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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制度缺陷之成因分析
(一)歷史因素
在建構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時,對歷史經驗教訓予以總結是十分必要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制度出現較大的缺陷是歷史形成的。新中國建立初期,我國面臨著許多困難,國民經濟急需恢復,為此國家提出了實現工業化的目標,我國農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建構也始終圍繞這個目標。在農村,為發展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取消了私人土地所有制,將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進一步轉化為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乃至發展為后來的。在改革開放、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之前的這一階段可以稱之為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時期,在這一時期,國家對農業生產合作社、生產隊課征農業稅,當農產品供給出現短缺的時候,國家對主要農產品實行統派統購制度,壓低農產品收購價格,提高工業品銷售價格,因此,農村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所有物———土地失去了應享有的利益。在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后,我國法律規定繼續限制土地的自由買賣,土地需通過征收轉化為國家所有之后才能進入建筑用地一級市場,政府憑借行政征收的權力,低價征收農用地,然后高價出售,這樣,土地所有權人的角色就模糊起來。在計劃經濟時期,政府的指令性計劃高于一切,“政社合一”的體制使得行政權力滲透到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運行過程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定程度上集土地所有權和行政權于一身,國家和集體的角色含糊不清,甚至出現了一定程度上的利益混同。改革開放時至今日,我國由于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使農村社會發生了日新月異的變化,但計劃經濟時期遺留下來的許多問題依然存在,農村土地法律制度始終未能割斷其歷史“臍帶”,現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只能在歷史荊棘下蹣跚前行。
(二)文化因素
我國經歷了漫長的封建社會,在封建社會制度下形成了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費孝通的研究揭示了農村社會的歷史傳統和倫理價值。村民聚村而居是由小農經營的模式決定的,村民為了水利的需要,為了安全的需要,在一片土地上耕作,一代一代地在此地生活,逐漸形成家族。村落中的人們習慣在一個固定的區域活動,各自保持著孤立的社會圈子。這樣的社會結構導致了中國傳統文化中缺乏個人主義,家族組織中的家長在家庭中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家庭財產都歸于家長名下,子女在家中沒有獨立的財產,沒有獨立的人格,沒有獨立的意志,這種封建家長制傳統與崇尚自由、民主、平等、意思自治的現代民法精神是格格不入的。而現行關于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立法規定是需要建立在現代民法精神基礎之上的。在還沒有完全形成民主傳統的農村,農民對于土地產權保護的意識還比較淡薄,在這樣一個農村社會環境中,即使設計再先進、再科學的法律制度也無法得到很好的貫徹和實施,這也是造成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制度的運行出現困境的原因之一。
(三)制度因素
由于我國的封建家長制傳統再加上新中國成立后實行計劃經濟體制,民法長期得不到重視,物權法理論和物權立法也一度成為民法體系中最不完善的部分。我國民法學者比較重視大陸法系的物權法理論的發展,由于對傳統所有權理論的反思不夠,提出了物權理論應采用從“歸屬”到“利用”的理念,因此,我國一直將注意力放在農地利用制度的設計上。改革開放后,我國實行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農業發展做出了突出的貢獻,促進了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改善了農民的生活。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對農地利用制度的大膽嘗試,但是其局限性也慢慢顯現出來,其限制了機械化和科學技術的大規模推廣,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農村生產力的發展。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被寫入憲法,倍受青睞,但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備受冷落。不少法律雖然規定了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但內容極為簡略,更沒有解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屬糾紛的追責制度和救濟制度。可見,我國法律在制度構建上并沒有給予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應有的關注,這在無形中阻礙了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制度的發展和完善。
