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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個人所得稅屬于常設稅種之一,指的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所得及境外個人來源于本國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我國在2018年再次改革個人所得稅,基本減除費用標準上調至每月5000元,自當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個人所得稅改革后,個人稅收也需重新籌劃,如何讓納稅人在合法、合理的范圍內減少稅收負擔,最大化保護他們的利益是需要關注的問題。文章針對個人所得稅改革后的個人稅收籌劃進行淺談,并提出部分個人看法。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改革;個人稅收籌劃
現階段,隨著國內經濟的持續發展,人們的收入水平不斷提高,原先制定的稅法已經無法滿足當今社會的需求,個人所得稅也經歷多次修訂,目的是適應社會新形勢。其中最近一次改革轉變個人所得稅的稅制基礎與計稅方法,除調整具體稅收政策與適用額度以外,還拓寬個人所得稅年度綜合征收制度和低稅率適用幅度,而且在計征方法上添加扣除特別附加費用,顯得更為惠民,讓人民感受到稅收的實惠,這將會對個人稅收的籌劃帶來重大影響。
1個人所得稅改革主要內容
其一,修改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主要對居民在我國區域內居住的時間進行重新調整,縮短認定時間,由此擴大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強化管轄權,而且對離境天數也進行了重新規定。其二,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有所調整,由之前的11項減少至9項,其中前四項屬于綜合收入所得,以年為單位對居民納稅人進行綜合計稅,非居民納稅人則按照次數或月份分項計稅,而企業事業單位與個體人員經營收入均稱為“經營所得”。其三,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有所修改,七級超額累進稅率適用,盡管次級與適用稅率保持原狀,不過調整的是各個稅率級距,級距被拉大,目的是降低中低收入居民的稅收壓力;在經營所得方面也具有類似調整。其四,補充與修改減免稅的相關規定,加大稅收優惠力度,重點是軍人的退役費成為免稅項目,離休與退休收入也有所轉變等。其五,應納稅所得額修改計算方法,將原納稅人收入統一變成居民綜合收入,且有具體說明;分項計稅的適用范圍仍然是非居民納稅人;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與個體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合并成經營所得,并重新認定納稅金額,計稅方法統一。其六,特殊情況下新增納稅調整項目,針對不正當的個人收益,稅務部門能夠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個人所得稅,依據稅法要求補征稅款與加收利息;同時還出臺有扣除專項附加費用的政策,目的是保證專項費用扣除項目的真實性,要求金融監督、銀行、公安等部門一起協助稅務部門對納稅人個人信息的認證。其七,為方便征收稅收的管理,個人所得稅改革后,要求納稅人申報納稅時一定要提供自己的識別號,通常是身份證號碼,如果納稅人沒有身份證,稅務部門可以具體制定;當扣繳義務人履行扣繳義務時,也應提供相應的識別號。通過這一規定轉變以往只有組織、機構、企業等納稅人才具有識別號的情況,為稅務機關對擁有多處收入來源的納稅人征收稅款提供便利,促進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推動個人所得稅征收體系的完善。
2個人稅收籌劃的具體思路
2.1納稅人身份選擇的個人稅收籌劃
在新一輪的個人所得稅改革中,明確指出在中國境內居住,有住所,或者沒有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一共居住滿183天的個人,均屬于嚴格意義上的居民納稅人,都需無條件的義務納稅。對于不滿足居民納稅人資格的納稅人稱為非居民納稅人,他們僅需承擔部分納稅義務,也就是只需上繳在中國境內居住期間的個人所得稅。這樣從減少稅收壓力的視角來看,納稅人可以根據個人實際情況來選擇當非居民納稅人的身份。因為在中國境內長期居住的中國居民難以選納稅人的具體身份,所以這種個人稅收籌劃方法一般適用于在我國境內居住且沒有住所的外國人。具體來說,由于天數規定是183天才是居民納稅人,那么外籍人士可以考慮采用跨年度來中國居住的方式,比如,從某年7月5日來到中國,下一年6月30日之前離開,雖然在中國居住的時間接近一年,但是被兩個自然年度所分開,均沒有超過183天,這兩年的身份都是非居民納稅人。另外,針對納稅人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居住期間臨時離境超過30天的,需要重新計算時間,這表明外籍人士在中國期間可以把臨時離境時間控制為超過30天,即使累計時間滿183天,同樣無須納稅。
2.2所得適用項目轉化個人稅收籌劃
