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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黑格爾把所有權作為自由意志最初實現方式。他從自由角度論述了所有權的合理性,進而闡明了確立私有財產權的必然性。所有權不是抽象的主觀意志,黑格爾從意志對物關系規定了實現所有權具體方式。契約作為中介形式的所有權,借助共同意志擴大了自由意志實現范圍。黑格爾所有權理論肯定了人作為抽象人格所平等享有的個人權利,揭示了自由主義個人權利至上原則的片面性以及把個人的自由和平等依托于私有財產權的形式性。
關鍵詞:黑格爾;自由意志;所有權;政治哲學
在政治哲學中,所有權是涉及自由和平等兩大政治價值的重要問題。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把法的理念即自由意志作為出發點,根據自由意志的現實化運動過程,即抽象法、道德、倫理三個階段,在抽象法環節中闡述了其所有權理論,包括所有權、契約和不法。抽象法是關于權利的學說,在黑格爾所有權理論中,肯定和論證了自近代以來自由主義政治哲學所主張的人人都享有平等的自由和權利(例如人格權、財產權和生命權)以及自由所有權,同時黑格爾批判了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的個人權利至上原則和國家契約學說,揭露了自由主義自由平等觀的局限性。黑格爾的這些思想對于我們全面理解和批判借鑒自由主義政治哲學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一、所有權:自由意志的定在
在黑格爾看來,作為法的理念的自由意志,不是抽象的思維規定,而是不斷發展的現實化過程。在抽象法階段,自由意志表現為抽象的人格,它的一切規定存在于概念中,其豐富內容還尚未展開,因而“只是抽象地自我相關的現實性”P44。黑格爾指出,“人格的要義在于,我作為這個人,在一切方面(在內部任性、沖動和情欲方面,以及在直接外部的定在方面)都完全是被規定了的和有限的,畢竟我全然是純自我相關系;因此我是在有限性中知道自己是某種無限的、普遍的、自由的東西。”P45這就是說,人作為抽象的意志,具有能夠從一切具體規定和限制中抽象出來的自由。因此,人作為主體,在實質上又與主體不同,這是因為“人是意識到這種主體性的主體,因為在人里面我完全意識到我自己,人就是意識到他的純自為存在的那種自由的單一性。作為這樣一個人,我知道我自己在自身中是自由的,而且能從一切中抽象出來,因為在我的面前除了人格以外什么都不存在。”P46人格作為一種抽象的自由意志,其最初的定在是通過外部的物實現的。相對于自由精神來說,物本身沒有自由和人格,是缺乏目的性的外在東西。而人作為自在自為的自由意志,其意志具有無限性,所以“人有權把他的意志體現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該物成為我的東西;人具有這種權利作為他的實體性的目的,因為物在其自身中不具有這種目的,而是從我意志中獲得它的規定和靈魂的。”P52黑格爾把人對所有物據為己有看成是自由意志的絕對權利,而且只有人才擁有這種權利。可見,黑格爾首先是從人與物關系的角度,規定了所有權的定義。他說:“人把他的意志體現于物內,這就是所有權的概念。”P59黑格爾反對把權利分為人格權、物權和訴權,并批判了康德關于權利分為物權、人格權以及物權性質的人格權的思想。他強調:“唯有人格才能給予對物的權利,所以人格權本質上就是物權。這里所謂物是指一般意義上的,即一般對自由來說是外在的那些東西,甚至包括我的身體生命在內。這種物權是人格本身的權利。”P48-49因此,物權在實質上是人對物的權利,物權根源于人格權,而人格權體現在物權上。通過對物的占有,自由意志初步獲得了現實性,但是“我占有某物,它在無主狀態中被我占有因而成為我的所有物,但這種占有還必須經過承認和設定才能作為我的”P227,所有要真正取得所有權,占有物還必須要得到他人或社會的承認。黑格爾說:“為了取得所有權即達到人格的定在,單是某物應屬于我的內部表象或意志是不夠的,此外還須取得對物的占有。通過取得占有,上述意志才獲得定在,這一定在包含他人的承認在內。”P59由此可見,所有權概念表面反映人與物的關系,在本質上必然涉及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黑格爾不是從滿足需要的層次上,例如由于自然需要、沖動和任性,我把某物占為己有,而是從自由意志現實化的角度論證了所有權的合理性。