1調查底圖的制作
針對集體土地確權工作外業測量中測區范圍廣、宗地地塊面積大、界址線復雜的特點,制作出一幅信息豐富、現勢性強、清晰易讀的外業調繪工作底圖的工作就尤為重要。相比傳統航測方法,無人機航測技術具有機動靈活、準確高效、作業成本低、適用范圍廣等特點,利用該技術對農村集體土地,包括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預留地等進行航空拍攝,可以有效地獲取詳細的地形圖數據,為集體土地確權工作的順利完成提供了有力的技術保障。
1.1像片控制測量
像控點是攝影測量控制加密與測圖的基礎,目標選擇得好壞和指示點位的準確程度直接影響了成果的精度,而像片控制測量又為解析空中三角測量提供了控制基礎,所以,必須采取精密的測量方法完成像控點坐標的聯測。基于GPS—RTK技術受外界因素影響小、能快速高精度定位的特點,采用RTK技術用于像片控制測量不僅可以滿足較高的精度要求,而且大幅度提高了測量速度。相比常規測量方法,提高了作業效率,大大減少了外業測量作業強度和工作時間。因此,在大面積、地形復雜區域的測量工作中具有明顯優勢。
1.2空中三角測量
空中三角測量主要通過采集的外業控制點來計算測區所有像片的外方位元素和加密點的地面坐標,為影像糾正和立體測圖提供定向成果。采用適普公司提供的VirtuoZo—AAT自動空中三角測量的方法來提高空中三角測量的工作效率和作業精度。對于無人機攝影測量,利用VirtuoZo—AAT軟件結合PATB區域網平差程序保證了測圖的精度,并且,滿足低空數字航空攝影測量的內業要求。以獲得的像片控制點為數據基礎,在數字攝影測量工作站上進行空三加密,可以獲取到內業測圖所需要的方位元素和加密點坐標等控制信息。
1.3制作調查底圖
1集體土地所有權功能考察——兼評城鄉一體化實現后集體土地所有權存在的必要性
1.1集體土地所有權功能考察
新中國成立以來,集體土地所有權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承擔著不同的制度功能,其存在的必要性毋庸置疑。但是這樣的制度功能在城鄉一體化目標視域下是否有存在必要,則需進一步考察。通過歸納,集體土地所有權曾存在以下幾種制度功能:人員固定功能。建國之初,人們在城市與農村之間的流動是自由的。但是工農業產品的剪刀差驅使大量的農村勞動力涌入城市,造成了城市人口過度膨脹,基本生活資料供應不足,而農村又流失大量勞動力,農業生產荒廢的困境。于是,何以固民于農村,成為當時亟需解決的問題。戶籍制度能夠將農民限制于農村,而由于農民對特定集體的身份歸屬性,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更能將農民束縛于特點的空間點。資源攝取功能。國家通過建構集體所有權而否定私人所有權,集體土地所有權是國家對農村進行資源攝取的權力通道。一方面,將資源攝取對象由個人轉換為了集體,大幅度降低了談判成本。另一方面,由于農村集體的領導層受政府任命,其對征收的執行力度不容置疑。并且,在集體土地所有權最終確立階段,集體成員退出權喪失,集體成員只能依附于集體方能生存,又極大降低了單個農戶的對抗性。事實上,集體化經濟絕不是農村社區內農戶之間基于私人產權的合作關系,就其實質來說,它是國家控制農村經濟權利的一種形式。迄今,根據攝取的資源的不同,分別存在過對“農村產出”的攝取(1949—2006年)和對農村土地價值的攝取(1982年至今)a。社會保障功能。隨著中國城鎮化步伐加快,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尖銳,土地所蘊含的高額價值逐漸顯現,土地價格飆升。在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訂之前b,城鎮非農居民有權利申請農村宅基地建房,也沒有禁止城市居民到農村購房的法律規定。由于資本趨利性的存在,使得城市的資金逐漸向農村滲透,城鄉之間的收入差異和信息差別有讓農民利益受損的可能性。采取何種方式能夠保障農民的利益不受損害,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存在以及其身份屬性,能夠有效地將農民與非農民、本集體成員和非本集體成員區分,以此為依托,禁止城市居民和非本集體居民到本集體建房而居或買房而居c,有效地保障了農民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侵害d,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社會保障功能逐漸被挖掘并確立起來。進入21世紀,經濟危機頻發,農民工在城市失業返鄉的現象頻繁發生,由于集體土地所有權有效的隔離了外來資本的入侵,使得返鄉農民仍有房可居,有地可種。其社會保障功能凸顯,有學者更是將以集體土地所有權為基本制度依托的農村認為是中國現代化的穩定器與蓄水池。
1.2未來和城鄉一體化實現后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功能樣態——基于集體土地所有權存續的必要性考察
資源攝取功能、社會保障功能至今仍具現實意義,但是否就能以此為理由將集體土地所有權改良作為制度改革的方向。對此,作者持否定意見。析言之,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功能存在現實必要性并不表示未來仍有必要,需要明確的是未來社會形態(城鄉一體化目標視域下)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功能的必要性問題。人員固定功能早已因其所依存的社會背景消失而消亡;需要考量的即是資源攝取功能和社會保障功能。首先,就資源攝取功能而論,對農業產出的資源攝取早在2006年農業稅取消時即已消滅。對集體土地價值剝奪的資源攝取功能在未來的一段時間里還會繼續存續,但卻必然是一個弱化的過程。在城鄉一體化實現后,再以剝奪城市周邊土地價值的收益去進行不發達地區經濟的轉移支付和基礎設施建設已經不成其為正當理由,曾經的一個長時期的剝奪過程已經完成了上述目標,因此,集體土地的資源攝取功能亦無存在價值;其次,就社會保障功能而言,城鄉一體化的應有之意是社會保障體系在全民范圍內確立起來,也許那時會存在社會保障的地區差異,但卻不應有社會保障的城鄉差異。因此,集體土地所有權之于農村地區的社會保障功能已經屬于不必要。
2集體土地所有權國有化改革合理性之證成
