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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人工智能快速發展的今天,以外賣員為代表的網約工與傳統的用工形式有很大的不同,這些網約工與網絡平臺之間的關系還是模糊不清的,這對于保護網約工的權益具有巨大隱患,具有勞動關系認定不明確、工傷認定困難、工傷賠償主體不明以及待遇支付無法保障等問題。為保障網約工的合法權益,我國應該對工傷認定范圍加以調整,應該將網約工納入工傷保險范圍中。
關鍵詞:網約工;工傷保險;工傷保障
一、網約工工傷保障制度概述
1.網約工的含義及特征。(1)網約工的含義。網約工的概念有廣義與狹義的理解。廣義的網約工是指按照互聯網平臺的信息預約提供勞動的勞動者,既包括平臺企業內部的勞動者,也包括與平臺企業有合作關系的企業等組織所屬的勞動者,還包括與平臺企業有合作關系的個人勞動者。狹義網約工是指那些與網絡平臺有合作關系的個人勞動者。(2)網約工的特征。網約工主要有四個特征:第一,就業的開放性。開放性是網約工最明顯的特征,網約工可以隨意申請成為一名電商平臺工作人員,申請條件沒有嚴格的限制,無須滿足學歷要求,而且網約工可以同時為多個電商平臺服務。第二,就業的自主性、獨立性。網約工就業的自主性體現在網約工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去自由選擇是做快遞員還是外賣員;另外,網約工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去選擇工作時長與工作天數。獨立性表現為網約工并不像普通工那樣長期在一個公司、一個崗位工作,網約工可以同時申請成為多個平臺的工作人員。第三,法律關系認定存在復雜性。有全職網約工,也有兼職網約工;有長期從事網約工的勞動者,也有短期內是網約工的勞動者。這些不同的網約工與不同的平臺也有不一樣的法律關系。第四,勞動關系去除化。網約工工作的靈活性與自主性使得電商平臺在刻意規避與網約工簽訂勞動關系,很少有平臺愿意與網約工簽訂勞動合同、訂立勞動關系。網約工與電商平臺的勞動關系從表面上來看已經去除。
2.網約工工傷保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1)網約工工傷保障的必要性。我國的網約工數量在與日俱增,網約工群體數量已經達到數千萬人。正是網約工具有獨立性、靈活性、開放性與自主性,導致其不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處于非常尷尬的境地。在理論上,網約工這種主體很難被納入工傷保障體系中;在實踐中,網約工的開放性和靈活性導致網絡平臺不會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哪怕是在工作途中發生意外,也很難享受工傷保障。網約工群體的勞動權益遲遲得不到保障,實踐中網約工的工傷保險問題往往被忽略,平臺往往以網約工與其沒有勞動關系為由,拒絕為網約工提供賠償。長久下去,網約工和網絡平臺的矛盾沖突會越來越激烈,這非常不利于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因此,建立網約工工傷保障制度是必要的。(2)網約工工傷保障的可行性。實踐中已經有很多地方針對網約工的工傷保障制度進行了探索。比如,浙江衢州已經實行符合網約工工作特點的工傷保障模式。此外,江西九江、山東濰坊、江蘇南通等地方也進行了網約工工傷保障探索,并且出臺了相關政策來保障網約工的權益,試點地區的先行探索為我國網約工工傷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經驗。
二、網約工納入工傷保障的現行障礙
1.勞動關系的認定不明確。在人工智能高速發展的當今,網絡平臺不斷增加,網絡平臺的服務也越來越人性化,其中最大的特點是可以送貨到家,而進行送貨上門、送貨到家的人員則是時下特別熱門的網約工。網約工可以根據顧客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送貨上門,網約工還可以發揮其自主性和靈活性拒絕接單。在這種靈活性特點的支配下,網約工難以與電商平臺建立勞動關系,存在勞動關系認定困難。網絡平臺也極有可能鉆法律的漏洞,平臺方也不會與網約工簽訂勞動合同,甚至還有可能去壓榨和打壓網約工,這不利于網約工這個行業的發展。很多網約工都無法得到社會保險、勞動保障,所以,當自身利益受到侵犯時,很多網約工無法利用勞動法對自己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
2.工傷認定難。首先,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不明。申請工傷認定的第一順序主體是用人單位,即本文中的網絡平臺;第二順序主體為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二者之間有嚴格的程序要求。但實踐中,網絡平臺與網約工勞動關系認定的不明確,導致用人單位不愿擔責,因此當網約工發生意外事故時很多網絡平臺不愿去向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這種情況堵塞了網約工工傷認定的申請渠道,導致網約工工傷認定困難。其次,工傷認定難以取證。網約工的工作時間不固定、工作場所不固定,工作大多是一人獨自完成,所以當網約工發生工傷事故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事情經過的核實比較困難。同時,這也容易引發網約工伙同網絡平臺捏造工傷事故騙取工傷賠償的不良現象。
