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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容靜文 單位:廣西國際商務職業技術學院
在現有的WTO框架下,對服務原產地的確定主要依賴于GATS相關條文的理解。1994年4月15日簽署的《服務貿易總協定》(英文簡稱GATS)為服務貿易國際化、自由化及法制化奠定了基礎。GATS對服務原產地的界定是以服務提供者的原產地為基礎的,根據GATS第28條(g)(j)(k)(l)(m)(n)的規定: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服務的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這兩種模式下服務的原產地問題便轉化成如何界定另一成員的自然人和法人問題。“另一成員之自然人”是指居住在該成員或任何其它成員境內之該成員自然人,且依該成員之法律系該成員之國民或在該成員有永久居留權者;“另一成員之法人”分兩類:第一類是依該成員之法律所設立或組成,且在該成員或其它成員境內從事實質商業行為者;第二類是以商業存在提供服務者,是指該成員之自然人所擁有或控制者或者由該成員法人所擁有或控制且滿足相應的資本控制標準的。GATS僅僅是框架協議,具體的原產地規則需要由WTO成員通過談判制定。盡管服務發展迅速,但是服務貿易談判速度卻不盡如人意,到目前為止仍未達成統一明確的服務貿易原產地規則。
我國對服務貿易原產地規則的探索和實踐
迄今為止,我國也沒有制定完整的服務貿易原產地規則,只是在區域貿易協定中進行了初步探索和實踐。
中國在區域貿易自由化方面起步較晚。步入21世紀,我國開始了研究、談判和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的進程,積極參與各種形式和機制的區域經濟合作,促進貿易自由化。截止2011年,中國已經簽訂了10個自由貿易協定(中國與東盟、新加坡、巴基斯坦、新西蘭、智利、秘魯、哥斯達黎加,內地與香港、澳門、臺灣)和1個優惠貿易協定《亞太貿易協定》,涉及22個國家和地區,其貿易額約占中國貿易總額的20%。在我國簽訂和實施的11個區域貿易協定(RTAS)中,除了亞太貿易協定外都涉及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內容(見表2)。
CEPA是中國內地與香港、澳門單獨關稅區之間分別簽署的自由貿易協議。其最大的特點是單向優惠,即內地對港澳給予優惠,但不要求港澳給予內地反向優惠。它是目前中國內地第一個全面實施的自由貿易協定,也是開放程度最高的自由貿易協定。CEPA沒有專門的服務原產地規則,只是在《安排》的附件五《關于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中對“服務提供者”進行了專門的界定和相關程序的規定。CEPA對服務原產地的判定方法參照了GATS,通過確定服務提供者的國籍來判定服務的來源地。它將服務提供者分為兩種形式:自然人與法人,其中對自然人服務提供者的資格限制并不多,除了在某些特殊領域如醫療及牙醫服務有特殊要求外(對畢業院校,行醫資質和行醫年限等有具體要求),僅僅規定須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永久性居民。這樣的規定比較GATS對自然人服務提供者要求的“國籍+居住地”的標準要寬松些。CEPA對法人服務提供者采用“注冊地+實質性經營地”標準,并且從業務性質和范圍、經營年限、利得稅、業務場所、雇用員工五個方面規定了符合實質性經營活動的具體標準。在港澳登記的外國公司分公司、辦事處、聯絡處、郵箱公司等,都不屬于港澳服務提供者。這些判定標準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不是港澳法人的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和專門設立的空殼公司對內地服務市場的沖擊。這樣的規定比較GATS對法人服務提供者的要求要嚴格。總體來說,在考慮了內地是否會受到過度開放沖擊而制定的CEPA對服務原產地的規定嚴于GATS,也嚴于之后中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自由貿易協定的規定。因為中國內地在很多敏感服務貿易領域還處于需要保護的階段,如果外國公司在港澳設立公司并且進行所謂的“實質性經營”,即可享受到內地單向提供給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包括市場準入、國民待遇等方面的優惠待遇,將會對中國經濟造成不利影響。可以預見的是,隨著中國服務業競爭能力的提升和服務貿易開放程度的加深,CEPA對服務提供者的標準會進一步放寬。
