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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裝配式建筑業的管理比較薄弱,國家對裝配式的法律重視不足、質量評定系統不完善,即便是從事法律的專職人員對裝配式的細節問題也存在困惑,文章就此提出幾方面建議。
[關鍵詞]裝配式建筑;標準化;立法建議
1預制裝配式相關法規的研究現狀
2017年2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了《關于促進建筑業可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設定了裝配式建筑在大約10年內占新建建筑面積30%的明確目標。3月23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相繼了《預制建筑第十三個五年行動計劃》《預制建筑示范城市管理辦法》和《預制建筑工業基地管理辦法》,進一步詳細說明了預制建筑發展的階段性目標。這些通知雖然有規范預制裝配式施工和建設市場的趨勢,但它們的使用度僅處于建議高度,缺乏一定的強制性。不僅如此,中國在具體的規范化和管理裝配式的法律缺乏,這造成了細節管理的難度,面對快速發展的裝配式,缺乏專項規范性的缺點將會逐漸暴露。此外,由于預制建筑的特殊性,預制建筑與一般工程總承包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存在差異。因此,有必要對中國預制建筑的法律規定進行更深入的研究。
2若干細節建議
2.1承包方式及合同內容
(1)承包方式。根據國家通知建議以及諸多地方現行的相關指導意見,再綜合目前工程實際的應用模式,我們可以在這一點上明確提出,裝配式建筑應當采用通用的工程總承包模式(即最常用的EPC模式,這種模式更有利于節省中間步驟,充分展現裝配式簡單快捷的優點)。但有必要提出兩點:一是在等級劃分方面,建議按照復雜類工程項目的要求進行招標;二是在招標過程中還需要采取一些分級措施,針對大項目前來競標的公司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對民營及小規模建筑工程可適當放松,鼓勵裝配式在民間的發展。(2)承包合同。考慮到在工程施工時,由于牽涉用件較多,所負責的領域可能存在交疊,顯得較為混亂,所導致的問題將會變得極其復雜,所以根據EPC承包模式的特點,建議在承包合同上我們可以加以強制性的規定———工程總承包企業全權負責裝配零件的設計、購置與處理,并同時對工程質量及工程使用安全等負總責,以此明確分包的責任制度,雖然采用這一方式會使業主對房屋的設計施工的干涉能力減小,但其所承擔的法律風險將大大減少。當然,我們在明確這一點的同時也需要完善與裝配式建筑總承包相適應的發包承包等相應制度,實現設計、采購、施工、管理深度融合的切實管理法則以優化管理方式,并且對裝配零件的定額計價做出完整規定,防止承包方與廠方合伙敲詐發包方,也使資金來路有據可依,以此起到規范市場的作用。
2.2招標方式
(1)招標現狀。由于我國的裝配建筑模式起步較晚,我國的發包方式仍處于不斷探索的階段,各地區對于發包的方式也見解不一,大部分地區根據項目性質、建造技術及市場環境等因素分出了不同的方式。(2)技術復雜類項目招標方式。在上文提出了明確的承包方式,在理論上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按照技術復雜類項目進行招標。在招標這一環節可以采用程序化的步驟,也就是將復雜的招標全程規范為兩步:第一階段,將潛在投標人提交技術建議,招標人與投標人就其提交的建議進行協商和討論;第二階段,招標人依靠投標人的幫助,在投標人提交的技術建議基礎上取長補短,編制完整的招標文件,并向所有提交技術建議的投標人發售標書。[1]能相對地延長完成文件的時間,但是文件的質量有了絕對的保障,彌補了后期設計及施工的不可控。(3)特殊類情況處理。當然在一些較難或較特殊的項目可以允許進行邀請招標,特別是一些發展較弱、無條件的地區。除此之外,一些民間自發投資或自建項目的裝配式建筑工程,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允許投資者或發起人自主選擇發包的方式,還權于招標人。這并不與以上規定相矛盾,只是這樣更有利于推進裝配式行業的發展,更符合裝配式配件市場的發展規律及發展方式,而對于國家政府出資或者國有企業的裝配式建筑項目則應當按照招投標的方式進行發包,由此來使市場競爭更加充分,提高裝配式建筑市場的質量及水平。
