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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經濟模型對假冒偽劣產品成因進行分析
1.1高額利潤的驅動是假冒偽劣產品盛行的主要原因
賣者完全了解自己出售的產品質量,并具有確定的供給曲線S。但是,買者并不知道哪些是正品,哪些是次品,哪些是真貨,哪些是假貨,只能根據所買產品的實際質量,在事后確定一條“平均”的需求曲線D1。(注:阿克羅夫在《次品市場:質量,不確定性與市場機制》一文指出,與完全競爭假定不同,現實市場中的產品質量并非已知且價格既定,對交易雙方來說,有關產品質量的信息是不對稱的,是需要傳遞的信息。)面對S與D1確定的市場價格P1,次品具有超額利潤,但正品卻收不回成本,只能退出市場。由于正品退出,市場的“平均”質量下降,需求曲線從D1左移到D2,市場價格移到P2。這時,偽品還有超額利潤,但次品已收不回成本,也只能退出。當正品、次品都退出以后,市場剩下來都是假冒偽劣產品,需求曲線進一步左移到D3,這時便有行無市了。圖2所示,正常商品的平均成本為AC,邊際成本為MC,面對市場價格P1,廠商的收益為0P1BQ″,成本為OCAQ″,虧損為CP1BA;假冒偽劣商品生產者的平均成本為AC′,邊際成本為MC′,廠商的收益為OP1FQ′,成本為OEDQ′,長方形EP1FD為廠商獲得的超額利潤。通過上述比較我們可以看出,假冒偽劣產品生產者的利益驅動來源于高額利潤,而高額利潤則來自于假冒偽劣產品的生產者的生產成本低于正常產品生產者的生產成本,面對既定的市場價格,假冒偽劣商品獲得超額利潤,而正品卻收不回成本,被迫退出市場。
1.2消費者由于炫耀性心理與利益驅動對假冒
偽劣商品產生強烈需求,從而為假冒偽劣產品提供了廣闊的市場一方面,消費者炫耀性消費心理嚴重。有的消費者虛心強,喜歡消費名牌產品,而購買力有限,假冒名牌商品不僅迎合了他們的需求,而且滿足了他們炫耀性消費心理。另一方面有些消費者出于私利購買假冒產品用于它用。此外,還有一些中間商購買偽劣的原材料,生產組裝后上市銷售,通過“購假造假”,獲取暴利。現通過下圖對消費者購假心理進行分析。消費者一般存在著從眾心理與攀比心理,但由于收入水平低下,在嚴格的預算約束下,只能通過購買假冒偽劣商品滿足其炫耀性心理及對高檔品的追求。如圖3所示,消費者購買正品獲得的消費者剩余為圖形a,使用假冒偽劣商品時,獲得的消費者剩余為圖形a+b。其中,圖形b為消費者在使用假冒偽劣商品時獲得的“超額剩余”(指超出消費正品獲得的消費者剩余的部分)。由此可見,消費者只有在能得到更多的剩余時,才可能購買使用假冒商品,否則,消費者就會購買使用正品。
2比照市場失靈的條件,對假冒偽劣產品成因進行分析
傳統經濟學理論把完全競爭模型作為理想模型,因為在這種模型下可以產生最大的經濟的效率,實現資源的最佳配置。完全競爭市場是一種競爭不受任何阻礙和干擾的市場,完全競爭市場必須符合下列特征:第一、市場上有很多的生產者(廠商)和消費者(居民戶)。第二、產品無差別。在完全競爭市場上眾多生產者提供的同一種商品無論質量、銷售條件、包裝都是完全相同的,即提供的是標準化的產品,這些產品之間具有完全的替代性。對消費者來說,無論購買哪一個廠商的產品都是一樣的,購買行為完全隨機。第三、生產要素具有完全的流動性。第四、信息是完全的。所有的生產者和消費者都具有完全充分的知識,完全掌握現在和將來的價格信息,因而不會有任何人以高于市場的價格進行購買,以低于市場的價格進行銷售。以上的四個特點中,缺少任何一個就不是完全競爭市場。然而,由于信息不對稱、外部性等問題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資源配置的效率,導致市場失靈,扭曲了信息傳遞的機制,并引起了所謂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問題。現比照市場失靈的條件,對假冒偽劣商品成因進行分析。
2.1市場失靈的相關概念
