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引人入勝的文章?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農村集體土地登記問題分析范文,希望能給你帶來靈感和參考,敬請閱讀。
(1)所有權主體問題
。關于土地所有權主體的界定,在各項法律、通則、條例中,規定了國有土地和集體主體的標準,至于集體主體所有權登記確權的操作方法,暫時尚未有明確的依據。譬如《土地登記辦法》中規定集體土地所有權申請代表身份,其中提到兩類主體,一是村民委員會,二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和法定代表人,但假設村民委員會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同時存在,但具體由哪方主體確權登記,沒有明確規定。再如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如何申請,才能夠具備所有權登記的資格等。在目前的法律、通則和條例中,都還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將影響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的意義。
(2)所有權權利內容問題。
根據“物權法定”的原則,在農村集體土地登記之前,每宗土地權利內容的明確,是保證登記合法性,并減少土地糾紛的重要前提。至于權利內容一般有兩種確定方法:第一種方法是法律規定,第二種方法是在合同中,在不違背法律基本原則的情況下,由雙方當時在和合同中商榷約定。作者認為土地所有權權利內容,集中于收益和處分兩個方面,但中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現實約束的問題,這兩項權利內容始終不明朗,譬如所有權主體分配土地的方法、土地收益的獲取方法,以及哪些所有權行為是被允許或者被禁止等,都有待進一步規定。
(3)所有權登記發證技術問題。
在土地登記發證之前,需要以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量、制圖,確定土地的界址、宗地界址資料、界址空間位置等,尤其在宗地圖制作的環節,必須耗費足夠經費爭取先進技術的支持。就目前農村集體土體所有權登記發證的技術現狀分析,調繪的界限局限于村一級,并且未能掌握更新的土地詳查圖件資料,即便土地已經變更,也沒有及時在圖件上更新,這種情況在很多地區的農村集體土地登記時比比皆是,正面要求我們盡快突破土地登記費用的約束,應用較為先進的登記發證技術,方可滿足變更調查的土地登記需求。
2農村集體土地登記問題解決思路
針對以上所提到的農村集體土地登記問題,這些問題對于土地產權的維護、土地糾紛的消除、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十分不和。為此,作者將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思路:
2.1所有權主體
目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法律規定,在《民法通則》第74條、《土地管理法》第10條、《農業法》第11條、《土地登記辦法》第11條,都有了相關的規定。在此基礎上,所有權主體的界定,應重點思考“如何選擇何種類型的組織,成為農村集體土體所有權的擁有者”。作者建議:首先根據地域范圍,選擇農民組成的集體,或者農村的群體,作為集體土地的所有者,這里的“地域范圍”,可理解為自然村和村小組,將其視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分配的基本單元,譬如自然村為單位時,全體村民為土地所有者,在村民之間實行承包土地的分配和調節,而以村小組為單位時。全體村民組成的村集體為土地的所有者,具體可根據所在地域客觀情況而定;其次是分離集體土地登記相關的行政權力和財產權力,其中包括委托權、法定授權等,必須嚴厲禁止村民委員會干涉所有者的土地財產權利,同時在日常事務中,凡是重大的事項商議,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全部成員都必須參加,這樣才能夠與土地管理的民主建設相吻合;最后是限定土地所有權成員的資格,包括資格條件和資格喪失的界定,譬如出門就業或者求學時,不能有相應的所有權權利。
2.2所有權內容
所有權內容的界定,主要包括集體土地的限制和所有者權利的規定,前者在《憲法》第10條、《礦產資源法》第2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8條、《土地管理法》第2條等當中,有幾項主要的條款,后者僅在《土地管理法》中,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的內容體現,至于農民集體所擁有權利的內容,以及所有者權利的內涵,同樣是土地所有權中舉足輕重的內容。作者建議分別從集體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個方面解讀,為實現土地利用的高效性,可采用“兩權分離”的方法,重新定義土地所有者如何獲取土地的收益。《憲法》指出集體財產神圣不可侵犯,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者,是由個體農民組成,如果我們未能保護好農民的利益,作為集體財產的集體土地,沒有得到有效保護,為此自然需要規定農民享有集體土地所有權收益相應的分享權利,基于該視角界定,表示農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的收益權,等同于集體土地所有權收益權的保護,此時自然能夠避免假借集體名義違規共享土地收益分配的情況,適時在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確權時,集體土地的處分權利、程序、方式和限制等,將更加趨向于科學合理。
2.3所有權登記發證
針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界定時,沒有提出“集體經濟組織”的情況,作者認為有必要重新賦予農民集體組織結構和法定代表人的資格,在所有權登記和發證期間,農民不再是松散的單一主體,而代表全部農村集體的利益,此時土地證書發放的對象,以及由何方主體保管土地所有權證書,都要具備合理可行的申請方法。作者建議:對于組織形式不健全的農民集體,其土地的所有者,界定為村委會,村委會在土地所有權的范圍內,代表村民進行土地所有權證書的保管,但在權之外,土地的收益、分配和處分,則歸全體農民集體所有。在此就能從成本理論角度解讀,集體土地所有者的登記發證,采用“一村一證”的方法,能夠奏效地節約成本,并規避權限不明而導致利益糾紛問題的出現。至于那些組織形式健全的土地所有者權利,則應該由法定代表人和指定組織機構進行登記申請,這一點在《土地登記辦法》中,已經有了詳盡的闡述,在此就毋庸置言,僅需保證登記申請所提交的資料符合要求即可。
3結束語
綜上所述,《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等法律規范中,提出了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的方法,但在實際當中,作者發現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建設復雜,加上相關使用權制度建設滯后,以致土地登記受到諸多不必要的限制,其中在所有權主體、所有權內容、所有權登記發證技術方面,存在一系列的問題,對此,文章提出了相應的解決對策。文章通過研究,基本明確了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的方法,但考慮到不同區域土地登記要求和條件的差異性,因此以上方法在實踐中應用時,需緊扣具體的土地登記工作情況,予以靈活地參考借鑒。
作者:錢學華 單位:海陽市國土資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