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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私募股權基金(PE)行業在我國快速發展。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統計數據,截至2019年12月底,存續登記的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14882家,存續備案的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36468只,基金規模9.74萬億元。我國的私募股權基金主要有三種組織形式:契約制、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主要以IPO和上市公司并購為目標退出方式,契約制容易產生股權權屬不清晰的問題,可能影響被投企業的上市,因此私募股權基金較少采用契約制,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主要在二級市場上操作,較多采用契約制。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存在企業所得稅,可能出現雙重稅負問題,同時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較多法律約束,限制了基金管理人的運作空間,因此私募股權基金也較少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是最為常見的私募股權基金組織形式。它權屬較為清晰,治理機制靈活,且為所得稅透明實體,可以滿足多方面的需要。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組成,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在私募股權基金中,基金管理人通常由普通合伙人擔任,出資份額通常較小,投資者通常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參與。因此,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普遍存在(控制)權力與出資份額不匹配的特點。這就給有限合伙制企業私募股權基金準確適用合并報表相關會計準則制造了困難。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和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均對合并報表范圍提供了定性的判斷標準。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以控制為基礎確定。所謂控制是指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并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為準確判斷哪個主體(如有)應該合并有限合伙企業會計報表,正確適用企業會計準則,可以重點考慮如下四個問題:(1)確認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是否為結構化主體;(2)區分普通合伙人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人;(3)判定有限合伙人能否對合伙企業進行控制;(4)對可變回報量級的特別考慮。
一、確認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是否為結構化主體
結構化主體是指在確定主體控制方時沒有將表決權或類似權利作為決定因素而設計的主體。通常情況下,結構化主體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表決權或類似權利僅與行政性管理事務相關,且具備如下特征:(1)業務活動范圍受限;(2)有具體明確的目的;(3)股本(如有)不足以支撐其業務活動,必須依靠其他次級財務支持;(4)通過向投資者發行不同等級的證券(如分級產品)等金融工具進行融資,不同等級的證券,信用風險及其他風險的集中程度也不同。具備如下特征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很可能就是結構化主體:(1)合伙協議約定了投資標的。合伙協議約定了投資標的,通常意味著合伙企業的主要相關活動已經由合伙協議提前約定,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僅擁有程序上的權力,普通合伙人僅承擔行政性的管理權限。(2)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了分級。如果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了分級,盡管次級權益持有人持有權益比重較低,但很可能已經承擔了合伙企業絕大部分投資風險。(3)部分合伙人或者其關聯方對其他合伙人承擔差額補足義務。如果存在合伙人或者其關聯方對其他合伙人承擔差額補足義務,幾乎等同于該合伙人在進行債務融資,而債權人一般情況下是沒有控制權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提出結構化主體的概念,是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具體運用,主要為了解決濫用特殊目的實體(SPE)等會計問題。對于結構化主體而言,形式上的權力或者較少的權益份額并不是判斷并表范圍的決定性因素。如果有限合伙企業被判定為結構化主體,那么次級權益持有人和對其他合伙人承擔差額補足義務的合伙人(通常即為次級權益持有人或者其關聯方)通常應當對合伙企業進行并表。這符合合并報表范圍的判定標準。在此種情形下,控制三要素體現為:(1)權力,合伙人通過合伙協議約定投資標的,行使了合伙企業相關活動的權力;(2)可變回報,合伙企業較大份額的次級權益或者差額補足義務,很可能等同于承擔了合伙企業大部分投資風險和可變回報;(3)權力影響可變回報,投資標的選擇和退出會極大影響次級權益持有者的可變回報。
