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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隨著互聯網的迅速發展,電子商務蓬勃升起,給傳統商業貿易帶來巨大的沖擊,交易的時間與地點不再是有限的,人們可以隨時隨地購買他們心儀的產品。然而,在產生巨大經濟效益的同時,在稅務征收方面也存在諸多弊端。本文分析電子商務稅收存在的問題,并給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稅制要素
現如今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電商行業展現了迅猛的發展勢頭,它是一種新興的商業模式,對全球經濟,特別是實體經濟產生了重大的影響。我們無法否認電子商務對經濟的巨大貢獻,但在電子商務快速的發展下,我國的稅收政策開始滯后,導致了稅收管理的風險增加,稅收環境也有失公平,稅款流失、經濟波動、社會不安等問題將接踵而至。因此,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進行升級改善是必要的。
一、電子商務稅收基本原理
(一)電子商務的定義。電子商務是以電子技術為手段,以互聯網為平臺,進行的商業交易活動。消費者不再需要與商家面對面,也不需要實打實地看到摸到想購買的商品,靠現金交易,而是通過網絡,獲取商品信息,在網絡上與商家交談,網上支付并通過物流配送到手中實現購買行為。
(二)電子商務稅收的特點1、交易不存在地域性。“地球村”這個概念可以很形象地指明,如今的世界已經被先進的互聯網和發達的交通網聯結的非常緊密,而電子商務所依托的互聯網的特性,使得其跨越了地域的限制,像一些電子影像等商品甚至避過了海關檢查直接交易,所以在稅法中尤為重要的“地域”概念在電商交易中黯然失色。由此也可以得出,電子商務征稅的探討是全球性的,影響重大的。2、交易場所的虛擬性。電子商務的交易是在虛擬市場完成的,在傳統銷售模式中諸如商貿市場、購物廣場等概念在電子商務環境下是不存在的,或者說是虛擬的廣場、集市中的虛擬店鋪。而交易場所的虛擬化無疑會在稅收管轄權和常設機構方面帶來不小的麻煩。
(三)《電子商務法》中有關稅收的規定。《電子商務法》于2018年8月31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于2019年1月1日施行。其出臺主要是為了維護消費者與商家雙方的權益,創造公平的交易環境,讓電子商務在快速發展的形勢下保持健康發展。(1)第十條規定了所有電商都要進行工商注冊登記;(2)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分別強調了要依法納稅,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和依法取得從事某經營活動的授權;(3)第十四條提倡使用電子發票;(4)第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條主要針對電子商務行業信息不透明作出規定,要求電商經營者做到不隱瞞、不作假,并主動配合相關稅收工作;(5)第八十六條、八十八條則規定了對違法行為的懲處措施。
二、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難點
(一)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要素難以界定。稅收要素是稅收內容的具體表現,它主要包括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率、稅目、納稅環節、納稅期限和地點、減免稅、違章處理等。其中,納稅人、稅率、課稅對象是缺一不可的,但電子商務的數字化與虛擬性使稅收要素變得難以確定,帶來了一系列的影響。1、納稅人界定困難。在傳統的交易模式中,納稅人是比較明確的,但一直在本文被提及的互聯網的特點,使得在電商交易中關于納稅雙方的一些基本信息變得模糊,難以確定。與此同時,互聯網的保密技術也在積極發展,這一技術的廣泛應用使得征稅機關對納稅主體的界定更為困難。還有一部分商家所使用的服務器是設立在國外的,這種情況下能否作為常設機構依舊存在爭議,納稅人也很難界定。2、課稅對象難以確定。課稅對象即稅法對什么征稅,是區分稅種的標志。如增值稅對增值部分征稅,消費稅對應稅消費品征稅等。而互聯網可以使電子商務交易的產品性質發生改變,從實體形態轉化為數字信息,再加上支付過程中的保密技術,征稅機關很難得到真實的產品信息。還有一個問題是電子商務所交易產品的購銷量可能會發生不相等的情況。我們在實體店鋪中發生的買賣行為,所購買的商品是確定的,但作為數字化信息存在的電商產品,則可以復制或下載,這就使得復制的相同產品很難被確定為課稅對象。3、其他稅收要素存在爭議。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納稅地點的確認是一直存在爭議的,是銷貨方所在地,還是勞務發生地,或者是服務器注冊地,是非常復雜多樣的。而納稅期限中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同樣存在爭議,因為電商交易不是面對面錢貨兩清的交易,所以就出現了許多相關的時間點,發貨時間、收貨時間、商家收款時間,孰優孰劣是需要斟酌的。