可得出如下結論,在曾經很長的一段時間里,集體土地所有權有得以依存的身份土壤(可能性),亦有存在的制度功能(必要性)。但是,在城鄉一體化實現后,其存在的前提——農民身份將會消亡,其存在的必要性——制度功能喪失作用。集體土地所有權還能否存在,答案已經浮出水面,即集體土地所有權在城鄉一體化目標視域下是不能存在的。有了這一結論,在實現城鄉一體化過程中如何進行制度選擇就有了方向性指引。事實上,學界對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討論由來已久,在土地所有權上采何種道路眾說紛紜,但均可以納入私有化、國有化和在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改良3種基本觀點。筆者認為,就保留集體所有權而對其進行改良的觀點而論,由于“農民集體”在城鄉一體化實現后將整體消亡,集體土地所有權必然成為空中樓閣瞬間崩塌,其不合理性不言自明。而且,繼續保留土地所有權的二元結構,人為地造成土地權利的身份差別,并不符合城鄉資源一體流通的應有之意,有礙完整成熟的土地市場形成。因此,對集體所有制進行改良,積極重塑集體所有權主體和權能以做“實”集體所有權的觀點斷不可取。剩下的兩種選擇:對集體土地進行私有化處理或者是國有化處理。筆者認為,私有化處理不符合中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同樣也會出現新的土地二元結構,即部分土地歸國有(原城市土地),部分土地私有(原農村土地),這必然導致新的制度混論,此種改革思路亦不可取。集體土地所有權進行國有化改革,是惟一可依賴的改革路徑,具體理由如下。
1GNSSRTK在所有權測繪中的應用
1.1GNSSRTK的測量要求
基準站在選擇過程中應該注重設置關鍵點,保證GNSS天線15°以上無大片障礙區阻擋衛星信號,這樣能夠保證基準站周邊地區沒有阻礙物,同時還要遠離微波站等電磁波輻射源。針對基準站架設的問題主要考慮已知點與未知點兩個方面。根據架設地點實際情況制定靈活措施,避免基準站受到外界因素干擾。基準站架設未知的選定工作一般都是經過細致測量之后在未知點上進行架設。同時在移動站作業的時候應該充分考慮周邊環境問題,避免周邊有樹林或者高壓線等。衛星要保證五顆前提下進行,這樣才能夠使移動站順利進行工作。由于GNSSRTK的穩定性和精度隨移動站到基準站距離的增大而降低,為了保證精度,在測量時應縮小作業半徑,通常小于5km。由于GNSSRTK獲得的是WGS-84坐標,需要轉換為國家坐標系。由于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測量面積較大,一般使用布爾莎七參數。求取七參數時控制點應以能覆蓋整個測區為原則,最好均勻分布。GNSSRTK測量農村集體土地的時候應該在法律規范下對農民享受的權利進行維護。對非法占有土地的人進行處罰。同時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進行登記發證工作在法律上應該保護農民根本利益,通過有效措施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分配,調整農村產業結構發展,提升農民生產積極性。這樣才能夠使農業經濟不斷發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要依法進行土地確認,保證農民權益不受到侵害同時解決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可以明晰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狀況,維護農村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可以有效規范農村建設用地的管理,防止亂占濫用耕地,有助于保護基本農田,同時也有利于其他產權制度的確立。GNSSRTK在解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問題上發揮著重大作用。
1.2GNSSRTK在所有權界址點測繪中的應用
此次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采用GNSS-RTK測量界址點時,施測方法及要求應符合以下規定:
(1)利用GNSS-RTK碎部點采集方式,直接采集界址點,其精度要求應符合表1中的規定。
(2)利用GNSS-RTK,每個界址點都采集兩次數據,測完一次后需要重新初始化,再進行第二次測量,兩次測量的平面位置較差不大于±5cm,否則應查明原因,剔除超限點,重新測量。
1農村集體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模式
1.1農村城鎮化型
這種情形下,集體土地增值收益主要包括商品房收入、商業收入等經濟收益,涉及多村合并的可能產生建設用地指標、新增耕地面積、社會效益、居住環境效益等。參與增值收益分配的主體包括政府、開發企業、村集體、農民個人。在具體分配土地增值收益時,政府占有除居住環境效益之外的各種利益的一部分,開發企業獲取商品房收入及可能的建設用地指標,村集體及農民得到部分經濟收益及社會效益與居住環境利益。
1.2農民上樓(宅基地換房)型
農民上樓型或宅基地換房型,是依據農民是否上樓或者農民是否用宅基地換新房等標準將土地粗粗分為非農化和國有化兩大類。雖然它與農村城鎮化型不盡相同,比如征地涵蓋范圍、包含的下屬類型等都可能存在很大差異,但是其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模式上與前文述及的農村城鎮化型非常接近。在這種情形下,集體土地增值收益主要包括商品房收入、商業收入等經濟收益,可能產生建設用地指標、新增耕地面積、社會效益、居住環境效益等。參與增值收益分配的主體包括政府、開發企業、村集體、農民個人。在具體分配土地增值收益時,政府占有各種利益的一部分,開發企業獲取商品房收入及可能的建設用地指標,村集體及農民得到部分經濟收益及社會與居住環境利益。
1.3具體典型類型
1)北京馬坊模式集體土地增值收益包括商品房收入、商業收入等經濟收益,可能產生建設用地指標、社會效益、居住環境效益等。參與利益分配的主體包括政府、開發企業、村集體、農民個人。在具體分配時,政府占有除居住環境效益之外的各種利益的一部分,開發企業獲取商品房收入及可能的建設用地指標,村集體及農民得到部分經濟收益及社會效益與居住環境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