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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循環經濟就是把循環經濟理念應用于農業系統,在農業生產過程和農產品生命周期中減少資源、物質的投入量,減少廢棄物的產生排放量,實現農業經濟和生態環境效益的雙贏。包括以下幾方面:農業循環經濟是遵循生態規律,涉及到企業(或農戶)清潔生產、農業資源循環利用、生態農業、綠色消費等一切有利于農業環境發展的循環經濟系統,努力尋求農業與生態環境的和諧發展,其本質也是生態經濟;農業循環經濟是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以節約農業資源和“資源-產品-再生資源”的再生閉路循環利用為特征,以低消耗、低污染、高利用為目標,從而實現農業經濟和生態環境雙贏的經濟形態;農業循環經濟必須依托現代高科技成果和手段,以現代科技為支撐。
2農業循環經濟障礙性因素分析
從根本上解決農業經濟發展問題、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必須大力發展農業循環經濟,同時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當前我國農業循環經濟發展存在諸多的障礙性因素,筆者將這些因素總結為:內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兩方面。內部因素指的是:與農民家庭經濟、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等農業內部相關聯的障礙性因素,它一般表現為:農業生產規模較小、管理水平低下、組織化程度低、生產成本提高等。外部因素指的是:與農業科技支撐、政策環境、市場環境、利益機制等農業外部相關聯的障礙性因素。
2.1內部因素
2.1.1農業資源嚴重不足
農業資源不足既是要求我們大力發展農業循環經濟原因所在,同時又是制約農業循環經濟快速發展的障礙性因素。我國農業耕地面積從1996年到“十五”期末平均每年減少1425萬畝。目前,全國用于糧食生產的耕地只有15.6億畝到16億畝,已經低于專家們公認的18億畝耕地面積警戒線,人均水平只占世界平均水平的1/3,目前耕地還在不斷的減少,人口還在不斷增加的趨勢[1]。據預測,到2020年,我國耕地缺口將達到1億畝以上。
2.1.2農業規模化水平低
農業循環經濟是循環經濟在農業部門的具體表現。運用循環農業技術降低生產成本有嚴格的前提條件,它對農業經營規模有較高要求。我國有2.49億農戶,戶均耕地7.3畝,只相當于美國的1/400;因為分配承包地要肥瘦搭配,遠近結合,每戶耕地又被分成若干塊[2]。我國農村土地的產權制度不明晰,農戶規模較小,決定了循環利用的成本太高,經營分散不利于循環型農業技術的實施,無法發揮循環利用的規模效應。在現有農業經營模式下,規模化水平低的特點阻礙循環型農業技術的推廣應用,不利于降低生產成本。
2.1.3農業經營者的素質低
農業經營者是農業循環經濟的主體,經營者的素質是影響循環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一般地說,必須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農民才能勝任發展農業循化經濟的需要。可是,我國的農業經營者的素質在一段時期內還不能達到要求。據全國農業普查辦公室的調查統計,我國純農業戶勞動力文化程度較低,受教育年限僅為6.23年,文盲、半文盲所占比重高達14.8%。而且,在我國農村勞動力中,受過短期職業培訓的占20%,接受過初級職業教育培訓的占3.4%,接受過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的占0.13%,而沒有接受過技術培訓的竟高達76.4%[3]。在以技術含量高為特點的農業循環經濟發展中,經營主體的低水平將會成為極大地制約因素。
2.1.4組織化程度不高
農業循環經濟要求農民有較高的組織程度,以應付自然和市場的雙重風險,而我國農民處于一種分散、無序的狀態,這與循環經濟發展要求極不相適應。經驗表明農業合作社是農業循環經濟發展的有益的組織形式,家庭經營可通過合作社加入到農業循環經濟體系之中[4]。高度的組織化有利于循環經濟技術的傳播和認同,有利于減少交易成本。目前,我國農村中農業組織化程度較低,不利于新的技術的傳播和運用。
2.2外部因素
2.2.1農業科技支撐體系不完善
農業循環經濟要求農業生產的投入端盡可能少的輸入自然資源;遵循產品的再使用原則,以及盡可能延長產品的使用周期;按照廢棄物的再循環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少廢棄物的排放,實現資源的再循環。同時盡可能地利用可循環再生資源代替不可再生資源,如太陽能、風能、和農家肥等。盡可能的利用高科技,以知識投入替代物質投入。物質要素的投入在農業循環經濟發展中實際上被弱化,而高新技術作用不斷的被強化,這就需要完善的科技推廣應用體系作為循環經濟發展的強大支撐。目前,我國農業科技支撐體系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農業循環經濟的發展。
2.2.2政府財政支持不足
