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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近年來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升,社會法制也在很大的程度上得以健全,我國社會發展的各個方面,都有了相關的法律規范來對其進行管理,就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問題來看的話,當前在解決這方面問題的時候通常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來進行,這就說明國家對于農村的土地問題有了越來越多的重視,但是不能否認,就當前的實際發展狀況來看的話,仍舊存在著一些問題,在進行實際處理的過程當中往往會受到一些不可控因素的影響,因此說在未來的發展過程當中仍要就這個問題進行更加深入的探索。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問題
對于我國的發展來說,農村發展是很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而在農村發展當中,土地問題又占據著很重要的作用,就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來說,如今我國也出臺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對其進行規范,然而在進行糾紛處理的過程當中會遇到一些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在進行仲裁的過程當中也遇到了一些問題,這些問題的限制使得仲裁出現了問題,關于土地糾紛仲裁,在未來仍舊需要對其進行探索[1]。
1關于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特點
1.1仲裁范圍比較明確且針對性強
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當中的相關規定來看的話,我國法律對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相關案件類型也進行了相應的分類,主要包括有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土地承包確權糾紛等,這樣一來在進行問題解決的時候,土地問題的范圍便比較明確了,并且在進行具體解決的時候也相應的具備了一定的針對性,有所針對性的仲裁也必定會取得更加優化的仲裁結果,并且進行仲裁的范圍相對來說是比較廣的,大多數和合同相關的糾紛問題都可以采取普通民事糾紛的方式來對其加以解決[2]。
1.2仲裁程序的啟動比較簡單易行
就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規范來看的話,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進行仲裁的時候通常是按照兩種途徑來具體進行的:一種是和普通的民商仲裁相似的方式來進行的,在糾紛雙方的共同意愿之下進行仲裁書面協議的簽訂,采取這種途徑來進行仲裁調解的話,法院是不可以參與其中的;還有一種途徑就是依賴仲裁機構進行調解,由于強制性特點比較明確,所以說在解決糾紛的時候效率更高,仲裁效果更好。
1.3仲裁的地域實行專屬管轄
在土地經營糾紛仲裁的相關法律法規當中明確的指出,在進行仲裁申請的時候不能超出一定的地域限制來進行,也就是說,我國在進行土地經營糾紛仲裁的時候所應用的是一種專屬地域的管轄機制,如果超出這個地域的話,那么仲裁便無法繼續進行[3]。
1.4仲裁有顯著的行政公益性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當中的相關規定來看的話,在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進行處理的時候,離不開仲裁委員會的參與,而仲裁委員會一個很突出的特點就是其行政公益性,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既包括相關部門的代表人物,同樣也包括有不低于人員總數1/2的農民,在進行糾紛處理的時候往往要遵循低成本的原則來加以進行,在進行糾紛問題具體處理的過程當中,不可以隨意地進行費用的收取,并且政府財政部門需要主動地對仲裁的費用加以承擔,從本質上來看的話,仲裁機構是不以盈利作為主要目的的,而是體現出為人民服務的特點[4]。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需要改進的問題
2.1在模式構造方面的問題
就我國當前的仲裁解決來看的話,常用的模式有普通型和行政主導型這兩種主要的仲裁模式,這兩者之間是存在著一定的區別的,普通型的仲裁模式其民間色彩是比較重的,在進行糾紛解決的時候往往比較重視土地承包糾紛當事人的主要意見,而行政主導型則是以行政機關為主,法律強制性的特點比較突出,根據這兩種仲裁模式的特點不同,它們的具體應用事件也是存在著不同之處的,由于在進行仲裁的時候沒有針對土地糾紛的特點來選擇適當的仲裁模式,所以說直接導致了仲裁效果的降低,因此說在未來的發展過程當中,需要遵照仲裁模式的差異性來進行適合的選擇,就兩者之間的性質來看的話,普通型仲裁模式的民間性質比較突出,相關仲裁結構和仲裁程序也會缺乏嚴謹性,在進行具體仲裁處理的過程當中,需要對當事人的意愿進行更加重要的考慮,盡可能地降低糾紛雙方所產生的沖突,而行政主導型的仲裁模式其行政性質是比較突出的,在仲裁程序方面也相應的更加嚴謹一些,在進行仲裁的時候不必將糾紛雙方的意愿都加以考慮,只要一方提出了仲裁申請,那么就要按照相關的程序來依法進行,為了更好地達到仲裁的效果,在進行事件處理的時候一定要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采取更加適合的方式來進行[5]。
2.2在基本原則方面的問題
在針對土地承包經營糾紛進行仲裁的過程當中,只有按照相關的原則來進行才會更加順利有效,首先來說在進行糾紛仲裁的時候需要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則,因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糾紛問題歸根結底還是最廣大的農民群眾的問題,農民就是事件的主要當事人,農民的經濟水平和文化水平相對來說都是比較低的,所以在面對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案件的時候也很難進行妥善的處理,因此說仲裁機構在進行處理的過程當中要從農民自身的發展特點出發,遵循著便民利民的原則來加以進行。其次還要遵循低成本高效率的原則,因為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總體上來看的話是比較低的,因此仲裁機構在進行工作的過程當中需要從農民的實際經濟狀況出發,盡可能地降低仲裁的成本費用,這樣一來才可以切實地體現出為農民發展服務。
2.3在程序設置方面的問題
對于我國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來說,它的受案范圍也并不是完全相同的,由于我國的土地所有權是歸國家和集體所有,所以說承包土地所有權的權屬爭議在法律上并不屬于仲裁的問題,但是為了能夠妥善的進行土地問題的解決,就相應的進行了法律的制定,一般來說在進行糾紛仲裁的時候要對農民的意愿加以尊重,但是在實際的實踐過程當中,也往往會存在強制仲裁的行為,在未來的發展過程當中,需要逐漸的對強制仲裁的形式進行調整糾正[6]。
3結語
綜上所述,就我國當前的發展現狀來看的話,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問題已經有了一定的法律支持,但是法律的完善程度還存在著問題,所以直接導致了在實際的仲裁過程當中往往會遇到一些阻礙的因素,因此,仍舊需要結合當前遇到的主要問題來進行仲裁機制的完善,根據我國農村基層發展的實際狀況來健全法制,使得法律能夠對農民的利益加以維護。
參考文獻:
[1]王銅琴.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制度困境與改革[J].農業經濟,2018(5):89-91.
[2]蘇方元.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制度的反思[J].中國土地科學,2015(3):32-38.
[3]李衛國.淺析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J].理論月刊,2015(1):161-164.
[4]楊瑞.論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受案范圍———兼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二條[J].華中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4):46-49.
[5]董景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相關問題探討———以《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法(草案)》為探討基礎[J].蘭州學刊,2009(7):126-129.
[6]卞輝,樊志民.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制度的悖論及出路[J].西安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34(3):69-74.
作者:王莉 單位: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區農村經濟管理總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