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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全球經濟形勢的復蘇,各國的經濟發展都維持在一個高位運行的水平,但是經濟的發展也逐漸面臨著一個嚴峻的問題,那就是資源總量的減少,尤其是非可再生資源,總量在急劇減少,發展循環經濟的理念便是在這個時候提出的。循環經濟不僅要求技術層面上的資源利用創新,它還表現為一種發展模式的變革,因而世界上的許多國家都把它確定為發展戰略,當然我國也不例外。我國在近些年也提出了發展循環經濟的理念,但是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也遇到了不少的問題,文章旨在對我國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的現狀進行深入分析的基礎上,從法制建設的角度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以期促進我國循環經濟的發展。
[關鍵詞]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環境保護
1循環經濟的內涵
1.1循環經濟發展理念的變遷
20世紀以來,互聯網的普及為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極大的助推力,經濟發展迅速。但隨之而來的是資源短缺、環境污染以及生態退化等問題,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要解決這些問題,人類必須要重新認識自然,遵循自然規律,處理好人與自然的關系,具體到經濟上就是要摒棄之前那種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逐步地實現綠色發展,變粗放型的經濟發展模式為節約型、生態友好型的發展模式,只有這樣,才能解決經濟發展中所帶來的問題。為此,美國的經濟學家于20世紀60年代首次提出了“循環經濟”的概念。它要求物質在不斷循環的基礎上,按照自然生態系統的模式把資源的整個利用過程組成一個閉合的物質流動過程,使得資源得到最合理最有效的利用,少生產甚至是不生產廢棄物。可以說,這樣一種理念完全是符合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規律的,但是循環經濟的發展理念在我國引起重視已經是20世紀90年代,并且在2003年才在法律層面上被《清潔生產促進法》所吸收。
1.2我國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的現狀
我國關于循環經濟的相關立法活動有較長的歷史,早在1973年的第一次全國環保會議上,國家計劃委員會就擬定了一個關于改善和保護環境的草案,之后在20世紀80年代初,又提出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防治工業污染的方針。可以說自1979年以來,我國在環境保護立法方面已經有由全國人大制定的19部法律,由國務院頒布的30余部行政法規,由地方政府制定的900余部法規和規章,同時還有400多個全國性的環保技術標準。①這些法律法規中,有不少的內容都與循環經濟有關。其中最為重要的還是2008年8月2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這對于之前發展循環經濟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起到了很好的規制作用,并且與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也是相契合的。但是經過將近十年的發展,其中也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就我國目前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的現狀來看,雖然已經建立起了從國家層面到地方層面的各項法律制度,但仍存在立法不完整、配套細則滯后、執法存在障礙以及激勵機制不合理等各種困境,這嚴重制約了我國循環經濟的發展。下文中將對我國循環經濟法制建設存在的問題進行詳細的論述。
1.3發展循環經濟的意義
如今資源越來越成為影響一國經濟發展的決定性因素,因此,發展循環經濟對于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也勢在必行。第一,發展循環經濟是實施資源戰略,促進資源永續利用,保障國家經濟安全的重大戰略措施。從國土面積來看,我國是世界上第二大國家。各種自然資源極其豐富,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每年的資源消耗量逐年攀升,資源的粗放利用現象及其嚴重,長此以往,必將導致我國出現資源缺乏只能依靠進口的局面。因此,發展循環經濟可以有效提高資源的利用率,促進資源的永續利用,最終保障國家的經濟安全。第二,有利于防止污染,保護環境。循環經濟的核心就是提高資源利用率,減少甚至是不產生廢棄物。以城市的污水收集利用為例,如今我國的很多城市都處于水資源短缺的狀態,一方面是用水量的急劇上升,另一方面是水量的短缺。解決這二者之間矛盾的最好方法就是提高水資源的利用率。并且,相較于之前大量的生產、生活污水直接排放,污水回收處理之后再利用不僅緩解了水資源短缺的現狀,而且也有利于減輕污水對環境造成的污染,保護環境。第三,發展循環經濟是以人為本、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本質要求。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必須要堅定不移地發展循環經濟。只有走循環經濟的道路,才能在資源總量有限的情況下,盡可能地提高資源的利用率,實現可持續發展。
2循環經濟法制建設存在的問題
上述對循環經濟發展理念的變遷以及我國循環經濟法治建設的現狀和現實意義進行了分析,從中可以看到,發展循環經濟離不開多方面配套設施的完善,而法制建設無疑是其中最為重要的一個環節。我國循環經濟法制建設雖然開始很早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尤其是2008年《循環經濟促進法》的頒布,對于循環經濟的發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不可否認的是,隨著近些年經濟形勢的變化,循環經濟法制建設建設過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嚴重的問題,下文中將對這些問題展開詳細的論述。首先,關于發展循環經濟的立法思路尚不清晰,已有的一些規定比較原則籠統。雖然我國頒布了《循環經濟促進法》,這對于發展循環經濟提供了法律規范方面的保障。但是,通過近些年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的實踐可以清晰地看到,發展循環經濟的立法思路尚存在一些問題,《循環經濟促進法》與一些部門規章和政府規章并不能相互銜接,并且,《循環經濟促進法》中的一些規定過于籠統,這導致在實踐中操作起來難度極大。其次,可操作性不強,現行有關的環境保護法律中的一些制度,不能適應新形勢下污染防治和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大數據時代的到來使得近些年我國的經濟形勢發生了極大的變化,現行的有關環保法律制度中的一些規定在面對這些問題時常常會出現捉襟見肘的局面。因此,有必要對目前的相關循環經濟法律制度進行一些完善,以增強可操作性。
3我國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的對策
上文中對循環經濟的內涵以及我國循環經濟法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詳細的分析,可以看出,對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的改革勢在必行。綜合近些年我國循環經濟發展中遇到的問題。可以發現,導致問題出現的原因還是立法的不足。因此,應當加強立法,并且要增強立法的可操作性。加強對發展循環經濟的專題研究,加快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等循環經濟發展重點領域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建立科學的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研究提出國家發展循環經濟的戰略目標及分階段的推進計劃。應逐步建立起有利于循環經濟發展的體制和政策環境。政府有關部門特別是環保部門要認真轉變職能,為發展循環經濟做好指導和服務工作。另外,應當轉變觀念,在發展思路上要徹底改變重開發輕節約、重速度輕效益、重外延發展輕內涵發展,片面追求GDP增長忽視資源和環境的傾向,要把節約資源與控制人口和保護環境一道列為基本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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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麗 單位:甘肅中醫藥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