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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方醫療機構的控制措施
(一)健全醫院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內部審查
對于醫療費用較高的病患要提前告知費用,并且要及時的進行監控,病患的主治醫生也要嚴格的控制費用,以保證病患在診療過程中避免出現治療中斷的情況。對于醫患所做的檢查也要嚴格控制,減少重復檢復收費的事件發生。還要強化收費管理制度,由護士長負責收費監督,杜絕重復收費,私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情況出現。醫師要控制藥品處方量,超過預算的部份需要承擔責任,和相應的費用。增強醫師的職業道德。
(二)建立科學合理的醫院分配制度
醫生的收入影響著醫生工作的積極性,如果單純的按照工作量進行分配,則會導致醫生過度醫療或者專門開高價處方的情況出現。如果完全按照統一的薪酬進行分配則會大大降低醫生工作的積極性。所以最好的辦法是,固定醫生的基礎報酬,并在此基礎上加有提成。
(三)通過適當調整不同級別醫療,加強雙向逐級轉診制度
要想減輕農民的醫療費用要加強轉診制度,將病人進行合理的分配,節約醫療資源。農民會診多在臨近的鄉里或者村里的衛生所,而病情嚴重需要住院的農民會選擇縣里面醫療條件更為健全的醫療機構。一些下級的醫療機構由于醫療條件達不到或者其他原因,會選擇將病患轉移到上一級的醫療機構。正在恢復期的患者也會由上一級的醫院轉回下一級醫院,這樣的做法是十分合理的。一方面可以節約醫療資源,讓需要及時治療的病患可以得到治療,另一方面也可以減輕農民的住院費診療費等等的費用。不同級別醫療機構的起付費,農民醫療補助比例也要按照級別的不同進行劃分。
(四)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考核
對于定點醫療機構的選擇要經過多個部門的審核,藥品監督機構,物價管理機構,衛生局等多方機構要經過嚴格的考察之后才可以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試點。在確立試點之后也要定期的對其進行監督考核。按照法律要求對醫院的收費情況和藥品采購情況全面監督。其中,合作醫療積木用藥目錄和基本診療目錄要作為重點檢查對象。也可以定期收集患者的治療收據和治療過程的反饋作為對醫療機構考核的一部分。
二、需方——參合農民的控制措施
為了有效的對參合農民進行控制,首先要讓農民明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用途和使用方法。讓農民清楚這項政策是幫助他們在生病時可以更好的就醫,而不是讓他們隨意利用國家的補貼。加強對參與合作醫療享受的服務和承擔的義務的宣傳,讓農民在得到醫療救治補助的同時,及時的上繳參合費用。在參合農民的治療過程中要按照規范的就醫流程,以及后期的報銷流程。管理和經辦機構也要加大檢查力度,找出那些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空子謀取利益的農民。在參合農民就診時,作為醫療機構也有義務審核其合作醫療證的真實度,杜絕一證多人用或者是假證的出現。一旦發現不法人員要予以法律的制裁。一證多用的情況要對醫療證的所有人進行法制教育,嚴重時可以暫停他的參合資格。利用假證騙取醫療基金的不法人員要追究其刑事責任。加強對參合農民的控制,樹立參合農民正確的消費觀,規范參合農民的治療流程,才能讓參合農民可以更好的利用衛生資源和醫療服務。
三、第三方——管理及經辦機構的控制措施
(一)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人員的選取要經過嚴格的篩選。首先需要管理人員具有責任心,可以公正的處理自己的事務,公平的進行監督。其次,管理人員還需要有相應的醫學知識儲備,對于醫療體系的運作有些了解。在提高管理水平的過程中可以采取獎懲模式,提高管理人員的積極性。
(二)加強檢查審核
管理人員的檢查審核環節對于整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體系的運行來說極為重要。盡快完善相關制度有利于更好的行使監督這一指責。作為管理人員要能鑒別患者的身份,核查出其是否真的為參合人員,還是想利用合作醫療謀取利益。管理及經辦機構也要定期的考察定點醫療機構,考察其是否存在誘導患者過度消費,謊報藥品收據等情況。
(三)建議
針對如何加強新農村合作醫療費用的控制,真正的為農民的健康著想,提出如下幾條看法和建議。
1.正確引導和教育政府的有關部門要切實的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引導和教育,充分發揮其控制的作用
對于不同級別的醫療機構要出臺不同政策和制裁方法,不可同一而論。要引導參合農民參與到監督醫療機構和醫療人員的過程中去,提高醫療人員的自覺性。多方面的監督,可以有效地避免過度收費,私自增加收費項目等的情況發生。如何讓醫院的工作重心從增加醫院的經濟收益到提高醫療水平中去,需要醫藥衛生體系不斷的改革。在藥品管理上應該要求使用價廉的藥品,嚴格控制貴藥,回扣藥,治療上嚴格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不準套餐式檢查。
2.分級診療和逐級轉診分級診療和逐級診療有助于合理的利用醫療資源
讓更多的參合農民得到醫療救助。根據患者的患病程度,選擇是鄉級衛生機構還是市級衛生機構。讓各個級別的衛生機構都充分得到利用才能減少醫療資源的浪費。國家為參合農民提供醫療保障,并不是一味的讓參合農民享受最好最優質的治療,而是想解決農民“怕花錢,不敢治”的難題。
3.加快合作醫療制度立法進程新農合制度雖然得到推廣
但是整個執行過程并不在法律的規定之下,所以合作醫療制度相關的法律法規亟待完善。解決費用不合理的問題要靠法律,執行管理醫療機構的職責也需要法律,參合農民與定點醫療機構的糾紛處理仍需要法律,所以從保護參合農民的權利角度出發,頒布相關的法律法規迫在眉睫。
作者:彭華武 單位:荊門市東寶區子陵鋪鎮中心衛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