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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降低建筑施工企業生產經營風險,切實維護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需大力推行建筑施工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文章對亭湖區建筑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現狀、問題及原因分析,提出建議,對于推進建筑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有參考作用。
關鍵詞:工傷保險;建筑業項目;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認定
一、亭湖區建筑工程項目參保現狀
目前亭湖區共有117個建筑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參保務工人員8264名,征收工傷保險費401.8萬元;發生工傷事故2起,暫支付工傷待遇14.5萬元,基金收支狀況基本穩定。高風險建筑行業納入工傷保險后,工傷保險賠付率上升,但建筑業工傷職工的維權上訪率卻維持在很低水平,工傷保險保障成效日益顯著。1.多維制度保障,為推進建筑項目參保提供了經辦保證。2015年9月10日,鹽城市政府發文《鹽城市建筑施工企業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明確全市人社、城建兩部門從2015年10月1日起聯合推動建筑項目參保工作,“量身定做”了以工程項目為參保單元的參保方式,形成一套按“項目參保、一次繳納、全員覆蓋”的參保繳費辦法,破解了工傷保險按單位參保的原制度設計與建筑行業用工現狀不相適應的矛盾。2015年10月,鹽城市亭湖區政府要求深入開展“同舟計劃”,建立按項目參保的工作機制,利用三年左右的時間,實現建筑業務工人員全部參加工傷保險。2.加大宣傳力度,強化建筑企業及務工人員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意識。開展工傷保險政策“進企業、進工地”的集中宣傳活動,在務工人員密集的建筑工地設點宣傳、普及工傷保險政策法規;對重點建筑企業的人事專員進行針對性培訓,現場答疑、梳理經辦流程及注意點,切實解決企業負責人及從業人員觀念上的誤區和專業上的不足,特別是要宣傳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相比的優越性:工傷保險支付原則是上不封頂下不兜底,商業保險實行定額支付。3.部門聯動把關,確保工傷保險應收盡收。在推行進程中,人社部門與住建、安監等其他部門從“單打獨斗”演進到現在的各部門協同合作。在源頭上,亭湖區住建主管部門要求給每個建設項目核發施工許可證前,將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為必備材料之一,嚴把建設項目工程開工關,極為有效地推動了所有建筑施工項目全部納入工傷保險保障范圍。通過施工合同上的備案二維碼,確認備案工程總造價,防止建筑方虛報工程造價,確保工傷保險費應收盡收。4.信息系統建設,為建筑項目參保提供實務平臺。參保信息系統工程中,亭湖區建筑業按項目參保模塊已開發使用,通過網上申報平臺、電子郵件批量導入等功能實現,工傷待遇支付仍采用企業職工工傷待遇支付模塊,確保建筑業務工人員與企業職工享受同等的工傷待遇。從而實現建筑業項目參保的登記繳費、基金管理、人員信息管理、工傷認定、工傷鑒定、工傷待遇支付工作等標準化與規范化。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
亭湖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工作方法易接受,保證了整體推進,但仍然存在建筑施工企業工傷保險參保覆蓋率低、一線建筑工人工傷維權能力弱、勞動關系確認困難、工傷待遇落實難等問題,具體原因有以下幾點。1.施工企業法律意識淡薄,經辦不規范。目前,亭湖區將工傷保險參保前置是為了從項目開工之日起保障工地上的全部務工人員。但經辦過程中發現,有部分施工企業認為大的工傷事故屬于小概率事件,存在僥幸心理。在項目開工許久后,礙于需要獲得施工許可證才辦理的工傷保險,不能實現“應保盡保”。有的企業沒有專職人員經辦,對相關政策了解不夠透徹,如:不重視對職工的考勤,對務工人員實名制管理不重視,發生工傷事故后未能及時按規定進行工傷申報和認定。據統計,在亭湖區參保的114個工程項目中,有17個沒有主動提供務工人員花名冊,在97個提供務工人員花名冊的建筑項目中有56個工程沒有及時更新。2.務工人員維權意識薄弱,缺乏自我保護。建筑業施工具有階段性及穿插作業的特點,隨著工程進度的推進,多則上月,少則每天在工地上作業的務工人員都會有所變化,人員流動頻繁,施工隊的包工頭對務工人員實行簡易的“口頭管理”,勞動合同簽訂少。務工人員不愿受合同牽制,樂于無合同自由狀態,這樣也為以后的維權留下隱患。