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引人入勝的文章?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網絡謠言阻斷機制探討范文,希望能給你帶來靈感和參考,敬請閱讀。
本文作者:呼雨、蘇國強、蘭月新、陳新杰 單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
過去的傳統謠言是單純的人際傳播,而真相是通過大眾媒體進行傳播的,即兩者之間相互平行和獨立。但隨著互聯網的不斷普及,謠言與真相同時在互聯網上傳播,甚至有時謠言可以掩蓋真相。這就使得網民在浩瀚的信息中,難以辨清真偽,會因相信謠言成為謠言的傳播者和受眾者。一般謠言與網絡謠言的對比[5],見表1。
通過對比分析近幾年的重大網絡謠言事件,可以看出網絡謠言所造成的負面影響遠大于正面意義,網絡謠言增加了政府對事件本身的處理難度,對廣大群眾造成了負面的心理影響,對政府造成了嚴重的信任危機,見表2。通過表2可以看出,近年來發生的網絡謠言事件主要表現為以下類型:如四川蛆橘謠言、海南香蕉致癌謠言、江西贛縣“尸油”謠言、皮革奶粉謠言等。隨著公眾對食品安全的擔憂和關注,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謠言有逐年上升的趨勢。這類謠言易對商品的銷量及價格產生較大影響,進而降低人民的生活安全感和幸福感。如四川、山西、北京、天津、南京、佛山等地將會發生地震的謠言,以及現實生活中發現與電影《2012》中自然征兆相似現象的謠言等。這類謠言利用人們的恐慌心理,促成謠言的大范圍和快速傳播,造成公眾的恐慌。如河南的鈷60事件、大亞灣核泄漏事件、江蘇響水縣大和化工廠爆炸等謠言。隨著公眾對生活環境要求的不斷提高,為維護自身權益,這類謠言易造成社會恐慌和引發群體性事件。如新疆針刺謠言、天門挖腎謠言、滴血食物謠言、非典病毒變異謠言等。這類謠言以可能危及公眾健康為關注點,破壞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在各種社會矛盾的積聚以及各種非正常死亡案件不斷增多的背景下,因死亡不符合邏輯或因網民的仇富、仇官、仇不公而引發的謠言,如甕安事件、石首事件、“李剛門”事件、鳳凰少女事件以及甬溫動車事故謠言等。這類謠言易引發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危機。如石家莊抵押大樓為三鹿集團籌款事件、河南內鄉300名官員被抓謠言事件、動車事故處理中政府的救援、事故原因調查等謠言事件。這些謠言的目標直指政府,造成公眾對政府作為的質疑與不滿。
網絡謠言的危害、成因及傳播規律
互聯網是把雙刃劍,在推動中國社會進步的同時,也成為一些人憑空捏造、傳播虛假信息的工具,成為造謠、傳謠的載體,比如“謠鹽”風波、“軍車進京”等謠言就是借助網絡平臺得到了快速傳播。網絡謠言不僅在我國出現,在世界范圍內也是一個亟待治理的問題,幾乎沒有哪個國家能對網絡謠言免疫。例如韓國數名藝人不堪網絡謠言的壓力而輕生;大地震后的日本,謠言90%來自網絡。目前,網絡謠言具有隱蔽性、炒作性、攻擊性、報復性、宣泄性、誘惑性、強迫性等特點,已成社會‘毒瘤’。網絡謠言的產生,可能迎合了社會轉型期一些人內心的不安全感和不確定性,但諸多事實表明,各種網絡謠言的滋生、擴散和傳播,不僅損害了公民權益,擾亂了社會秩序,引發了公眾恐慌,而且破壞了政府公信力,損害了政府形象。如果網絡空間中謠言橫行,每個人都可能成為受害者。因為網絡謠言極具蠱惑性和危害性,它利用人們的心理弱點,如同引誘人們吸食一樣,慢慢地讓人“上癮”,麻醉人的神經,進而敗壞社會風氣,危害社會和諧與穩定。
