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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生活水平提高,人民對文化資源的需求在不斷擴大。工業遺產作為一種新型文化資源,近年來也得到了從國家到地方的高度重視,更多地挖掘、保護、開發和利用工業遺產資源,已成為各個城市尤其是工業城市文化、旅游事業發展的重要舉措。柳州市作為國內第一批開展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的城市之一,多年來在遺產保護方面積累了一些經驗也遭遇了一些問題。本文就將概述這些具體經驗以及主要問題,并對問題提出解決思路,希望能為同仁們提供借鑒和幫助。
一、啟動保護利用工作
(一)納入決策2006年6月,國家文物局《關于加強工業遺產保護的通知》,標志著全國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的正式啟動。同年9月,身為中國西南的工業重鎮、廣西第一大工業城市的柳州,就積極響應國家號召,將“充分利用柳州市的自然條件和文化資源,積極保護、合理利用工業遺產和歷史文化遺存”的戰略決策,寫入了全市第十次黨代會報告,自此開始了柳州市自身城市的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
(二)進行普查2008年,柳州市以全國第三次文物普查為契機,設立“工業遺產”普查專題,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了主要針對不可移動工業遺產或者說是“工業遺址”的普查工作。普查小組對全市130余處工礦企業進行了調研,并較為詳細的記錄了其中市區87個工業企業原址及其附屬建筑物、大型設施的基本情況,編制完成了《柳州市工業遺產實錄》,對當時柳州市不可移動工業遺產的分布、結構、性質、保存狀況等有了較為明晰的認識。普查結果顯示,柳州市當時的不可移動工業遺產大致可分為四類:第一類:“已納入保護類”。如:建于1916年的柳州首家電力公司,中山東路的柳州電燈公司;建于1940年的湘桂鐵路桂(桂林)柳(柳州)段關鍵工程的柳州鐵路橋;建于1946年的柳州地下黨活動重要地點,中山東路的柳州聯華印刷廠等。這些工業遺址有的已被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有的由行業自行保護,占比全部遺址的10%左右。第二類:“停用、閑置類”。如:建于上世紀30-40年代,雞喇路柳州機械廠的招待所;建于1958年,市北郊柳州空氣壓縮機總廠的老廠區;建于1975年,柳州市第一也是唯一的機械化石灰窯,榮軍路桐油山東側的柳州市三柳化工廠石灰窯舊址等。這類遺址多因企業技術改造、搬遷、關停而被閑置、廢棄,已不再被使用,也尚未被拆、賣,產權仍由原企業保留或已被政府收回。占比全部遺址的20%左右。第三類:“仍在使用類”。如:建于的50年代,河西村柳州動力機械廠的廠部辦公大樓;建于60年代,北雀路柳州市化肥廠的化工生產樓、辦公樓以及塔、罐等大型生產設備;建于1975年,雞喇路雙馬電扇廠的舊設施等,這些建筑、大型設備和設施仍在各個企業生產和職工生活中繼續發揮著重要作用,占比全部遺址的30%左右。第四類:“主體建筑已拆除或改建他用類”。如:建于1959年,已被改建為美食城的柳石路柳州市開關廠舊車間;建于1968年,已被拆除的箭盤路柳州東風化工廠舊址等;它們多由于企業改制、停產、破產或自身基礎建設等原因,被拍賣或用以其它項目開發,主體建筑已被改建或拆除,原有的遺產風貌幾乎不存。卻占最大比重,約40%左右。根據普查結果分析,僅有第一、二類不可移動工業遺產,能較為可行地在政府引導下,逐步在原址上進行合理保護利用。而第三、第四類不可移動工業遺產,無論是要求產權所有者立即放棄遺產現有功能,自行恢復其歷史原貌、加以保護,還是全部由政府回購產權并開展保護工作都較難實現。
二、推行兩套工作模式
由于普查得出的實際情況,柳州市并未一刀切地要求所有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都在遺址原址上進行。從不可移動工業遺產和可移動工業遺產兩個方面,同步推行了兩套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模式。
