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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伴隨近年來我國城鎮化建設進程加快、社會經濟快速發展以及社會人口增長,人類對自然生態環境的改造和破壞力度日益嚴重,尤其是在我國農村地區。水環境作為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資源,其發展情況及治理水平在新時代新要求下亟待提高。河長制作為一種地方獨創并逐漸推廣實施的水環境治理機制,在農村水環境治理方面的作用逐漸凸顯,如何實現這種治理保障機制的長效化成為目前面臨的重要問題。本文在對河長制及農村水環境治理現狀分析的基礎上,探究其治理長效保障機制的構建路徑,以全面提升農村地區水環境治理水平。
關鍵詞:河長制;農村環境;水環境治理;保障機制
面對當前我國農村地區日益嚴重的水環境污染問題,加強農村水環境治理保障機制建設與完善成為人們面臨的關鍵問題。隨著國家政府對農村水環境治理重視程度的提升,現階段我國已基本形成由政府、社會、公眾等主體參與的多元化治理體系。其中河長制作為地方獨創并推廣使用的水環境治理機制,其在整合社會資源、提升水環境治理水平發揮重要作用。然而,在具體實施的過程中,受多種因素的影響,我國水環境治理保障機制的長效化難以保障,這勢必會對整個水環境的治理效果造成影響。
1河長制內容概述
1.1水環境治理的重要意義
伴隨時代進步與社會發展,當前我國水環境與社會經濟發展之間的矛盾日益凸顯,水環境生態問題已成為威脅人類生命健康與社會穩定發展的重要因素。同時水生態環境與其它公共事物不同,具有較強的綜合性、流動性與復雜性,這些特點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其治理的難度較大。除此之外,在我國之前水環境治理過程中,常常會出現全責不明、公共行政責任模糊等問題,會給整個生態環境治理帶來問題,進而形成水環境治理的惡性循環。與此同時,江河湖泊具有重要的資源功能、生態功能和經濟功能。尤其是在我國這樣一個農業大國、人口大國,水資源對國家生產發展、人民生活尤為重要。尤其是隨著近年極端天氣的增多,我國水資源出現嚴重短缺現象,已成為嚴重干旱缺水的國家。在此現狀下,伴隨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化發展以及社會經濟發展深入,我國的生態發展環境面臨著嚴重問題。黨的報告指出當前我國社會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目前我國水資源分布不均的矛盾顯然已經成為制約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
1.2河長制內涵及特點河長制
作為地方獨創的水環境治理機制,其出現與推廣使用為我國水環境治理打開新局面。所謂的河長制其本質上是一種水污染治理首長負責制、生態問責制衍生出來的環境治理與管理新模式。這種新治理制度的最顯著特點是由水域地區各級黨政主要領導人擔任河長,全權負責本地區內河流的管理與保護。河長制之所以能夠在短時間內在全國內得以推廣使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這種治理模式將黨政執行力與嚴格考核問責機制的有機結合,能夠在保留傳統行政管理體系的同時發揮行政問責制的優勢。行政首長作為水環境治理的第一負責人,能夠有效緩解我國水資源治理中存在的的“九龍治水、多頭管理”的困局,有助于我國水生態環境治理目標的實現。所謂河長制主要是指有中國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組織領導相應河湖的管理和保護工作的制度。河長制的出現及在全國范圍內的推行主要目的在于保護我國水資源,并通過建立省、市等4級河長體系來構建責任相對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和保護有力的河湖管理保護機制,并為實現河湖功能永續利用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追溯河長制的由來及創立,不難發現這項水資源治理機制產生于基層縣地區,通過在基層地區河湖設立河長,實現對地區水資源污染的針對性治理。要想真正解決地區水環境存在污染治理問題,需要借助基層群眾力量、多部門聯動、社會積極參與進行有效解決。對此,河長制這一制度的產生及推廣能夠很好地結合政府和地方力量,便于實現河湖水環境的持續治理以及農村地區水環境生態改善。
2當前我國農村水環境治理發展現狀
2.1我國農村水環境治理的緊迫性
