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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共享單車使用價格低、支付方式新穎、用戶反饋良好,一經推出就贏得廣大消費者,卷起自行車騎行的熱潮。當前,各種顏色的共享單車擺放在各大城市路邊,共享單車已是四處可見,由此帶來單車亂停亂放、單車遭“肆意破壞”,共享單車成“馬路殺手”、“共享”單車變“私享”單車等亂象。文章從共享單車的準公共產品的屬性為出發點,從法經學的視角可解釋共享單車亂象的產生的原因。
關鍵詞:法經濟學分析;準公共產品;公地悲劇;搭便車
一、問題的提出
共享單車是一種自行車分期租賃模式,企業在人口密集、人流量大區域提供自行車共享服務。2016年年底以后,既方便又實惠,擁有良好的用戶體驗的共享單車征服了眾多消費者,在國內掀起了以騎自行車為樂趣的潮流。城市大街小巷,一夜之間,排放著各種顏色的共享自行車,共享單車呈現“泛濫”的勢頭。由于自行車企業的經營和維護不足,自行車管理混亂,引發許多社會問題:一是自行車的用戶“騎得開心,停得隨意”的問題突出。共享單車或扎堆或零星在道路被放置。其次,破壞自行車現象嚴重,產生眾多不文明現象。由于使用掃碼騎車方式,所以車上刻著二維代碼,但現在的自行車二維碼的破壞現象非常嚴重。部分有車牌的共享自行車的車牌被拆掉,車牌變成了“白板”。零部件被拆解的數不勝數。為了自己的利益和占有欲甚至純粹是為了破壞,不僅其他市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也對共享經濟發展造成阻礙。三是危害公共安全,導致交通混亂。部分共享單車使用者,無視紅燈,隨心所欲地過馬路,逆行。在很多情況下,父母把孩子放在橫桿或車前的籃子上。共享單車屬于自行車,騎行者在用車的期間在機動車道橫行、無視紅燈,擾亂公共交通秩序,影響道路安全,極易引發交通事故。第四,“共享”單車成為“專車”。自行車的鎖被破壞了,被個人安裝的鎖鎖著。很多人沒有意識到破壞共享單車是違法行為。
二、共享自行車的定義和性質
(一)準公共物品的概念
公共產品意味著每個消費該產品的人不會導致其他人減少該產品的消費;相應的,私人產品是消費者不能再消費的產品。事實上,現實世界中有很多準公共產品。所謂準公共物品,是指具有產品特征同時具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產品的屬性。與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公共產品不同,準公共產品是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之間非競爭性和非專有性的公共產品。私人產品和純公共產品之間的準公共產品范圍很廣。它的一些屬性已經改變了純粹的公共產品。一類準公共物品的使用和消費僅限于一定的地理區域,利益有限,如地方公共物品(不一定是排他性的);準公共物品是公共的或共享的,由一個人使用不能排除他人的使用。但是,消費者可能會為了個人利益而競爭。由于公共性質,使用物品時可能出現“過度占有”和“過度使用”的問題。另一類準公共物品具有明顯的排他性,因為“高峰”消費的存在,往往要停過付費,才能消費。
(二)共享自行車的性質
通過公共產品概念的引入,我們將明確共享自行車的性質。首先,共享自行車的所有權是明確的,即共享自行車公司擁有自己的自行車的所有權。另外,共享單車的設計是不能載人,這意味著當一個人租一輛自行車時,其他人不能同時使用這輛自行車。因此,共享自行車是非常獨特的———不像純粹的公共產品。其次,共享自行車最重要的特點就是通過互聯網和手機支付平臺使用,方便實惠。同時,為了提高經濟效益,我們要求每個人都有權享受便利的自行車出行,一定數量的自行車的消費者不會相互沖突。因此,共享自行車不像專有產品,不具有完全的競爭性。綜上所述,共享自行車既不是純粹的公共產品,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私人產品。這是兩者之間的準公共產品。然而,與傳統的準公共產品相比,共享自行車是獨一無二的。其特點如下:產權清晰。這是與其他準公共產品不同的共享自行車最明顯的特征。準公共產品就是中間產品一種:產權可以部分清晰;準公共產品由于排他性是產權的本質特征,使得效益或損害的結果可以內在化,外化可以內在化,所以其本質屬性是“部分產權”而不是“完全產權”。有了適當的產權制度,幾乎可以使用產品可以有效地排他性。社會福利性。公益的目標是把純公共產品變成準公共產品的決定性因素。與其他公共交通領域的出租車、出租自行車,甚至是網約車相比。共享自行車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公益性。共享自行車的公益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共用自行車彌補了公共交通的不便,解決了人們出行的“最后一公里”。另一方面,共享單車使用價格相對較低,以滿足公眾的出行需求,公益是顯而易見的。完全市場驅動性。由于所有共享自行車都是由共享自行車公司投放市場的,自行車企業之間存在競爭,缺乏政府干預,導致對自行車共享供給需求缺乏整體調控。這種情況的后果之一是消費者的對自行車質量和數量需求不平等。一方面,消費不平等導致消費者消費需求低于公共產品供給,這意味著準公共產品的目標難以實現;另一方面也是過度消費,也就是說一些消費者過度占有公共產品,造成消費者過度擁擠,爭奪甚至暴力占用的問題,導致資源浪費和效率低下。
