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引人入勝的文章?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現狀及建議范文,希望能給你帶來靈感和參考,敬請閱讀。
【摘要】維護環境是全人類共同的責任,這關系到每一個人的切身利益。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為我們參與環境保護、維護社會公益提供了司法保障。本文分析了我國生態環境受到破壞所涉及到的訴訟形式,以及將環境方面涉及到的訴訟細分為私益訴訟及公益訴訟,重點分析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存在哪些問題,產生的原因及實施效果不佳的弊端,在此弊端基礎之上如何更好地完善,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希望可以拋磚引玉,對其他學者研究并完善我國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有所啟示。
【關鍵詞】環境;公益;訴訟
一、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一)環境公益訴訟背景為了適應生態文明方面的建設需要,環境方面的訴訟在我國慢慢增多,為了適應實踐過程中越來越多的環境損害,環境公益訴訟也被提上日程,環境公益訴訟的意思是在我國的公益訴訟中納入保護生態環境的部分,目的是在大自然被污染時,不管是直接污染還是間接污染,任何人都可以代表社會大眾向法院提起訴訟,旨在請求法院判決侵害環境的相關人員以停止侵害行為,并責令侵害人員給予環境損害賠償,同時也預防即將會出現的侵害生態環境的行為。為了探索如何更好地保護環境,相關學者開始討論構建公益訴訟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在2012年修訂版中確定了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在2014年修訂版中確定了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對一些社會組織的主體資格做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在2017年修訂版中確定了檢察公益訴訟制度,慢慢完善了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的相關規定。2018年出臺了環境公益訴訟這個方面司法解釋、意見以及決定的文件,目前,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在我國已經嶄露頭角,其作為一個手段,為防治環境污染,解決相關環境問題,對促進我國的生態文明建設有著重要意義。
(二)環境公益訴訟的重要意義1.有助于解決爭議在世界范圍現存制度這個設計上看,解決關于生態環境公益糾紛最權威、最規范的方法即為公益訴訟,它的最大優勢是:結果權威,流程規范。設計公益訴訟是為了廣大社會民眾整體的利益,在維護生態環境方面,將其納入公益訴訟對環境整體的維護和修復意義重大。侵害環境的人及相關行為,必須通過人民法院的判決予以認定,責令其立即停止侵害環境的行為,并對其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予以處罰,在生態環境已經被破壞的情況下,應責令侵害人全力修復,不能修復的應責令其盡力補救,以彌補對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2.提高公眾參與的積極性生態環境是全中國乃至全世界的共同利益所在,涉及到每一個中國人,每個社會公眾都應積極參與到維護環境中來,在環境的治理過程中,采用環境公益訴訟的方式,可以提高廣大人民群眾參與訴訟的積極性,有利于群眾積極參與治理環境,促使生態環境保護由國家層面順利過渡到全社會群眾層面,實現治理的科學化,只有社會公眾全部關注并積極參與到環境保護與治理中,生態環境才能更好地得到保護。
二、我國環境公益訴訟法律制度現存缺陷
(一)訴訟主體界定不清在環境法律公益訴訟中,我國法律對于可以提起訴訟的主體有較大的限制,《民事訴訟法》中明確可以提起訴訟的主體為法律規定的相關組織和機關,但是并沒有明確哪些組織和機關有此項權利,這些組織和機關的訴訟地位是什么也沒有具體的規定。必須強調的是,我國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普通公民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普通公民只能提起對自身的權益造成的侵害行為的訴訟。目前來看,我國現在運行的法律規定對于環境訴訟案件大多由檢察機關對案件的審理程序和結果進行監督,但是社會監督方面沒有相關具體的法律規定,原告起訴資格方面規定甚少,廣大民眾沒有公益訴訟的起訴資格。有可能考慮到若普通公民也能進行公益訴訟,唯恐導致大幾率濫訴。但是,不能因為擔心出現問題就剝奪了公民變成適格原告的資格。