(二)加大稅收征管的難度1、稅務登記制度失效。稅務登記是稅收征管的起點。對于B2B、B2C模式來說,企業的稅務登記是相對規范的,但是對于C2C模式而言,個體經營者沒有很強烈的納稅意識,所以這一類商家是沒有進行稅務登記的,且這一群體商家數量龐大,對市場秩序有很大的影響。稅務機關掌握不了商家信息無法對其進行管理,這就會造成很大一部分的稅款流失。2、電子發票難獲取。在電子商務交易中,除了計算機類、通信類和消費類電子產品,商家因涉及保修等售后服務而必須提供發票之外,其余商家在消費者不索要的情況下是不會主動提供發票的,而我國的消費者除了公司報銷之外,普遍沒有索要發票的意識。這使得稅源出現大量流失,稅收征管工作的難度進一步加大。3、納稅申報準確性存疑。電子商務平臺中,更多的是小微型企業以及個體經營者,這類商家往往沒有設立嚴謹的會計核算制度,沒有專門人員負責納稅申報等工作,納稅意識與法律意識相對淡薄,為了搜集他們的資料和信息,核實其申報的準確性,必將動用大量的人力物力,為稅收征管工作帶來了巨大的成本,然而即使在這樣龐大的工作量之后,稅務機關也無法確認商家提交納稅申報的這些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4、稅務檢查較難實施。電子商務交易的方式是便捷的,同時也是虛擬的。現在的互聯網技術完全可以篡改相關的交易憑證。而結算方式也是多樣的,這就要求稅務機關有多方聯動的能力,而事實是各方信息不透明,交互困難,再加上商家或平臺可能刻意隱瞞,這就使得稅收檢查工作難上加難。
三、關于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建議
(一)完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從前文的問題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現行的稅法在面對電子商務行業的時候顯得有些氣力不足。我們需要對現行稅法進行補充升級,針對電子商務的各個特點將產生的問題逐個擊破,使電子商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1、將電子商務活動納入增值稅范圍。把電商活動納入增值稅范圍,不僅可以便于稅務機關監管,而且簡化了征稅流程,降低了征稅成本,可以很好地解決目前面臨的問題。2、分類管理,統一監控。首先要明確征稅主體,對于B2B、B2C模式來說,必須要求企業進行稅務登記,以統一規范管理。而對于C2C模式則可以采取網絡實名制,將個體經營者的真實信息掌握手中,以減少稅源流失。如果是境外向我國境內提供商品、勞務或服務,境內的購貨方若是法人實體,則可以由其代扣代繳,同時要有配套的法律制度來確保代扣代繳的有效性。境內若是個人購買者,則可以借鑒歐盟經驗,要求境外有一定銷售額的銷售方在我國進行稅務登記,并繳納稅款。對于征稅對象,如果只是借助了新興的網絡平臺,其交易的商品依舊是有形商品,則可以直接依據現行稅法確定征稅對象,對其征收稅款。3、發展初期的稅收政策。在對電子商務征稅初期,小微企業以及個人賣家勢必會受到更大的影響。對于品牌企業來說,將稅負轉移到消費者身上是非常容易的,而小微企業和個人賣家本來就是通過價格戰來贏得客戶,轉移稅負較難實現,但自己也是一時無法承擔的。這時可以適當降低小微企業的稅率,增加相關的扶持政策,幫助他們渡過難關。
(二)做到電子商務行業有法可依。《電子商務法》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規范了電子商務行業,并且將新興的微商與直播銷售納入到電子商務行列,這體現了有法可依的必要性。任何一種政策的實施都需要與其配套的法律法規作為支撐。對于電子商務來說,在法律方面是相對空缺的,需要不斷地在實踐中更新并完善,提高守法意識,使得相關主體都能做到依法履行義務,依法享有權利。1、提高電子化水平。電子商務具有信息化的特點,優勢在于便利快捷。如果對應的征納稅系統還是采取傳統形式,是無法配套的,所以就需要我國不斷地進行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我國稅務系統的電子化水平。將傳統的申報繳納流程升級,推行電子申報系統,節省納稅人時間,又可以應對電子商務帶來的巨大工作量。2、建立動態的信息共享平臺。現在的時代是大數據時代,信息決定成敗。要想達到有效的監督管理效果,必須要使得電商行業的參與者信息對征稅機關透明。所以,可以通過逐步建立與其他系統的信息資源共享平臺,來實現信息交互,不斷發展信息技術,最終實現數據的動態搜集、處理和交換。3、推廣電子發票。電子商務行業的發票一直是一大痛點。除去商家不主動提供的因素,開具紙質發票需要與貨物匹配,耗費巨大人工成本,且紙質發票并不環保,不符合可持續發展的要求。而通過推廣電子發票,消費者在下單時就自主填寫發票抬頭,現在的微信已經有了電子卡包,生成電子發票后可以直接保存永久查看。環保又便捷,降低了工作量,減少了人工和郵寄成本,提高了全民納稅意識,使得發票的使用更加規范。
四、結論
在本文中,我們指出了電子商務在稅收征管方面造成的困難。隨后確定了一個初衷,就是一定要采取積極的措施來改變這一問題。因此,筆者結合前人的研究經驗以及國外的政策措施,自己提出了一套相對可行的政策建議,但筆者認為其中最重要的主張是,要對電子商務征稅,且不開征新稅,而是要不斷地在實踐中摸索,完善現行稅制,使其符合時代的要求。與時俱進的法律才是真正有效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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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鄭瑞鑫 單位:貴州凱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