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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張秀娥、李碩 單位:吉林大學商學院、吉林財經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隨著低碳經濟的發展,節能環保領域成為各國實施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重點。2010年在WTO的TBT通報中,保護環境的通報為183項。歐盟、美國、英國、加拿大、德國、日本等國家是實施該類TBT的主要國家。[1]17歐盟從2009年11月20日開始實施新的ErP指令(即能源相關產品生態設計指令),涉及除車輛以外的所有與能源相關的產品,包括電能、固體燃料、液體燃料和氣體燃料能源,達不到ErP指令要求的產品不準許投入歐盟市場。歐盟還規定,從2011年12月1日起,出口到歐盟的洗衣機和洗碗機要符合歐盟委員會頒布的《關于家用洗衣機的生態設計要求》和《關于家用洗碗機的生態設計要求》的能源效率指數、洗滌效率指數和耗水量等一系列的能效指標。達不到規定能效指標的產品禁止在歐盟范圍內生產、銷售和使用。[2]美國、日本、巴西、韓國、泰國等國家(地區)也相繼實施了能源效率標識制度。其次,TBT措施不僅檢測指標越來越多,而且檢測指標值越來越苛刻。2010年在WTO的TBT通報中,保護人類健康或安全的通報為886項。[1]17在食品安全控制上,越來越多的國家將HACCP(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體系轉變為市場準入要求,以保障食品安全。2007年6月1日生效的歐盟“REACH法規”(關于化學品注冊、評估、許可和限制法規),對進入歐盟市場的所有化學品進行預防性管理,同時涉及對三萬余種化學物質及其下游精工、醫藥、紡織行業的全面監管。在照明領域,為減少電磁場(簡稱EMF)對人體頭部和軀干的中樞神經系統造成的影響,歐洲標準化委員會規定,2013年2月1日起出口到歐盟的燈具將執行EMF要求,等等。再次,一些西方發達國家以動物福利法案為依據,實施動物福利壁壘,要求進口動物源性食品必須達到其福利規定標準,否則禁止進口。1974年歐盟就制定了宰殺動物的法規和標準,2009年之后在歐盟范圍內禁止用動物進行化妝品毒性和過敏實驗,也不允許進口和銷售違反上述禁令的化妝品。技術性貿易壁壘表面上是為了“環境保護”、“人類健康”和“動物福利”,實際上是利用國家之間的經濟技術能力水平差異來達到對本國貿易保護的目的,這種“嚴格標準”違背了WTO給予發展中國家有差別和更優惠的待遇原則,不利于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之間貿易的自由平等。
技術性貿易壁壘呈現行業化和體系化的特點。它不僅涉及工業品、農產品等,還從具體產品向生產經營全過程、直至產品回收延伸。近年來,TBT和SPS措施已形成由一系列技術標準與評定程序構成的針對多種產品、涉及產品的生產經營全過程的體系,涵蓋從研發、生產、加工到運輸、銷售、消費及處置等階段,使一個行業甚至多個相關行業受到影響。例如,在對生產經營全過程實施TBT及SPS限制上,美國、歐盟表現最為突出。美國針對水產品、肉類、果蔬汁等產品,歐盟針對肉類、水產品、罐頭等產品實行HACCP體系,要求生產加工企業必須申報注冊,接受并通過實地檢查后才能允許向其出口。按照HACCP認證要求,需要從原料采購、產品加工,到消費的各個環節可能出現的危害進行分析和評估,對生產加工過程的所有階段進行監視和控制,以確保食品在生產、加工、制造、準備和食用等過程中的安全。其次,實施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國家不斷增多,發展中國家也投入其中。由于技術性貿易措施的隱蔽性和有效性,非常容易引起他國效仿。雖然發達國家是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始作俑者,而且目前仍是主要的實施者,但是,隨著國際金融危機的不斷蔓延,為保護國內產業的發展,設立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國家也在不斷增多,發展中國家也加入到了該行列中。2010年在WTO爭端案件中,涉及《TBT協議》的共41起,提起爭端的國家中,有9個發展中國家和6個發達國家。這一趨勢表明,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容易引起連鎖反應,由一個產品波及到另一個產品,由單個環節波及到整個產業,由一個國家波及到一系列國家。如上所述,由于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實施的隱蔽性,同時又容易達到限制進口、保護國內產業的目的,使得越來越多的國家效仿,從而使整個技術貿易壁壘的覆蓋面呈不斷擴散的趨勢。
