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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鄉村振興的深入發展,農村生態環境問題日益凸顯,已經成為制約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但是,由于我國農村環境污染防治起步晚,具有污染來源復雜性和污染成因普遍性等特點,缺乏必要的法律防治手段。具體表現在法律法規不健全、執法難執法不嚴以及農民法律意識不足等問題,這給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帶來了困難。為此,本文從我國農村污染防治法律建設方面提出對策建議,為營造可操作的環境司法環境提供參考。
關鍵詞:生態環境;美麗鄉村;污染控制;法律建設
2021年中央一號文件對全面推進鄉村振興作出了全面部署和安排,作為鄉村振興的重要內容,建設農村生態環境有利于鄉村振興進程的推進。保護農村生態環境,不僅要最大化農村各類資源利用效率,降低資源浪費,還要著力保護生態環境,開展農村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然而,要想穩步推進農村污染防治工作,最重要的是需要認清農村污染現狀。在農村傳統生產模式下,農村地區環境污染主要來源為農業生產帶來的土地污染以及生活垃圾,比如在農業生產中過量使用化肥農藥,或者為了獲得更高產出過度使用土地等。但是,城鎮化下越來越多的農村地區為了快速實現經濟增長,不加區別的引進污染產業,成為城鎮工業污染的承接地,加之農村地區缺乏必要的污染治理公共設施和環境管理機制等,農村環境污染來源越來越復雜,環境污染防控難度加大。如果農村地區的環境污染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污染累積到一定程度就會擴散到鄰近城鎮,形成污染的聯動破壞效應。因此,農村污染防治不僅關系到鄉村振興的建設進程,也關系到國家整體的生態文明建設。針對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的短板,通過法律建設實現農村污染防治的有效管控,是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協同發展的現實要求。
一、加強農村生態環境污染防治的社會必要性
推動農村生態環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建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不僅關系到國家發展戰略的實施,也與農民切身利益密切相關。首先,從國家戰略層面與城鄉社會整體發展來看,推動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符合我國生態環境建設的目標,也是美麗中國建設的重要內容,不僅有利于農村經濟與環境協同發展,還是城鄉協同發展的重要內容。隨著國家對鄉村產業振興的不斷重視,農業產業化不斷推進,也由此帶來了更為嚴重的農村環境污染。很多農村地區為了快速實現經濟增長,不斷重復城市經濟“先污染后治理”的傳統模式,農村污染已經嚴重超過農村生態環境承載力,傳統農業生產的環境自凈能力難以維系發展造成的污染累積,難以支撐農業可持續發展。另外,從地理空間分布來看,環境的協同治理是城鄉協同發展的重要內容,任何一個地方的環境污染問題都可能通過土壤、空氣以及水流等擴散成為區域性污染,影響城鄉發展的穩定。其次,從個人利益來看,農村污染防治既是對農民經濟發展權益的保護,也是為了保障農民的生存健康權。在農村以往的發展模式中,農業種植以人力投入和土地開墾為主,農業生產方式的技術依賴性不高,且生產經營較為單一分散,由此帶來的農村環境污染問題較小,很難超出農村環境承載力。農業生產與生活帶來的環境污染問題并不是制約農村發展的突出問題。隨著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的發展,農業生產的機械化水平提高,技術依賴性增強,化肥農藥成為提升產出的重要手段,但也給農村環境帶來了隱患。從長遠來看,以環境為代價獲取的經濟增長是不可持續的,農村土壤、空氣以及水資源等各方面的污染不僅制約農村經濟的長遠發展,也危害了農民的生存健康權。然而,由于我國還沒有形成完善的環境補償機制與環境產權制度,在農村環境遭到污染時,農民很難通過合法途徑獲得足夠的生態補償,不利于農民可持續發展權益的實現。如果能夠從法律途徑改善農村環境污染防治問題,則能夠提高農民的環境法律意識,且從司法層面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二、農村生態環境污染防治存在的法律問題
農村經濟高質量發展轉型離不開對農村環境污染問題的有效防治。盡管我國環境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體系不斷完善。但是,相較于城市污染與環境破壞,農村地區的環境污染問題短期內沒有得到有效的重視,導致我國農村污染防治的法律建設滯后于城市,仍然存在很多缺失和不足,這給農村污染防治的法律實施帶來一定困難。
1.農村污染防治法律不健全。目前我國專門針對農村環境污染問題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從城鄉經濟發展差異來看,農村產業的發展具有自身特點,農村地區的環境污染與城市完全不同,這就導致大多數環境類法律法規在農村的適用性不足,難以形成有效的農村污染防治法律依據。同時,農村也缺乏地方性的污染防治法規。地方性法規一般按照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的指導性意見應用于本地區,但是針對性法律體系的缺失卻進而導致地方性環境保護法規的不足。在全國各地區的環境法律法規中,極少出現專門針對農村污染防治的字樣與記錄,這給農村污染防治工作帶來了很大困難,導致很多污染防治工作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不利于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的依法治理。
