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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科學技術隨著時代的變遷猶如坐上飛車一般迅猛向前,人工智能也有了空前絕后的發展,正因如此,計算機軟件侵權案件的數目隨著技術的發展而不斷攀升,國內國外開始重視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其中對于計算機軟件這類比較綜合和復雜的客體來說,對于它的保護迫在眉睫。由于計算機軟件特殊的屬性,采用單一的例如國際上普遍采用的著作權法的保護方式,或者是目前我國正在不斷探索的專利法的保護方式,或是商業秘密保護方法均存在一定的不足之處。因此,應當根據計算機軟件綜合性的屬性,建立健全一種針對計算機軟件的綜合性的保護模式。
關鍵詞: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法律保護;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業秘密
1選題的目的與意義
正是由于計算機軟件技術如光速一般的前進,各類的軟件和操作系統也不斷涌現在人們的眼簾,人類社會早已經進入到空前發展的智能化時代。這無疑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各種各樣的便利,大大提升大家的工作與生活效率。但是,也正是因為這樣的飛速發展計算機軟件所獨有的易復制性的特點,開發者通過反向工程等各類技術來獲取軟件源碼的行為似乎顯得輕而易舉。倘若計算機軟件的源碼一旦泄露,那么侵權者在各類軟件平臺作比較簡單的部署和調試后,就能夠運行程序,坐享他人的勞動成果,這樣的侵權行為勢必會為侵權者帶來極大的經濟效益,也正因如此各類盜版軟件在市場上不斷的泛濫,軟件開發者的開發積極性會因此而大大受到打擊。目前,對于計算機軟件的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為了各個國家所不斷研究和探討的課題。中美兩國在雙邊貿易磋商中也聯合聲明將高度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并且會加強合作。中方將會進一步推進包括《專利法》在內的各類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修訂工作。在這樣的國內國際形勢下,我國對于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的保護必將迎來新的發展與挑戰。
2我國計算機軟件法律保護現狀與弊端分析
目前我國對于計算機軟件的保護主要是通過著作權法來進行,國內相關學者也在不斷探索采用專利法或者商業秘密等各種模式對于計算機軟件進行保護。但是由于計算機軟件是一種比較復雜和綜合的客體,目前看來,單獨的采取一種保護方式對于計算機軟件進行保護是遠遠不夠的。
2.1著作權法保護的弊端
采用著作權法的方式對計算機軟件進行保護一直以來都存在著一定的不足之處,這也是不斷被國內國外學者所討論的內容。著作權法遵從“思想/表達二分法”原則,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也明確規定對于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包括開發軟件所要涉及到的開發者的思想。但是對于一個軟件開發者來說,開發的核心就在于軟件開發者對于軟件的設計思想,比如開發前對于軟件的用戶分析,功能選擇,各種功能實現的算法設計等等,這是一個計算機軟件成功的根基。由于“思想/表達二分法”存在,侵權者完全可以通過反向工程等各種技術措施來獲取源碼,獲取開發者原來的開發思想然后采用不同的代碼格式和表達方式將技術表現出來,從而形成新的軟件,這樣就可以完美的規避著作權法的保護。由此可見,采用著作權法對計算機軟件進行保護是存在一定弊端的。
2.2專利法保護的弊端
采用專利法的模式對計算機軟件進行保護,由于專利需要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和實用性的特點,但是由于計算機軟件客體的多元性和綜合性,對于三性的審查是很復雜的,又由于國內外對于軟件的“創造性”和“實用性”的審查標準也并不統一,這就給專利審查的工作帶來更大的難度。根據我國《專利法》相關規定,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受專利法保護,計算機軟件常被認為是數學算法而不能受到專利法的保護。倘若某一計算機軟件能夠解決某一類技術問題且能夠產生一定的技術效果,與一定的技術領域相關那么這樣技術性的發明是可以屬于專利法的保護范圍的。但是我國大部分的計算機軟件還是無法達到上述可專利化客體的要求,因此受到專利法保護的范圍也是極其有限的,專利法很難充分發揮他的保護作用。
2.3商業秘密保護的弊端
對于計算機軟件的保護還有通過商業秘密,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來采取保護,采用商業秘密的方式對軟件進行保護有一定的優勢,即與著作權相反,商業秘密的保護形式可以延伸到軟件開發思想。但是對軟件采用商業秘密的形式保護還是比較脆弱的,一旦源碼被泄露并公開那么軟件將不會受到商業秘密的保護,將其作為商業秘密進行保護也就失去了價值。因此采取商業秘密或者合同法等保護形式只適合作為一種補充的保護形式。無論采取哪一種單獨的保護模式對計算機軟件進行保護都存在一定的弊端。
3建立健全綜合性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模式
計算機軟件是一種比較綜合化的客體,它既包含了源代碼,各類文檔和數據庫,軟件的外觀設計,以及開發者進行需求分析的思想創作,為了實現各項功能所采取的各類算法。它既滿足創作作品的屬性,也符合技術方案的要求,對于企業研發團隊所開發的軟件還可能包含商業秘密,而軟件購買者與銷售者和開發者也會簽訂相關合同,約定不得對該軟件進行反編譯等,此時則會涉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無論單獨采取著作法或是專利法都無法全面的對計算機軟件進行保護,因此采取一種比較綜合的軟件保護模式是勢在必行的。這種綜合性的保護模式需要針對計算機軟件客體的不同性質來進行設計。總而言之對于計算機軟件的保護一定不是單一進行的,而是需要一種綜合全面的保護模式,以著作權法和專利法為主輔之以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合同法等進行補充保護,各項法律法規綜合調整,結合運用,以專門法的形式建成完整的計算機軟件保護體系。我國目前對于計算機軟件的保護是無法與飛速的軟件發展現狀相適應的,不健全的保護模式必然會導致軟件開發者的創造積極性,從而導致社會科技與經濟的進步,因此建成全面且綜合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模式勢在必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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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雪 單位:浙江理工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