他說:“所有權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滿足需要,而在于揚棄人格的純粹主觀性。”P50這是因為,“對于在自身中無限的而且普遍的那種人格來說,使它僅僅成為主觀的這一限制是矛盾的和無意義的。人格是肯定的東西,它要揚棄這種限制,使自己成為實在的,換句話說,它要使自然的定在成為它自己的定在。”P47-48這就是說,人格作為主觀性的東西是抽象的和片面的,它必然要走出與自我同一的純思維而獲得現實性,即“人格必須在所有權中獲得定在”P59,并且“人唯有在所有權中才是作為理性的存在。”P50黑格爾進一步論證所有權成為私人所有權的必然性。他說:“在所有權中,我的意志是人的意志;但人是一個單元,所以所有權就成為這個單元意志的人格的東西。由于我借助于所有權而給我的意志以定在,所以所有權也就必然具有成為這個單元的東西或者我的東西這種規定。這就是關于私人所有權的必然性的重要學說。”P50在這里,黑格爾肯定了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的個人主義原則,特別是每個人都享有的私有財產權利,這是因為自由的實現離不開財產權,“從自由的角度看,財產是自由最初的定在”P54。但是黑格爾又不贊同自由主義所強調“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信條,他認為國家高于財產權。他說:“屬于私有權的各種規定有時不得不屬于法的較高級領域,即共同體、國家”P54,“它(國家)甚至有權對這種生命財產本身提出要求,并要求其為國犧牲”P100。
二、所有權的實現方式
在所有權中,我對物的占有不能僅僅停留在抽象的主觀意志中,而必須通過一定的外在形式取得客觀性。為此,黑格爾從意志和物的關系上進一步規定了實現所有權的三個環節:占用,使用和所有權的轉讓。
1.占有
人對物取得占有,物就成為了我的東西,這就是意志對物的肯定關系。人對物的占有方式具有無限多種。黑格爾把物的占有方式主要歸納為三種,“物的占有有時是直接的身體把握,有時是給物以定形,有時是單純的標志。”P62身體把握式是我對物的直接占有,在物中直接體現我的主觀意志,所以它是“最完善的占有方式”。但由于外在物的范圍及其廣大,身體把握的占有方式受到極大限制,必須要借助于各種中介工具來擴大我的占有范圍。給物以定形是指根據物的性質由我賦予物新的獨立形式,從而改變物的存在狀態,由于人的主觀意志不同,給物定形的具體方式也是無限多樣的。黑格爾認為這種占有方式最符合理念的本質,“因為它把主觀和客觀在自身中統一起來了”P63。標志作為占有方式其本身不是現實的物,所有物在標志之外,標志只是抽象的表明我的意志體現于某物中,所以標志具有不確定性的特點。然而從標志的意義來看,“人能夠給某物以標志,因而取得該物,這樣正表明他對該物有支配權。”P63
2.使用
使用表明意志對物的否定關系。黑格爾說:“使用就是通過物的變化、消滅和消耗而使我的需要得到實現;這樣,物的無我性質就顯現出來,該物也就完成了它的使命。”P67這就是說,在使用中,物僅僅是作為滿足我的需要的手段,物本身并沒有自我意識,通過對物的使用,物被消滅了,我的特殊需要得到了滿足,從而實現了我和物的同一。通過對物的使用,進一步表明我對物的所有權。但是物的使用并不等于擁有該物所有權。為此,黑格爾反對把使用權作為所有權的本質規定。他指出:“把物成為他的這種所有人意志才是首要的實體性的基礎。使用是進一步的規定,次于上述普遍基礎,而且只是它的現象和特殊方式。”P67可見,所有權的實質在于自由意志在物中的體現,使用僅僅是所有權本質規定的外在表現,不能以是否使用作為擁有所有權的標準。但同時對物的使用又是所有權的具體實現方式。為此,黑格爾區分了使用權和所有權。他指出,擁有部分或暫時使用權不等于所有權,但擁有全部使用權就等于所有權。這是因為,“使用對所有權的關系與實體對偶像的東西、較內部的東西對較外部的東西、力對它的表現等等的關系是相同的。力只有表示于外部的才是力,耕地只有帶來收益的才是耕地。所以誰使用耕地,誰就是整塊耕地的所有人。如果對象本身承認另一個所有權,這是空洞的抽象。”P68
3.所有權的轉讓
