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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曹利娜 單位:鄭州金融學校
從20世紀60年代起,西方國家就把工傷保險的立足點放在預防上面,通過法律、規章制度等強化預防工作,強調把工傷保險與事故預防、職業康復相結合,甚至把預防工作放在首位,強調康復和重返工作崗位。到20世紀末,工傷社會保險不僅從人道主義出發,而且以保障公民人權為原則,形成了包括工傷預防、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三大環節在內的職業傷害社會保險體系。也就是說,到目前為止,西方國家早就形成了一套極為健全并且執行得很好的工傷保險制度,無論從立法原則、具體內容與精神理念上還是執法力度、管理細節與技術措施上都有很多值得我們借鑒的有益之處。
在工傷保險立法上,曾經長期存在有制度而沒有法制的時代,大量的行政性紅頭文件取代了法律法規。從工傷保險法規本身來說,2003年4月7日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里面沒有關于工傷事故與職業病預防的規定,存在著制度漏洞。我們很多人還習慣上把“工傷”理解為工作中的人身傷害這種不規范、不準確的片面看法,缺乏工傷保險方面的常識性知識。這些法規對當今涉及社會底層民眾的生存威脅與生存危機問題避重就輕,因為工傷不但是一種職業傷害,而且還是一種負外部效應極強的社會風險和社會問題。回避現實生活中民眾的生存問題,從長遠來看這種現象并不是學術界的福音。
學術論文關于工傷保險研究的國際比較
我國目前對國外工傷保險的情況介紹與研究,從數量上看極為稀少,從地域與國別分布上看,涉及的國家與地區極為有限與集中,主要限于歐美等極少數幾個國家,其中德國相對突出一些。對這幾個國家以外的其他100多個國家工傷保險介紹完全是空白。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關于國外情況的介紹與分析比較起來,工傷保險的國外情況介紹與研究是最薄弱的、最落后、最為忽略的。這種極為落后的狀況反映了對工傷保險在西方國家的發展史以及先進經驗的極端漠視,而且對于發達國家完善的工傷保險制度經驗的漠視達到了令人難以置信的程度,當今礦難頻發及其引起的嚴重社會問題也許可以從這里窺見一些社會思想與文化矛盾根源。
從時間上看,我國對工傷保險的探討起步非常晚,從實質上說,是20世紀90年代才開始出現的,并且有明顯的時間分界點,特別是2003年是工傷保險研究的一個突出分水嶺,即在2003年以前研究從文獻數量上都非常稀少,在2003年以后有較為顯著的增加。從內容上看,2003年以前在研究質量上處于極為低級的初始狀態,在研究范圍上比較狹窄,根本無系統性、整體性可言,這種狀況在2003年以后有比較明顯的改觀。從時間變化過程來看,2003年以前變化不明顯,或者說簡直沒什么變化,在2003年以后變化顯著,而且這種變化的趨勢很可能還會延續下去。從學位論文方面來看,博士論文很少。在碩士論文方面,在數量上幾乎沒什么差別,數量都很少。從時間上看,都是2003年以后的畢業學位論文,說明這方面的研究時間非常晚。從內容上看,關于工傷保險法律制度、賠償等方面的內容稍多,探討的范圍都很狹窄,研究水平基本上處于較低層次,缺乏系統性與理論深度。從專業分布角度看,法學、社會保障專業稍多一點。在學校分布上,都比較零散,這方面研究沒有非常突出的高校,其中武漢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稍多一點。這些都反映了我國工傷保險研究的落后狀況。
從文獻主要內容來看,屬于基礎知識方面的內容占據的比例太大,而研究性、理論性方面的內容太少。在這部分文獻數量比較少的制度性、理論性研究方面,沒有像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研究那樣具體明顯的不平衡性特點,沒有特別突出的方面,即沒有出現畸輕畸重的現象。對國外工傷保險情況的介紹與研究基本上是空白,對于發達國家特別是對于他們注重工傷事故預防,強調把工傷保險與事故預防、職業康復相結合等目前為我國極為缺失的方面介紹得極為不夠。對于本國的工傷保險研究處于邊緣化狀態,特別是對于事故受害者的權益維護、儲備金問題、風險防范、意識培育等基礎性、迫切性問題幾乎沒有述及,不管這種現狀是研究者的一種主觀上的故意回避還是思想意識上的原初缺失,這種現狀與工傷事故成為當前中國日益嚴重的社會問題并且亟待解決的迫切要求極不相稱,遠遠落后于當今的社會現實,更談不上為工傷保險制度的發展提供先導性思想指導了。
今后需要重點研究的問題
關于工傷保險研究,現在我們需要進一步思考的問題有很多,其中有幾點也許應該特別予以關注或強調:從歷史對比來看,在社會保障制度建立與發展的過程中,為什么西方國家最早建立的是工傷保險制度,而且是通過國家立法形式出現的,并且是當今發展最為完善的社會保險制度,而我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國家立法層次的工傷保險制度,工傷保險的制度性與法制性建設長期遲滯最根本的阻礙因素是什么?中國工傷保險制度建立與完善的人性假設基礎與政治哲學基礎應該是什么?人權理論、憲政理論、新公共管理理論與工傷保險制度之間存在一種什么樣的關系?如何實現它們之間關系的良性互動?為什么計劃經濟時代在職能上接近“全能政府”這種形式卻沒有專門性和獨立性的工傷保險法規?對于當今的官員參股,政府的責任與邊界如何確定?當今我們提出政府改革和建立服務型政府,那么在工傷保險制度的完善過程中政府實現服務型政府理念對于工傷保險來說應該從哪些方面進行改革以達到這種新的執政理念的實現?在具有可行性以及操作性層面上,工傷保險應該加強哪些方面的制度性建設?《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中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確立以48小時為界的理由是什么?在第50小時死亡者為什么就不能享受工傷保險?當前中國學界對西方工傷保險的介紹與研究基本上處于空白狀態,造成這種狀態的根本原因是什么?當今學界對“國學”的熱炒與對工傷保險的忽視,是否有某些思想文化上的根源,如果有,那么其深層思想文化根源是什么?對于見義勇為而受傷和死亡者,是否應該享受工傷保險?過勞死是否應該納入工傷保險的范圍,其基本理由是什么?對于國外信息的引進,在中國學界存在一個“資中筠困惑”,這種困惑在當前工傷保險研究中特別突出,在工傷保險制度建設與管理方面應該如何解除這種困惑?在一些發達國家,臨時工、鐘點工、家庭教師和保姆都享受工傷保險,在工傷保險的擴面問題上,這些人員與兼職者是否也應該納入中國工傷保險的范圍?
對比國外對工傷保險方面的立法,我國在此方面的研究確實有待加強,希望我國的立法部門能夠立足于我國的實際問題,把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逐步修正,真正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