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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丁蓓蕾、胡惠東、李偉祥
地方建筑公司除了與部分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簽訂勞動傭工合同,建立了規范的雇傭關系外,與廣大的建筑工人并沒有建立正式的勞動關系。只是提供總體的技術指導和工程的整體協調管理,各項具體的建設任務都是分派給一個個大小不等的包工隊來完成。其承包特點是只包工不包料。施工企業與以“包工頭”牽頭組成的勞務隊伍之間,一般不簽訂勞動合同,不辦理社保關系,由“包工頭”出面,簽訂“內部”承包協議,分包勞務工作,按其實際完成的勞務工作量結算勞務工資。而“包工頭”所屬組織亦非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勞務分包企業,因為涉及到營業稅的二次征收,這些“包工頭”不是企業法人,可以規避納稅。
此外,還有一種典型形式是,建筑施工企業將工程分包、轉包給一些具有一定施工能力且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施工隊”或“承包人”,有些建筑工程企業將自己的名稱和資質借給“施工隊”或“承包人”承攬建筑業務,建筑工程企業只負責開具建筑業發票,繳納稅收,并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這些有一定施工能力且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施工隊”或“承包人”與建筑安裝企業之間的關系是“依附”和“掛靠”的關系。其承包特點是既包工又包料,財務結算也不能提供正規的稅務發票,造成地稅部門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對象難以確定。
個稅政策規定與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現行對建安行業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政策依據,是鄂地稅發[2010]126號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異地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和武地稅發[2010]144號文《市地稅局轉發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異地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等文件。
對于異地建安企業,鄂地稅發[2010]126號文規定:“財務會計制度較為健全、能夠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并能及時準確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代扣代繳的,經工程作業所在地縣(市、區)以上稅務機關審定同意,其應扣繳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實行查賬征收”。“對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異地建筑安裝企業和個人一律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的附征率為工程價款的1%。”
文件規定,對于異地建安業查賬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審定條件是:1.是否已在工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項目登記,納稅主管稅務機關項目管理范圍;2.是否為國家一級以上施工資質的省內企業或上市公司;3.是否在工程所在地按要求設置會計賬簿,能夠準確、完整地核算該項目工程收入、成本、費用以及資金往來情況;提供總機構出具的個人收入發放、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明細表、社會保險繳納、工資轉賬憑證等情況;4.是否連續6個月以上能夠正確計算和扣繳申報個人所得稅,并按規定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明細申報;5.其總機構的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是否為查賬征收。以上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進行個人所得稅查賬征收,因此,對于異地建安業的個稅查賬征收政策應從嚴把握。
對于武漢市本地建安企業,武地稅發[2010]144號文在鄂地稅發[2010]126號文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的延伸,文件規定:“應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積極推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和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申報,如實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未設立會計賬簿,或者不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可實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的附征率為工程價款的1%。”
以上政策規定十分明確,但在執行中卻出了問題,主要表現在對建安企業個稅的征收方式與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認定過程自相矛盾。對于大部分的建安企業,特別是中小建安企業,正是因為賬務不健全,不能準確核算成本、費用及盈利情況,在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上,稅務管理部門普遍認定為核定征收。但在建筑安裝企業的個人所稅的征收方式的認定上,特別是本地建筑安裝企業,一些稅務部門和人員卻網開一面,沒有嚴格掌握并執行相關政策,只要納稅人進行了個人所得稅的全員全額申報,也不論是否全面、準確,一律認定為查賬征收。也就造成在同一企業上不同稅種間稅收政策執行上的自相矛盾。
加強建安行業個稅征管的建議與對策
一是全面清理建筑安裝業人所得稅查賬征收企業,特別是本地建安企業,對將工程項目以包工包料方式分包或轉包給施工隊和承包者個人,提供建筑資質、坐收管理費、且工程結算不能提供正規稅務發票的,稅務部門應重新認定其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收方式,嚴格按照比例稅率1%直接向工程的分包單位和個人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是對建筑企業將所接工程以只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分包給“包工頭”,實行工程勞務承包的,要加強稅收政策調研,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辦法,逐步規范建安行業的個稅征管,同時也規避向“農民工”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是加強內部管理,強化責任追究,嚴格建筑業個人所得稅查賬征收審批手續。稅務部門對各基層征管部門隨意確定或擅自更改征收方式的行為,要加強管理和監督,確保政令暢通,提高稅務機關的執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