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引人入勝的文章?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社會轉型經濟學論文范文,希望能給你帶來靈感和參考,敬請閱讀。
一、我國經濟社會轉型的基本方向探討
我國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以及1949年建國后的計劃經濟時期,都具有鮮明的集權社會特征。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我國才開始了真正意義上的經濟社會轉型。其中由封閉系統(tǒng)向開放系統(tǒng)轉變,由計劃秩序向自發(fā)秩序轉變,由人治社會向法制社會轉變,是社會轉型的基本方向,上述轉變至今仍在繼續(xù)。
(一)由封閉系統(tǒng)向開放系統(tǒng)轉變
我國封建社會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重農抑商的文化傳統(tǒng),以及妄自尊大的王朝意識,均不支持積極、開放的對外政策。從明朝初期開始,更是采取了極端的閉關鎖國政策,人為割裂了與西方文明的交流。1949-1978年,受意識形態(tài)和世界政治形勢影響,我國與西方國家的交往也極為有限。直到改革開放后,我國才真正開始了由封閉系統(tǒng)向開放系統(tǒng)的自主轉變,無論是社會、經濟還是思想觀念均由單一走向多元,由壟斷走向競爭,并開始認同和接受市場經濟國家的普適性交往規(guī)則。特別是2001年加入世貿組織后,與世界經濟的融合速度進一步加快,在法律法規(guī)、體制機制等方面也作出了一系列重大調整。
(二)由計劃秩序向自發(fā)秩序轉變
支持宗族組織和國家組織合二為一、宗法等級和政治等級完全一致的儒家學說是我國封建社會的官方意識形態(tài),因而封建社會秩序是典型的層級秩序或計劃秩序。1949-1978年,我國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自上而下的計劃和命令成為維持社會秩序的主要力量。同時,在歷史觀上,無論是封建社會的歷史循環(huán)論還是馬克思主義的歷史決定論,均認為人類已經認識了歷史演化規(guī)律,因而支持由權威和精英制定秩序。然而,實踐證明,人類的認知能力極為有限,自上而下的指令和計劃不可能涵蓋復雜的社會需求,建立在規(guī)則基礎上的自發(fā)秩序則更有利于社會進步。因此,從計劃秩序向自發(fā)秩序轉變,也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轉型的一個基本方向。
(三)由人治社會向法制社會轉變
我國封建社會的宗法制度和倫理觀念,使得社會秩序更多依靠儒家學說倡導的仁義禮智信等道德規(guī)范來維持。1949年之后的計劃經濟時期,一切社會、經濟活動均由自上而下的權威部門來安排,政府在社會治理中仍然居于主導地位。由于缺乏獨立、有效的監(jiān)督機制,思想、覺悟、忠誠等與自律相關的品質成為官員選拔的首要依據,因而社會秩序主要依賴人治維持,法律的普適性則難以保證。改革開放后,面對市場經濟的開放性、競爭性和逐利性,人治的弊端日益凸現。隨著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和意識形態(tài)的多樣化,建立法制社會已是勢在必行。而要建立法制社會,就必須消除一切特權,真正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我國經濟社會轉型的必由之路。
二、我國經濟社會改革的重點領域探討
(一)產權制度改革
完整的產權包括財產所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也是市場經濟的基礎。制度經濟學非常重視尊重和保護產權,認為它是將企業(yè)家精神、創(chuàng)造性和競爭性導入建設性方向的基本制度安排。與自由市場經濟國家相比,我國很多領域的產權是不完整的,如農村土地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民并沒有土地所有權和處置權;不動產所有者只擁有地上部分的產權,并不擁有與不動產不可分割的土地所有權;公有制企業(yè)的產權更加模糊,導致預算約束軟化,人機會主義行為盛行。產權不清晰,必然制約自由交易,影響資源合理配置。從長期來看,必須建立能夠使所有者形成明確、穩(wěn)定預期的排他性產權制度,以保證財產安全,激發(fā)企業(yè)家精神,提升公眾的創(chuàng)造熱情。
(二)司法制度改革
