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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稅收作為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方式,對調節收入分配格局起著重要作用。鑒于稅收效應的共同特性,本文以日本稅收調節能力為參照,主要從稅種設計、稅制結構及稅收監管三個方面對中日兩國稅收在調節國內居民收入差距上的作用進行比較分析,從而分析出影響我國稅收調節能力的主要原因。
關鍵詞:基尼系數日本稅制財產稅
1稅種設計角度的中日稅收調節能力比較
1.1日本稅種設計的調節能力
日本著力于調節收入分配的稅種是個人所得稅及遺產稅。它們的調節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1.1所得稅的稅前扣除合理,有利于降低收入者和低收入家庭的稅收負擔
日本個人所得稅以年為核算單位,實行分類綜合所得稅課稅模式。首先利用源泉征收的方法對利息、股息、工薪等12項所得先課以一定比例的分類所得稅,然后對全年各項所得額進行綜合申報征收。為減輕國民稅務負擔,所得稅的設計特色主要體現在稅前扣除方面,即根據每個家庭的不同情況制定了形式不同的扣除原則,在所得稅的設計原則中,“公平”始終是其圍繞的核心內容。
1.1.2遺產稅的設立有利于緩解社會資財的集中度,促進社會公平
日本的遺產稅是主稅,贈與稅是對遺產稅的補充,兩稅并行征收,有利于防止被繼承人利用生前贈與行為逃避納稅義務。日本實行的是分遺產稅制,在稅率設計里也考慮了被繼承人和繼承人的親疏關系以及繼承人的稅收負擔能力。日本對這兩種稅規定了不同的課征方式,都適用于6級超額累進稅率,最低一級稅率為10%,最高一級稅率為50%。資產額越高,稅率越高。
1.2我國稅種設計的調節能力
相比較而言,我國用于調節收入分配的稅種主要有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和消費稅。但其調節效果似乎不明顯,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
1.2.1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稅檔及扣除標準不夠合理,存在逆向轉移效應
在稅率及稅檔方面,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對工資薪金實行3%~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最高邊際稅率為45%,結果是中低收入的工薪階層按規定納稅,高收入階層逃稅、避稅的現象普遍;資本與勞動的差別稅率方面,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對勞動所得采取累進稅率形式,而資本所得則適用比例稅率形式。勞動所得的最高邊際稅率達到45%,而資本所得的最高邊際稅率僅為20%。隨著居民收入來源的多樣化,工資薪金在居民整體收入的占比下降,而資本收入,如股息、紅利、租賃所得等,比重在逐步攀升。勞動所得與資本所得稅率存在的差額在很大程度上容易加劇居民間收入分配不均的現象;在所得稅的課稅模式方面,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是分類征收制,即將各項所得按照來源不同分為若干類別,分別計算應繳稅額的所得稅征收模式。分類課征容易造成巨大的避稅空間,因為分類費用扣除下的各項所得來源的費用扣除標準不同,會造成一些收入來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等方法進行避稅。
1.2.2房產稅的試點效果并不理想,調控目標沒有突出財產稅性質
稅種的設計應與經濟體制相適應。我國于1986年創設房產稅,在市場經濟體制的實行初期是有利于房產市場的調節。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其征稅范圍過窄且計稅依據不合理的缺陷就開始顯現。房產稅屬于財產稅,不同于商品稅以商品銷售環節征稅的原則,而是一種對社會財富的存量征稅方式。從上海、重慶房產稅試點方案可以看出,試點的房產稅大部分都以商品房為征稅對象,在商品房銷售環節,以商品房銷售價格為計稅依據的課稅,而把作為財產存在形式的存量房產基本排除在課稅范圍之外,這實際上并不能對居民間的貧富差距有著太大的調節作用。
1.2.3消費稅的改革滯后弱化了其調節貧富差距的能力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于一些消費品的定位也在不斷更新。原本作為消費稅稅種的黃金化妝品等已經不再是奢侈品,而成為了生活中的可以說是必需品,而私人飛機等一些新興的奢侈品卻沒有規劃進消費稅的范圍。在中國現行的奢侈品消費結構中,消費稅的納稅主體從高等收入群體逐漸擴展到了中等收入群體。因而,在原有范圍上征收的消費稅實際上削弱了其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能力。
2稅制結構角度的中日稅收調節能力比較
