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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抗震措施鑒定
結構布置:大廳與前廳之間按規范要求不設防震縫,但大廳縱向連系梁與前廳圈梁未閉合,表明前廳與大廳之間連接不合理;且本工程軸山墻與相鄰的綜合樓軸共墻,因不同結構間振動不同步,易產生較大震害。以上表明本工程結構布置不合理。實際材料強度:實測砌筑砂漿、磚、鋼筋砼柱、梁等材料強度均可基本滿足鑒定標準的要求。排架柱、連系梁配筋及構造:大廳縱向連系梁底主筋在排架柱內的錨固長度達不到規范限值30d的要求,其余配筋構造可滿足鑒定標準的要求。整體性連接構造及易損部位構造:大廳屋面大型屋面板與鋼桁架(或墻體預埋端板)未牢靠焊接,支承構造不合理;經檢測,填充墻與排架柱連接處均未設置拉結鋼筋;后砌墻體與原有結構未咬搓砌筑,與原有結構連接處多處脫裂;大廳標高7.0m檐口上方的圍護墻體(鋼桁架端部外側,支承于標高7.0m檐口封口梁上)未設置側向支承不足,其出平面穩定明顯薄弱。其余整體性連接構造可滿足鑒定標準的要求。抗震措施鑒定結論:本工程結構體系、柱梁節點構造、整體性連接構造不符合要求。抗震承載力驗算根據《建筑抗震鑒定標準》,本工程不需進行抗震承載力驗算。抗震鑒定結論本工程綜合抗震能力不滿足鑒定標準的要求。
2結論
存在的主要問題為:結構布置不合理:本工程由大廳與前廳組成,結構整體布置不對稱,存在較大的扭轉效應;軸山墻與相鄰的綜合樓軸共墻,因不同結構間振動不同步,易產生較大震害;大廳與前廳之間按規范要求不設防震縫,但大廳縱向連系梁與前廳圈梁未閉合,前廳與大廳之間連接不合理。前廳結構布置不合理,其墻體分布在平面內不均勻、不對稱、不閉合;豎向上下不連續;樓梯間承重柱Z13未落地,錨固于標高4.8m圈梁;支承于一二層鋼筋砼柱Z8的三層獨立磚柱截面尺寸僅為240mm×240mm,達不到《砌體結構設計規范》規定的240mm×370mm的要求。以上導致前廳結構傳力路線紊亂,抗側剛度明顯薄弱。底層軸外側貼建建筑與本工程之間未留設足夠的變形縫寬度。部分結構構件承載能力不足:經驗算,各排架柱承載能力不足,部分鋼桁架桿件平面外穩定不足。整體性連接構造薄弱:大廳屋面大型屋面板與鋼桁架(或墻體預埋端板)未牢靠焊接,支承構造不合理。大廳、前廳增設部分隔墻,后砌墻體與原有結構未咬搓砌筑,與原有結構連接處多處脫裂;大廳增設的墻體未設置基礎,現部分墻體明顯出現斜裂縫。經檢測,鋼筋砼柱與圍護墻體連接處均未設置拉結鋼筋。大廳標高7.0m檐口上方的圍護墻體側向支承不足,其出平面穩定明顯薄弱。經檢測,前廳樓、屋面預制板面層未設置拉結鋼筋。其他問題:屋面板局部滲漏。鋼結構構件多處銹蝕,主要出現在桁架桿件雙角鋼肢背連接處、支承屋面檐口板的鋼柱與鋼梁及其連接件、屋面支撐系統桿件的端板與螺栓等;個別支撐系統桿件支座螺栓缺失。屋面架空隔熱層局部殘損。檢測數據表明,軸出現較大的局部傾斜,其最大傾斜值為H/114,超過規范限值H/250的要求;但除大廳后砌隔墻外,其余上部結構構件未見明顯不均勻沉降裂縫,現有傾斜不排除由于施工偏差所導致。
3體會
當大廳采用鋼筋砼柱時,易形成短柱(附屬房屋低于大廳柱頂標高時),應檢查鋼筋砼柱箍筋是否全高加密。舞臺口梁為懸臂梁,受力復雜,在地震作用下破壞較多,本工程舞臺雖然已拆除,但在正常空曠房屋鑒定時,應檢查其與大廳屋蓋體系的拉結以及自身的穩定性和整體性。
作者:曾廣華 單位:北京建筑工程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