新型的TBT手段將技術性貿易措施與知識產權、技術標準、專利甚至社會責任標準緊密結合使用。首先,與知識產權的結合。以美國為例,美國的“特殊301條款”和“337條款”就是通過特別立法實施知識產權壁壘的典型。美國政府認為,美國企業遭受的嚴重經濟利益損失源于外國政府缺乏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美國在《1984年貿易與關稅法》中把“301條款”所轄的不公平貿易做法擴展到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之后,又在《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中將產權保護的內容納入到“301條款”中,目的是以雙邊談判和貿易制裁的方式迫使其他國家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標準,以達到保護美國的知識產權,并開放國內市場,準許美國知識產權商品進入的目的。“特殊301條款”實際上是以國內法的形式處理國際貿易爭端。美國的“337條款”規定,任何進口行為如果存在不公平競爭或者不公平做法(主要指侵犯美國版權、專利權、商標權和實用新型設計方案等知識產權),由此對美國產業構成了威脅,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就可以因美國國內企業的申請進行調查。目前,絕大多數案件都涉及知識產權,而亞洲國家(地區),特別是中國和中國臺灣省是遭受“337調查”的主要對象。其次,將標準與專利技術相結合,是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新招數。技術性貿易措施分為技術法規、技術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其中,標準既是技術法規的基礎,又是合格評定程序的依據,而專利又是標準的基礎,是形成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關鍵。誰控制標準制定權,誰就擁有市場的主導權。發達國家以其擁有的知識產權為支撐,將標準與專利技術緊密結合,制定技術標準,構筑以知識產權為支撐的TBT措施,使TBT更難應對。再次,將社會責任標準與貿易結合起來實施TBT,是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新手段。SA8000(社會責任標準)是TBT一個新的表現形態。歐美發達國家以SA8000認證為借口,利用SA8000的勞工標準、工時與工資、健康與安全,對出口到歐美的紡織品、服裝、鞋類、玩具、鞋帽、皮制品、家具、家用器皿、小家電、化工、化妝品、食品等產品實施限制。這也是奧巴馬政府為“美國制造”產品打開國外市場,保護國內市場所全力采取的貿易保護措施。
技術性貿易壁壘影響我國出口貿易的原因分析
不言而喻,技術性貿易壁壘的相關技術標準和法規有助于推動技術進步,提高產品質量,保障消費者的健康,保護生態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但不容否認的,它也將導致貿易成本增加,使國際貿易利益分配向發達國家傾斜,甚至頻繁引發貿易糾紛,影響國際貿易的增長。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我國出口產品遭遇的技術性貿易壁壘限制不斷增加,涉及的行業和企業越來越多,對我國經濟造成了嚴重的不利影響。對我國實施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國家和地區主要是美國、歐盟、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家。據統計,2010年,歐盟、美國、日本和澳大利亞實施TBT措施對我企業出口造成的直接損失,分別占損失總額的37.32%、27.02%、6.10%和5.73%;2011年,美國、歐盟、日本和加拿大實施TBT措施對我企業出口造成的直接損失,占損失總額的34.0%、31.1%、9.9%和4.0%。[1]5,124受國外TBT措施影響,2010我國出口貿易直接損失為582.41美元,2011年出口貿易直接損失升至622.59億美元,比2010年增加了40.18億美元,占同期出口額的3.27%;2010年,由于國外實施TBT措施而對我國產品扣留、銷毀、退貨等,對出口企業造成的直接損失達582.41億美元,占同期出口額的3.69%;2010、2011年企業用于應對國外TBT措施新增成本分別為243.91億美元和259.62億美元。[1]5沿海地區遭受TBT措施影響的損失較大,2010年廣東省、江蘇省、山東省、上海市和浙江省的出口損失,分別占我國出口貿易直接損失總額的30.11%、19.73%、18.05%、9.64%和6.13%,2011年廣東省、山東省、浙江省、江蘇省和北京市,出口損失分別占直接損失總額的30.4%、26.3%、19.6%、9.9%和2.6%。由此可見,金融危機以來,TBT給我國造成的損失不斷增多,TBT措施已經成為我國出口企業遭遇的最主要障礙。從上可以看出,我國出口貿易受國際TBT的影響比較嚴重,是我國產品走向世界的一大障礙,造成這一局面的原因有很多,既有國際上的因素,也有我國內部的原因,對于國際上的不可控因素本文不做詳述,這里主要探討我國遭遇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內部原因。
