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引人入勝的文章?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新稅法下的教師稅收籌劃方案分析范文,希望能給你帶來靈感和參考,敬請閱讀。
摘要:為合理降低中等以下收入者的稅收負擔,新稅法實施六項專項附加扣除,對于高校教師來說具有很重要的意義。本文針對高校教師工資薪金特點及高校教師的收入現狀,結合新個稅法的規定,重點分析優化綜合所得、充分享受專項扣除及專項附加扣除、合理分配工資薪金與年終獎的比例等幾個方面的影響,探討了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納稅綜合籌劃方案,并提出相關建議與意見。
關鍵詞: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
一、前言
2019年1月1日新個人所得稅法正式實施,不僅提高了起征點、增加專項附加扣除、實行累計預扣預繳,還對勞務報酬、稿酬及特許權使用費實行綜合所得申報等一系列改革舉措,讓大家真真切切得到了實惠。在同等工資收入總額情況下,舊個稅法為按月計稅,每月發放工資數不同,每月計算的個稅也不同,全年繳納個稅總額自然也不同;新個稅法,個稅繳納總額是按全年工資薪金為基礎來計算,無論每月發放多少工資薪金,每月預扣多少個稅,只要全年工資薪金相等,繳納的個稅就相等。舊個稅法,按月計稅,年終獎最佳配置主要是與年終獎申報當月的工資收入有較大的關系,納稅籌劃空間很小,加之高校教師對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意識不強,基本上不參與個稅管理計算過程,均由代扣代繳義務人計算、申報,無法自我實現合理的分配收入以達到納稅最少的目的;新個稅法,按年計稅,采取的是“預扣預繳+匯算清繳”的模式,年終獎最佳配置不需對全年收入有很準確預測,關鍵是可以對年終獎進行自主選擇申報,給納稅人稅收籌劃創造了空間。新政下納稅人必須親自參與個稅附加信息填報、繳納、匯算的全過程,而且稅收籌劃所帶來的利益空間足以讓大家主動要求去學習了解個稅相關政策法規,如果對稅法研究得不透,就既有可能漏稅,也有可能多繳稅。在確保國家稅收收人不流失的前提下,合理的稅收籌劃方案,有利于納稅人的財務利益最大化,尤其對于中高收入群體的高校教師來說具有很重要的意義。
二、高校教師的收入現狀
高校教師工資、薪金所得不僅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獎還包括各類監考費、論文指導費、超課時費、科研績效、科研獎勵金等。其中只有工資按月發放,其它項目基本都是按次、按學期或者按年發放。高校教師還經常會發生在外講學的課酬、項目評審費、專家咨詢費等,這些都屬于勞務報酬范疇,平時按勞務費預扣預繳,年度匯算清繳再并入綜合所得計稅。以年終獎的發放為例重點介紹。自2019年起,年終獎仍然可按特殊算法,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工資、薪金所得在年度中間如何發放則并不影響個人所得稅稅負,只不過納稅人有權選擇使用或者不使用年終獎申報,不用再減當月收入不足扣除費用(2018年10月1日后為5000元)的差額后,再除以12個月。加之年終獎稅收申報時,是可以對年終獎進行分批發放,再自主選擇年終獎申報方式,這樣的話就有很多種變化,給納稅籌劃創造了空間,尤其是可以降低中高收入者的稅負。
三、高校教師工資薪金的納稅籌劃
(一)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新稅法下,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全年工資薪金所得(含年終獎)+勞務報酬*80%+稿酬*56%+特許權使用費*80%-免稅收入-費用扣除60000-五險一金–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額。高校教師在做納稅籌劃之前,必須要對自己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有粗略的估算,因為我們在測算的過程中基本都要用到這個概念,尤其是有較高勞務報酬、稿酬及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教師,還應注意將其按上述公式折算后并入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否則年度匯算清繳時會自動將上述綜合所得合并計稅,那么稅收籌劃就沒有太大意義了。
(二)扣除項目最大化從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可以看出,在收入既定的前提下要想實現全年稅負最低,增加扣除項目就可以減少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從而降低全年稅負。充分享受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隨著國家教育科研事業的發展,高校作為國家的人才基地,大量的高端人才涌入高校,各類享受國務院專項津貼的專家、獲得省級以上獎勵的科研成果等都可以享受免稅的優惠政策,學校財務部門應認真學習相關文件,積極與稅務部門溝通,為高校教師爭取更多的稅收減免優惠政策。用足五險一金專項扣除限額。學校應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將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及職業年金的繳交金額提高至最大限額,增加稅前扣除項,從而有效的降低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合理分攤專項附加扣除。新稅法改革增加了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贍養老人、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繼續教育項目。這些項目都是一些涉及民生支出的內容,基本都是以家庭為單位所發生的支出。學校財務部門應組織廣大教師認真學習相關政策法規,輔導老師們填寫各類專項附加信息,盡可能在家庭成員之間合理分攤專項附加扣除金額,如:由家庭成員中高收入者分攤更多的專項附加扣除,從而最大限度降低稅率。