由于外部條件或內部原因導致的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能力不足而達不到帕累托最優狀態的現象,被形象地稱為市場失靈。導致市場失靈的原因主要有壟斷、外部性、公共物品和不完全信息。其中:外部性,也稱外在效應或溢出效應,是指一個人或一個企業的活動對其他人或其他企業的外部影響,這種影響并不是在有關各方以價格為基礎的交換中發生的,因此其影響是外在的。公共物品,是具有極端正外部性的特殊產品,也稱公用品或共用品。當公共物品生產出來后,正的外部性非常大,人們只享受外部性帶來的效用就足夠了,以至于沒有人愿意為消費它而付費。由于生產者難以收費或收費成本太高,使得生產成本無法收回,造成市場供應不足。不對稱信息,新古典微觀經濟學關于競爭市場模型的一個基本假定是信息是完全的,所有人知道其他人的經濟特征及各種有關生產的信息。顯然,這個假定不符合現實。現實生活中的市場都是信息不完全的市場,例如消費者不完全清楚要購買的商品的質量,生產者也并不完全清楚市場上究竟需要多少企業產品,也不完全知道可供給它做出最有利選擇的所有生產技術和所能使用的最合算的全部生產要素。信息不對稱可看作是信息不完全中的一種情況,即一些人比另外一些人具有更多的有關經濟信息,例如,工人比雇主更清楚自己的生產能力和工作努力程度,廠商比消費者更了解自己產品的質量。需要說明的是,信息不對稱不僅是指人們常常限于認識能力不可能知道在什么時候,什么地方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什么情況,而且更重要的是指行為主體為充分了解信息花費的成本實在太大,不允許他們去掌握完全的信息。例如,保險公司就難于充分了解參加保險的自行車主是否會謹慎小心地保管自己的車子,除非公司派專人天天跟在每輛投保的自行車后面監視。如果真這樣做,代價實在太大了。這樣,自行車主的行為對保險公司來說必然是一種不完全的或者說不對稱的信息。
2.2假冒偽劣產品的成因分析
2.2.1外部性干擾市場對資源的配置
微觀經濟學講自由競爭的市場機制會使資源配置達到帕累托最優,其實是假定經濟活動不存在“外部性”,即單個經濟活動主體的經濟行為產生的私人收益和私人成本就是社會收益和社會成本。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私人收益和社會收益、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往往是不一致的。一項經濟活動存在外部經濟時,人們從該項活動中得到的私人收益小于社會收益,而存在外部不經濟時,人們從事該項活動所付出的成本又會小于社會成本,在這兩種情況下,自由競爭條件下的資源配置都會偏離帕累托最優。令Vp、Vs和Cp、Cs分別表某人從事某項經濟活動所能獲得的私人利益、社會利益、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再假定存在外部不經濟時,即有Cp<Cs,但又有Cp<Vp<Cs,則此人一定會進行該項活動。這表明資源配置沒有達到帕累托最優,因為從上述兩個不等式中可以得到:(Cs-Cp)>(Vp-Cp),此不等式說明,進行這項活動,社會上其他人受到的損失(Cs-Cp)大于此人得到的好處(Vp-Cp)。從整個社會看得不償失,因此私人活動水平高于社會所要求的最優水平了。打假行為對該行業的廠商而言是一種公共物品,不管廠商是否為之付出成本均可收益,收益的公共性使每個廠商都想“搭便車”而坐享其成。對于從事打假活動的廠商而言,自己付出成本而壯大競爭對手的“外部性”是他們不愿看到的,這種投入-產出的不對稱弱化了他們打擊假冒偽劣的積極性。
2.2.2信息不對稱破壞市場的有效性,導致市場失靈
以舊車市場買賣為例。假定有一批舊車要賣,同時有一批要買這些數量的車的購買者。舊車中有一半是優質車,一半是劣質車。設優質車主索價600元,劣質車主索價300元。再假定買主對優質車愿支付650元,對劣質車愿支付330元。如果信息是完全的,即買主知道哪些車是優質的,哪些是劣質的,則優質車會在600~650元之間成交,劣質車會在300~330元之間成交。但買主事實上無法憑觀察判斷舊車質量。舊車主會隱瞞劣質車的問題,搞以次充好,魚目混珠。買主只知道劣質車優質車的概率,而不知每一輛車究竟是優質車還是劣質車。于是,他們的出價為650×1/2+330×1/2=490(元)。然而這樣一來,優質車就不肯賣,結果買主知道只能買到劣質車,則成交價格只能在300~330之間,從而優質車被逐出市場,市場運轉的有效性被破壞了。再如在保險市場上,如果保險公司和投保客戶雙方的信息不可能充分掌握。拿健康醫療保險來說,哪些人身體好,哪些人身體差,保險公司無法充分了解。