網絡謠言的產生是有多重原因的,主要有社會原因和社會心理原因。從社會層面來說,即便互聯網的信息豐富和獲取方式便捷,但人們想隨時隨地地獲取真實、權威、全面的信息仍然是一件困難的事情[6]。這是網絡謠言產生的基礎。同時,隨著手機網民的不斷增多,微博等應用平臺的快速發展,其不受時間空間限制、覆蓋面廣的特點為網絡謠言提供了傳播基礎;從社會心理層面來說,網民借助互聯網這一平臺發表言論后,往往不用承擔在現實社會中發表同等言論所必須承擔的社會責任,這就為一些網民對信息不負責任的傳播提供了溫床。科斯拉在奧爾波特和波斯特曼提出的謠言公式基礎上,提出了這樣一個謠言傳播公式:R≈I(重要性)×A(模糊性)×L(限度)/C(批判)。認為如果批判地接受信息的能力增強,謠言就會減少,甚至消失;反之,如果批判能力較差,缺乏對信息的判斷力和辨別力,則會為謠言傳播大開方便之門[7]。這意味著謠言受眾的認知和批判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謠言的傳播。而據第29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年齡方面,過去5年內10~29歲群體互聯網使用率保持高速增長;而50歲以上人群的互聯網使用率變化幅度很小;30~39歲群體的互聯網使用率逐步攀升,將成為下一階段網民增長的主要群體。在學歷方面,大專及以上學歷人群中互聯網使用率在2011年已達到96•1%;過去5年內高中學歷人群的滲透率增長最為明顯,達到90•9%;在小學及以下學歷人群中,互聯網滲透率增長是種緩慢過程[8]。由此可見,從學歷和年齡來考量廣大網民,其對于信息的判斷力和辨別力還是有限的。網民在日常的社會生活中,在從眾心理和政府負面消息的雙重作用下,不少網民認為政府的宣傳和專家的辟謠為假,小道消息更具有真實性和可靠性。人們抱著“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的心理進行謠言的傳播。如在日本地震引發全國搶鹽風波中,盡管“中國鹽務管理局”及時在官方網站發表聲明辟謠,但公眾并未認可。同時,由于社會矛盾的不斷積累,貧富差距的擴大,人們在心理上產生了仇富、仇官、仇不公的宣泄心理。因此,在網絡謠言的傳播中對信息進行異化,如歪曲整個事件事實(港人舉旗上街哀悼動車追尾事故遇難者的謠言),或捏造事件的關鍵細節,使整個事件的性質被歪曲,或將圖片的關鍵元素篡改(甬溫動車事故中吊下動車車廂時有遇難者遺體掉出的謠言),使之更具有吸引力,或在關鍵細節上進行夸大(甬溫動車事故中高鐵司機培訓只有10天時間的謠言),以達到轟動效應[9]。在廣大的網絡謠言傳播者中,當某些人對現實不滿又無力直接對抗時,其抵觸心理驅使其以散播謠言的方式來對抗。
網絡謠言一般隨著突發公共事件的產生而產生,隨著事件的發生和發展,存在著網絡謠言的潛伏期,增長期,爆發期,波動消退期4個階段。見圖1:網絡謠言的潛伏期,存在于論壇、微博等非正式、非權威性的網絡媒介。隨著事件的發展,網絡謠言的傳播范圍、傳播數量和傳播速度呈指數型上升,進入了網絡謠言的增長期,其內容會呈現出更加具體,數據更加詳盡,并且謠言內容是以一定的事實為基礎的特點。此時,網民若仍無法獲取事件的真相,謠言內容無法得到澄清,網絡謠言的傳播和影響將進入爆發期。在爆發期,不僅原有的謠言被大肆傳播,謠言的內容還會從事件本身轉移到政府及官員等其他焦點上,產生大量的伴生謠言,此階段危害最為嚴重,影響最為惡劣,因此所需要的辟謠成本也最高。只有政府滿足公眾對于事件真相的探求和對信息的渴望,網絡謠言才會漸漸喪失傳播動力和傳播價值,進入波動消退期。
網絡謠言政府應對策略
對網絡謠言進行辟謠,需要各方的協調配合才能取得較好的效果。在此從網絡謠言傳播媒介,網絡謠言受眾和政府行動3個方面,結合不同階段網絡謠言的傳播特點,進一步完善網絡謠言政府辟謠對策。如圖2所示:
網絡媒介的日益發達為網絡謠言的“零時滯”傳播提供了必要的條件。網絡謠言在幾小時甚至幾分鐘內傳遍網絡空間,也可在幾個小時之內從網絡空間波及到現實空間,進而引發公共事件[10]。作為重要的網絡“過濾器”,互聯網企業在整治網絡謠言方面承擔著重要責任。各類互聯網企業都要履行法律責任、社會責任,依法辦網、誠信辦網、文明辦網,不能為網絡謠言傳播提供平臺。在新浪微博的“微博辟謠”中,其采用“實行7×24小時不間斷地監控”“建立用戶舉報參與體系”“多方位核實保證證據絕對可靠”“虛假信息查證后嚴格處理”“多渠道進行信息澄清”的策略進行網絡謠言的監測及辟謠。因此,相關職能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應加強網絡媒介的監管和控制,各網絡媒介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從技術和人力兩方面建立網絡謠言監管機制,以此遏制網絡謠言的擴散,合理引導網絡輿論。當網絡謠言出現的時候,網絡謠言隨著人際傳播,會使一部分很少接觸網絡的公眾成為網絡謠言的受眾。但由于政府往往利用傳統媒體進行辟謠,而傳統媒體與網絡媒體的受眾并不完全重合,因此造成了辟謠傳播的局限性。基于此,完善傳統媒體與網絡媒體的信息共享和聯動機制,使辟謠內容能夠覆蓋所有網絡謠言受眾。
提高網民的科學素養、道德自律和法律意識從傳播學的角度來看,信息在傳播過程中必然會受到噪音的干擾。網民在接受信息的過程中,往往會根據自己主觀想法,對信息進行異化:如刪減信息內容,或添加子虛烏有的細節,或夸大事實,通過網絡謠言產生伴生網絡謠言等。政府的主流媒體在日常的宣傳引導中,可以將宣傳重點以年齡為10~39歲,學歷為初高中、大專及大學以上水平的人群為主。這類網民的特點是樂于接受新鮮事物,參政議政熱情高,在社會中渴望被關注,善于信息的分享,易成為網絡中的意見領袖。政府為降低網絡謠言的社會危害,提升網絡謠言的辟謠效果,在日常的宣傳教育,以及網絡謠言事件的處理過程中,結合相關網絡謠言案例,普及法律知識和道德知識,并加強通俗性科普宣傳,提升公眾科學素養,以提高網民的法律意識、道德自律和對謠言的免疫能力,進而減少參與網絡謠言傳播的人數,切斷網絡謠言傳播的途徑。
網絡謠言的傳播必然伴隨著情緒、情感的感染與傳播;甚至發展到后來,作為導火索的事件本身的信息已經不重要,或完全不得而知,而只剩下情緒、感情或信念本身的傳播。這給我們的啟示是:政府和社會必須科學判斷和重視隱藏在謠言背后的民眾情緒,否則,就是一種失誤,僅僅就解決網絡謠言內容本身,而忽略網絡謠言受眾的決策并非上策。在重大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的發生、發展、高潮和衰退階段,網絡謠言往往始終相隨,與事實交織在一起。網絡謠言的大肆傳播,容易使事實變得愈加模糊,并易激起群眾的憤怒與不滿,使本來與事件無關的人員參與謠言的傳播中,使分散的情緒凝聚,指向同一個目標。因此,可以利用觀點樹模型挖掘網絡謠言受眾的情緒傾向,及時化解民怨,有助于遏制網絡謠言的擴散和防止伴生謠言的產生、傳播。
從國際上來看,自1997年起德國在《民法典》和《刑法典》框架內逐步建立了涵蓋11類法律的互聯網法規體系,以規范互聯網秩序。在專項立法方面,德國《信息自由和傳播服務法》規定,一是授權內政部設置“網絡警察”監控危害性內容的傳播,二是明確網絡服務業者對非法內容傳播負有法律責任,三是將對兒童有害的網絡信息定為非法。在普通法律延伸適用方面,德國《刑法典》、《民法典》、《信息自由法》、《公共秩序法》、《電信服務法》、《電腦服務數據保護法》、《防止對青少年有害信息傳播法》、《版權法》等多部法律均有與網絡言論問題相關的條款,直接適用于網絡謠言管制[11]。韓國和日本紛紛表示要出臺相關法律來治理網絡謠言,英國也試圖以隱私等相關法律來揭開這一“互聯網斗篷”,美國則宣布“數字世界將不再是一個沒有法律約束的疆域”。網絡運營商的趨利性導致他們對“言論自由”的現象任其發展,以此來提高其網站的知名度和流量,賺取利潤。但“言論自由”不能是網絡謠言和網絡運營商得以豁免的保護傘。因此,通過完善相應法律法規,提高其對網絡媒體缺乏監督和管理的針對性和適應性,避免網絡媒體的管理存在職能交叉、錯位或缺位現象,使得互聯網信息相關的法律與治安管理處罰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刑法等規定相銜接,完善法律責任追究制度,遏制網絡謠言的滋生與傳播。