2.農村環境管理的法律條款可操作性差。一方面,由于缺乏專門針對農村環境污染問題的相關法律,與之配套的法律執行標準和程序等則很不健全,這就造成農村環境執法落地難。另一方面,很多環境管理條款實施時需要具備必要的技術條件或標準,但是,農村地區長期落后的污染治理設施和技術難以滿足這一需要。事實上,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的相關法律法規都是參照各類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很難適應農村環境污染的特點。特別是在農業產業化發展和新業態形成的情況下,農村環境污染來源更加多元化,污染問題也更加復雜,多種污染相互交織,現有法律法規以及行政條款更是難以適用。
3.農村環境執法制約因素多樣化。農村環境執法難來源于多方面。首先是政府部門間的職權劃分。當多種污染問題出現交叉時,往往就會涉及多個政府部門。盡管隨著對環境問題的不斷重視,環保部門的權限不斷強化,但是在農村仍然受到行政管理部門的制約,在政府經濟目標、環境目標交織情況下,環境污染的管理與控制就容易出現多頭管理或者相互推諉,環境執法部門很難保持獨立。其次,環境執法難與農村的地域分布有關。基層環保執法畢竟人員有限,而農村地區大多比較分散,相對于生產污染可以溯源鎖定生產經營方,生活污染的控制則存在較高的成本問題,絕大部分農村地區由于缺乏環境執法的必要資源投入與力量,相關禁令難以形成有效約束力。
4.農民環境法律意識不高。農村地區的法律體系建設一直都是我國法治化進程的短板,農民的環境法律意識更是比較欠缺。這與農村傳統的生產生活方式有關。長久以來形成的生產和生活習慣沒有將環境問題特別凸顯出來。為了獲得更高的農業生產效率,增加化肥農藥使用量似乎已經成為農業生產的固定范式,土壤污染和水污染被農民認為是追求經濟發展的必然。這與我國農村地區環境基礎設施的缺乏有關,同時也是我國環境產權、環境權益制度不完善的結果,農村經濟發展的大環境長期缺乏對環境問題的引導與重視,農村缺乏關注環境污染問題的人文環境。同時,農村地區居民普遍較低的受教育水平等因素,也導致農民缺乏生態環境保護意識,難以具備以法律維護自身環境權益的能力。
三、農村生態環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建設
1.構建農村環境產權制度,完善農村污染防治法律體系。與城鎮環境污染防止法律體系相比,我國農村污染防治法律需要從內容上不斷完善。首先,從國家層面上完善農村環境產權制度,明確環境在農村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中的重要地位,明確政府、企業以及農民對農村環境的法律權益,為保障環境公平提供法律依據。其次,建立健全農村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根據農村污染排放特點和農村生態環境建設需要,制定有針對性的農村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根據農村土地、空氣、水資源等污染類型頒布相關法律,并設置農業生產、工業生產以及生活垃圾處理的行政管理辦法,制定農村污染法律執行配套標準,做到農村環境污染防治有法可依,確保法律可行,實現污染可控。
2.增加農村環保執法投入,強化農村污染防治執法力度。針對農村環境污染防治執法難的問題,首先要增加農村環保執法的資源投入,包括財政支持、技術配置以及人員培訓等,從資金、人才以及技術方面確保基層環保執法資源的配置,物質上滿足執法需要。其次,強化農村環保執法的獨立性,明確部門職責,降低農村經濟目標和行政部門對環保執法的制約與限制,改變環保執法不嚴、職責不明等不作為難作為的現狀,確保環保執法嚴格、獨立、有效。另外,還要構建完善的環保執法監督機制,在環保監督中推行責任主體追償機制,提高執法人員責任意識,確保環保執法的有效性。
3.培養農民可持續發展理念,提高農民環境法律意識。針對農民環境法律意識,首先要采取多種方式加強環境法律宣傳,通過人們喜聞樂見的形式,比如公益廣告、法律宣傳演出以及借助新媒體等,實現環境法律的廣泛傳播,并通過相關問題咨詢服務和講座,提高農民對環境問題的重視,并強化農民的法律意識。其次,在農村積極推廣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辦法,通過與農民生活息息相關的污染防治形式,讓農民直觀感受國家對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的力度,通過農民參與展現環境污染防治對農村生態環境的改善,進一步強化農民的環境保護意識。最后,還要對農民開展農業綠色化生產培訓,以科技轉變農業生產形式,降低農業生產對農村環境的污染問題,引導農民踐行可持續發展理念,形成污染防治與環境保護的全民參與局面,為農村污染防治的法律實施奠定群眾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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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國強 單位:安陽師范學院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