3.工傷保險繳費主體無法確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個人并不繳納。但是網約工與網絡平臺的法律關系十分復雜,網約工和平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模糊不清,對于是否是勞務關系、勞動關系還是雇傭關系等并不確定。而且一旦被確定雙方之間不是勞動關系,平臺就無需作為用人單位承擔這筆費用。因而在當前模式下網約工與平臺沒有勞動合同關系,網絡平臺也沒有義務和責任幫網約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即無法認定為勞動關系的情況下時,工傷保險的繳費主體是缺失的。繳費主體的缺失,網約工的職業傷害保險基金的籌集便無從構建,更談不上受傷后的工傷待遇給付。
4.待遇支付無法保障。在我國工傷保險費用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承擔。從勞動關系認定方面來說,網約工作為新型工作主體很難與電商平臺簽訂勞動合同、訂立勞動關系,在沒有勞動關系的情形下,本該由用人單位支付的那一部分也因為沒有勞動關系得不到平臺支付,網約工得不到應有的工傷待遇。從工傷認定方面來說,如果工傷認定存在問題,網約工也無法獲得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網約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無法保障,可能將面臨著后續生活無法保障的艱難處境。要保護網約工能夠及時享受到工傷保險待遇,必須要完善網約工的待遇支付制度。
三、完善網約工工傷保險制度的對策建議
目前,一些地方已經將網約工等新型用工納入了工傷保險,如山東濰坊、江蘇南通和太倉。這三個地方有著不同的模式,每個都有其優勢,也都有可供借鑒的地方。這些試點地區采取了允許網約工自己繳納工傷保險費、將網約工納入工傷保險的范圍、給予網約工財政補貼、調整較大工傷的補償項目等措施。本文在試點地區有益經驗的考察與借鑒下,提出一些完善網約工工傷保險制度的對策建議。
1.擴大工傷保障覆蓋范圍。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障制度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且事故發生時發生勞動關系是勞動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必要條件,沒有勞動關系是不能享受工傷保障的。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國社會保障法和勞動法的綁定。社會保險法與勞動法之間的關系定位不明,作為社會保險組成部分的工傷保險也深受影響。而共享經濟背景下網約工與平臺之間難以直接被定性為存有勞動關系,沒有勞動關系,網約工也不能享受工傷保障。只有將網約工作為被保險人,納入工傷保障制度之內,網約工的工傷權益才能真正落到實處。而擴大工傷保險覆蓋主體范圍,首要的就是要理順社會保險法與勞動法之間的關系。從社會保險法的屬性來看,其適用范圍應當更加廣泛,它的立法目的是維護公民的基本人權———社會保障權,如果以勞動關系作為工傷保障的前提,有勞動關系就有可能享受工傷保險權益,無勞動關系就不能享受工傷保障待遇的做法與我國社會保障法的立法目的相違背。這種做法與社會保險法起到了反向作用,給網約工這類群體帶來了工傷保障權益無法享受的難題。實踐中社會保險突破勞動關系的束縛并不鮮見,比如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公民化”。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部分,工傷保險也應該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適時作出調整,工傷保險應該適應網約工這一新型就業主體,不應該嚴格以勞動關系的存在為前提,應該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建立完善的工傷保險制度來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為網約工為代表的新型勞動主體提供工傷認定的靈活與便利。
2.適度放寬工傷的認定范圍。網約工這種特殊群體,由于其獨特的自由性、獨立性、靈活性等特點,導致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可能并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因此進一步來說,網約工可能沒有就業單位。根據條例的規定,在工傷認定時,僅靠人社部門的行政人員來確認工傷的話,由于行政人員不了解事情的經過,工傷認定的真實性難以保證。江蘇南通的《南通市工傷保險暫行辦法》中規定了網約工工傷認定的程序,主要有填寫申請表、勞動機構確認工傷是否屬實、旁證資料和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但是,在工傷認定的過程中,很大一部分網約工由于文化水平低、對勞動法的熟悉度低,面對嚴格的工傷認定條件,他們難以提供證明,這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他們申請工傷。