伴隨近年來社會經濟快速發展以及人口數量的增長,為滿足社會經濟發展需要,我國自然資源被大規模開發和利用。在開發利用過程中受錯誤開發觀念的影響,自然資源遭到重大破壞,這給人類社會持續發展帶來重大威脅。其中農村地區作為現階段國家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的主陣地,水資源、生態環境遭到大規模開發破壞,這無疑給農村水環境治理提出新要求。我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在水環境生態治理方面的發展探索勢必會給其它國家的水生態治理提供借鑒價值。河長制的出現與推廣使用在一定程度上體現我國行政制度的管理優勢與治理優勢,并且在農村水環境治理中的優勢逐漸凸顯出來。尤其是黨的以來,生態文明建設在我國當前和未來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越發突出。在當前我國建設生態文明的過程中,建設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成為主要目標。其中新農村建設作為重要內容,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將為農村走上生態文明發展道路以及過上幸福美好生活奠定堅實基礎。面對現階段我國農村發展過程中面臨的發展資源有限、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系統退化等問題,尤其是水資源的嚴重破壞,繼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我國農村水環境治理,以全面提升農村水環境生存質量。
2.2我國農村水環境治理問題
當前我國農村水環境之所以出現重大治理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源于近年來農村地區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隨著國家對農村建設力度的加大以及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農村地區產業經濟尤其是鄉鎮企業得到較大發展,這在推動農村經濟增長的同時也帶來一定程度的環境污染,如,水環境惡化、水資源污染、治理難度大等。與此同時,隨著農村地區生活污水排放量的增大,以及人們對水環境保護意識的薄弱,農村地區河流及湖泊的水生態發展現狀令人堪憂。在當前鄉村振興戰略以及新農村建設目標的指引下,農村地區的水環境治理逐漸提上日程,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盡管隨著美麗鄉村建設逐步落實,我國各農村地區相繼加大了農村生活用水、污水治理以及水環境綠化等力度。但從總體上看,雖然農村水環境生態質量有較大改善,但在水環境治理監管制度實施方面仍存在較大不足,如,監管制度欠缺、相應的管理機制不完善、監管人員職責不明確等。這些顯現出來的問題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我國農村地區水環境治理發展水平。
2.3河長制下的農村水環境治理
河長制治理機制的產生源于水環境生態治理責任的有效劃分,通過對水環境區域的治理責任劃分,尤其是對農村河流、湖泊的治理區域劃分,在很大程度上能夠減少水資源空間跨界性與時間流動性產生的責任不明現象的出現,能夠實現水資源治理角色以及治理責任的明確化、針對化。在河長制創立并實施之前,盡管我國在水環境治理方面制定了相應的治理標準,但對于農村水環境生態保護制度建設方面的標準不多。受農村水環境生態治理制度建設的不完善等因素的影響,我國在美麗鄉村建設工作中缺乏相對標準化的制度引導和規范。從某種程度來講農村水環境保護的重要保障源于治理建設機制的完善。針對這一現狀,河長制的出現在很大程度上能彌補這一不足,實現水環境治理工作的有效指導。河長制在農村水環境治理過程中通過這種治理任務與治理責任的明確劃分,能夠在很大程度上保障行政部門完整性與責任的去重疊性。然而,鑒于河長制從本質上是依據治理對象特征而采取的自上而下的權力調整和注意力分配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難免會受主觀因素影響出現績效主義、人治主義、變通主義等問題,這些都不利于河長制在水環境治理中保障機制的長效發揮。
3河長制下農村水環境治理長效保障機制構建路徑
3.1建立并完善河長制下農村水環境治理監管機制