二、區分普通合伙人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人
如果有限合伙企業被判定為非結構化主體,通常情況下普通合伙人擁有對合伙企業的決策權,普通合伙人應當明確其自身是以主要責任人還是人的身份行使決策權。投資方將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決策權委托給人的,應當將該決策權視為自身直接持有。人僅代表主要責任人行使決策權,不控制被投資方。《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應用指南(2014)在分析決策方是主要責任人或人時,將決策者因持有被投資方的其他利益而承擔可變回報的風險一并予以考慮,同時,在該應用指南示例中,資產管理人因享有的資產管理計劃可變回報不足而被認定為人,繼而不享有合并報表意義上的控制。也就是說,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資產管理人可能僅因為持有資產管理計劃的份額不同而被認定為主要責任人(持有份額較大)或者人(持有份額較小)。從這個角度上講,合并報表意義上的人關系與民法上的委托關系并不完全一致。人概念來自于民法,資產管理人受投資者之托管理資產,自然是民法上的人或者受托人,無論其持有該資產管理計劃的比例大小。但如果資產管理人持有資產管理計劃份額較大,且其決策具備獨立性,那么該民法上的人將不再是合并報表意義上的人,而成為了主要責任人。應用指南示例基于持有份額大小對主要責任人和人進行區分,雖然不影響并表結論,但卻增加了分析的難度。為了減少這種困難,在區分主要責任人和人時,可以進一步縮小人的范圍,將其限制在無法獨立決策上,即事實上僅能依據委托人(主要責任人)的意志和指令行事,用通俗的話說,資產管理計劃只是一個通道。這種標準下的人較應用指南示例所示的人范圍要小,邊界也更為清晰,但卻不會影響并表的結論。資產管理人即便被認定為主要責任人,并表仍需要滿足可變回報量級的要求。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中,如果存在如下情形之一,則普通合伙人通常為人:(1)合伙協議或者相關文件中約定,有限合伙人擁有實質性罷免權并能無理由罷免普通合伙人;(2)普通合伙人在決策前需要征求有限合伙人意見;(3)合伙企業的投資決策機構大多數成員由有限合伙人指派。普通合伙人是人時,普通合伙人不享有對合伙企業的控制,不應合并合伙企業報表。
三、判定有限合伙人能否對合伙企業進行控制
如果有限合伙企業被判定為非結構化主體,普通合伙人只是人,那么有限合伙人能否取得對合伙企業的控制仍應當根據控制三要素原則進行判斷。一般而言,由于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故無法取得對合伙企業的控制。但在如下情況下,有限合伙人可能滿足控制三要素原則,從而取得對合伙企業的控制:(1)合伙協議已約定好非常局限的投資范圍或者投資標的,普通合伙人決策只具有程序上的意義,或者該有限合伙人可以實質性罷免普通合伙人,或者普通合伙人決策前需征求該有限合伙人意見,或者合伙企業的投資決策機構由該有限合伙人委派大多數成員;(2)該有限合伙人持有合伙企業的份額較大;(3)合伙企業的投資范圍和投資標的會影響該有限合伙人的可變回報。
四、對可變回報量級的特別考慮
在結構化主體的情形下,特別是存在差額補足義務的情形下,合伙人持有的次級權益份額量級通常不是重點考慮的因素。在合并報表上,優先級份額通常會以金融負債的形式予以確認。在非結構化主體的情形下,合伙人持有基金份額原則上決定了其可變回報量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未對可變回報量級進行定量要求。在實踐中,在滿足控制的其他要求的前提下,一般要求可變回報量級不低于20-30%。合并財務報表的目的是反映企業集團整體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可變回報量級確定過高可能導致企業可以控制的資源不能獲得全面反映,可變回報量級確定過低可能導致凈利潤和凈資產等重要財務指標在集團合并口徑和歸屬母公司股東口徑之間存在較大差異。同時,合并利潤表中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等科目只有合并口徑數據,未列示歸屬母公司股東的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因此,可變回報量級過低會降低會計報表的相關性,投資者將難以得知企業資產和營業收入等主要來自于全資子公司或者持股較少的并表子公司(報表附注會披露部分數據),而這個差異會影響投資決策。據筆者統計(數據來源于wind),在我國境內上市公司中,345家上市公司2018年底企業集團合并凈資產與歸屬母公司股東凈資產之差超過歸母凈資產的20%;253家上市公司2018年度企業集團合并凈利潤與歸屬母公司股東凈利潤之差超過歸母凈利潤的50%。這些上市公司會計報表相關性就會受到嚴重影響。因此,在確定合并報表范圍時還應特別重視可變回報的量級要求,避免影響合并財務報表的相關性。
作者:劉友余 單位:天津裕豐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