2.3承包商的資格和資質問題
(1)政策了解。從相關的政策和指導文件中可以了解到,裝配式建筑的承包要求對承包商的資質提出了兩種不同的管理模式要求。比如像上海等城市在裝配式房屋的建筑上不僅要求總承包商具有與工程規模相匹配的施工總承包和設計資質,還應具備與工程勘察所納入工程總承包范圍的相應勘察資質。然而深圳等城市采用了相反的方式,包括住建部《“十三五”裝配式建筑行動方案》都采取了較為寬松的資質政策,即總承包方不必同時具備相應的設計及施工資質,而是可以有不同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公司企業組成的聯合體來進行工程的投標。但是這也僅僅只是指一部分工程,而并非全部。例如,一些特殊性質的建筑如保障房或廉租房等社會性的一些裝配式建筑,那就要求承包商具有相應的設計、施工、勘察以及施工的資質甚至是一些更高的要求。這就可能造成跨區域施工時導致一系列的不便甚至一些法律問題。(2)觀點及建議。從法律的嚴謹性上講,這種使承包方擁有較為全面的資質會大大提高工程的質量,提升整體的完整性以及工程建設的流暢性;但從裝配式建筑的市場發展角度,寬松的法規仍然是需要的,也就是不必要強制承包商必須同時具備設計施工等資質,這也是考慮到裝配式建筑的特殊性。綜上所述,筆者建議關于裝配式的法律法規在這一方面規定時也可以進行區別對待,制定和使用統一標準對建筑類型進行劃分。對于一些風險較小的建筑應當適當放松對企業承包商的要求,允許設計、開發、生產企業組合承接裝配式的工程,以求大范圍推廣,同時也能鼓勵較低資質企業的成長;而對另外的對社會影響較大的或是政府出資組建的裝配式建筑項目等應當按嚴格的承包商要求標準執行。同時,在法律條文中還應注明地區的招標文件的不同,以及其中對招標人和工程承包方團隊具體條件的要求,由政府部門找第三方按照制定的統一標準進行審核,以此方便大型裝配式工程的檢查。
2.4質量評估及驗收
裝配式結構質量檢驗是十分必要的,首先是工程質量控制與管理。但是在2015年1月1日實施的《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取消了對混凝土預制構件專業企業資質,這就暴露了裝配式構建檢查的一大片空白。從專業角度審視,預制構件也是一種建筑產品,所以有必要對產品進行質量檢驗,只有這樣才能在構建安裝時具有安全保障性。除了構件安全,根據相關資料的專業介紹,在現場裝配這一環節中,節點連接是極為關鍵的,若連接質量不好,則會嚴重影響使用,輕則影響房屋的嚴密及耐久性,重則會影響房屋使用的安全。正是考慮到現場裝配連接的重要性,更加需要了解節點的連接質量。總之,隨著裝配式結構的規模化發展,質量檢驗是發展建筑工業化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和重要保障,也需要保障發包商和群眾的權益,這也是推動裝配式建筑的保障。為了保障安全性,需要分別在這兩方面進行立法監管。
3結論
完善的裝配式建筑法律體系對于一個國家建筑行業的發展,以及建筑行業的協調性、統一性、可持續性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而理論的研究則會為將來的制定鋪平道路,我們也需要對新興領域加以重視,以求不斷完善,這不僅是為國家的建筑業,更是為了維護我國法律的全方位的覆蓋性。
參考文獻:
[1]陸利忠.關于兩步制招標程序的法律分析[J].浙江能源,2007(3):54-55
作者:王翔 白娟 單位:安徽工業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