(二)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相關法律需要更加明確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檢索,沒有專門針對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法律法規,偶有一兩條相關法條,也多為倡導型條款,約束力不強。但是,想要有效避免生態環境遭到破壞不能只憑民眾的自覺行動,應該有嚴格的法律條款及政策法規去調整。近些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在此層面上予以保護生態環境免遭破壞,同時政府也頒布了一系列的文件來呼吁社會民眾保護生態環境,“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已經深深地印在了民眾的腦海中。但是從目前發生的錯綜復雜的生態環境遭到破壞的問題來講,環境相關法律制定不完備,不利于環境公益訴訟的進行。
(三)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實施效率有待提升環境公益訴訟與其他訴訟制度相比較,其內容主要涉及到生態環境以及自然資源,環境破壞很多是不可逆轉,不可再生的,如果遭到破壞后不能及時進行處理及修復,將會導致生態環境繼續惡化,形成更大的破壞。當前,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實施沒有統一的法條基礎,錯綜復雜的實踐情況亦無法統一實踐經驗,一旦出現相關案件,一是法院沒有成型的經驗借鑒,二是效率低下,更加導致了環境破壞無法得到及時修復,造成不可逆轉的后果。
三、明確及優化我國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的相關建議
(一)擴大環境公益訴訟適格主體范圍當前,環境保護理念已經滲透到國家的方方面面,人民群眾對于保護環境都比較重視且有自己的想法,大多用自身行動來維護生態環境的健康,因此,應該讓廣大人民群眾參與進來,擴大環境公益訴訟的法律主體資格,以便于更好地保護環境。此外,除公益組織之外,自然人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權利人。可以積極地促進環境保護的全民參與,提高社會公眾的環保意識,將社會群眾自然人納入進來,賦予其訴訟的權利,維護其合法的權益,從而更好地保護生態生活環境。
(二)制定專門立法目前,涉及環境公益訴訟的法條散落在上文的相關法律中,國家尚未出臺專門的法律法規及統一的法律體系來對此予以明確規定。近年來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日益增多,也促使環境公益訴訟立法盡早提上日程。制定專門立法是個系統的工程,應該充分地考慮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所維護的是國家及社會全體大眾的權益,可以規定其不受訴訟時效的制約,以更好地維護人民的利益。另外可以將訴訟的勝訴結果作為獎勵,鼓勵社會組織積極進行訴訟。雖然社會組織提出生態環境公益訴訟不是以掙錢為最終目的,而是代表國家保護環境免遭破壞,但是在我國的社會組織普遍缺少資金的支持,較為清貧的情況之下,給予其適當的獎勵,可以收到更好的效果,同時亦可以實現生態環境及時得到修復的結果。
(三)提高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實施效率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制定及實施不是短時間可以迅速提升的,這需要長時間的摸索和實踐的積累,就目前實踐經驗來看,案件前期的事實調查、證據的抓取及后期的法律適用都是較難實施的,而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實施效率不高也與上述原因有關。因此,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各行政機關可以總結之前調查和審判的經驗來處理新出現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另外,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各行政機關還可以根據近年以來不同地區的環境公益訴訟這個制度所實施的相關實踐歷程及經驗,通過相互配合,總結歸納,互相督辦來促使相關人員緊抓落實,保障最大程度地從合作及督辦中提高實施效率,最終確保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得到高效的實施。
參考文獻:
[1]唐趙君,賀雄.論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完善[J].法制與經濟,2018(12):39-41.
[2]臧一民.完善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思考[J].佳木斯職業學院學報,2018(07):211.
[3]孫洪坤.環境公益訴訟立法模式之批判與重構[J].東方法學,2017(01):61-78.
[4]徐祥民.當前我國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制約因素分析[J].中州學刊,2010(1):78-81.
[5]張衛平.民事公益訴訟原則的制度化及實施研究[J].清華法學,2013(04):6-23.
[6]陳立烽.環境公益訴訟的困境與突圍[N].人民法院報,2015-6-15.
[7]楊樂樂.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分析[J].現代商貿工業,2018,39(20):113-114.
作者:張榮艷 單位:衡水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