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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合法訴求被忽視。以河北省邢臺市“吳文英獲賠案件”為例,離異后的吳文英通過司法途徑最終獲得應有的土地補償。在農村婦女離異后,其戶口和子女戶口如在夫家村莊,且離婚后依法分得土地,那么土地被政府征收后補償款應為其所有。但由于土地無法同人員流動一并轉移,夫妻離婚后婦女在分割土地時的權利往往被剝奪或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1.2不合理訴求矛盾多。隨著城鎮化不斷發展,整村拆遷情況屢見不鮮,但由于歷史遺留問題,導致土地補償矛盾驟增。在20世紀90年代,一些出嫁女因丈夫家較為貧困,因此選擇回到娘家居住。在土地調整時,為解決出嫁女一家生活問題,會出現臨時租賃村集體土地的情況,但土地并未直接分到其名下。在后期進行的土地征收中,如出嫁女嚴格履行租地義務繳納租金,一般情況下,地面上的附著物是補償給本人,但土地補償款歸屬于村集體。現實情況是,出嫁女往往由于對征收土地進行了多年耕種,要求將土地補償款一并歸其所有。1.3爭議問題待解決。(1)村內出嫁女由于離異、喪偶等種種原因回到娘家,且戶口一并回遷,在整村拆遷中,該出嫁女應享受安置房。以青海省為例,上述情況的出嫁女可享受50m2安置房。但出嫁女的子女如果戶口隨母親遷回,那么其子女是否也能享受安置補償費和安置房,目前不同地區甚至不同村的規定各有不同,做法也不盡相同。(2)隨著農村戶口紅利的不斷增加,部分女性在出嫁時不愿意將戶口遷至夫家。因此出現戶口在村內“空掛”的現象,當然還包括部分外出務工人員閑置土地,使農村原有的有限土地資源隨著人口的增長而產生的矛盾日益凸顯。對于村內人來說,出嫁女是“外村人”,外出務工人員是“城里人”,但對于夫家村而言,戶口未遷入的婦女同樣是“外村人”,且外出務工的村民同樣享受不到城市人口應有的權利[3]。
2土地征收部門征地流程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往往牽扯到國土部門(即機構改革后的自然資源部門)、建設部門、委托征地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村民個人。以青海省為例,征地工作的開展流程如下。(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和《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調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文件進行集體土地征收。(2)進行“兩公告一登記”工作,使征收土地公告內容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內容等接受群眾監督,確保征地過程公開透明。(3)在征地過程中聘請有資質的評估公司進行地面附著物評估工作,確保數據真實有效,并在評估后對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結果進行4方(評估公司、被拆遷單位或個人、村委會、自然資源部門)簽字確認后方可生效,后將評估結果在征地范圍內進行公開公示,確保數據結果公開透明。(4)征地過程中按照“一張圖”要求,做好征地面積量算圖,按量算圖簽訂征地協議。因此,村民土地上的附著物由自然資源部門與村民個人進行商榷后依法補償給村民個人,村集體土地由自然資源部門與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接,按照相關文件要求將土地補償款發放至村集體經濟組織賬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再依規定向村民發放。
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的實質是集體成員資格的確定問題,因城鎮發展、人口流動等多方面因素,土地征收補償過程中衍生出的財產權益,使征地中集體成員資格的確定尤為重要。部分農村婦女選擇通過法律途徑來滿足訴求,但此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糾紛案件能否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在不同地區根據當地的實際政策情況,做法各不相同。3.1土地補償款發放規定。根據相關土地法律,依法征收土地主體為村民委員會,而非個人,集體所有權的主體為集體成員所有。同時,依據我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性質決定,國家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款歸屬于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單位在征收集體土地時會將土地補償款一律發放至村集體賬戶,村民個人無法直接從征地單位取得土地補償金。3.2探索方向。河北、寧夏、廣東等地都在實踐中出臺了一系列法規政策辦法,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取得了一些新的探索和嘗試,對各地立法和司法機關提供了有益借鑒。土地權益是村民最為重要的一項權益,解決這一過程中產生的顯性和隱性矛盾需要在實踐中尋求因地制宜的可行性方法。政策宣講要求深度、廣度,要有針對性地通過多種載體和途徑,在農村集體中倡導男女平等的觀念,需進一步深入解讀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要能夠引導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處理爭議事件時“德法相依”。司法救助倡導因地制宜,立法部門、司法機關要進一步探索建立可行的法律救濟措施,積極回應農村婦女在土地權益糾紛方面的合理訴求。村規民俗講求與法相依,監督部門要在法律規定的權限內,做好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制定村規民俗方面的監督,確保與現行法律法規相一致。
4結束語
在現行法規中,對于婦女土地權益的相關規定均屬于原則性規定,目前尚未有任何一部全國性法律明確規定因婚姻關系變動的婦女在土地方面的權益。在實踐中,部分省份和城市已經在慢慢探索通過立法和制定政策規定來解決農村婦女在村集體中的資格認定問題。
作者:張燕 單位:青海民族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