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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教學管理法治化的思考與研究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引人入勝的文章?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高校教學管理法治化的思考與研究范文,希望能給你帶來靈感和參考,敬請閱讀。

        高校教學管理法治化的思考與研究

        摘要:隨著學生訴高校案件的頻發,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的研究增加,在全面依法治國的背景下,高校管理的方方面面都應該自覺地審視自己的管理模式和方式,文章從高校教學管理中的招生、轉專業、教學事故認定、考試、實習安排、教學質量監控等方面進行分析,提出對策建議。

        關鍵詞:教學管理;法治化;探索

        隨著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等案件的出現,高校教育管理法治化的研究也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從1998年以來,高等教育領域比較集中的糾紛為學生與高校、教師與高校之間的糾紛。學生與高校的糾紛以招生、成績評定、違紀處罰、授予學歷學位證書等方面為主,教師與高校的糾紛以職稱評聘、工資福利待遇、人事關系調動居多。由于學生訴母校的案件多,多數研究圍繞學生教育管理方面,直接圍繞高等學校教學管理探討的文章并不多。隨著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轉化,從“有書讀”到“讀好書”,學生從全盤接受安排到越來越崇尚自我發展自我實現,在依法治國依法治校的大背景下,高校管理的方方面面都應該按照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去審視習以為常的管理模式和方法,深化改革推動發展是高校教學管理的重要內容,學校的各項管理工作應提高治理水平,將依法治校和依法執教常態化。現實高校教學管理中的若干問題,將有利于促進提高教學管理水平,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同時對于維護師生的合法權益,推動學校教學管理相關事項的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會起到積極的保障作用。

        一、高校教學管理

        對教學管理的界定可以從很多角度出發,基本的理解為“教學管理是為實現教學目標,根據一定的原則、程序和方法,對教學活動進行計劃、組織、領導和控制的過程,教學管理的實質就是設計和保持一種良好的教學環境,使教師和學生在教學過程中高效率地達到既定的教學目標”。[1]教學活動是教學管理的主要對象,“它至少包括與教學活動緊密相關的四個方面的內容:1.對教師教的活動與學生學的活動的管理,即對“人力”的管理;2.對教學設施與設備、實驗設施與設備、教學軟件與課件、網絡教學、數據庫、教學日常運作經費等的管理,即對“物力”的管理;3.對專業教學計劃、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備課、授課輔導、考核、實踐教學等的管理,即對“教學環節”的管理;4.對課程層面、教研室層面、教學院(系)部層面、學校層面的管理,即對“組織體系”和“社會活動”的管理。[2]可見,負責高校的教學管理的部門通常是教務處,它一頭連著教師,一頭連著學生,中間是協調部門之間關系,貫徹學校辦學理念,又要解決具體的課堂上的問題。涉及面關,程度深,事務繁雜,正是因為這樣高校教學管理工作更需要審視自己,把各項工作認真梳理,結合現行的法律法規、相關政策開展深入的探索和研究,才能把依法治校落在實處。

        二、法治化

        法治是現代社會的重要標志,從古至今,從中到西,法治興則國家興,法治衰則國家亂。我國高度重視法治建設,并逐步推進法治化社會的發展,憲法明確了法治的地位,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正式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基本方略和奮斗目標,黨的十八大做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部署。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第一次專門研究法治建設的中央全會,了第一個關于加強法治建設的專門決定。“法治化的含義可理解為建立服從法律的社會秩序的過程,是實現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社會民主、公平公正社會狀態的過程。法治化的基本前提和法治化實現的內涵包括:具有完整的法律體系,實施過程具有規范的法律程序運作,執行具有嚴格的法律保障,救濟具有完善的法律途徑。對于實現法治化的判斷因素和標準主要是看:一是法律體系是否完整健全。包括法律的制定、各種配套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制定,及具體實施的細則制定是否完備和全面、體系是否完整等。二是具體實施過程是否具有完整明確程序規則,保證實施過程程序合法。三是實施過程中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是否得到嚴格的執行、有效的貫徹落實,是否具備嚴格的保障體系和監督機制。四是權利救濟是否具備完善的救濟法律規定和程序規則,是否具有暢通的救濟渠道和途徑。”[3]