政府管理體制和標準體系不健全,預警通報機制和快速反應機制不完善目前,我國尚未形成統一的TBT管理體制和商檢認證機制,技術標準體系未能達到國際標準,面對TBT缺乏必要的預警機制和反應機制。
首先,我國尚未形成統一的應對TBT管理體制,呈現多頭管理的局面。目前我國負有技術性貿易壁壘管理職責的單位包括國家質檢總局、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工業與信息化產業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科技部、農業部、國家標準委、衛生部、環保總局、國家林業局等十幾個部委[3]。這種多頭共管的危害是,當我國出口產品面對技術性貿易壁壘時,各個部門不容易形成合力,總是在自己管理的范圍內各自為戰,最終往往延誤最佳時機。我國商檢機構、認證部門林立,也缺乏統一規范,官方的和私營的并立,此類商檢機構缺乏整體布局,難以合理配置資源,阻礙資源共享。我國尚未完全實現與發達國家建立技術標準評定的相互認證,未實現互認就會導致我國產品在出口時要經過進口國的重復檢驗,這必將增加我國出口產品的成本,從而不利于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
其次,我國技術法規和標準建設嚴重滯后,尚未建立起統一的標準體系,很多國內的技術法規、標準體系未能及時與國際接軌。比如,我國很多產業存在著多重標準,即專業標準、行業標準和國際標準,根據產品不同的去向執行不同的標準,而這三種平行標準相互之間還存在著相互矛盾和沖突的現象,不利于在產業內形成統一的標準體系。現有的標準體系一旦確定,其修訂和復審的周期長,很多行業標準體系已超過10年未曾修訂過。我國目前的標準體系存在一個嚴重的問題,同時也是我國出口貿易易遭遇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重要原因,就是標準過低,不能達到發達國家的技術標準要求,與國際標準脫軌,使得我國很多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上遭拒。
再次,我國尚不具備完備的預警通報機制和快速反應機制。當一些出口企業遭遇技術性貿易壁壘時,企業往往只是躲避,而不是把信息開來,在行業內共享,這就使得不少行業內企業剛進入國際市場就蒙受損失。這就要求政府必須進行及時的信息和預警,幫助企業快速反應。只有健全的預警通報機制和快速反應機制,才能為我國出口貿易保駕護航,使我國的出口貿易得以長遠發展。
任何產業和行業均存在著特殊性,行業協會的地位決定了它在行業發展乃至出口貿易中的重要作用。但是,在推動行業內企業自檢自控過程中,商會、行業協會明顯沒有發揮足夠的作用。目前,我國的行會沒有起到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梁作用,也未能及時地為企業提供國際形勢的詳細訊息,主要靠企業自己單打獨斗。所以,也就不能更好去引導企業走出國門,當企業遇到TBT時,也不能充分地保護好企業的利益,同時,也缺乏對于企業必要的培訓與監管,這都是商會或者行業協會作用的缺失。
我國企業生產落后于國際標準,缺乏自律自保能力,更缺乏應對TBT的專業人才。一是我國企業的出口產品通常科技含量不高,生產工藝相對落后,技術不符合國際標準,也未能將ISO14000、ISO9000、SA8000和ISO18000等國際上通行的管理標準與企業的實際情況結合起來,提高企業的生產和管理水平,缺乏國際認證或者互認。二是企業為了節約成本往往會在生產中放松乃至放棄自律意識,這在短期內可能會節約成本,但從長遠來看,則不利于企業長期立足于國際市場。同時,由于對國際規則了解得不充分,又未能與政府和行會進行及時而有效的溝通,使得我國出口企業在遇到TBT時缺乏足夠的自保能力。三是我國出口企業缺乏相關的專業人才。國際競爭就是人才的競爭,沒有人才就沒有主動權。這類人才專門負責跟蹤、研究企業可能遇到的國外技術性壁壘并給出有效的應對策略。此類人才的缺失,使企業不能及時了解國際上本產業的生產標準及其變化,當遇到TBT時,則缺乏應對的經驗和能力。
我國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對策
在全球金融危機不斷蔓延和國際經濟危機不斷加深的今天,保護國內市場的技術性貿易措施將會有增無減,國際貿易摩擦將會不斷加劇。為此,無論是我國政府部門,還是行業協會,以及外貿企業都必須共同采取有效措施,成功突破和跨越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限制,促進我國的出口貿易健康持續發展。