黑格爾從意志對物的關系規定了轉讓權。他說:“我可以轉讓自己的財產,因為財產是我的,而財產之所有事我的,只是因為我的意志體現在財產中。所有一般來說,我可以拋棄物而使它成為無主物,或委由他人的意志去占有。”P73概括地說,轉讓就是我的意志放棄我的所有物。黑格爾把轉讓看作是“真正的占有取得”。這是因為,轉讓是所有權的前兩個環節即直接占有和使用的統一,“即通過轉讓而取得占有”。黑格爾區分了能轉讓的東西和不能轉讓的東西,即規定了轉讓對象。在轉讓中,可以轉讓的是我的物即財產,這是因為在本質上物相對于自由意志是外在的東西。同時,我自身的勞動技能、勞動產品以及一定時間內的勞動力是可以轉讓的。黑格爾認為作為人的的那些實體性規定是不能轉讓的,這些規定包括:“我的整個人格,我的普遍的意志自由、倫理和宗教。”P73他進一步指出,“對這些不能讓與東西所享有的權利不因時效而消失,因為我借以占有我的人格和實體性的本質使我自己成為一個具有權利能力和責任能力的人、成為一個有道德原則和宗教信仰的人那種行為,正好從這些規定中除去了外在性,惟有這種外在性才使他人能占有這些東西。”P74
三、作為中介形式的所有權:契約
在所有權中,自由意志是通過外在物給自己以定在,但是這種外在物是作為他物而存在的,因而“只是為了他人的意志而存在”P80。在所有權的轉讓中已包含著契約,即意志與意志的關系,“作為已被轉讓了的我的意志同時是他人的意志”P81。黑格爾指出:“這種意志對意志的關系就是自由賴以獲得定在的特殊的和真正的基礎。這是一種中介,有了它,我不僅可以通過實物和我的主觀意志占有財產,而且同樣可以通過他人的意志,也就是在共同意志的范圍內占有財產。這種中介構成契約的領域。”P80可見,契約作為中介,不同所有人在共同意志的基礎上實現了所有權的交換,并擁有了各自的所有權。需要指出的是,不同于從滿足需要或者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界定契約,黑格爾認為人們建立契約關系是由于“自在的理性”的必然性要求,即主觀意志現實化為普遍意志。與財產是自由的定在不同,通過訂立契約而建立的所有權,自由意志的定在不再局限于特定的外在物,而是借助于共同意志進一步擴大了自由意志實現的的范圍和對象。契約作為意志和意志的的關系,它是“以當事人雙方互認為人和所有人為前提”P80。這就意味著契約的主體是具有自由意志的獨立的人,即每一方都是自由的、平等的人,同時雙方當事人都彼此承認對方為獨立的所有人,有權訂立契約并進行所有物的交換。在契約中,兩個不同所有人的特殊意志在雙方同意的條件下達成了統一,在統一中雙方都放棄了各自的特殊性,形成了由雙方設定的共同意志。契約中的每一方就是根據他們的共同意志,在放棄自己的所有權同時又取得他人的所有權。黑格爾把這種形式的契約稱之為“實在的契約”。在”實在的契約”中,所有人并不因為放棄所有權而喪失所有人的地位。“我在與他人合意的條件下終止為所有人時,我是而且始終是排除他人意志的獨立的所有人。”P81黑格爾對此作了進一步解釋,他說:“實在的契約中,每一方所保持的是他用以訂立契約而同時予以放棄的同一個所有權,所以,那個永恒同一的東西,作為在契約中自在存在的所有權,與外在物是有區別的,外在物因交換而其所有人變更了。上述永恒同一的東西就是價值。契約的對象盡管在性質上和外形上千差萬別,在價值上卻是彼此相等的。”P84可見,在所有權的交換中,所有人盡管放棄了所有物,但并沒有放棄所有物的價值,因為“價值是物的普遍性”,所以不同所有人在量上仍是等價的。在這里,黑格爾實質上闡述了資本主義社會商品交換關系中的等價交換原則。在黑格爾看來,契約的客體是外在的個別物。在契約中,所有人之間的交換對象只是外在所有物,而人格作為實體性東西是不能交換的。黑格爾指出,“根據契約產生的權利并不是對人的權利,而只是對在他外部的某種東西或者他可以轉讓的某種東西的權利,即始終是對物的權利。”P49可見,契約中所有人之間的關系表現為物與物的關系,即以財產私有制為基礎商品交換關系。黑格爾認為,這種契約關系以及私有財產關系僅僅存在于市民社會中,從而不能“搬到一個性質上完全不同而更高的領域”P82,即國家。黑格爾認為,“國家是絕對自在自為的理性東西”P253,國家作為普遍物與個別外在物有著本質的區別。自由主義把國家看做人們訂立契約的結果。“一大群人相互訂立信約,每個人都對它的行為授權。”[2]P132黑格爾反對通過契約論來論證國家的起源。在他看來,“這種見解乃是由于人們僅僅膚淺地想到不同意志的統一這一點而來。”P82這里所講的“不同意志的統一”就是指在契約中所達成的共同意志,“而契約乃是以單個人的任性、意見和隨心表達的同意為其基礎的”P255,由此就造成把國家看成是個人任性的產物。但是,黑格爾認為,由于契約是從人們的任性出發,通過契約形成的共同意志不是自在的普遍意志,因而國家的本質規定不是契約關系。在黑格爾看來,人們“生活于國家中,乃為人的理性所規定,縱使國家尚未存在,然而建立國家的理性要求卻已存在。入境或出國都要得到國家的許可,而不系于個人的任性,所以國家絕非建立在契約之上,因為契約是以任性為前提的。如果說國家是本于一切人的任性而建立起來的,那是錯誤的。毋寧說,生存于國家中,對每個人說來是絕對必要的。”P83