        三、高校教學管理法治化應該關注的方面

        (一)招生

        隨著陽光高考的推行,在考試的科目、考試方式、錄取方式、招生錄取程序等方面建立了完善的制度,在高校方面可以是計劃的編制、信息的公開和高校招生考生申訴制度上仍需不斷增強工作的法治化。1.普通高校招生計劃編制是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及招生高校等主體根據對國家高等教育能力、社會需求等的預測而對每所高校各專業在各地區招生人數的分配而形成的一種分配方案。通常由高校提出方案,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最終確定具體的編制,并予以下達。有學者提出“高校招生計劃編制聽證制度”,的確一定程度上能夠解決問題,聽證代表囊括專業人士和各利益相關方,比如法律專家代表、教育行政機關負責人和職能部門代表、招生考試機構的負責人和職能部門代表、招生高校相關負責人、高校教師和學生代表、媒體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高中教師和考生代表、家長代表、已畢業的校友代表等。而高校在依法編制招生計劃時也不應該僅僅從慣例出發,應該做充分的論證,充分考慮到各利益相關方,以多種形式開展聽證,以提高工作的科學性。2.招生信息的公開。高校應建立信息公開目錄,凡屬主動公開的考試招生信息都應及時、主動公開、規范時限。高考前公布招生章程、公布招生計劃,錄取結束后第一時間公布錄取結果、公布救濟渠道、公布復查結果等一系列信息。3.錄取結果的申訴渠道。家長和考生往往對高校招生錄取結果會產生大量的疑問,作為權利救濟途徑,考生申訴制度具有必要性,需要建立權利救濟和糾紛化解機制。通過考生及其家長與學校的共同溝通,考生充分表達自身的意愿、闡述理由和訴求,而高校更多聽取考生及其的意見和建議,重新審視和反饋招生工作。

        (二)專業

        1.專業設置。按照《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條,“高等學校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先將高校有沒有自主設置專業的權利擱置在一邊。實際辦學中,高校按照辦學要求和能力,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的要求,興辦涉及行業性較強的專業比如醫學類專業,則會同同一級衛生行政部門論證專業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相關文件由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會簽,最終由教育部下達專業設置許可文件。但在實際的辦學中,經過教育部批準設立的專業,學生按照學校的人才培養方案完成修業年限,達到人才培養目標,授予學歷學位后,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行業發展變化,對行業從業人員提出新的要求,則出現了行業單方面提高從業門檻或者某一類人員不給予報名資格參加職稱晉升等情況。畢業生出于職業發展的要求提出抗議,通常需要高校負責解決,提出更換畢業證書之類的要求。高校依法設置專業,完成了培養任務授予相關的學歷學位,完成了高校與學生之間的契約關系。為什么要在學生畢業多年后還給予更換畢業證書,辦學的嚴肅性何在,但是如果不給予辦理,畢業生就無法在職業上繼續發展。究其根由,在高校的外部體系上,依然沒有按照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治理高校。2.轉專業。按照《高等教育法》新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明確了學生可以申請轉專業和不能轉專業的情況,其依據在于憲法和人的發展的規律,但是作為高校必須明確學生轉專業的具體辦法,建立公正的標準和程序。高校制定和實施轉專業管理辦法,是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遵循學生成長的規律,也是依照相關規定的要求。高等教育招生的入口關已經把控得很嚴格,但是由于各專業錄取分數線差異大,專業就業前景受市場青睞程度不同,學校內轉專業改變學生職業前景,通常,也會成為學生、家長和社會關注的焦點,因此在轉專業方面的制度設立的科學嚴謹、與其他制度的配合、轉專業工作過程中的依法適切性,以及公示制度和學生申訴的制度應該齊備。