(一)模式一:不可移動工業遺產再開發利用的“柳空文創園模式”這一模式主要針對第一、第二類不可移動工業遺產,對其原址進行“規劃——保護——開發利用”。2013年,柳州市就開始將柳州鐵橋、柳州市電燈公司舊址等不可移動工業遺產列入《柳州市第一批歷史建筑名單》,受《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保護,它們的使用、修繕、保護開始有法可依。至2018年第五批《名單》公布,柳州市已有近20處不可移動工業遺產被納入保護范圍。之后,柳州市《文化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文化和旅游發展“十四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等重要文件也對市內閑置的工業遺址進行了宏觀部署,擬逐步打造成為文化創意園區、工業遺址公園等等。如2019年起實施的柳空文創園項目,便是由市文旅集團投資11億元,將柳州空氣壓縮機總廠老廠區413畝土地及22萬平方米建筑,按照國家AAAA級旅游景區標準改造成為文化旅游產業“東方夢工廠”,改造完成后的老工業遺址變為了集藝術創意、影視產業、工業主題配套為一體的文創園。柳州市正通過這一模式,逐步讓工業遺址群從“銹廠”變為“秀場”,從“銹帶”變為“秀帶”。
(二)模式二:可移動工業遺產集中保護利用的“柳州工業博物館模式”這一模式將第三、第四類不可移動工業遺產中內尚存的機械設備、生產生活用具等可移動工業遺產,統一通過捐贈、購買、租用、代管等方式移出,納入工業博物館進行集中保護、利用與展示。這一模式特點還在于,它可與不可以移動工業遺產再開發利用模式相結合,即選取一處地理位置、空間體量合宜的遺址建筑,將之打造成為工業博物館。如柳州工業博物館,正是2011年柳州市委、市政府擇址地處行政文化中心,園區面積11萬平方米的柳州第三棉紡廠舊址建成。通過這一模式,柳州市在工業博物館內集中保存下了18世紀以來從傳統手工業到近現代機械工業全市各相關企業、單位、個人生產和使用的大中小型工業設備產品、文獻、檔案、照片、視頻資料等工業遺產文物共3萬多件(套)。2017年11月,柳州工業博物館被評為國家工業遺產旅游基地,標志著這一工業遺址利用與工業文物保護雙贏的“柳州工業博物館模式”得到了國家認可。
三、工作中遭遇的主要問題
柳州市同步推行兩套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模式取得了較好成績,但工作中也遭遇了許多問題,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下兩項。
(一)工業遺產遭到破壞、流失問題。此項在不可移動工業遺產方面表現更為明顯。一方面部分遺產產權所有者保護意識不到位,拒絕將遺產納入歷史建筑或文物保護范疇,不愿承擔文保責任,仍將遺產保護工作當作負擔,未能將工業遺產的文化價值、精神價值轉化為品牌價值、經濟效益。另一方面,工業遺產保護政策尚不完善,無對應懲罰性規章制度支持,即便出現遺產遭產權所有者破壞、拆賣情況,政府部門也無法強制干預及進行追責。此外,還存在遺產保護權屬分散,多頭管理,日常維護資金落實不到位等情況,也導致遺產荒置,遭受自然破壞。
(二)工業遺產身份難以分級、認定問題。此項在可移動工業遺產方面表現更為明顯。一方面,多年來國內一直沒有出臺統一的工業遺產分級認定標準,直至2019年6月,國家文物局的《文物保護利用規范(工業遺產)》才較為明確地將工業遺產劃分為“優秀”、“重要”和“一般”三個級別。而即便是《文物保護利用規范(工業遺產)》界定的分級認定的主體也是“工業遺存”,主要對口的仍是“不可移動工業遺產”。目前為止,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支持將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可移動工業遺產認定為近代現代文物,并納入保護范圍。但這部分文物僅占可移動工業遺產中的一小部分。絕大部分可移動工業遺產想自上而下通過法律來認定仍缺少依據。另一方面,可移動工業遺產要自下而上主動“申遺”同樣困難重重。2020年4月,由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下發的《關于開展第四批國家工業遺產認定申報工作的通知》中明規定“國家工業遺產申報范圍主要包括:1980年前建成的廠房、車間、礦區等生產和儲運設施,以及其他與工業相關的社會活動場所”。即申遺主體同樣被限定在不可移動工業遺產。眾所周知,工業遺產具有歷史價值,它們見證了城市工業文明的發展歷程,蘊含了大量工業時代的歷史信息。過去它們是城市發展的重要力量,現在是城市記憶的珍貴載體。老一輩產業工人要通過它們尋回記憶,新一輩青年人則通過它們繼承先輩夢想;工業遺產又具有的科學價值,它們許多本身就是工業發展各時期最尖端、最前沿科學技術的表現,代表了當時的先進生產力,反映了在工業化的進程中生產技術的變革或發展。保護好它們,對于后人了解工業科技的發展過程,推動新科技誕生、成長有重要意義;工業遺產還具有藝術價值和社會文化價值,保護好工業遺產不僅能給城市爭光添彩,還能給帶給居民“穩定感、自豪感”,促進社會凝聚力的增長。工業遺產是城市的重要財富,無論是直接遭到破壞、拆賣,還是因為身份難以認定而被忽視以致逐漸流失,導致的都將是共同記憶的抹除與遺忘,工業發展歷史和科技發展歷史的空白與斷層,城市獨立特質的喪失以及居民情感歸屬和夢想寄托的缺失,是價值的巨大浪費。因此必須高度重視解決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存在問題。