在稅收結構中,最主要的是主體稅種的確立,當前最主要的幾種稅收結構分別是以流轉稅為主體、以所得稅為主體及以所得稅和流轉稅并重的稅收結構.日本在20世紀90年代初期實行完全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直接稅占到了稅收總額的73%。但過于依賴直接稅的稅制結構實際上會有礙于稅收效率,不利于經濟的持續發展。因而,在后來的十年里,受到西方國家普遍推崇的“公平簡化和經濟增長”原則的影響,進行了以降低稅率、減少優惠、擴大稅基為基本內容的所得稅改革,稅制結構不斷的得到調整和完善,總體上仍以所得稅和財產稅為主的直接稅系占主體地位。我國從2006年開始不斷地降低流轉稅的稅收份額,個人所得稅是稅收調控個人收人分配的主要政策工具,但是稅收的調控職能是以稅收的財政收入職能的實現程度為基礎的。某一稅種僅具有較弱的財政收入職能時,該稅種也不會具有較強的稅收調控職能。因而在直接稅占整個稅收收入比重較低稅制結構下,依靠其對居民收入分配進行調節是不現實的。相反,流轉稅份額過重不利于調節收入分配的差距。原因在于商品流轉課稅在稅收負擔上具有累退性,即稅負會隨著納稅人收入增加、負擔能力增強而降低。購買同樣數量的商品或勞務,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負擔的商品勞務稅是一樣的,但是實際上,高收入者用于消費的支出只占有其收入的極小部分,而低消費者用于購買生活必需品的消費支出可能就是其全部收入,從兩國的稅制結構可以看出,直接稅對于一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公正有著間接稅難以企及的優勢。直接稅通常是累進的,并且無法轉嫁,主要是按照負擔能力來設計稅收,符合公平原則,因而這種以所得稅和財產稅為主的直接稅模式有利于體現稅收的社會公平,對調節社會收入分配和校正經濟扭曲具有良好的效果。
3稅收征管角度的中日稅收調節能力比較
稅收征管作為稅收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稅收負擔在各階層居民中的實際分配格局。稅收調節收入分配功能的弱化除了稅制本身缺陷外,與稅收征管不力有很大關系,因此必須以規范收入分配秩序為著眼點,不斷優化稅收征管環境。
3.1日本稅收監管的調節能力
日本稅收監管制度對收入分配調節作用的發揮主要依托于稅收信息化的普及以及藍色申報制度的道德約束作用。
3.1.1高程度的稅收信息化加強了稅源的監管,弱化高收入階層隱藏收入的能力
日本非常重視信息交流平臺的建設,并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善的信息數據化管理系統。日本國稅機構分為三級機構:國稅廳、區國稅局和稅務署,首先是區國稅局信息中心接受稅務署傳送的納稅人的基本情況和申報信息,并對銀行傳送的稅款入庫信息進行核對后,再傳送給稅務署。后者采用統一的口徑進行統計,使得所有計算機在統一狀態下運行。各信息中心形成由若干系統構成的信息管理系統,包括按稅種建立的信息管理系統、稅收統計分析系統及納稅人信息的公共交通系統。依靠這個平臺,可以實現信息的互通與共享,稅源的情況得到良好的掌控,降低了高收入者偷稅、避稅的可能性。
3.1.2藍色申報制度提升了納稅人的納稅遵從度,有利于形成征納關系的良性循環
日本實行自行申報納稅方式,采取了白色申報制度和藍色申報制度。對于一般的納稅人采取白色納稅申報表,而對納稅意識強、賬冊健全、無偷漏稅等違法行為的納稅人使用藍色納稅申報表,并提供一些稅收優惠政策,以資引導和鼓勵。這種申報制度的實施可以增強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引導納稅遵從,降低稅收征收成本。引入藍色申報制度后,納稅人賬簿管理水平得到很大提高,稅收環境逐步得到改善。
3.2我國稅收監管的調節能力
3.2.1稅收信息化水平需進一步提高
隨著稅源復雜性、流動性、國家性趨勢日益明顯,稅收違法范圍活動的多樣性、隱蔽性特征表現突出,使得稅務檢查工作越發的困難。目前我國稅收信息化和稅務稽查水平還不夠高,目前的總局—省局—市局—縣局的四級系統,由于現有設備、網絡資源的利用有限,加上各地使用軟件與稅務機關人員的素質都參差不計,稅源信息的共享未充分發揮。金稅三期工程打破了稅收部門之間以及各層級機構之間的限制,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了一個全面、統一的稅收管理信息系統平臺,這將優化稅收流程,提高服務水平和工作效率,目前信息平臺啟用時間不長,功能還需進一步完善優化,特別是通過加強對稅收數據的深度利用研究,助力稅收監管工作開展。
3.2.2稅收監管的高壓管理制約了納稅遵從度的提高
傳統的思維模式將稅收征管的重點放在對納稅人的監督、處罰上,強調的是一個高壓管理的機制,傾向于將納稅人設想成偷、逃漏稅者,忽略掉了征稅人與納稅人是一個互動的良性循環。在現行社會中未形成一個尊重納稅人、關心納稅人的社會環境。不能以一種正面的稅收激勵機制來提高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度的結果實際上納稅人的極度反抗。同時,現行納稅服務體系的不夠完善也制約了稅收管理水平的提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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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小林 單位:審計署審計科研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