        (三)教學事故認定

        《東莞日報》2013年11月17日報道某校教師馮某因一次教學事故4年與學校打13場官司的事件,該教師某學期未承擔某門課程的教學工作,學院沒有經過教務處審批直接安排其他人員上課,而評教系統里依然是馮某姓名。過后,學生評教該課程效果較差,馮某不滿認為一定程度上名譽受損害。教務處認定馮某所在學院沒有將課程講授教師變動情況報告教務處審批,構成三級教學事故。馮某向法院起訴,法院認定該校因重大過失侵害馮某姓名權,導致其名譽權受損。最終,法院判決校方在校內向馮某賠償、道歉和消除影響,并駁回馮某其他訴訟請求。[4]高等院校中教學行為失范現象時有發生,為規范教學,提高教學質量,學校通常會通過管理文件對教學行為進行規范,嚴重的情況會被界定為教學事故,而通常教學事故根據各個學校的管理,會與個人績效考核掛鉤、部門績效掛鉤、或涉及職稱評審、評優評獎等各個方面,對教師的影響很大,因此教學事故的認定通常都很謹慎。隨著信息化的發展,學校使用先進的信息化手段比如教務系統、手機App等對教學過程進行監管,但是信息化手段最關鍵的是數據的實時更新,否則就可能造成信息的錯誤及下一步的分析判斷。在諸如此類的事件發生后,不要籠統地一概而論,對涉及教師個人的行為加強必要的磋商溝通,避免對個人權益的侵犯。

        (四)實習安排

        實習是教學過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理論與實踐密切結合的主要環節,是培養學生科學思維方法和獨立處理問題能力的重要學習階段。按照我國《教育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高校有權根據學生學業完成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對其發放畢業證,對于實習的課程部分實習的組織管理及職責、實習學生的要求、實習紀律、實習安全等方面。近年來,隨著部分高、中職業院校實習中出現的一些問題,更加引起公眾對實習安排的關注。高校實習安排過程中可能出現問題的風險點還是挺多,涉及的關系更為復雜。實習基地的資質和實習安排是實習過程中發生的意外往往成為學生、家長和學校產生糾紛的點。實習實訓基地的遴選、能否同質等效地為學生提供鍛煉、其方案是否科學、指導人員能否勝任、考核方式和考核結果是不是科學,課外學分的設置恰不恰當、評價機制是否完善,這些都會成為學生關注的環節。

        (五)考試

        考試,是一種對知識、水平、能力的鑒定方法,也是微觀教學管理的一種重要手段,為了保證結果的公平,考場一般有很強的紀律約束,禁止任何作弊行為,否則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近年來,高校爆出的因考試引發紛爭大致分為兩種,一種是在處罰考試作弊不當,即處罰程度不恰當,比如夾帶等情況就處以開除學籍等嚴重處罰。一種是程序不恰當。未下達處分告知書,或者下達處分告知書而沒有申訴等行政救濟途徑,或者告知書上未加蓋單位公章等行政形式要件缺失。甚至還出現考生考試過程中恐嚇威脅毆打監考教師,跳樓等極端現象。這就要求高校必須慎重對待考試的組織與管理,在考試管理規定制定之初就有廣大師生參與制定或修訂,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嚴格考試管理執行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

        (六)教學質量保障

        教學質量保障包括教學質量保障體系、質量監控、質量信息及利用和質量改進。按照《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四條“高等學校應當建立本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評價制度,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同時,按照《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中對高校的要求,按時按質按量地完成高校信息公開。目前,高等學院大體以年度教學質量報告的形式和信息公開的形式,對以下25個核心數據進行公布,如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總數的比例、教師數量及結構、專業設置情況、生師比、生均教學科研儀器設備值、當年新增教學科研儀器設備值、生均圖書、電子圖書、電子期刊種數、生均教學行政用房(其中生均實驗室面積)、生均本科教學日常運行支出、本科專項教學經費、生均本科實驗經費、生均本科實習經費、全校開設課程總門數、實踐教學學分占總學分比例、選修課學分占總學分比例、主講本科課程的教授占教授總數的比例、教授講授本科課程占課程總門次數的比例、應屆本科生畢業率、應屆本科生學位授予率、應屆本科生初次就業率、體質測試達標率、學生學習滿意度、用人單位對畢業生滿意度、其它與本科教學質量相關數據。及時做好信息的公開,保證數據的準確是做好教學質量法治化的關鍵。