依據最新個人所得稅中的規定,當居民納稅人從兩處或更多處獲取工資薪金時,在年終匯算清繳工作中,只能夠扣除一次生計費用,即為按照每月5000元的標準來計算。舉個例子,如果張某某從事兩份工作,每份工作的收入均是5000元/月,在年終匯算清繳時,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金額是(5000+5000)×12-5000×12-專項扣除-專項附加費用=60000-專項扣除-專項附加費用。不過如果他把從第二份工作中獲取的工薪資金當作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或者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則獲得的這項收入能夠減少計算20%或44%,原因在于這些所得在匯算清繳時可以減少計算20%或44%計入收入。假如張某某把第二份工作所獲得的工薪資金當作勞務報酬,那么在年底匯算清繳工作中,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金額是5000×12+5000×12×(1-80%)-5000×12-專項扣除-專項附加費用=108000-專項扣除-專項附加費用,通過計算應稅所得額度將會降低12000元,從而能夠實現節稅的目標。如此,納稅人通過認真研究最新的個人所得稅規定,合理制訂避稅計劃,對本人一年兩份工作的收入區分開來,轉化成適合自己的收入項目,降低個人稅率檔次,最終實現降低稅負的目的,切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且不損害國家的利益。
2.3利用稅收臨界點的個人稅收籌劃
在最新頒布的個人所得稅規定中,設置有不少稅收臨界點,主要存在于各種稅收優惠政策之中,稅收臨界點的主要特征是在臨界點前后稅負變動的幅度相當大,甚至是劇烈,即使只差1元所繳個人所得稅的金額就有顯著差別,有可能或出現邊際收益是負數的狀況。即為增加的稅收要比增加的收入額度大,也就是居民納稅人增加的收入部分全部用來繳稅,甚至大于收入額度,這就要認清且利用好稅收臨界點,將收入控制在稅收臨界點以下,以此減輕他們的稅收壓力,增加稅后收益。比如,一個福利彩票發行機構單位在確定獎項時,制定有兩個方案:第一個是只設置一種獎項,單個獎金是11000元,一共設立5個;第二個分別設置一等獎與二等獎兩種獎項:一等獎5個,獎金是10000元;二等獎也是5個,獎金則是1000元。具體稅收籌劃思路如下,依據個人所得稅中稅收優惠政策的有關規定,個人購買福利彩票時,當中獎金額低于10000元時,無須上繳個人所得稅;當超出10000元時要全額征稅。所以設置獎項時需控制好稅收臨界點,以免獎金剛好出現超過10000元的情況,通過籌劃發現第一種方案需繳稅11000×20%×5=11000元,第二種方案則不用納稅,能夠節省稅款,讓購買彩票者中獎獲取更大利益。
2.4福利性費用轉化的個人稅收籌劃
個人所得稅的主要計稅依據是按照居民納稅人實際名義獲得的收入,當作計稅收入來確認的,并非可支配的收入,假如可以把個人名義通過正當途徑轉變成具體福利,即為將貨幣工資轉化成一些非貨幣性的福利。通過調整工薪資金的發放方式,不僅居民納稅人的福利待遇得到原有保障,以沒有降低他們的實際生活與工資待遇為前提,反而能夠減少居民納稅人的上繳稅款,且是在合理、合法的范圍進行操作的,一樣能夠減少他們的繳稅壓力。諸如,王某某的實際月工資收入是6000元,每個月均需要花費固定的房租費與交通費800元左右,如果不考慮專項費用扣除與附加費用扣除,個人稅收籌劃怎么才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解析:根據上述思路來看,如果企業直接按照6000元/月的工資發放給王某某,那么他每年需要上繳的個人所得稅是(6000-5000)×3%×12=1000×3%×12=30×12=360(元)。此時,企業可以為王某某提供班車與住房,以福利的形式每月彌補工資800元,剩余的以其個人名義將工資降低為5200元/月,那么籌劃后每年需要上繳的個人所得稅是(5200-5000)×3%×12=200×3%×12=6×12=72(元)。與原先相比省360-72=288元,在不影響正常工作與生活待遇下能節稅288元。
2.5公益性捐贈費用的個人稅收籌劃
個人所得稅經過最近的改革后,把四項勞動所得進行綜合征稅,采用的計稅方式是分月預交、按年計稅、年終匯算清繳,盡管在年終計稅匯總時,各個項目的收入費用扣除也是以相對獨立形式存在。結合這一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當個人捐款金額較大時,也就是超過工資的30%時,應該考慮下述兩個方案:①捐贈方式從一期變成多期,即為能夠考慮分月或者是分年捐贈,通過化整為零的方式來獲取更多的捐贈額度扣除;②采用分項目捐贈的方法,保持捐款總數不變分配給各個項目,控制在限額以內,以免因超出某一項目捐贈限額,而要額外上繳個人所得稅。例如,李某的某月工資是10000元,勞務報酬是2000元,稿酬是3000元,如果不考慮該職位專項附加費用扣除與其他扣除項目,本月通過扶貧基金會捐款2300元,怎么籌劃可以節稅?其一,用工資所得捐款,工資需繳稅款(10000-5000-1500)×3%=105元,勞務報酬(2000-800)×20%=240元,稿酬(3000-800)×70%×20%=308元,共計653元;其二,把捐款合理分配在各個收入項目中,工資稅款同樣是105元,勞務報酬(2000-800-360)×20=168元,稿酬[(3000-800)×70%-472]×3=215.6元,共計488.6元。綜上分析,采用分項捐贈的方式能夠節稅,省下164.4元。
3總結
在個人所得稅改革背景下,盡管對居民納稅人的計稅方式產生較大影響,需及時了解最新的個人所得稅細則與政策,再結合本單位與個人實際情況,合法、合理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最終做好個人稅收籌劃工作,讓人民大眾獲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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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婷婷 單位:淄博職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