ECFA是大陸與臺灣簽訂的區域貿易協定,是為推動實現兩岸經濟關系正常化、制度化和自由化作出的特殊經濟合作安排。框架協議確定了未來兩岸經濟合作的基本結構和發展規劃,內容涵蓋了兩岸間的主要經濟活動。由于服務業已經成為全球經濟發展最快的部門,在一國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大陸和臺灣也將服務貿易的市場準入納入框架協議,并通過服務貿易早收計劃在一些部門率先實行市場開放,將區域經濟合作逐步推向深入。ECFA體現了“雙向互惠、共同繁榮”的原則,兩岸承諾循序漸進地開放服務貿易市場。ECFA沒有專門的服務貿易原產地規則,只是為適應服務貿易早期收獲計劃的需要對服務提供者作了規定,并且該規定只適用于以商業存在模式提供服務的服務提供者。與GATS一樣,ECFA也是通過確定服務提供者的國籍來判定服務的來源地。ECFA將服務提供者分為兩種形式:自然人與法人。ECFA對自然人的資格限制并不多,僅僅規定須為持有兩岸任一方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而作為法人的服務提供者,是指根據兩岸任一方相關規定在該方設立的實體,包括任何公司、信托、合伙企業、合資企業、獨資企業或協會(商會)。同時,ECFA從公司所從事的業務性質和范圍、經營年限、繳納稅款、業務場所四個方面規定了符合實質性經營活動的具體標準。這些判定標準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第三方“搭便車”對兩岸服務市場的沖擊。
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自由貿易協定均無服務貿易原產地規則,也沒有像CEPA和ECFA那樣通過專門附件對服務提供者作專門的界定和相關程序的規定,只是在服務貿易協定或者自由貿易協定服務貿易章節中以定義的形式對服務提供者作解釋。具體規定與GATS第28條基本一致,通過確定服務提供者的國籍來判定服務的來源地,服務提供者分為兩種形式:自然人與法人,對自然人國別的認定采用“國籍+居住地”和“永久居留權+居住地”兩種辦法;對法人國別的認定,在一般情況下以“準據法地+實質業務活動地”為依據,對于商業存在模式提供的服務適用資本控制標準。綜上所述,我國對服務貿易原產地規則的研究和實踐還處于探索階段。具體原產地規則的構建,原產地規則在服務貿易中的貿易效應的分析和驗證,如何讓原產地規則在服務貿易領域發揮巨大作用等還有待進一步深入研究。
當今的國際貿易主要在WTO多邊貿易體制和區域貿易協定(RTAS)體制兩種體制下運行,在多邊貿易談判進程受阻的情況下區域經濟一體化迅速發展成為各國貿易政策的重要選擇。我國在服務貿易發展中審時度勢實行兩條腿走路:一方面積極加入WTO,入世十年來,我國全部履行了服務貿易開放的承諾,并以此為契機頒布實施了一些政策法規,大力發展服務貿易;另一方面,我國在RTAS框架下的服務貿易開放也不斷增多,先后與18個國家和地區簽訂了10個包含服務貿易自由化的自由貿易協定。我國服務貿易規模迅速擴大(見表3),2010年我國服務貿易進出口總額達到3624億美元,其中出口1702億美元,進口1922億美元,分別排在第四位和第三位,服務貿易逆差明顯減少。2011年11月28日,商務部正式了《服務貿易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至2015年,服務貿易進出口總額達到6000億美元的目標。
盡管近年來我國服務貿易呈現快速增長趨勢,但我國的服務貿易仍然落后于世界發達國家總體水平。首先從服務貿易在我國對外貿易中的地位看,服務貿易在貿易總額中所占的份額比較小,遠落后于貨物貿易。以2010年為例,服務貿易僅占當年貿易額的10.9%,與世界平均值19%相距甚遠(見表4)。其次從服務貿易結構看,結構單一,現代服務業發展落后,服務貿易競爭力不強。2010年我國傳統服務行業包括旅游和運輸服務占比67.9%,仍占主導地位。我國服務貿易仍以傳統服務部門為主,資本、技術與知識密集型的新興服務產業發展不足(見表5)。綜上所述,中國的服務業和服務貿易與發達國家相比,起步晚、總體水平低,許多行業還處于起步階段。因此,中國服務貿易未來的發展,從外部層面上看,應繼續推進服務貿易自由化改革,積極開展多邊區域服務領域合作。
