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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南省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現狀及主要問題
現行工傷保險制度偏重補償,對于工傷風險的預防和工傷后的康復問題未做出強制性的規定。一些個體或小企業單位通過私了一次性補償農民工,工傷預防和康復無從談起。同時,農村的醫療水平與城市的醫療水平還是有一定的差距,康復治療有可能無法滿足治療后期的農民工的需求。有的農民工居住地可能與工傷保險經辦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這些也增加了具體執行上的困難。
二、河南省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缺乏針對農民工用工特點的制度設計
當前工傷保險制度設計主要適用于有穩定職業的企事業單位和股份制企業職工,如參加條件、待遇設定、勞動關系前提等方面都不適應農民工的流動性強的特點。這就使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權益游離于制度之外。
(二)缺乏法律的強制性
目前我國尚未出臺有關工傷保險的相關法律,主要依靠政策法規和條例和地方性的細則、辦法。由于缺乏法律的強制性,一些個體和小企業為了逃避負擔,不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發生事故,農民工只能采取“私了”的方式與資方協商,合法權益無法保障。
(三)相關部門職能缺位,農民工無法維權
一是當前的安全生產監管機構中,人力、財力、制度措施等方面的監管力量嚴重不足,不僅無法實現監管職責的落實。《安全生產法》和《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的出臺,名義上涵蓋了農民工的權益保護,但在執行上無法實現對農民工工傷事故和職業病權益的有效保護;二是政府一些職能部門在農民工維權時不能秉公辦理,甚至與企業主沆瀣一氣,對違法企業處罰力度不夠,對農民工合法權益保護力度不足。發生在新密市的“開胸驗肺”事件就充分說明了一些職能部門的行政缺位;三是相關部門對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及發生工傷事故后如何有效維權的宣傳力度夠,也導致許多農民工根本不知道工傷保險維權的程序。
(四)農民工保險意識薄弱從調查的情況來看
絕大多數的農民工不了解工傷保險的具體維權程序,有少數農民工根本不知道工傷保險。由于缺乏維權意識,以至錯過了工傷保險的時效。
三、完善河南省農民工工傷保險的對策與建議
(一)規范農民工工傷保險專門性立法
首先要將《工傷保險條例》上升到《工傷保險法》的高度,為解決農民工工傷保險問題提供更高層面的法律后盾。其次可以在這些法律中設立專章來規范農民工工傷保險的相關事項,區分農民工與城市職工的適用標準,設計一套適合農民工特點的工傷保險規范。在法律中直接體現對農民工工傷保險的立法保護。
(二)根據結合高風險企業的特點
努力提高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率鄭州市在2007年,專門出臺了針對高風險行業特點的促進農民工參保的辦法。一是建立勞動保障、發展改革、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高工傷風險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信息共享制度和協查機制;二是明確了適合建筑施工企業特點的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繳費辦法。要求建筑施工企業以工程項目為單位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并按照工程項目預算造價的1.6‰繳納工傷保險費;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項目預算造價時,應當將農民工工傷保險費單獨列項,并作為專用款項在開工前一次性撥付給施工總承包企業或直接承包的專業承包企業,由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直接承包的專業承包企業在工程開工前一次性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繳納,也可以由建設單位直接代為繳納;三是完善了高風險企業農民工強制參保措施。要求高工傷風險企業使用有農民工的,在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申請辦理延期手續時,應當提交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和繳費憑證,未提交的,有關部門不予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辦理延期手續。
(三)設計科學合理的工傷保險費率
河南省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為三類行業職工工資總額的0.5%、1.0%、2.0%左右。劃分標準不夠明細。對建筑、礦采等高危行業可單獨設計它所適用的費率標準,提高此類行業的費率。而對于餐飲業、居民服務業等工作環境較為安全的行業可調低它的費率。劃分多層次、更精確的費率標準可以避免風險程度不同的企業因繳納相同的保險費而產生不公平的心態。
作者:宋華 單位:河南財政稅務高等專科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