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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標工作政策性、技術性都非常強,而且目前工程不斷向高大化發展,技術復雜程度越來越大,評標工作相當辛苦,這就要求評標專家不僅要認真學習,嚴格執行政策法規,不斷更新自己的知識而且要具備身體健康的條件,才能完成評標工作。商務部《進一步規范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有關規定》要求“,被推薦的入庫專家原則上不超過70歲”。工程專家庫建立和管理單位應借鑒這一規定嚴格入庫條件,逐步建立評標專家退出機制。法律要求評標專家“從事相關專業滿8年”,是對專家實際工作經驗和業務熟練程度的要求。對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的,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工程設計、工程監理等基于技術評審的招標,專家實踐經驗尤為重要。實際評標中,有時由于某些原因使不具備實踐經驗,甚至其他專業的專家也進入了評標委員會,給人一種“外行評內行”的感覺,其公正性和公平性倍受質疑。建議國家盡快完善、實施統一的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以解決評標時“專家不專”的問題。
1投標保證金
招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應當提交,但不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4]。投標保證金是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如果投標人不提交或提交的投標保證金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肯定是一項重大偏差,偏差應由評標委員會判斷。因此開標時招標人只能按投標函如實宣讀是否提交投標保證金,而不能在開標會上作出評價,更不能直接宣布投標文件無效,因為此項權利在評標委員會。
2質詢函的使用
評標委員會的職責就是依據招標文件對投標文件進行全面、系統的評審,只要投標文件中沒有上述需要質詢的情形,評標委員會就不能發出質詢函,更沒有義務告知投標人廢標的理由。否則就涉嫌違反法律關于保密的規定。所以招標文件中普遍存在的“廢標應先質詢”的要求是不合適的,甚至是違法的。另外,必需質詢的內容和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構成投標文件的一部分,應作為約束投標人的條件,成為中標后簽訂合同的依據。
3查看原件
評標時查看原件的目的是核對投標文件中相關復印件與原件的一致性,并不是評定原件的真實性。評標委員會評審的是投標文件,如果投標文件中缺少招標文件要求的評標要素的復印件,屬于重大偏差的就應該直接按廢標處理。假如通過質詢允許投標人再提供漏放復印件的原件,從而認可該否決的投標文件,無異于準許投標人二次投標,這對其他投標人是不公平的,也違背招投標法的基本原則,顯然是錯誤的。
4即將到期的證件問題
評標實踐中,對投標人即將到期的證件如何處理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雖然即將到期,但在評標時還在有效期內,應按有效證件處理;另一種觀點認為,招標只是工程建設的一個程序,重點應考察合同履行期內證件的有效性問題。評標結束到招標人確定招標人還有一段時間,尤其是到最后簽訂合同時間還要更長一些,如果在這期間投標人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證件過期,投標人將失去訂立合同的合法性,因此應按廢標處理。本文認為以上兩種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也都有偏頗之處。這要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對屬于行政許可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只要投標人沒有被吊銷、被暫扣等違法行為存在,可以認定是有效的,不能按廢標處理;但屬于個人執業資格方面的證件,必須考慮其參加資格考試、注冊的周期。比如“臨時建造師注冊證的有效期為5年,到2013年2月27日作廢”,2013年2月27日前使用臨時建造師投標,評標時就應考慮中標人證件的有效期問題。一般招標文件都規定項目經理不合格不能作為中標人,建造師每年才舉行一次考試,如果預計其項目經理不可能在合理的時間內取得建造師注冊證書,就應該按廢標處理。
5評標依據
從理論上講,招標文件沒有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依據,但前提是招標文件本身必須合法。如果出現法律法規有規定而招標文件沒有列出,將使評標工作受到影響,評標時會產生爭議。如建設部[建質(2008)91號]文按不同施工規模或投資額對專職安全員規定了最低數量,但實踐中招標文件對應配備的安全員極少有數量要求,筆者認為評標時應按法規的規定進行評審。因為雖然招標文件不是合同的組成部分,但它是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依據,合同簽訂又只能按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進行簽訂[3]。所以招標監督管理部門在招標文件備案時應嚴格進行合規性審查。
6異議與投訴
評標實踐中經常發生投標人或利害關系人對投標過程、評標委員會組成、評標結果的投訴,《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工程招標提出異議是進行投訴的前置條件。異議與投訴是有區別的,異議的相對人是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機構,而投訴的處理主體是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只有當異議相對人不答復或對其答復不滿意時,投標人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程序投訴。所以監督管理部門對所有的投訴都受理,這是一個誤區。
7聯合體的資質確定
對《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的規定,有人認為聯合體各方都應當具備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質等級的要求。其實這種理解是不正確的。對由同一專業組成的聯合體的資質等級按較低成員的資質等級確定,招投標法有明確規定,沒有爭議。爭議的焦點是對由不同專業單位組成的聯合體的資質等級確定。對這種聯合體應根據聯合體共同投標協議中所約定的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來具體確定。即聯合體協議中約定的承擔承包任務的一方必須滿足招標文件對該項任務應具備的資質等級,而不承擔的相應任務的資質等級則不作要求。
8評標過程中評標專家的具體行為方式
(1)評標中有時由于投標人過多,為加快評標速度,評標專家各自承擔一部分投標文件的評審任務,最后根據其他專家意見進行匯總完成評標。這種做法違背了“任何人不得干預評標過程”的規定,其實質是評標專家不履行專家義務,也是一種不公平的表現。(2)招標文件一般規定當評標專家意見不一致時,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方法處理。但評標專家對評標結果是獨立承擔責任的,承擔責任的時間起點是從該成員在完成的評審意見上簽字開始的[4]。當采取少數服從多數表決后,少數專家不一定同意在評標報告上簽字。為此《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可以書面陳述自己的不同意見和理由,并如實記入評標報告,如果既不簽字也不提出書面意見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9中標價的確定
有些招標文件規定,中標候選人的投標價若低于評標價按投標價確定中標價,若高于評標價按評標價確定中標價。這樣的招標文件是違法的。根據《合同法》,投標文件屬于要約,而中標通知屬于承諾,承諾只能向要約相對人發出,如果改變了要約價格作出“承諾”那只是新要約而不是承諾。
評標后出現爭議問題的處理原則
評標結束后評標委員會應向招標人提交評標報告,并按招標文件的規定推薦標明順序的中標候選人1~3名。招標人應對評標報告和結果進行審核,發現評標錯誤,中標候選人的經營、財務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招標人認為可能影響履約能力的,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由原評標委員會進行復評,而不能由招標人自行改正。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這時合同實際已經成立,招標人與中標人如果產生爭議應當按照合同爭議的處理原則進行處理。(本文作者:劉勇 單位:淮北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