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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工作的全力推進下,農村進城務工人員開始逐漸提高惜地觀念,對于土地承包的落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要求得到相應的流轉土地收益,由此也引發了各種土地承包糾紛及仲裁問題。此背景下,在簡單說明當前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情況的基礎上,針對其目前存在的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問題,對如何解決此類問題提出幾點相關建議,以供參考。
關鍵詞: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措施
1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現狀簡述
以某省為例,根據相關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年末該省共有超過100個仲裁機構,但能夠有效仲裁解決的土地承包糾紛事件在此類事件總數中的占比不足20%。一般情況下,如果鄉村調解不成功,當事人大多會選擇采用上訪的方式解決土地承包糾紛。據了解,僅在2019年該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便已經收到超過220宗,與土地承包相關的越級上訪案件,由此可見我國雖然在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方面已經制定并出臺了專門的法律法規,但仲裁成功率仍然相對較低。
2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現存問題
2.1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制缺失
導致當前我國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效率與成功率相對較低,影響我國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成效全面優化的一大重要原因,在于現階段我國許多地區在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方面存在機制缺失或不健全的問題。例如我國眼下針對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制定的相關法律,只對仲裁流程、所需文件資料等進行大致規定,并未同意明確仲裁員的資格審定,這也使得不同地區在審核仲裁員資質時采用的標準、方法等之間也存在明顯差異性。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我國各省市地區仲裁員的業務能力、職業素養水平存在參差不齊的問題。除此之外,由于我國仲裁機構在進行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時,屬于一項公益性行為,并不向當事雙方收取調解仲裁費用。加之機構本身并不具有強制執行權,因此一旦當事雙方對仲裁結果不滿意,提出上訴,或是其中一方拒不執行仲裁結果,則同樣難以發揮仲裁的應有效用,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2.2仲裁裁決與法院判決有出入
在眼下我國土地承包糾紛仲裁中存在的另一大現實問題,表現在仲裁裁決時常會出現與法院判決結果不一致的情況。事實上,我國實施農村土地承包制已近半個世紀,出現的糾紛類型多種多樣且普遍具有一定復雜性。而采用的依據、對受理條件的理解等均會在不同程度上影響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裁決與法院判決結果。例如,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可知,如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尚未獲得實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情況下,提起民事訴訟,則人民法院有責任、有義務向其告知應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提出申請。但在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并未對具體第幾輪土地承包以來尚未取得進行明確規定,因此即便仲裁機構已經對土地承包糾紛進行仲裁裁決,仍有可能被當地人民法院推翻進行重審。進而使得法院、仲裁機構在土地承包糾紛仲裁中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同時也大大降低了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解決效率。
2.3基層民眾法律意識相對薄弱