結果是身體差的人投保最多。事后保險公司才了解到實際發病率和死亡率大大高于預期的死亡率和發病率。這迫使保險公司按“最壞情況”的估計來制訂保險費率,但這樣會使費率上升。費率上升會使身體好的人不愿參加保險。盡管他們有獲得保障的需求,但市場無法給他們提供保險。保險市場的有效性被破壞了。由此可見,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高質量與低質量產品之間存在著負外部效應,即由于假冒偽劣產品的存在,買方對平均質量的商品愿意支付的價格降低,從而使試圖出售高質量商品的賣方受損,最終市場只能選擇低價的劣質品。這種非對稱信息的外部性是市場失靈的原因,更造成了假冒偽劣現象的愈演愈烈。
3假冒偽劣產品的防治對策
3.1加大對造假售劣者的處罰力度,提高其違規成本
目前,我國法律對制假售劣分子的違規行為處罰太輕,致使其違規行為的預期收益遠遠大于預期成本,應加大懲罰力度。我國現行的《產品質量法》規定,對造假者的懲罰根據假冒偽劣產品銷售額及其所得利潤多少進行罰款量刑,這項條款對從不設立正規賬冊的違規者而言大大降低了其威懾力。因此,廠商的違規行為一旦被查處,處罰的力度應足以遏制其再次違規的動機,提高違規成本;原《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3條規定,對冒充注冊商標行為,根據情況處2000元以下罰款,但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者,其牟利卻遠遠超過2000元。而在法國,對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人以走私罪論處,情節嚴重的,處以100萬法郎的罰款和2年監禁。懲罰力度的加大,可提高假冒偽劣商品制售者的風險損失,起到有效的打擊作用。
3.2以政府為主導,企業、消費者共同參與,形成良好的打擊假冒偽劣產品的社會氛圍
首先,由于打假的公共物品的性質,廠商之間、廠商與消費者之間存在著“外部性”、“搭便車”以及成本收益不對稱的問題,加之地方保護主義不同程度地存在,所以打假這一公共物品主要應由政府、企業和消費者應密切配合,形成良好的打擊假冒偽劣產品的社會氛圍。其次,應將假冒偽劣商品的治理作為考核地方官員政績重要內容。定期對各地打假治劣行動進行檢查,實行一票否決制,即打假治劣工作不達標,職務不得晉升,并限制整頓。一旦假冒偽劣商品的泛濫超過“預警”指標(可以用消費者的投訴數量等表示),就對官員“亮紅燈”,促其出于自身利益考慮,重視打假工作,從而保證治假行動逐級得到貫徹。同時,在此基礎上,應當建立一套具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獎懲制度,對官員形成一種激勵約束機制,促其打假。這也是治理官員打假不力的最根本的制度保證。再次,應該看到假冒偽劣產品不僅在短期內存在,在長期內也可能存在,所以要求工商執法部門應當加強打假行為的持續性。
3.3提高維權意識,實施制度創新
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消費者和企業的維權意識。一方面由于消費者維權意識薄弱,水平低,相當多的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不強,結果給侵權者留下可乘之機。另一方面,某些企業被侵權后,主動維權和自我保護意識不夠強。認為對不法侵權行為的訴訟程序復雜、成本高、舉證難。即使打假成功,也得不到應有賠償。因此,舉報維權不力,不能積極主動看報案、提供案件線索,不能協助配合執法機關有針對地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行為。實施制度創新,鼓勵各經濟主體積極參與打假。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打假治劣行動一直以政府推動、執法部門參與為主,其他經濟主體參與意識不強。所以,在制度創新上應該圍繞著設計激勵機制、促使打假主體多元化這一主題進行,例如“打假公司”的合法成立。“打假公司”雖然追求自身利潤最大化,但客觀上起到了打假效果,具有良好的社會效益,應該得到社會的鼓勵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