我國特殊國情決定了農業循環經濟的發展屬于財政投資的重要范圍,一般而言,財政投資主要是公共品領域,農業作為一個產業不是公共物品,但是事實上,農業為工業發展積累資本,又擔負著生態、環保的重要任務,使得農業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公共品的性質。資金是農業循環經濟發展中不可缺少的“血液”,尤其是在發展前期,必須有較大的資金投入和基礎設施建設,才能滿足農業循化經濟的最低成本的要求。但我國農業發展循環經濟較之工業最大的弱勢是循環經濟的實施者和收益者都是資金缺乏、信息閉塞、技術落后的農戶個體,不僅投資基礎薄弱,而且難以滿足中長期發展對大量資金的需求。目前國家財政的支持有限、地方財政的捉襟見肘的局面難以對農業循環經濟的發展給予強力的資金支持,從而制約著循環經濟的發展。對農業的投入比例下降趨勢令人堪憂,一是國家財政支農支出數占國家支出比重持續下降,1980年為12%,1990年為10%,近年來大致維持在8%。二是農業信貸占國家金融信貸的比重下降,1995年為5.95%,1999年為5.11%,2000年4.92%,2001年5.09%。三是農戶生產性投入減少,由1997年的人均支出437元降到2000年的286.5元,相當于全國農民對農業減少投資千億元。
2.3市場需求不足
無公害、綠色、有機農產品市場需求不足,農業循環經濟發展缺乏動力。目前,對于循環農業的產品宣傳深度和廣度不到位,大多消費者對農業環境污染程度的了解不足。消費者往往很少從“綠色”的角度考慮,多是以產品的外表及價格為標準,而現代化肥、農藥培養的農產品比無公害有機農產品有價格比較優勢。加上無公害農產品標準認證體系不健全,市場對無公害有機農產品的拉動力尚未體現出優勢。因此目前無公害有機農產品的市場需求不足、市場準入機制不完善,使得農業循環發展缺乏市場動力。
2.4法律環境不完善
發展農業循環經濟是經濟、環保、農業和社會的重大變革,需要強有力的法律手段作為支撐和保障。農業循環經濟的發展與完善依賴于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完善,只有加大立法的力度,加強對農業循環經濟的法律調整,明確其法律地位和運作程序,嚴格區分在循環農業經濟的各個環節中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和管理者之間各自的權責,才能保障循環農業經濟有序運行、保證管理部門依法行政,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農業循環經濟持續、高效、穩定的發展。為此加強農業循環經濟立法研究,盡快出臺相關法律是當務之急。目前關于農業循環經濟立法已有專家學者在研究,例如關于《循環農業經濟促進法》[5]的研究和《農業生產促進法》[6]的研究。對于循環經濟的立法我國起步比較晚,第一部正式的循環經濟法《循環經濟促進法》有望在2006年8月提請全國人大會審議[7]。德國、日本、美國等發達國家關于循環經濟的立法已經很成熟。我國循環經濟的立法相對循環經濟的發展已經滯后,法律環境的不完善已經制約農業循環經濟的發展。
3發展我國農業循環經濟的對策
解決我國當前農業循環經濟發展的障礙性問題,需要從內部、外部兩方面入手,單純的傾向哪個方面都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需要從內部解決資源供給、主體素質、規模化問題,增強內部動力驅動;外部解決法律環境、科技支撐、市場機制問題,發揮外部推動力。
3.1提高農業經營者素質
農業循環經濟需要農業經營者盡快的更好的掌握農業高新技術。人力資本投資是農村經濟發展的關鍵,人力資本的形成主要是通過人力資本投資來實現的,改變目前我國農村人力資本素質低的現狀只有大力進行人力資本投資,增加人力資本存量。目前多元投資機制缺乏的情況下,政府仍然是投資主體。發展農村循環經濟過程中,政府要有目的地,有計劃地增加對農村人力資本的投入,盡快地提高農業經營者素質,形成與農業循環經濟發展相匹配的人力資本存量。
3.2提高農業經營的組織化程度
提高組織化程度改變農業經營過于分散的狀況,便于農業循環經濟技術的推廣和實施,有利于農業經營者的互助、合作,增強抵御風險的能力。高度化的農業組織起到了橋梁作用,形成“循環技術-農業組織-農業經營者-農業組織-市場”這樣的鏈條。
3.3加快農業循環經濟的立法
農業相對于工業而言有自身的特點,有自身的特殊性,所以在國家的循環經濟立法的法律體系下,工業領域的循環經濟立法在農業領域不一定適用,要具體針對循環農業的發展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包括支持農業循環經濟發展所需要的行政強制措施、鼓勵農業經濟發展的激勵措施、政府和農業經營主體的義務和責任的界定等。并且各地農業發展水平不均衡,要抓好與各地農業發展相配套法律法規的制定,為農業循環經濟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3.4完善農產品市場機制
農業循環經濟發展的效益最終還要通過市場機制去體現。要通過加強循環農業產品的市場宣傳和營銷、完善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和認證體系、協調市場供求關系、規范市場行為,提升循環農業產品的市場認同度,通過市場機制引導農業循環經濟的持續發展。
4結論
從內部、外部兩個角度分析我國農業循環經濟發展的障礙性因素,可以使我們解決農業循環經濟問題的思路更加清晰:內部障礙性因素必須首先加以解決,否則外部因素無法發揮促進作用;外部因素要盡快解決,否則會阻礙發展。我國農業循環經濟的發展是個漸進式的過程,是“內部-外部-內部”障礙性因素逐步解決的過程,內部、外部因素相結合不可偏頗。從農業生產內部,我們要大力提高農業循環經濟主體的文化素質,增強農業發展主體的知識接受能力和自我發展能力;提高農業經營的組織化程度,增強農業內部抵御風險的能力以及強化對于新技術的傳導功能。從農業經營外部,我們要加快農業循環經濟的立法,建立有力支撐的法律環境;完善農產品市場機制,不斷提升市場引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