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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昌吉市農村經濟集體經濟合同管理現況
1.1在昌吉市重要農村集體經濟項目
當中許多沒有簽署經濟合同在昌吉市許多農村地方,人們缺乏有關的合同意識。在進行土地承包、資產處置等合同項目上沒有明確而有效的合同簽署,甚至不簽署,只用當時的有關收據、和承擔方簽證作為項目的進行依據。后果是人民對事情的不明確、對自己要干什么不明白、權利和責任分不清等現象。昌吉市某村某時段將某塊土地租租給當地一家民用棉紡廠(3年),當地村委僅僅開出了一張租聘的收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在農村經濟集體項目上不簽有效的合同,而是隨意用其他方式代替,不僅僅危害到人民的利益和導致項目的進展緩慢甚至是停滯,甚至還違犯了法律法規。
1.2昌吉市農村經濟合同的簽署流程不標準
合同的簽署上未經過村委員會的探究和批準,沒有讓村民大會知道,且經過批準,沒有鄉鎮政府與其經濟管理部門批準議決。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相關的規定:需要進行村民人民代表大會表決和同意,才能簽署關乎到人民利益的經濟合同。在實踐中發現,只有在嚴格走法律民主流程,加強政府的監督查的作用職能,才能使農村的經濟合法合規的進行。吉昌市某村曾經發生過一件事,導致村民投訴且集體上訪,造成了社會秩序的混亂。就是因為該村的村委書記在村民代表大會以及村委員會的一致反對下,看準了即將退休的情況下,私自將土地以低于市場價情況下賣給了別的村民,導致了村民們不滿情緒的出現。
1.3昌吉市一些合同有缺陷且有長期違法的現象存在
合同當中涉及的違法違規的項目很多,大概有著內容違法,合同時長超時時等違規行為。昌吉市某企業在某村政府簽署土地租聘協議的時候,允許企業可以在用地上建用于觀測的用房,其條約內容違法。在某村的租聘土地上更是出現租聘100年的時長超長的違法條例。許多農村經濟合同中有著大量的“空子”,讓合同的進行出現的困難和障礙。主要的“空子”出在:主要的內容制定不完善、合同的法定義務和權利混雜不清晰等。吉昌市某地因為土地合同缺乏實地的落實,導致土地下至缺失。某村將土地租給一廠房時,以廠房擴建無力搬走廠房為由,長期以低價租聘過期土地。某村由于因為制定合同時前后矛盾,給承包方抓住空子從中獲利。某村將橋梁建設工程交給村民時,合同中沒有明確橋的質量和運用的材質要求,導致因為質量問題使橋梁坍塌,承包方不肯承擔修復工程。許多合同看似設置完整,流程的制定規范,但是其中的規定有些不合理、前后矛盾,導致無法正常的行使。
1.4吉昌市農村經濟組織合同進行中出問題
農村集體合同中因為其合同時長都較長一些,涉及合作的部分也較廣一點,加上農村在全國分布廣而散不易管理,就會出現許多的問題,例如:對村企業的收繳費不力,收入偷工減料,收取的過程困難等問題。導致問題的緣由就是農村兩委干部的寬松管理,對企業收錢問題上,以當地企業發展為中心,能拖著就拖著。干部隊伍內明爭暗斗,收錢收賂也是一些合同進行時出問題的重要原因。
2認識到吉昌市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2.1吉昌市的發展與農村經濟僅僅聯系在一起
吉昌市隸屬于維吾爾自治區的一個較繁榮的縣級市,據統計2011年末,總人口36.33萬人,而非農村人口只有23.43萬人,也就是說農村人口的依然占了三分之一的之多。加上其中的民族眾多,所以吉昌市改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同管理是重中之重,一是可以較好的處理大量人口的合法利益,二是能夠維護個個民族的團結于發展。
2.2建設現代化農村,需要提高對農村合同的管制力度
祖國正在飛速發展,現代化的進程滲透了經濟生活中的個個方面,農村現代化也不例外。而現代化的一個明顯的特征就是法治化,法治化農村對于發展現代化農村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改進農村集體經濟合同管理,能夠有效的提高吉昌市的農村現代化。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同管理改進建議
3.1將治理的重點放到農村管理上,使合同成為農村合同管理的標準
需要運用合同的規范性,提高農村管理中的法制性。并且合同制定時需要確定好合同的邊界,重要的流程,規范合同審批工作、簽署登記和登記管理,讓合同的內容變成管理村財政,村考核的重要標準。要從昌吉市實地農村的角度開始,確定合同中簽署的范圍。范圍標準可以包括經濟事項性質、標的額和合同期限三個方面,在存在重要合同項目額過了一定標準,以及超過規定時間時,一定要在簽一次書面合同。在沒有相關的法規出現之前,各各鄉村可以從本地發展的方向出發,制定出一個合民意利發展的合同規定。
3.2完善合同管理體系
首先要從合同正確化管理開始,在合同制定的時候需要多加注意,需要更加的嚴謹和謹慎,要讓群眾們知道且了解合同,再制定時注重規范的程序化,當中的權利和義務必需分清分明。在制定時也要有利于今后合同的進行。第二是要開設一個專門的監察把關部門,專門的為合同定制的合理合法性進行把關,讓部分黑心企業無空可鉆。最后,要建立招投標制度。對于重大的農村經濟項目,如發包租賃、項目建設、資產處置、大額購置等應采取招投標的方式確定合同相對人,招投標結果應予公示。無論從國家現代化發展進程上,還是吉昌市社會經濟發展上,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同管理改進都是勢在必行的。通過分析出各種問題,如:許多經濟項目不簽經濟合同、合同的規定內容有瑕疵、合同執行管理不到位等。然后了解管理改進的必要性,最后在進行對當中存在問題的改進建議。希望能夠為昌吉市的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自己的意見和見解。
作者:趙艷 單位:新疆昌吉市三工鎮農村經濟發展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