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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傳統的環境治理模式下,僅僅依靠政府的主導性作用和市場調控作用不能保障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科學性。對此,我國農村生態環境保護亟待新的主體加入,而農村社區在這方面具有天然的優勢。基于此,本文主要分析我國不同農村生態環境治理模式的優缺點,提出完善我國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中社區參與機制的路徑。
[關鍵詞]農村環境治理;政府管制;市場調控;社區參與
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發展打破了農村原有的生態環境平衡,對農村居民的個人生活和未來發展造成了嚴重影響。長此以往,這種影響會造成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發展滯后。因此,我國農村生態環境治理問題已成為社會公民關注的重點話題。保持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可持續性,消除我國城鎮一體化發展障礙是我國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核心。傳統農村生態環境治理模式中,政府和市場是帶動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主體和負責人,但無論是政府管制治理模式還是市場調配治理模式均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社區參與機制的出現有效打破了僵局,促進了我國農村生態環境治理活動持續開展。
1我國農村生態環境治理模式優缺點
1.1政府管制治理模式
在傳統農村生態環境治理過程中,政府管制治理模式和市場調控治理模式是主要的2種控制方式[1]。政府管制治理模式的管理和負責主體是政府,由政府制定生態環境治理法律法規并配合行政手段監督相應法律條例的施行。由于政府屬于當地的行政機關,所以政府管制治理模式的優勢在于政府作為公權力的享有者能有效地提供公共產品,對環境治理的實施具有強大的動員力,使得環境治理效果具有可預期性。政府管制型治理模式是以地方政府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為主導,盡管我國從中央到地方城市環保機構的設置比較完整,但是農村環保組織機構設置只到縣一級,鄉鎮一級基本沒有相應職能部門,或者一些鄉鎮設置了環境保護委員會等機構,但大多徒有其名,并不負責農村環境管制和治理工作,致使農村生態環境處于無人監管的狀態。
1.2市場調控治理模式
市場調控治理模式有效地彌補了政府管制治理模式的缺點,避免行政部門權力運行過程中的單一性[2]。市場調控治理模式的原則在于將生態環境治理問題轉化為私有問題,發揮市場職能,對生態環境治理問題的產權進行界定和規定。激發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主體的理性,其堅持認為農村生態環境治理可通過私人協商談判等方式解決。市場調控治理模式最大的弊端在于更傾向于重視城市生態環境治理,在以城市發展為先的理念支配下,農村生態環境治理受到一定限制。農村為城市的發展提供了大量資源,在相應的生態環境治理法律法規中并未規定城市和農村先后順序,也未規定城市與農村有任何的輕重緩急之分。但生態環境治理法律法規中卻有誰受益、誰補償的條例,按照法律規定農村應是生態環境治理的重點對象。另外,農村生態環境問題有相當一部分是城市工業化污染造成的,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城市有義務對其產生的污染現象進行補償。若不能明確城市與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輕重緩急,則不僅會影響農村生態環境,對農村居民個人利益和未來發展造成不利影響,而且會對我國生態環境治理問題產生嚴重影響,阻礙生態環境治理工作,難以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
1.3社區參與機制
由于我國還未形成充分公平的農村生態環境治理市場,所以我國農村生態環境中的大量資源仍處于免費使用狀態,從而出現城市向農村排放工業污染卻不用支付相應費用的不良現象。農村具有大量的土地資源,且土地資源價格低于市場均價,尤其是在資源交易中給予農民的征地補償費用普遍偏低,這些均是濫用農村生態環境資源的體現。政府管制治理模式和市場調控治理模式的根本問題在于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中存在主體“失言”現象。為解決主體失言現象,我國農村生態環境治理引入了國際上流行的社區參與機制,社區參與機制強調的是利用社區力量規避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外部破壞力量。社區參與機制的優勢在于充分調動了社區居民的主動積極性,讓社區居民作為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主體參與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每一個環節,社區負責總體統籌調配工作[3]。相較于政府管制治理模式而言,社區參與機制降低了命令性,真正做到站在農村居民的角度考慮問題、解決問題。農村生態環境治理最終應由農民自己主導,每一個農村作為一個獨立的社區均擁有自己獨特的文化價值和管理體系。
2.1完善我國農村生態環境治理法律法規
做好我國農村生態環境治理工作的基礎是要依法行事,讓我國農村生態環境治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可循[4]。首先,要出臺一部全國統一的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保護法,以改善農村生態環境為核心,重視農村經濟發展,明確規定各級政府行政部門在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中的具體角色和任務,明確指出我國農村居民在農村生態環境治理活動中的應有權利。在此基礎上,明確規定我國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中各類糾紛調解規定,著重制定我國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單行法律規范,針對我國農村農業污染、生活污染、城鎮污染、畜牧業污染等問題制定相應的治理和懲處條例,以彌補我國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法律空白,推動我國農村生態環境治理工作有序開展。
2.2完善我國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公共參與機制
我國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社區參與機制的核心在于將社區居民作為我國生態環境治理的唯一主體,為保障社區居民能夠順利行使主體權利,有效參與到我國農村生態環境治理過程中,必須健全我國生態環境治理的公眾參與機制,明確社區成員參與環境治理的有效范圍,做好過渡工作。公共參與機制要明確規定農村居民有權參與農村生態環境治理法律法規的制定,在解決環境糾紛問題時農村居民有權使用主體權利等。另外,可以借鑒西方國家公共參與機制,通過社區現場說明會向社區居民介紹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現狀或問題,由參會代表現場投票或提出個人的建設性意見。充分利用互聯網新媒體資源網絡征求覆蓋區域內社區居民的意見,并通過召開記者會的方式,將統計結果和決策公之于眾,保障整個過程公開公正。與此同時,接受公眾監督,開放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接到舉報信息后,第一時間進行核實,經由社區核實的生態環境治理問題可通過新聞曝光的形式公布解決方案和處理懲治結果。
3結語
為推動我國農村生態環境治理工作順利開展,促進鄉村振興,要將社區居民作為我國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主體,發揮社區參與機制的優勢,強調社區居民在生態環境治理問題中的重要地位,結合實際,具體地、有針對性地解決生態環境治理問題;要加強農村居民在生態環境治理問題中的交流和溝通,建立以村落為單位的環境服務中心,根據不同村落的具體情況推出適合自身發展的生態環境治理方案;社區作為農村環境治理的把關人要嚴格依據農村生態環境治理法律條例進行決策和實施;要增強農村居民的歸屬感,發揮主觀能動性,提高農村生態環境治理工作效率。
參考文獻
[1]高思遙.城市社區生態環境治理中的居民參與[D].北京:華北電力大學,2019.
[2]歐陽甦.藝術參與社區生態環境治理和開發的可持續模式:伊菲斯納什•科梅迪•納萬亞烏訪談[J].公共藝術,2018(2):74-77.
[3]吳慧玲.我國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社區參與機制構建[J].農業經濟,2017(9):48-49.
[4]彭小霞.我國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社區參與機制探析[J].理論月刊,2016(11):170-176.
作者:周麗麗 左振超 單位:山東元通監測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