(三)合理分配工資薪金與年終獎的比例如何分配工資薪金與年終獎的比例,是納稅籌劃的關鍵。針對過渡期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的特點,我們首先就要確定使用還是不使用年終獎申報,也就是年終獎與工資薪金是合并計稅還是單獨計稅問題。最簡單的從工資薪金適用的稅率表1與年終獎適用的稅率表2來看,只有在第1級中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是一致的,對比分析可以看出:全年應納稅所得額<0時,合并計稅;全年應納稅所得額<0-36000<之間時,合并計稅和單獨計稅兩種方式的個稅金額無差別;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6000時,將全年收入分成工資薪金和年終獎收入兩部分發放,單獨計算所交個稅少。對于高校教師來說,基本都是屬于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6000的情況,而且工資一般都是由財政統發,老師們沒有自主決定發放和發放多少的權利,只有通過調整年終獎發放的多少,來找到最佳方案。例如:高校的科研獎勵金,這種獎金一般都是按學年發放,老師們可以在知道自己總收入的前提下,自行申報把其中的多少放在年終獎發放,再把剩下的部分放在平時工資里發放。 由于年終獎適用的稅率基本屬于全額累進稅率,在稅率級次相同的情況下,全額累進稅率較超額累進稅率的稅負重,且在累進級距的臨界點附近,稅負呈跳躍式變化,還會出現納稅“盲區”問題,想要全年稅負最低,如何分配年終獎收入的數額就是關鍵的關鍵了。不妨舉個例子:趙老師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560000元,如果560000元全部發年終獎,工資是0,可通過減少年終獎發放金額,增加工資發放金額,來推算出其在哪個區間可實現全年個人所得稅稅負的最低值。假設年度發放工資數額為X(也就是減少年終獎發放的數額),可分別計算出此時年終獎和工資的個人所得稅,用Y來定義全年個人所得稅稅負,通過函數分析方法,找到使Y最小的值即為全年稅負最低的值。從表3可以看出,由于稅率跳檔問題,Y這個函數在斷點處是不連續的,即每個斷點處前后Y的數字可能是跳躍的。也就是說,Y這個函數是一個不連續的區間函數,但在每個區間內部,函數是單調的,要么單調遞減,要么單調遞增,那么可以明確這個函數的最值點一定是在區間的端點處??偸杖氩蛔兦闆r下,(560000元)全年工資與全年稅負的關系曲線如下圖,基于區間函數的數學性質,并且通過大量的數據測算得出如下結論:1.將年應納稅所得額對半分,即讓月工資和年終獎適用稅率相同,計算應納稅額。2.將年終獎降低一檔稅率,用足該級距上限,計算應納稅額。3.將年終獎再降低一檔稅率,用足該級距上限,計算應納稅額。三者稅額最小的就是最優籌劃。如上例:第一步,將趙老師560000元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對半分,年終獎和工資均適用20%的稅率,用足該級距上限,計算出全年應納稅額為93670元;第二步,將年終獎降低一檔稅率至10%,用足該級距上限,計算出全年應納稅額為86270元;第三步,將年終獎再降低一檔稅率至3%,用足該級距上限,計算出全年應納稅額為105360元。三者比較,年終獎降低一檔稅率稅負最低。對于大多數情況,降低一檔稅率即可得到最優結果,少數情況下,降低兩檔稅率得到最優,簡單來說就是年終獎的適用稅率應比綜合所得適用稅率至少低一檔,并將年終獎該級距上限用足,再確定年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
四、結語
稅收籌劃涉及到每個納稅人的切身利益,高校財務部門應對此高度重視,不但要加強對財務人員的稅收知識培訓,還要對教職工進行廣泛宣傳,幫助他們完成專項附加扣除項目的申報工作,減輕其稅收負擔,切實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黃朝曉.個人所得稅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制度建議[J].稅務研究,2018(11):43-48.
[2]蔡溢,杜竹婷.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薪酬設計的納稅籌劃[J].會計之友,2014(11):239-240.
[3]吳旭東,王曉佳,宋文.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研究[J].財經問題研究,2019(02):79-86.
作者:盧靜 熊文 單位:廈門理工學院財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