四、黑格爾所有權理論的政治哲學意蘊
1.批判自由主義個人權利至上原則
古典自由主義從個人主義原則出發,強調人人都擁有對自身的所有權,人人都享有天賦的自由和權利。洛克根據自然法把自由權、生存權和財產權規定為不可剝奪的個人天賦權利,他指出:“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間任何上級權力的約束,不處在人們的意志或立法權之下,只以自然法作為它的準繩。處在社會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經人們同意在國家內所建立的立法權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權的支配;除了立法機關根據對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統轄或任何法律的約束”[3]P16。在個人與國家的關系上,自由主義強調個人權利是第一位的,而國家是第二位的,國家的合理性在于維護個人自由和權利,特別是保護私有財產權利不受侵犯。然而,自由主義強調個人權利至高無上,這就必然削弱國家對于保障和實現個人自由權利的重要作用,造成個人和國家之間的對立關系。黑格爾反對把國家的目的僅僅規定為維護個人權利和利益的工具。他指出:“如果把國家同市民社會混淆起來,而把它的使命規定為保證和保護所有權和個人自由,那么單個人本身的利益就成為這些人結合的最后目的。由此產生的結果是,成為國家成員是任意的事。但是,國家對于個人的關系,完全不是這樣。由于國家是客觀精神,所有個人本身只有成為國家成員才具有客觀性、真理性和倫理性。結合本身是真實的內容和目的,而人是被規定過著普遍生活的;他們進一步的特殊滿足、活動和行動方式,都是以這個實體性的和普遍有效的東西為出發點和結果。”P254因此,在黑格爾看來,國家不同于市民社會,國家作為最高倫理實體高于個人,同時個人的自由權利和特殊利益只有在國家中才能得到真正實現,這是因為國家在本質上實現了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統一。黑格爾說:“現代國家的本質在于,普遍物是同特殊性的完全自由和私人福利相結合。”P261“國家是具體自由的現實;但具體自由在于,個人的單一性及其特殊利益不但獲得它們的完全發展,以及它們的權利獲得明白承認(如在家庭和市民社會的領域那樣)。”P260
2.揭露自由主義自由平等觀的局限性
自近代以來,自由主義主張人人都是自由平等的,并試圖通過私有財產權來保障人們平等的自由和權利,這具有重要的歷史進步意義。然而,在黑格爾看來,自由主義所主張的自由平等權利只適用于抽象法領域,僅僅是形式上的自由和平等。這是因為,在抽象法中,意志表現為抽象的人格,而每個人都是具有自由意志的個體,所以在人格意義上人人都是平等的。“人之所以為人,正因為他是人的緣故,而并不是因為他是猶太人、天主教徒、基督教徒、德國人、意大利人等等不一。”P217所以,人格平等實質上就是人與人之間的平等對待,這是因為,“法的命令是:‘成為一個人,并尊敬他人為人’。”P46由于“人格一般包含著權利能力”P46,所以人格平等就是人作為人所平等擁有的基本權利。但人格平等是“理智的抽象同一性”,“只能是抽象的人本身的平等”P83。在所有權中,財產是自由意志的最初實現,每個人都必須擁有財產權利,但卻不能規定財產占有多少。這是因為,在特殊性的規定上,即我占有什么和占有多少對法來說是偶然的,“因為法對于特殊性始終是漠不關心的”,“所以關于占有的一切———它是這種不平等的基地,是屬于抽象的人的平等之外的。”P58因此,對于所有權來說,平等只是人人都擁有平等財產權利,即每個人都可以通過勞動獲取財富的權利,而財產收入分配問題不屬于抽象法領域,它是在市民社會中進行的。為此,黑格爾反對財產的平均分配,并認為這是一種“空虛而膚淺的理智”,這種抽象的理智不僅不具有現實性,而且是非正義的,他指出,“關于財產的分配,人們可以實施一種平均制度,但這種制度實施以后短期內就要垮臺的,因為財產依賴于勤勞。