在我國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當中,大多數基層民眾存在法律意識淡薄的問題。由于大部分農民及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力,文化水平相對較低,使其在面對土地承包糾紛問題時,往往習慣采用“私了”或其他不正規的解決方式,能夠主動尋求仲裁機構等專業機構進行糾紛調解仲裁的村民人數相對較少。除此之外,部分基層法院中的工作人員由于長期受到傳統工作理念的影響,習慣直接將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等同于勞動仲裁或是商事仲裁。不僅將其作為此類糾紛案件受理的重要前提條件,甚至錯誤地向基層民眾傳達裁決結果一旦生成即成定局的思想。即便申請人對仲裁結果存在異議,上級法院也不再受理該糾紛案件。另外,根據上文可知,我國當前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具有公益屬性,本身基層仲裁員人數有限且長期缺乏獎金等有效激勵,而此類糾紛仲裁往往需要花費仲裁人員大量的時間精力。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基層仲裁員的工作積極性,使其疲于應對仲裁宣傳及普法教育等工作。
3解決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問題的建議
3.1建立健全相關機制
我國可以通過將商事仲裁制度引入其中,以商事仲裁法為藍本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法,進而使得此類糾紛案件的仲裁裁決具有更強的法律效力。同時,上級主管部門需要充分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各部門中的優秀人力資源進行集中整合與優化配置,并盡可能增加基層仲裁員的編制數量。農村農業部門則需要在充分發揮其指導與監督管理職能的基礎上,委派專人成立具有較高獨立性的仲裁機構,以專人專管的形式專門負責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此外,我國需要高度重視對基層仲裁人才的培養與考核,整體提高我國基層仲裁員的業務能力與職業素養。例如在審定基層仲裁員資質時,需由各省級主管部門與上級主管部門相互配合,統一組織仲裁員和即將成為仲裁員的人員參加相關考試,對考核通過者發放資格證書。國家在加大對各基層仲裁機構的資金投入力度下,各基層仲裁機構也需要定期組織現有一線仲裁員定期參加相關專業培訓教育,學習先進的糾紛調解仲裁方法技能;并對其中表現突出的基層仲裁員需要采取發放一定獎金、公開表彰等方式對其進行激勵,不斷提升其工作積極性,使其能夠逐漸樹立正確的工作態度和主動服務意識,進而實現全面優化我國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成效的目標。
3.2主動聯合地方法院
為有效解決眼下我國在土地承包糾紛仲裁中經常容易出現的,仲裁裁決與法院判決不一致的問題,我國農業農村部門也需要積極與本地區的法院積極進行溝通交流,建立和諧穩定的協作機制。在對各自現有的法律人才等各項優勢資源進行優化整合的基礎上,相互共享各自的優勢資源。如農村農業部門可利用信息化辦公系統,依托互聯網與法院的網絡辦公平臺進行相互連接,雙方相關工作人員可以相互共享傳輸有關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文件信息及其他相關資源。雙方在相互配合互相協同下,共同分析研究此類糾紛案件,高效完成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同時保障仲裁裁決與法院判決高度一致。不僅如此,在解決土地承包糾紛完成相應仲裁工作時,高級法院與各省級農業農村部門也需要相互配合,共同針對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制定出相應的指導意見,在有意識對以往此類糾紛案件成功仲裁的案例進行歸納總結的基礎上,運用官方網站或是成立官方微信公眾號等方式對其進行定期公布,在為申請人提供相關案例參考的同時,也能夠使得仲裁機構、人民法院在土地承包糾紛仲裁中保持統一的案件審理標準以及裁判尺度。
3.3加強仲裁宣傳普法
為有效擴充我國基層仲裁員隊伍規模,同時更好地完成基層民眾的普法與仲裁宣傳教育工作。除現有基層仲裁員外,仲裁機構還可以積極鼓勵退休律師或法官等法律人才成立志愿者團隊,并主動邀請公職或駐村律師等成立專項小組,發揮其自身專業優勢,為有需要的基層仲裁員進行相關培訓教育,深入田間地頭、農家農戶為其提供專業的糾紛調解仲裁服務,向其宣傳國家針對土地承包糾紛制定的各項法律法規與方針政策內容,使得當地基層民眾的法律意識可以得到有效強化。另外,各地區還可以在政府部門的牽頭組織下,聯合當地司法部門、婦聯等在眾多部門,從中抽調相關工作人員共同成立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負責完成此類糾紛案件的調解仲裁與普法教育等工作,切實保障基層民眾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4結語
綜上所述,當前在我國土地承包糾紛仲裁中還存在仲裁解決效率較低、相關機制不健全、仲裁裁決時常與法院判決不一致等各種現實問題。基于此,我國需要立足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具體國情盡快針對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制定出規范完善的仲裁機制,加強基層仲裁機構建設與基層仲裁員的培養;主動聯合地方法院、仲裁機構等各部門協同完成土地承包糾紛的仲裁工作;重視在廣大基層民眾間開展各種仲裁宣傳與普法教育活動,提高基層民眾的法律意識,進而使得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得以深入落實。
參考文獻
[1]李成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的思考[J].云南農業,2018,(8):28-29.
[2]陳華.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問題初探[J].內蒙古農業科技,2011,(3):9-11.
作者:張相軍 單位:通榆縣農村經濟管理總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