贏得民心,贏得理解,并不是件難事。在重大突發事件和群眾關注熱點問題上,百姓要的是一個公道,要的是一個答復,要的是一個態度。哪怕有一句暖人心的話,群眾可能就會理解你、支持你[12]。對政府以及其他權威機構而言,在發生謠言時,信息的公開、透明、及時,是應對網絡謠言事件的基本原則。網絡謠言的本質,是網民對信息極度需求的外在表現,當正面信息不能滿足網民的心理需求時,謠言便會產生和傳播。當重大群體性事件發生時,也是謠言產生階段。廣大網民對于準確、全面的信息需求非常強烈,此時政府應堅持及時性、客觀性、公正性、全面性、針對性、高效性的原則事件相關信息,用盡可能詳實、清晰的事實證據闡釋事件的來龍去脈,澄清迷惑,滿足網民對于信息的需求,削減謠言的傳播動力。這樣,不僅滿足了信息的供需平衡,還可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2011年微博快速崛起,目前有近半數網民在使用,比例達到48•7%,成為網民獲取新聞信息的重要渠道。關注就是力量,圍觀改變中國,在眾多的公共事件中,微博充分發揮其效能來共享信息、凝聚力量。在甬溫動車事故中,微博是謠言的重要發源地同時也是謠言傳播的重要載體。為此,需要政府對微博進行必要的監督與引導,使政府的聲音能夠在微博中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關注度。政府職能部門以及政府的主流媒體可以通過設立官方微博,通過多種渠道增加關注度,使自己的粉絲數量也高達數百萬,使自己的信息成為權威信息,成為事件報道的源頭。特別是真相難明,謠言大肆傳播的時候,一些代表正確輿論導向的官方、權威微博,能夠發揮網絡輿情中意見領袖的作用,澄清事實,遏制謠言。
不同的網絡謠言事件,需要不同的政府職能部門在統一的領導下進行辟謠。如動車事故中的高鐵司機培訓只有10天時間、特警支隊長被報道后受處分、鐵道調度系統現BUG,已拘留兩無證程序員的謠言需要鐵道部門和公安部門的官方回應;動車事故中的遺體未經家屬同意被集體火化的謠言需要有關善后工作組的回復。當網絡謠言出現后,政府應能夠快速及時的組織相關部門,啟動應急預案進行辟謠,防止網絡謠言的爆發和擴散。這樣在網絡謠言發生時,既有利于統一信息口徑,避免各部門信息不統一而影響政府公信力。
在網絡謠言事件中,謠言能夠在短時間內不斷蔓延擴大,一個重要原因是權威、真實信息的缺失,當民眾不能及時獲取權威信息時,小道消息就越傳越盛[13]。即政府未能及時預見謠言的產生,或謠言產生后未能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通常是在謠言進入增長期或者爆發期才進行辟謠。基于此,政府相關部門可在研究網絡謠言發展規律,把握網絡謠言本質特征的基礎上,構建網絡謠言監測及預警指體系,建立多渠道的信息收集機制,特別是加強圖片、視頻等易于被篡改和視覺沖擊力強的格式的監測。在網絡謠言的潛伏期、增長期、爆發期、波動消退期實時動態監測,從而實現由被動式防御到立體式防控。同時,根據網絡謠言的產生原因,受眾范圍及內容,預測其社會危害,擬定并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結束語
網絡謠言的傳播猶如病毒一樣,會主動感染一些沒有謠言免疫心理的人群。對處于這樣環境中的個人、群體,會產生一定的消極的影響,威脅著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為此,政府部門應主動承擔著澄清謠言,還公眾真相的責任與義務。通過日常監管,引導網民,加強政府行動效率等途徑,遏制謠言的產生與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