獨立的司法系統(tǒng)是保障自由、公平、正義等普適價值的前提,也是建立社會信心的基礎。西方國家通過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和相互制衡,較好地抑制了權力濫用。我國實行議行合一的政治體制,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均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受其監(jiān)督。然而,在管理體制上,由于各級司法機關在人、財、物等多方面均受制于黨委、人大、政府等部門,導致黨政領導干預司法的現象屢見不鮮,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問題突出。同時,人民代表大會也缺乏對司法系統(tǒng)進行監(jiān)督和制衡的有效手段,司法公正缺乏實質性制度保障。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增強司法系統(tǒng)的獨立性,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維護市場交易的公平、公正,已經成為經濟社會改革必須面對的問題。
(三)政治體制改革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國社會經濟結構已經發(fā)生了深刻變化,但政治改革相對滯后,導致社會矛盾不斷激化,已經對經濟的進一步發(fā)展構成制約。今后,隨著利益主體多元化和價值取向多樣化的進一步凸顯,以民主、法制為核心的政治體制改革勢在必行。對此,首先,應進一步加強法制政府建設,規(guī)范政府權力運行,切實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選舉權、監(jiān)督權、參與權、知情權等基本權利,以及人身自由、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宗教自由等基本權益;其次,應切實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確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凌駕于法律之上,真正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法律在社會秩序的形成和維護中發(fā)揮核心作用;最后,建立健全政府決策機制,推進信息公開,實現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
(四)信用體系建設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生產活動通過自上而下的指令和計劃來部署,社會秩序依靠上級部門的權威和下級部門的忠誠維持,微觀主體之間的信用關系無關緊要。然而,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貿易范圍的擴大,必然要求交易活動由人格化交換為主的“熟人社會”向非人格化交換為主的“生人社會”轉變。其中,以個體自主、平等信任、責任自負為核心的信用體系建設至關重要。就當前而言,通過行政體制改革和信息公開提高政府公信力,重塑公共信用體系;通過改革開放和法治建設凸現企業(yè)的市場主體地位,改善企業(yè)信用關系;通過輿論開放和宣傳教育提高公民守信意識,增強公眾誠信關系;建立以穩(wěn)定貨幣為目標的現代金融系統(tǒng)等等,均應作為我國社會轉型期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
(五)競爭環(huán)境建設
在我國,幾十年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使公眾養(yǎng)成了追隨權威、服從管制的習慣,甚至對壟斷、特權、腐敗等不符合競爭精神的行為也已習以為常。然而,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國內、國際市場的融合,競爭將最終成為配置資源的決定力量。對此,在經濟領域,應逐步打破政府對土地、資金、勞動等要素市場的管制,降低競爭性行業(yè)的準入門檻;在文化領域,應營造寬松的創(chuàng)作環(huán)境,通過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培育公眾的質疑和思辨精神;在政治領域,應逐步增加領導干部的競爭性選舉比例,形成能上能下的干部管理體制。從根本上講,建立開放、公平、有效的競爭環(huán)境,首先需要消除人們的特權思想和等級觀念。在此基礎上,通過宣傳教育培育競爭性文化,進而使競爭精神內化為公民的行為規(guī)范,并最終形成保障自由競爭的外在制度。
三、結語
一個國家的政治經濟制度,是歷史文化、宗教信仰、傳統(tǒng)習俗等諸多因素作用下的產物,具有較強的穩(wěn)定性。我國雖然自鴉片戰(zhàn)爭以來受到西方文明沖擊,開啟了東西方文明融合的大門,但受自身文化基因的影響,制度演進過程極為緩慢。然而,面對全球化挑戰(zhàn)和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盡快與世界接軌,建立法制、開放、多元、民主的制度體系已是勢所必然。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均對此提出了明確要求,可望進一步加快我國社會經濟轉型的步伐。
作者:耿海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