但是行不通的東西不應付之實施。其實,人們(Mensch)當然是平等的,但他們僅僅作為人,即在他們的占用來源上,是平等的。從這意義上說,每個人必須擁有財產。所有我們如果要談平等,所談的應該就是這種平等。但是特殊性的規定,即我占用多少的問題,卻不屬于這個范圍。由此可見,正義要求各人的財產一律平等這種主張是錯誤的,因為正義所要求的僅僅是各人都應該擁有財產而已。其實特殊性就是不平等所在之處,在這里,平等倒反是不法了。”P58在黑格爾看來,市民社會中財富分配上的不平等具有必然性和合理性。由于在自然天賦和社會經濟地位上的差異,每一個人通過勞動實際獲取的財富是不同的,從而必然造成財富收入上的不平等。黑格爾說:“分享普遍財富的可能性,即特殊財富,一方面受到自己的直接基礎(資本)的制約,另一方面受到技能的制約,而技能本身又轉而受到資本,而且也受到偶然情況的制約;后者的多樣性產生了原來不平等的稟賦和體質在發展上的差異。這種差異在特殊性的領域中表現在一切方面和一切階段,并且連同其它偶然性和任性,產生了各個人的財富和技能的不平等為其必然后果。”P211黑格爾認為,財富分配上的不平等是“包含著精神特殊性的客觀法”的必然產物,因而具有合理性。“這種法在市民社會中不但不揚棄人的自然不平等(自然就是不平等的始基),它反而從精神中產生它,并把它提高到在技能和財富上、甚至在理智教養和道德教養上的不平等。提出平等的要求來對抗這種法,是空洞的理智的勾當,這種理智把這種抽象的平等和它這種應然看做實在的和合理的東西。”P211
五、結語
由上論述可知,黑格爾僅僅承認權利上的平等,而不是事實上平等,這與自由主義平等觀是一致的,但他不贊成自由主義把自由和平等僅僅依托于私有財產權。這是因為,“僅僅維護個人的私有財產權利所能達到的也僅僅是法律上的或形式上的平等與自由,而不是事實上的或實質上的平等與自由。使個人真正能夠獲得事實上的或實質上的平等和自由的并不是單純的財產權利,而是財產本身。”[4]P26在市民社會中,隨著財富收入分配不平等的持續發展,貧富差距必然會不斷擴大,并進而導致收入分配兩極分化,這樣就會造成處于劣勢地位的社會成員因貧困而無法完全享有自由平等的權利。黑格爾認為自由主義所主張人人自由和平等的權利在實質上只能流于形式,因為財富收入不平等必然會侵害人們平等的自由權利。他指出:“人通過他們的需要而形成的聯系既然得到了普遍化,以及用以滿足需要的手段的準備和提供方法也得到了普遍化,于是一方面財富的積累增長了,因為這兩重普遍性可以產生最大利潤;另一方面特殊勞動的細分和局限性,從而束縛于這種勞動的階級的依賴性和匱乏,也愈益增長。與此相聯系的是:這一階級就沒有能力感受和享受更廣泛的自由,特別是市民社會的精神利益。”P244因此,如何來解決貧困問題,以保證社會弱勢群體享有平等的自由權利,就成為現代民主社會必須要面對的一個重要問題。洛蘇爾多說:“自由的保障這一問題變得更加復雜,它再也不能簡單地當成對政治權力的限度的規定。相反,政治權力被呼吁要出現并活躍于經濟和社會領域。”[5]P154與自由主義把貧困看成是個人問題不同,黑格爾把貧困問題納入國家公共事務領域,他反對由富人出資或者運用社會其他公共財產中的資金救助窮人,這是因為,“窮人用不著以勞動為中介就可以得到生活資料;這與市民社會的原則以及社會上個人對他獨立自尊的感情是相違背的。”P245同時,黑格爾還批判了基于道德情感的主觀援助觀點,因為這種援助無論是出于同情還是愛,其作用都充滿了偶然性。此外,由于貧富分化問題是市民社會的必然產物,而市民社會維護的又是個人特殊利益,因而市民社會本身無法根本解決貧困分化問題。為此,黑格爾認為解決貧困問題關鍵在于國家。因為國家超越于于市民社會,國家以追求普遍利益為目標,并且在國家中實現了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的統一,通過依靠國家力量來調整財富收入分配,解決貧困問題,從而避免兩極分化不斷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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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海軍 單位:南開大學哲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