在亭湖區隨機訪問的工地上,務工人員認為只要有活干,按時能拿到工錢,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繳納工傷保險并不重要,甚至認為繳納工傷保險會影響工資收入,對工傷保險產生反感、不信任的態度。再者他們從事的是勞動密集型體力工作,職業替代性強,維權也許就意味著失業。據問卷調查統計顯示,72.5%務工人員不要求簽訂勞動合同;67.3%務工人員對是否參保無所謂;92%務工人員工資是從包工頭處領取現金。可見,務工人員大多更看重的是眼前利益。當他們的權益受到侵害再進入維權程序時,因欠缺有利的直接證據,給勞動關系的確認帶來難度,使務工人員的維權之路舉步維艱。3.工傷認定程序繁瑣,“私了”盛行。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要經過三個階段,即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保險待遇給付。從開始申請工傷待遇到最終領到補償金,正常情況下要等待一年多的時間,如果中間出現意外情況,再拖延更長的時間也并不奇怪。例如:在工傷認定階段,,建筑業務工人員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等原因無法確認勞動關系時,就有可能要經過勞動仲裁,以及一審、二審;勞動仲裁僅對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至少就要兩個月的時間。如果有一方對仲裁不滿,還可提起行政復議;若對復議結果不服,還可上訴至法院;經過法院一審、二審到最終得到勞動關系的確認,至少需要半年以上的時間。工傷認定程序繁瑣,致使務工人員維權陷入工傷認定———工傷鑒定———仲裁裁決———司法訴訟等一系列馬拉松式的處理漩渦,對維權之路望而卻步。維權的高成本使很多務工人員不得不選擇私了和解,以犧牲自己的部分權益來換取盡早拿到賠償金。據亭湖區人社局工傷科反映,在受理的建筑業工傷案件中,務工人員在工傷認定決定后與用人單位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時往往選擇“私了”,以避免漫長反復的維權之路。
三、幾點建議
1.建立務工人員動態實名制管理,為工傷保險安全保駕護航。目前亭湖區社保行政部門對只要在項目工地內發生的工傷事故即可認定工傷。但對有些工傷認定情形如:上下班途中、因公外出等發生的事故,簡易的認定標準就不能確定務工人員的事故是否屬于該建筑項目的。動態實名制的建立規避了原按建筑項目總造價一定比例參保的弊端,解決了勞動關系認定困難等維權問題,能使職工工傷后得到及時救治,又能防止騙取工傷保險基金的現象發生。因此,在條件成熟后,大力推行務工人員實名制管理將是建筑業按項目參保的建設方向和發展目標,2.簡化工傷認定程序,建立“綠色通道”。工傷認定程序的漫長無疑成為務工人員工傷維權的“攔路虎”,不利于遭遇工傷的職工得到及時治療和生活保障。因此,只要務工人員能提供和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初步證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應盡快介入事故調查。例如,在工傷認定階段,勞動者很難從用人單位取得證據,尤其是面臨高額賠償的風險時,是不愿給勞動者提供任何證明的。在這種情形下,勞動保障部門可以運用執法權進行現場調查取得資料,從而簡化申請程序,減少舉證材料,防止用人單位以認定證據不足為借口反復行政復議、行政訴訟。3.建立房屋建筑平方米最低造價制度,做到工傷保險費“應收盡收”。基金征繳的多少,直接關系到工傷保險基金能否收支平衡,可持續運轉。建筑施工企業工傷保險繳費金額是以工程項目承包合同總造價的一定比例。對一些非招投標程序的建筑項目,其施工合同項目造價偏低,影響了工傷保險費的征收。建議由住建部門根據當地建設成本實際,按年確定房屋建筑平方米最低造價。人社部門征收工傷保險費時,凡合同上單位造價低于當年最低造價的,按最低造價進行征收。4.創新擴面宣傳方式,提高務工人員的維權、安全生產意識。務工人員親自參與擴面,主動維權,推動擴面工作的順利開展。通過深入細致的工作、政策宣傳,讓企業和勞動者從“要我參保”成為“我要參保”的自覺行動。不定期在務工人員比較密集的工作場所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等的宣傳,宣傳內容應盡可能簡單易懂,貼近生活。為方便平時的學習,也可以采用手機工傷保險微信公眾號,及時公布工傷保險的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的注意事項、受理相關人員的政策咨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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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愛萍 單位:江蘇鹽城市亭湖區社保中心工傷生育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