四、問題的解決思路筆者認為,要解決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存在的主要問題,需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全面摸清家底,再次開展普查距2008年柳州全市工業普查已經過去了12年,12年里又有一批工業企業“關、停、并、轉”,工業遺產的權屬、位置、面貌等均可能發生變化,因此再次組織開展遺產普查工作十分必要。且進行普查時,除原有的“不可移動工業遺產”欄目外,可增添“可移動工業遺產”欄目,有意識的著重普查三類“重點可移動工業遺產”:一是與重大歷史事件,如洋務運動、抗日戰爭、三線建設等相關的工業文物;二是體現了科學技術發展突出創造力和巨大影響力,如廣西第一、中國第一、世界第一等相關的工業文物。三是能明顯體現集體文化記憶的工業文物。如“雙馬”等城市精神標志性雕塑、“師徒合同”等特有年代專有物品等。只有明確了現有的工業遺產的構成,掌握了最新、最全面的工業遺產數據,建立起完整的工業遺產數據庫,才能更科學、更高效地開展好工業遺產的分級認定和保護工作;才能對口建立起日常監測機制,實現動態保護,加快瀕危工業遺產搶救步伐,減少遺產被破壞、遭流失的風險。
(二)做好頂層設計,提供全面保障因國家工業遺產保護工作也尚處于摸索階段,成體系的工業遺產保護制度尚未出臺,所以柳州市可根據自身實際、借鑒其他省市先進經驗,自行出臺包括《柳州市工業遺產認定辦法》、《柳州市工業遺產保護條例》等在內的各項指導性文件、法律法規。通過這些文件、法規明確柳州市工業遺產保護利用的范圍及內容、原則及目標、法律主體及責任措施等等,從政策、制度上保障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的順暢開展。此外,還應做好政策協同,理順工業遺產保護和利用中政府各職能部門的職責分工,做到各司其責兼默契配合,形成多方合力;也應設立對口機構,并配套專項資金、專業人才和技術力量。真正做到全面保障、不留死角。
(三)開展工業遺產認定,公布遺產名錄在依據工業遺產普查結果和指導性文件、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及時對全市范圍內的工業遺產開展“遺產”身份認定和分級。分級過程也可借鑒《文物保護利用規范(工業遺產)》標準,但應將不可移動工業遺產和可移動工業遺產均納入認定范圍。同時設立渠道,允許遺產權屬單位自主申報遺產地方等級,政府相關部門及時審批并面向社會做好結果公布工作。通過分級、認定工作,建立起柳州市自身的工業遺產名錄,并嚴格按《名錄》實施工業遺產分類規劃、管理。
(四)加強產業扶持,扭轉錯誤觀念積極做好思想引導工作。一方面繼續積極運用媒體報道、政府宣講等方式進行工業遺產保護宣傳,提高大眾對工業遺產的認識度,教導工業遺產保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讓工業遺產保護理念和意識深入人心。另一方面,加強對工業遺產保護利用相關產業的扶持力度,加大資金支持和政策傾斜。如通過創新土地出讓機制,出臺稅收、貸款等優惠政策,幫助宣傳推介產品、打開市場,正面激勵、表彰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優秀案例等方法,適當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對工業遺產進行保護性改造、開發,調動工業遺產產權人和相關開發者對工業遺產保護利用的積極性與主動性,改變現有工業遺產保護與經濟效益割裂甚至對立的局面,實現經濟效益和文化效益的統一。助推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多渠道、可持續發展。
作者:周文婷 李湘雯 單位:柳州工業博物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