,采用技術也在不斷更新,因此綠色建筑相關的強制性條文的適用年限不宜太長,并宜考慮定期修訂,這樣一旦技術有所進展,綠色建筑總體水平上升時,有利于及時有效地更新或制訂更高的標準。再次,強制推行綠色建筑適用技術。如選擇適合本地的各類技術(如外遮陽、自然通風與采光、太陽能光熱利用、透水地面、雨水利用等),推薦節能材料使用。以上各條都可通過立法手段推廣,以及提升為強制性條文予以確定,通過技術審查和行政許可的方式具體落實實施,全面提升我國建筑的技術內涵,從而大力推動我國綠色建筑業發展壯大,同時促進我國綠色建筑經濟的發展。總之,發展綠色建筑經濟必將涉及到社會、經濟、技術、環境等多方面的因素,還需要根據各地的自身條件、發展狀況,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只有這樣,才能在我國各地取得促進綠色建筑經濟發展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