如果按照南通的網約工工傷認定辦法,網約工受傷的具體情形將難以進行核實,網約工工傷認定困難的問題仍然不能解決。兩人以上的旁證證明對于網約工工傷認定來說有些不符合實際,因為實踐中網約工大多是一個人獨自完成工作,難以提供兩人以上的旁證,這種認定標準既苛刻又特別不靈活,網約工的權益更是無法得到保障。相比之下,江西太倉的辦法更加可行。江西太倉對于網約工的工傷認定特別靈活,沒有規定嚴格的工傷認定條件,從網約工的角度出發,給予網約工工傷認定便利。江蘇太倉的工傷保障制度極大地解決了江蘇太倉地區網約工無法享受工傷保險的尷尬處境。我國在面對網約工的工傷認定問題時可以借鑒江蘇太倉地區的做法,不能對網約工的工傷認定附加太多不利于網約工申請工傷的條件,針對網約工這種特殊群體設計出符合網約工特點的工傷認定條件,各個地區應該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情況、網約工群體的需求、網約工與平臺的關系、網約工的具體受傷情形來制定網約工的工傷認定程序。網約工的工傷認定也應該規定消極條件,對于那些虛假、惡意的網約工工傷申請不予認定,不給予工傷待遇,不發放補貼。既要給予網約工便利又要防止虛假申報工傷情形的出現。
3.明確工傷保險繳費主體。在網約工的工傷保險繳費上,可以根據網約工與平臺的特殊關系、網約工的工作特點,設定網約工和共享經濟平臺這兩類繳費主體,這樣即使網約工與平臺沒有勞動關系,網約工仍然可以享受工傷保險。目前,我國試點地區關于網約工工傷繳納主體問題上,大多規定由網約工自行繳納保險費用,網約工自己繳納保險費用可以避免在沒有用人單位的情況下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問題。并且,對于網約工來說,工傷保險繳費金額也不是特別高,網約工可以自行承擔。此外,在網約工確實存在經濟困難,無法自己繳納保險費用時,各地政府應該給予網約工財政補貼,支撐網約工個人自主繳納保險費用。此外,共享經濟平臺也應該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承擔起網約工工傷保險繳納的部分責任。在網約工與電商平臺不能認定勞動關系的情形下,共享平臺可以不用為網約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也不用支付網約工工傷待遇。毫無疑問,共享經濟平臺處于優勢地位,網約工處于劣勢地位,由網約工繳納全部費用是有失公平的。為了規制共享平臺的勞動關系去除化行為,共享經濟平臺也應該繳納網約工的部分工傷保險費用。網約工和共享經濟平臺共同繳納工傷保險費用,能夠很好地解決無勞動關系時的網約工工傷繳費問題,可以優化平臺與網約工的關系,促進共享經濟持續發展。
4.完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針對網約工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問題,可以從支付方式、支付主體和支付標準來綜合加以考慮。從支付方式來說,網約工的工傷待遇應采取一次性發放的支付方式,一次性發放支付方式符合網約工就業開放、獨立、自主、流動性的特點。網約工存在很大的流動性,持續性支付可能導致網約工后續根本享受不到工傷待遇,并且對于網約工群體來說,存在維權困難的問題。因此網約工工傷保險待遇應適用一次性的及時、足額支付方式。從支付主體來說,網約工工傷保險待遇由相關基金全部支付。可以參照太倉和吳江的做法,為了避免與現行職工工傷保險基金相混淆,網約工的工傷保險基金可以通過單獨籌措的方式進行運轉。從網約工的工傷保障角度出發,網約工的工傷保險基金與現行工傷保險基金的雙重適用,能夠減少網約工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風險問題,給予網約工最大的便利來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從支付標準來說,相關基金應該從最有利于網約工群體的角度出發,根據網約工的特點創新補償內容,優化設置支付內容體系。在賠償標準方面,應以每個地區的最低工資為標準。因為網約工的收入不像普通職工那樣有固定的工資標準,所以很不穩定,但是每個地方政府所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是固定的,以此為標準,可以實現保障網約工基本社會生活的目標。
四、結語
網約工這類新型群體,與傳統的員工相比有極大的靈活性與自由性,其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去選擇工作時長、工作場所、工作平臺,在工作中有較高的工作自主權,網約工對于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也做出了很大的貢獻,實踐中卻因為與平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的法律關系而導致其不能享受工傷保障。面對此種處境,應及時修訂相關條例,適應勞動關系所發生的變化,以便全面地保障所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發揮制度的最大效益。
作者:王艷瑞 單位:西安財經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