        四、高校教學管理法治化的途徑

        北京市海淀區高校眾多,海淀區法院根據新《行政訴訟法》實施后的立案情況對高校涉訴案件進行分析總結,認為高校涉案主要有以下三種:一是信息公開類案件;二是涉及喪失學生身份的處分行為的案件;三是涉及招生錄取行為的案件包括碩博士的錄取。另外,還有不服高校作出的警告處分并附帶行政賠償案件的情況。指出當前有原告濫用訴權、無理產訴等問題逐漸凸顯的問題。海淀區法院對高校提出建議,應加強高校應訴意識,高校教育管理工作,尤其是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規范化、法治化均有待加強。結合上文的分析,認為提高高校教學管理法治化水平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1.改革高校管理模式。首先要轉變教學管理理念,教師和學生都是高校教學管理的服務對象,一切工作的出發點應充分考慮師生的權益是得到維護還是損害?提高高校廣大教職員工的法治觀念和法律意識,避免工作中的疏忽。高度重視高校教學管理及相關信息的公開,信息公開要真實、齊全且及時。2.逐步完善教師、大學生參與高校教學管理的制度。在制定修改涉及高校教師和學生事務的教學管理規范時,堅守法律優先、程序正當、適切性等原則,確保內容規范和制定程序完善,在修改的過程中對影響師生重要權利的事項,實行法律保留同時高校管理活動程序應當完善,應當讓師生參與校規的制定,同時,嚴格依法管理,依法治理,建立并不斷完善救濟的渠道和力度,從制度設計上不斷查缺補漏,并在執行過程中嚴格執行。3.擴大廣大師生對教學管理的參與面和參與度。目前,很多高校已經實施學生評教制度,同時有各種調研、座談會、書記校長信箱、紀委信箱等途徑讓學生參與教學管理,但很顯然是不夠的,在擴大學生對高校教學管理的參與面上還有拓展的空間,比如了解培養目標、教學計劃、教學內容、培養模式等,自主選擇教師和課程、反饋教學信息、研討解決教學矛盾、開展教學評價、參與修訂人才培養方案或教學管理規章制度的修訂和制定等都還可以繼續深入。另一方面,學生的法律意識和判別的能力還不夠強,學校還應該加大對學生的法制教育,以提高他們的參與度。

        五、結束語

        法是人類社會生活經驗的凝練反思和總結,法源于社會生活又高于社會生活,最終又將回歸社會生活的實踐。正如有學者所說的“立足于人的日常生活世界,關注人的生活現實的具體場景,乃是法治的真實路徑與基本向度。”[5]有學者基于“高等學校法律地位的有限性、高校活動的教育性、高校活動的專業性,以及法律手段的條件性、法律手段的價值沖突性、法律作用的有限性、法律理性的限度和法律維度的完整性”[6]提出對法治化的限度進行審視,防止高校管理中心的“唯法治化”傾向。這種看法是審慎的。法治化是人對理想社會狀態的一種追求,理應成為高校教學管理的自發自覺的追求,作為專業性較強的大學爭取自己的辦學自主權,首先要自律,每一項政策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都能認真履行,經得起法律、國家和社會的考驗,提高工作的嚴謹性,科學性,才能真正爭取辦學自主。

        參考文獻:

        [1]冒榮,劉義恒.高等教育學[M].南京大學出版社,1997:152.

        [2]陳流汀,杜惠平,安世全.大學教學管理改革困境與突圍[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11.

        [3]王燦平.中國普通高校招生法治化研究[D].大連:大連海事大學,2016:47.

        [4]東莞日報.4年13場官司教授與高校的訴訟“拉鋸戰”[EB/OL].

        [5]姚建宗.生活的場景和法治的向度[J].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0(1):1.

        [6]楊挺.論高校管理法治化的限度[J].高等教育研究,2010(10):13-16

        作者:張學梅 趙文蘭 單位:昆明醫科大學教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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