三、共享單車亂象法律經濟學解讀
(一)共享經濟性質而引起的問題
1.“公地悲劇”現象的重演可以隨時隨地停放的特點導致了共享單車位置的不平等,如地鐵入口處的自行車共享和公交車站停車較多,而其他地方的共享單車寥寥無幾。隨著用戶的使用需求和頻度增加,用戶在需要使用共享單車而去尋找共享單車更加相對困難,花費的時間變長,忍受更加擁擠的人行通道,以上種種增加了用戶的額外成本。因此,為了方便和便利,人們減少自身在需要使用而尋找單車的時間成本,避免他人騎自行車,就并作出將單車自己控制之下的選擇,認為的賦予單車排他性。其中表現為選擇破壞單車上的二維碼和編號,拆卸座椅、加上私人鎖等,他們動機是讓車輛處于自己的支配下,限制他人的使用。2.“搭便車”行為普遍存在在共享自行車的使用過程中,搭便車不可避免地會發生。雖然共享自行車的特點是屬性產權明晰,作為準公共物品,它的性質決定了它們缺乏強大的排他性。共享單車在設計制造的過程中就意圖使用者只需掃描自行車上的二維碼就可以支付一定的費用,方便省力,節約成本或自行技術限制,自動或手動打開密碼鎖就可以騎車了,這個辦法可以讓很多人利用,已經通過非法手段,損壞共享單車鎖,實現了無障礙使用,甚至私有的現象。
(二)共享單車外部無監管引發的問題
1.政府職能監管缺失共享單車的公益性質決定了其納入公法的調整范圍,即需要政府和其他公共機構干預其行為,予以規范和調控,以免造成“市場失靈”。實際情況是政府對自行車亂象現象沒有做出回應,應該履行的監督職責不存在。數以萬計的共享自行車已投放在城市。事實上,在城市道路上,原本禁止停放的地區目前已經被很多共享單車占據位置。從合法行政的角度看,政府需要兩個方面作出選擇:一是嚴格執法,清除停放在禁區內的共享單車,給予自行車使用者或共享單車公司行政處罰;二是修改現行的法律法規,重新規劃更多空間容納的共享單車。然而,許多地方政府無法及時面對新事物,無法自行解決共享單車亂象問題。由于共享單車的所有權屬于共享單車公司,這一點是沒有爭議的。每位用戶必須以實名注冊,并同意與共享單車經營者之間的服務協議。分析其中法律關系,使用者和經營公司形成了合同關系,這是由私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在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用戶不遵守服務協議和違法使用共享單車是普遍的,共享單車經營公司可以基于服務協議和法律要求使用者承擔違約責任。然而,違約、違規頻繁,面對普遍存在的違約方,共享單車經營公司人員不足,追究違約方責任顯得無能為力。這反過來又促成了人們隨意破壞自行車。2.違法成本太低逐利是人類的本能。從經濟的角度來看,一切都是以利益為動力的,而做任何事情都會有成本,一個是自然成本,比如花時間和精力,另一個是法律成本,也就是依法懲治違法行為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法律成本有三個方面,分別是立法成本,執法成本和守法成本。違法成本是指由法律制裁和社會保障費用組成的不遵守法律的成本。面對法律,大多數人的邏輯是:當守法獲得的利益不高于違法的代價時,遵守法律是對的,人們傾向于選擇遵守法律;當守法獲得利益大于非法經濟成本時,遵守法律是不符合效益最大化的,此時法律難以被尊重,行為人傾向于鋌而走險。首先,從應受懲罰的程度來看,公共權力的介入對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了嚴厲的處罰,客觀上增加了違法成本;但同時又有大量的輕微犯罪行為,共享單車公司和公共權力不能有效地監督處罰。毫無疑問,放任自流的罪犯比懲罰嚴重違法者的后果還要嚴重。其次,從違法活動的被發現的可能性看,共享單車公司受限于技術和人力,不可能及時發現和制止共享單車被破壞。但是,僅僅依靠公共秩序管理部門,時間和經濟成本將顯著增加。現實中,違法現象多是媒體曝光才引起重視。通過與許多違法現象相比,此類違法行為被揭發的概率還處于低水平,間接增加了不法分子的機會。第三,從社會制裁的效果看,主要是通過輿論的道德譴責實現。當前,這方面做得很理想,因為自行車的共享和共同性普遍被公眾所接受。廣大市民已經接受了像保護公共財產一樣關心共享自行車的想法。也有很多熱心的人主動對不文明的使用共享單車現象予以批判,主流傳統媒體和新興自傳媒的宣傳引導,激發了對共享單車使用的思考,另一方面出于某種心理,公眾違法成本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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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焓 余帥 單位:長江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