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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職教育校企合作的困境有種種表征。當前高職教育校企合作雖然在思想上受到重視,但在實踐中沒有得到真正落實。盡管高職院校開展了不同形式的校企合作,然而多數高職院校的校外實習實訓基地建設流于形式,學生實踐教學難以按計劃付諸實施。高職院校希望通過合作解決學生的就業問題,而企業希望通過合作解決技術問題和進行人員培訓,未將合作的重點放在學生技術應用能力的提高上。目前,校企合作尚無明確的法律保障和具體的政策支持,企業參與合作的熱情不高,合作尚處于松散狀態。此外,多數高職院校校企合作的質量管理停留在末端檢驗階段,缺乏過程管理和實時監控,使校企合作的質量得不到保證,實效性不強。
2高職教育校企合作困境的原因分析
筆者認為,高職教育校企合作困境的原因可以歸結為兩對“矛盾”,一是高職院校與企業之間的“矛盾”,主要表現為合作雙方的種種差異和不一致;二是校企合作決策與執行之間的“矛盾”,主要表現為國家出臺了若干相關法規政策,而地方政府未制定具體條例付諸實施。
2.1高職院校與企業之間的“矛盾”是造成校企合作困境的內在原因
校企合作需要高職院校和企業雙方共同努力。然而,由于合作雙方之間的利益取向不一致、擁有資源不對等,導致合作中容易引發矛盾與沖突。一是合作雙方利益取向的不一致。高職院校的首要目標是培養高素質技能型人才,在合作過程中,高職院校希望獲得企業在人才培養方面的支持,尤其是在培養學生實踐能力方面希望得到企業的支持。企業雖然也承擔著一定的社會責任,也強調服務社會,但企業的核心價值觀是建立在交換基礎之上的經濟價值觀。當與高職院校合作時,企業首先考慮的是這種合作是否有利于增加自己的利潤,降低自己的成本。當合作與盈利相矛盾的時候,企業就可能拒絕合作。高職學生到企業中實習或實訓可能會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和運行,或者涉及企業生產的機密與知識產權問題,企業不愿意犧牲經濟利益與高職院校進行合作,在合作過程中缺乏義務感和緊迫感。二是合作雙方擁有資源的不對等。在校企合作過程中,高職院校與企業雙方擁有的資源不對等。高職院校所掌握的資源是人才培養的資源,主要是師資、教學資源等,其突出的資源優勢主要體現在人才培養或培訓上。企業所掌握的資源主要是生產技術與生產設備等,其突出的優勢是技術、設備和熟練的技術工人以及對經濟發展、市場變化、人才需求最直接的反應能力。雙方資源有一定的互補性,但更多是不對等。目前,大部分高職院校的科研水平較低,科研能力相對薄弱,服務企業的能力不強,無法滿足企業的需要和解決企業所面臨的問題,而企業在技術難題的解決方面更信賴更高層次的技術力量,導致企業參與合作的積極性不高。
2.2校企合作決策與執行之間的“矛盾”是造成校企合作困境的外在原因
校企合作不僅需要高職院校和企業雙方的共同努力,也離不開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府支持是釋放高職院校和企業能量的有力保證,也是校企合作順利進行的重要保障。目前國家出臺了若干有關校企合作法規政策,但由于地方政府未能制訂相應的具體條例付諸實施,導致校企合作陷入了困境。這種決策與執行之間的“矛盾”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校企合作缺乏具體的實施條例。在國家出臺了《職業教育法》、《教育部關于職業院校試行工學結合、半工半讀的意見》等法規政策之后,地方政府并未在這些法規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制訂具體的校企合作實施條例,對合作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缺乏必要的監督和約束,尤其是對企業的利益保護不夠。正是由于這種原因,到目前為止,校企合作主要是由高職院校積極推動的,企業參與合作的熱情不高。此外,由于人才選擇的市場化,企業更依賴從市場上獲得所需技術和人才。在這種情況下,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就顯得非常必要。例如,對接受學生頂崗實習并支付報酬的企業,可以給予相應稅收優惠,但具體按什么規定、享受什么優惠政策,必須要有明確的實施準則。這對于調動企業參與合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促進校企合作的深入開展相當重要。二是校企合作的組織機構缺失。地方政府目前尚未建立專門的協調機構負責設計、監督、考核和推行校企合作,造成很多項目難以獲得企業主管單位、勞動部門、教育部門的充分協調,校企合作主要靠“關系和信譽”來建立、維系,缺乏內在動力,難以形成長效的合作機制。地方政府對校企合作更多的是停留在倡導、研討和自由實踐階段,雖然不排除個別高職院校、企業或地方政府在這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從總體上來看,地方政府對高職教育校企合作的管理尚處于真空狀態。僅有教育主管部門而無地方政府的參與無法建立校企合作的平臺,為高職院校和企業之間的信息溝通、項目合作提供便利。
3高職教育校企合作的出路
由于上述兩對“矛盾”的存在,我國高職教育尚未建立起校企合作良性運行機制。因此,高職教育校企合作要走出困境必須在化解這兩對“矛盾”的基礎上,建立高職院校、企業、地方政府三位一體的校企合作機制。
3.1明確地方政府、高職院校、企業在校企合作中的角色定位
