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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特許經營作為一種較為新型的企業與政府的合作形式,在我國能源領域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就燃氣行業而言,特許經營權不僅是一把打開市場獲取利益的金鑰匙,同時也是利益紛爭的源頭。在實務中,因燃氣特許經營權引發的糾紛日漸多發,面對這些復雜的案件糾紛,當前的解決機制仍存在諸多不足,無論是協商、仲裁還是訴訟等解決機制都須不斷完善。充分認識燃氣特許經營權糾紛、完善特許經營權糾紛的解決機制是社會發展的必由之路。
[關鍵詞]特許經營權;法律糾紛;解決機制
1.1城鎮燃氣特許經營權糾紛的含義
城鎮燃氣企業是燃氣下游市場的主力軍,對其而言最重要的就是擁有燃氣特許經營權。燃氣特許經營權是政府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機制擇優選擇城鎮燃氣企業,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并就特許經營范圍進行約定,授予該企業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經營燃氣事業或者提供燃氣服務的一種權力。燃氣企業擁有特許經營權,就會在某區域內形成近乎壟斷的、排他的燃氣經營權力,問題也就隨之而來,如政府與燃氣企業之間就特許經營協議產生矛盾與沖突,各個燃氣企業為了爭奪特許經營權進而獲得市場利益而引發的糾紛等。尤其是近年來,隨著我國燃氣市場的不斷發展,燃氣在優化能源結構、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同時燃氣特許經營糾紛數量不斷增加,矛盾不斷激化。因此,認識與化解燃氣特許經營權糾紛變得尤為重要。
1.2燃氣特許經營權糾紛產生的原因
目前,在城鎮燃氣行業中,因特許經營權問題而產生的糾紛日益增多。總體而言,引起糾紛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兩個方面。其一,就政府機關與燃氣企業之間的糾紛而言,在雙方的合作過程中,政府處于較為強勢的一方,糾紛往往是由于政府方面的一些行政行為引起或間接導致的,糾紛中涉及一些文件,經常會出現沖突及無效的情況等,例如政府將某一地區的燃氣特許經營權重復授予多家企業,燃氣公司與政府部門就特許經營權的權屬與范圍約定不明,個別政府機關的不當作為,都極易引起雙方之間的糾紛。其二,對于各燃氣企業而言,特許經營權是一把打開市場的金鑰匙,為了獲得更多的市場利益,自然會引發激烈的競爭糾紛。某些燃氣企業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無視特許經營權已經被授予其他企業的事實,侵犯該企業的特許經營權;再加上獲得特許經營權的燃氣企業不作為,嚴重損害其他關聯企業的合法權益等。
1.3燃氣特許經營權糾紛的特征
其一,特許經營權糾紛的事實關系是比較復雜的,例如在糾紛中,會涉及各類文件,尤其是政府文件,經常會出現沖突、無效的情況,給糾紛的解決增加難度。其二,特許經營權糾紛的法律關系是比較復雜的,其中會涉及合同關系、侵權關系、行政許可關系等相互交叉的法律關系,形成了錯綜復雜的局面,亦給糾紛解決增加了難度。其三,特許經營權糾紛的解決依賴于對法律與燃氣行業二者知識的結合,但在實踐中具備這兩方面素質的人員較少。
2解決機制研究
在實踐中,因燃氣特許經營權引發的糾紛日漸增多,既有燃氣企業與政府機關之間的糾紛,也有各個燃氣企業的利益之爭。燃氣特許經營權糾紛涉及的關系錯綜復雜,而且其中還涉及燃氣這一項民生工程,但是對于特許經營權糾紛的解決在實務中卻較為棘手。當前,在我國燃氣行業,關于特許經營權糾紛的解決機制,多數以協商與訴訟為主,文章重點討論協商與訴訟這兩種糾紛解決機制。
2.1協商和解
目前,實務中的燃氣特許經營權糾紛的解決主要依賴于雙方協商,通過協商達成和解。協商和解一方面有利于節省社會資源,另一方面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同時促進利益雙方的糾紛解決,為未來的特許經營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礎。在我國,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對于燃氣特許經營權糾紛多數采取協商和解的方式,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和解協議,具有約束雙方的性質。但是,和解的過程與結果不受法律的嚴格制約,且調解協議也無強制執行力。