政府應盡快完善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管理體制、預通報機制和快速反應機制政府應理順TBT管理體制及認證機制,形成與國際接軌的技術標準體系,加強和完善預警和反應機制,并且幫助企業利用國際規則合法保護自身權益。首先,政府各部門應明確職責,理順TBT的管理體制和認證機制,保證秩序化管理,使各部門能夠有機聯動起來應對TBT。同時,通過國際認證制度,實現我國內部標準體系與國際權威認證機構的互認機制,通過與發達國家建立產品互認、實驗室認可和體系認證體制,來幫助我國企業跨越TBT。其次,要建立健全我國的標準體系。要以與WTO規則、國際慣例和我國科技發展水平相符合為準則,參考國際上的先進標準,對現行行業技術法律法規和標準進行充實,完善我國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尤其要加快涉及產品安全、衛生、健康、環保等法規和標準的制定。推進我國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國際化,提高話語權,以在國際貿易中取得競爭優勢,跨越技術性貿易壁壘。再次,要完善技術性貿易壁壘預警及快速反應機制。通過建立多層次預警體系,加強對國際市場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的監測,完善技術性貿易措施通報、咨詢、評議、預警綜合系統,為企業預防及跨越國外技術壁壘提供服務,以有效應對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最后,政府還要加強對WTO規則的研究及對行業組織和企業的培訓。要深入了解WTO原則及WTO爭端解決機制的運作程序和規則,充分利用《TBT協定》和《SPS協定》的有關規定,對不符合WTO原則的、不合理的技術性貿易限制堅決予以反擊,保障和維護我國合法利益。
行業協會應為出口企業做好服務工作,積極維護出口企業利益。一是要加強市場信息收集與預測。行業協會要密切注視并分析本行業國際技術性貿易措施的發展變化及其演變規律和趨勢,及時調查并分析本行業出口企業遭遇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情況,向政府相關部門和企業提供國內外市場分析報告,為政府決策及企業生產經營決策提供科學依據。要配合政府加強“政府、行業組織、企業”聯動、三位一體的預警機制建設,積極應對防范。二是要積極為企業爭取話語權。作為企業代言人,行業協會要積極協助政府,與其他WTO成員協商解決TBT和SPS爭端,鼓勵和支持企業應對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積極主動參與相關法規和標準的制定,盡快使我國產品質量標準和安全法規與國際接軌,為我國產業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企業應努力減少與國際標準的差距,彌補自身不足,主動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出口企業應努力提高產品質量,達到國際認證標準,加強自律自保意識和能力,更要注重培養專業化人才。首先,要提高出口產品的科技含量。技術差異是技術性貿易壁壘存在的基礎,跨越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最佳途徑是提高產品科技含量。企業要加大研發投入,大力加強研發工作,通過自主開發和合作研發方式來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專利技術,提高出口產品的附加值,加速推進由“中國制造”向“中國創造”的轉變,提升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在提高產品質量和自主研發的同時,企業應積極獲取相關國際質量體系認證、環境管理認證及一些發達國家的權威認證。有條件的企業應及時將成熟的技術和產品制定成標準,逐步推向世界并為各國所公認,成為國際技術標準的制定者。其次,要加強行業自律自保,遵守市場規則和行業規則,主動抵制擾亂出口經營秩序的行為。企業要注意自律,應當根據進口國技術標準和技術規定,嚴格要求自己,做好從生產、包裝到檢驗工作的自檢自查工作,建立一個企業在國際上的良好形象。最后,要掌握國際貿易規則和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新動向。在國際市場競爭中,企業要想持續發展,必須了解國際貿易游戲規則,主動規避和防范風險,學會運用規則保護自己。一旦遭遇TBT和SPS限制,要密切配合政府和行業協會積極應訴,根據國際貿易規則,據理力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競爭中發展壯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