河長制作為我國地區獨創的水資源治理機制,尤其是在現階段新農村建設目標、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的關鍵時期,面對河長制下水環境治理出現的保障機制長效化問題,要真正發揮河長制在治理實踐中的作用,需要相對完善的治理監管機制加以保障。面對農村地區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加大對水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加之農村社會生產生活中出現的水資源污染浪費問題,農村地區水環境治理的難度相對較大。在這種發展現狀下,河長制的出現和推廣使用雖然將流域管理與地方行政管理進行有效結合,但受河長制機制弊端的影響,在具體實施治理活動的過程中缺乏有效的執法監管機制建設。對此,農村地區及行政管理部門要逐漸建立并完善以政府為主導的多部門聯合執法的監管體系,通過多部門聯合執法,形成執法有力、監管有效的監管體系。如,暢通群眾舉報反饋渠道,創建線上郵箱反饋機制,加強對農村水環境日常治理的監管巡視等。與此同時,河長制作為我國一項解決水問題的創新制度,是我國治水管水改革的制度性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我國水資源治理制度發展改革方向。尤其是在農村水資源治理制度建設中,河長制的運行提供重要制度借鑒和經驗指導。
3.2創新農村水環境治理方式和修復手段,實現多元化治理
面對農村工業生產以及人們生活對當地水環境以及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在河長制指導下的水環境治理過程中,要對傳統“重治理、輕預防”的治理理念進行轉變,以及創新水環境生態治理方式和手段。與此同時,根據農村地區不同流域制定相應的生態修復任務。如,根據農村水環境人為破壞的情況,制定針對性的修復計劃。可以通過修復水生生物生存環境,在農村流域、湖泊等周圍構建生態系統,實現對污染嚴重的水資源的清潔,并以此來提高水生態環境的生物多樣性。除此之外,鑒于農村地區水環境的發展現狀,可以適當開展退耕還濕、還灘工程,構建河流、湖泊周邊生態緩沖地帶,減少惡劣自然天氣帶來的水環境問題。在注重水生態環境治理修護的前提下,注重農村地區水環境日常保護,如,建立污水處理廠,引進先進污水處理技術,減少生產生活用水對農村水資源造成的污染。在此基礎上,水環境治理人員作為環境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治理人員的專業能力、治理技術水平也會對農村水環境治理產生直接影響。對此,要加強專業化河長制隊伍建設,通過日常培訓提高駕馭復雜水形勢、解決實際水問題的能力,有效推動河長制工作順利進行。針對農村地區出現的不同情況、不同程度的水環境問題制定有針對性的治理措施。
3.3優化農村水環境治理主體體系,引導社會公眾參與
水是人類賴以生存的重要資源,其作為社會公共資源,在傳統的治理過程中存在社會主體缺失。治理難度大的問題。社會工作作為水環境治理的群眾基礎,通過讓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到農村水環境治理工作中,能夠在有效保障治理決策科學性、合理性的同時強化農村水環境治理監督。與此同時,面對農村地區水環境廣泛存在的問題、治理工作強度和難度,通過將社會公眾納入治理體系中,在充分調動其治理積極性的前提下營造良好的社會治理氛圍和治理環境。水資源環境作為公眾產品,其具有共享性和非排他性,這意味著水環境治理不僅僅是政府或者某一地區的責任,其需要社會公眾等社會力量積極參與進來,借助公益組織、社會公眾的集體力量實現農村水環境的整體治理,進一步優化農村水環境治理主體體系。在我國農村水環境治理過程中,要強化公眾參與力度,充分發揮公眾參與的治理優勢,建立并完善公眾參與制度。所謂的公眾參與不僅僅局限于環境治理管護、監督等,同時還需要公眾積極參與到治理決策中,以實現全階段、多方位的公眾參與。正如黨的報告中所指出的,要積極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尤其要注意在優化完善的過程中,要借助新媒體、兩微一端等傳播媒介實現農村水環境治理重要性的宣傳,以全面提升我國農村水生態文明建設水平。
4結語
綜上所述,我國農村地區水環境生態條件相對復雜,河長制作為一種水環境治理創新制度,經過近年來的推廣實踐現已被證明是符合我國水環境治理國情,并且具有較強的實效性與可操作性。但其面對復雜的治理環境、治理形勢,勢必會面臨長效性的問題。在此現狀下,要進一步強化河長制下農村地區水環境治理保障機制的長效化研究,以充分發揮該制度的治理優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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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鄭娜 單位:吉林省潤潔環境檢測發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