當前國際服務貿易市場的發展秩序仍然很混亂。國際服務貿易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表現出較為嚴重的不平衡性。少數發達國家在國際服務貿易上具有壟斷優勢,而發展中國家表現為相對劣勢。從服務貿易額看,以2010年為例,世界服務貿易排名前10位的國家和地區中有8個是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在服務貿易中的比重很小(見表4);從服務貿易的結構來看,由于經濟發展水平和發展階段的不同,發達國家的服務出口多集中于附加值高的資本密集型、技術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的服務,如數據處理、金融、電信以及各種專業化服務等,而發展中國家的服務出口則多集中于附加值較低的勞動密集型、自然資源密集型的服務,如工程勞務、旅游等。這種不平衡性導致他們在服務貿易全球化和自由化中獲取的利益不對等。各國產業結構的升級必將推動服務貿易的發展,服務貿易自由化是長期趨勢。在服務貿易中具有競爭優勢的發達國家也在通過WTO和區域性貿易組織積極推動服務貿易自由化。GATS納入WTO規則之后,服務貿易進入了可以預見的、較為公平和透明的發展時期。但GATS僅是一個框架協議,對于市場準入,GATS允許成員國先作出初步承諾,然后再進行減讓談判來循序漸進地推動自由化;對于國民待遇,GATS允許成員國根據自身經濟發展水平選擇承擔國民待遇。可見GATS對于服務貿易的約束有很大彈性,這就為各國進行服務貿易保護留有余地。目前對國際服務貿易的各種壁壘比商品貿易多達2000多種。由于服務貿易保護無法采用關稅手段,只能采用國內政策、法令的改變手段,這使得服務貿易壁壘更具隱蔽性。
服務原產地規則的制定和實施是一個可行的服務貿易保護政策途徑。一方面,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市場經濟體制還在完善過程中,服務市場發育還不完善,服務企業競爭力仍比較弱,服務業發展還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近期難以在世界服務市場上接受全面的自由競爭,只能在適當的貿易保護條件下,逐步開放國內市場。另一方面,由于服務貿易對世界各國經濟重要性的日益提高,使國際服務貿易市場各國的競爭加劇,貿易保護主義盛行。在2001年11月的多哈會議上,服務貿易被納入一攬子談判議程,也制定了時間表,但談判速度不盡人意。應對這一趨勢,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們不能總是一味地保護,而是要加強對策研究,完善服務貿易發展體制,逐步提高我國服務業的國際競爭力。原產地規則作為一項重要的政策工具在貨物貿易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鑒于此,將原產地規則與服務貿易結合起來,也是一個可行的服務貿易保護政策途徑。
另外,中國服務貿易發展的不平衡性很突出,一些服務領域如電影音像、專利權使用和特許、保險、金融、通訊部門等還不成熟(2010年占比僅3.1%),只具有區域競爭優勢而無全球競爭優勢,將其置于區域市場的保護屏障之下,使其暫時避免參與激烈的全球競爭將有利于我國進行戰略調整、迎接日后開放的市場競爭。而對于本國核心或基礎服務部門(如電信、能源、金融、運輸等部門)的保護也是一國發展戰略的需要。所以,另辟蹊徑,合理利用區域貿易合作機制,有側重地促進我國服務貿易不失為一良策。服務貿易的優惠安排是區域貿易協定的核心之一,而服務貿易優惠安排的基礎就是原產地規則問題,它直接決定一國的服務提供者是否具有享受優惠待遇的資格。因此原產地規則是決定貿易優惠安排能否順利實現的一個關鍵。我國應在服務貿易原產地規則的理論研究和實踐中提高自身的競爭力。
各國對服務貿易原產地規則的研究仍處于起步階段,在實踐中對原產地規則的利用也十分有限。隨著RTAS的迅猛發展,原產地規則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制定和實施有加強之勢。我國雖已通過CEPA的先試先行機制以及與其他國家簽署的雙邊自由貿易協定進行了探索和實踐,但有關原產地規則在服務貿易領域的研究還應不斷加深和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