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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地區;土地產權;制度改革
從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我國農村制度就在不斷調整,直至今日,已經經過了4次大規模調控,實現了從個體所有到聯產承包經營的轉變。近幾年,我國黨中央對農村事業建設給予了高度重視,傳統的土地集權管理制度已經無法滿足經濟發展需求,而加強產權規劃有利于促進土地制度改革。
1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
2018年我黨的報告中提到,開展農村經濟建設時,應維持土地承包關系的穩定性與可靠性,并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完成后,再繼續延長承包時間。這也是我黨在落實農村土地經營改革的核心體現,延長承包時間,落實土地流轉能夠提高農民對土地經營的人情與信心。近幾年,我國改革開放不斷深入,城市化與工業化的建設力度加大,傳統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的應用出現一定的運作困難,為了提高土地流轉效果,就需要對現行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進行創新改革。改革內容可分為:1)國有土地產權制度;2)個人土地產權制度;3)集體土地產權制度;4)混合土地產權制度等等。尤其是城市內土地資源逐年緊張,城市覆蓋面積開始不斷向周邊地區擴充。農村地區的集體產權模式對應發生變化,集體土地資源流失情況嚴重。很多農村人口選擇放棄傳統生產種植行業,進城打工,城鄉之間的交流變得更加密切,農村土地開始被占用,在對土地展開賠償時,不可避免的會發生一些矛盾現象問題。加大力度改革集體土地產權制度能夠幫助降低此類矛盾出現的風險,推動城鄉發展,對維護社會穩定性有重要幫助[1]。
2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改革要點
2.1明確經濟主體
一直以來農村地區的土地產權經濟主體位置都存在模糊化、不清晰等問題。我國憲法提出,無論是農村還是城市地區,除了國家所有土地外,其他地區的土地資源均為集體所有。例如:自留地、自留山、住宅基地等等。按照國家法律規定,集體土地需要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進行統一的經營與管理。但是農民群體本身不屬于組織范疇內,而是群眾的集合,所以并不具備主體的法律效力。對此,在改革集體產權制度時,要充分尊重農戶的經濟主體位置,突出農戶群體的法律權利與法律意義。充分發揮出法人制度的作用,使廣大農民能夠清楚的認識到自身擁有的實權以及必須承擔的責任。以公正公平公開的態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確保集體土地資源得到合理的處置[2]。
2.2完善城鄉關系
在落實新農村建設時,需要不斷完善城鄉之間的關系,加強城鄉統籌效果,根據我黨城鄉建設要求來看,城鄉群眾應保持良好關系,在產權上與治權上達成統一,用鄉村建設帶動農村經濟發展。劃分出清晰合理的產權關系,來帶動農戶經濟處理創造出更多經濟效益,提高自身收入的基礎上,為社會輸出更多財務。對于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也應該下放到居民受眾,保證居民具有平等的財產控制權,并可以優先承包本地集體土地資源。另外,農村群眾還需要享有對干部、管理者的選舉權與發言權,如果干部發生違規、違紀問題,經由村民調查舉報后,可以罷免。
2.3加快經營流轉
我黨在十八大中指出土地流轉的重要性,并在同年三中全會上決定,要保證群眾合法權益,在滿足國家耕地保護制度與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給農民進行一定程度的放權如:擔保、轉讓、抵押、生產、收益、流轉等等。簡化當前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的過程,避免私下違規轉包情況的出現,分化產權歸屬,規范信息交流進度,例如:使用現代化信息平臺或軟件,加快農村內信息的使用效率,減少集體土地管理時的糾紛風險。
2.4強調法律法規
我國作為農業大國,農業生產使用的土地資源覆蓋面積較大,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的驅動力很強,對應的集體資產規模也比較大。因此,想要開展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工作難度較高。而法律法規能夠對改革發展起到基礎的約束作用,因此必須要完善法律法規的建設。近幾年,我國農村土地方面的法律覆蓋范圍逐漸擴大,已經涵蓋了農村土地流轉、集體土地經營流轉等工作。將法律規定細節化,能改變以往集體土地管理時出現的操作性差、流于表面等問題。例如:落實自愿有償原則,使村民可以按照轉包、出租、交換、入股等多元化合作方式進行土地流轉以及集體土地管理,確保農民群眾合法效益得以維護。
3結論
綜上所述,實現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農村地區落實可持續發展政策的必經之路,能夠給農村土地資源利用帶來新的活力與激情,幫助農民增加經濟收入,為政府調控、管理地方經濟起到良好輔助作用。在改革過程中,應充分尊重農民的主體意愿,嚴格量化資產,并科學化、規范化、集約化的設置產權股份。
參考文獻
[1]朱法娟,高楊.淺論改革開放以來集體土地所有制向現代產權制度的演變——從集體土地所有權到三權分置[J].北京政法職業學院學報,2019(1):16-22.
[2]鐘桂荔,夏英,朱婷.農業村的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路徑分析——基于小天貢村和陽波村的比較[J].農業經濟,2018.15.
作者:李嬌 單位:汾陽市農經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