推動校企合作的發展,需要地方政府與高職院校、企業三方轉變觀念,對各自承擔的角色進行準確定位,明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這是建立高職院校、企業、地方政府三位一體校企合作機制的前提。教育是公益性事業,從產品屬性上看,教育既不是純粹的私人產品,也不是純粹的公共產品,而是同時具有私人產品和公共產品特征的準公共產品。因此單憑市場機制無法達到教育領域中資源配置的最優化,十分需要政府的協調和支持。高職教育所培養的人才是生產管理一線的高素質技能型人才,在人才培養過程中需要投入大量實訓資源,人才培養的成本較高。地方政府在對高等教育的資源配置方面,需對高職教育投人更多的實訓資源,如建立實訓室,建立公共實訓基地,制定具體的優惠政策鼓勵社會資源投入高職教育等。高職院校要從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及自身生存發展的高度,深刻認識校企合作在培養高技能人才中的重要作用,要認識到校企合作是經濟發展對高職教育提出的客觀要求,也是高職院校自身生存發展的內在需求。企業深層次參與教學過程是保證高職教育特色和質量的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高職院校要把合作伙伴的興衰看作自己的事情予以關心和重視,要善于引導企業從社會進步和企業發展戰略的高度認識校企合作的長期效益,找準校企雙方的利益趨同點。高職院校要確立為企業服務的理念和強烈的使命感,不斷提高自身的科研能力和校企合作能力,在自身功能定位上為企業發展擔負起應盡責任,保證教育行為與企業的需求不錯位,主動融入到企業發展的產業價值鏈中去。企業要樹立長遠的發展戰略和高層次的企業價值觀,認識到校企合作對于我國企業科技創新、規范化管理、人力資源開發、業務領域拓展等的戰略意義。要意識到企業是高職教育發展的直接受益者,開展校企合作也是提升企業形象、進行人才儲備、提高企業未來競爭力的核心所在,對高職教育的投資也是企業的生產性投資[3]。企業要把高職教育的育人功能融入企業價值鏈中,在創造經濟利益的同時,主動承擔為社會培養高素質技能型人才的任務,要主動參與高職院校的人才培養,與高職院校共建專業、實訓基地、研發中心和經濟實體,或組建職教集團,在校企合作中共享人才資源和設備資源,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3.2建立高職院校、企業、地方政府三位一體的機制
一是要建立基于互惠共贏的利益機制。高職院校與企業都是利益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益機制是推動校企合作發展的動力和維系校企合作良性運轉的紐帶。從高職院校的角度來看,校企合作的利益主要體現在獲取企業的資助改善教學條件、提高辦學效益,獲得真實的現場教育環境,了解和把握行業最新人才需求、研發動向及技術需求。從企業的角度來看,校企合作的利益主要體現在為企業“量身打造”符合企業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和培訓員工,為企業解決技術、管理、經營方面的難題,開展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為企業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及提高知名度。地方政府應當積極引導和協調校企合作雙方的種種利益,充分發揮宏觀調控作用。
二是要建立基于校企共同發展的激勵機制。建立激勵機制的目的在于調動校企合作雙方培養高技能人才的積極性,鞏固和發展校企合作的成果。只有激發地方政府、學校、企業三方共同發展的需求,才會形成合作的動力,校企合作才會更有生命力。地方政府要把高職教育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要建立與完善有利于推動校企合作發展的一系列政策法規,制定相應管理辦法,使校企合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引導、鼓勵與支持企業參與高職教育,提高企業參與合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三是要建立基于規范校企合作的約束機制。有激勵就有約束,有約束才有規范,才有校企合作的健康發展。校企合作不是一方對另一方的施舍、幫助和支持,而是雙方共同履行的責任和義務。為此,校企合作雙方必須受到法律和制度的約束。沒有符合法律要求的約束,就沒有校企合作的長效機制。在地方政府法律約束的框架下,高職院校與企業都要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強化制度約束的力度。如實習實訓基地管理制度、特聘教授和兼職教師管理制度、學生實習實訓管理制度、學生實習期間勞動管理制度、學生實習期間違規違紀管理制度等等,通過完善制度規范校企合作行為和學生實習實訓行為。
四是要建立基于提高工學結合質量的質量保證機制。質量保證機制是提高工學結合質量的核心,也是促進工學結合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高職院校和企業要特別重視工學結合的過程管理,完善工學結合的基本文件,健全工學結合的管理制度,確保工學結合各環節順利開展。地方政府要對工學結合的質量保證進行明確的職權劃分,制訂有關工學結合質量評估的條款、規定、程序和規范,保證工學結合有統一的標準;要遴選經驗豐富的專家(包括一定數量的企業專家),組成專門的、獨立的評估小組,定期對工學結合各個環節進行評估;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機制收集反饋信息,定期對工學結合畢業生的職業成就進行調查,以發現其中的問題和不足。
3.3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機構
校企合作的推動固然需要建立一套科學、完整的機制,但機制的運行需要依托一定的機構來實現。因此,地方政府要成立校企合作辦公室,辦公室主要負責制訂相關政策法規、實施細則,統一組織、領導、協調和監控各高職院校開展校企合作的進展情況,做好校外頂崗實習基地的建設和認定工作,制訂績效考核辦法,定期進行檢查、評比,對校企合作工作做得好的高職院校和企業進行表彰和獎勵。要重點督查各高職院校落實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政策、企業接受學生實習以及相關優惠政策落實等情況,把開展校企合作的成效作為考核高職院校教育教學工作的重要指標。地方政府要與高職院校和企業共同構建校企合作平臺,促進高職院校和企業的信息共亨,使高職院校可以了解到企業的需求信息,包括技術需求和人才培訓需求信息,企業也可以了解到高職院校所提供的信息,包括相關專業的實驗設備、師資和畢業生等信息,雙方可以通過這個平臺相互尋找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