2.2訴訟救濟
訴訟是解決糾紛、維護當事人,尤其是燃氣企業合法權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對于特許經營權糾紛的訴訟救濟途徑的選擇,一般是基于案件的標的額大小、案件結果的影響程度等,需要燃氣企業根據不同情況選擇不同的救濟途徑。在當前的法律框架內,主要有以下兩種訴訟類型,即民事侵權賠償之訴與行政訴訟,其中行政訴訟包含行政違約之訴和行政復議之訴。其一是民事侵權賠償之訴,一般解決不同燃氣企業間的糾紛,對于被侵權的燃氣企業來說,選擇該種方式無疑是最為有效的方式。對于雙方燃氣企業,法院秉持著公正的處理態度,合理對待特許經營權糾紛,最大限度地維護被侵權燃氣企業的合法權利,有效化解矛盾。其二是選擇行政之訴,一般解決燃氣企業與政府之間的矛盾糾紛,即被侵權的燃氣企業直接對地方政府提起行政違約之訴或是行政復議訴訟。一方面,行政訴訟在諸多的解決機制中是較為公正的解決方式,能夠保證政府方面依法行政,約束政府行政權利,從而便捷地實現燃氣企業的正當訴求。但是,另一方面,直接以政府為被告不利于被侵權燃氣企業在當地的發展,且在行政訴訟中,法官有很大空間的自由裁量權。總體而言,通過司法判例來看,針對不同的燃氣特許經營權糾紛,燃氣企業在解決特許經營權糾紛途徑時,需要充分考慮到案件的基本情況,并在此基礎之上選擇最優的司法救濟路徑。在既定的司法救濟路徑實施過程中,燃氣企業仍然需要根據庭審的具體情況來采取最優的訴訟應對措施,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以實現自身利益與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2.3其他
對于燃氣特許經營權糾紛而言,還有一些其他的解決機制,如提起仲裁、提起行政復議等方式。但是,在實踐中,提起仲裁解決糾紛的方式相對較少;提起行政復議也大多失敗,不利于燃氣企業自身權利的維護。
2.4小結
目前,對于燃氣特許經營權糾紛,主要的糾紛解決渠道是和解與訴訟這兩種方式。其中,絕大多數糾紛以調解方式解決,少數糾紛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缺少社會救濟。這也是由政府部門與燃氣企業、中小型燃氣企業與大型燃氣企業雙方不平等的社會地位所決定的,由于燃氣行業的特殊性,處于強勢地位的一方一直占據著有利形勢。這種特殊的行業現狀決定了糾紛解決機制的選擇。其實,不僅是在燃氣領域,在其他領域,對于特許經營權糾紛的解決機制也并不完善,在實踐中仍存在許多的問題,仍需進行進一步的探索與完善,以謀求最佳的解決方式,化解特許經營過程中出現的矛盾與糾紛,從而促進燃氣這項民生工程的完善,推動PPP模式的進一步發展。
3完善燃氣特許經營糾紛解決的相關措施
特許經營模式是燃氣企業與政府機關的一種合作模式,存在著公共利益與企業利益的交叉與對抗。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專門針對特許經營權的法律規范除《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之外,還有《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及《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等規范。此外,地方也有不同的管理規范,但這些規范的效力層級較低,各地規定內容也較為多樣化。對于燃氣特許經營權糾紛的解決機制的規定不完善,缺乏針對性與系統性的解決機制。在當前的法律實踐中主要以協商與訴訟為主,其他的糾紛解決機制用之甚少,如調解與仲裁的糾紛解決方式在實踐中較為少見。因此,十分有必要以現行法律規范為依據,建立一套體系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從制度層面上完善燃氣特許經營權,在雙方的糾紛解決中對各方利益進行平衡,促進我國燃氣公共服務市場的發展,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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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原明慧 單位:北方工業大學文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