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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農民所能享受的社會保險主要是新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全國各地的政策雖然不完全一樣,保障水平也不相同,但畢竟一定程度上為農民的生存和發展解決了后顧之憂。除了醫療保險之外,有些省份對60歲以上的老人也給予一定的養老金。但城鎮職工普遍享受的工傷保險,還沒有進入國家社會保障發展的規劃之中,時下學者研究的也很少。對于到底要不要發展農民工傷保險,以及建立農民工傷保險的經費來源、保險水平、保險的監督管理等問題,都需要進行深入的分析和論證。
一、基本概念界定
(一)農民含義的界定關于農民的定義,社會各界學者各執一詞。社會學家艾君認為:農民是從事農業生產的勞動者,所有人從事農業生產就是農民,不從事農業生產就不是農民。①學者高建民在《中國農民概念及其分層研究》中對農民所下定義是:農民必須具備三要素,持有農業戶口、在農村生產生活、與土地有著天然聯系。三者有機統一,缺一不可。②我國法律界和政策制定的決策者則用戶籍標準來界定農民,所有持有城鎮戶口的居民,不論他從事何種職業,就是城市居民;凡是具有農村戶口的居民,不管他從事何種職業,就是農民。③根據實際情況,我認為應該從兩個方面定義農民:第一,從戶籍層面看,具有農村戶口;第二,就與土地的聯系而言,農民享有承包經營土地的權利,主要依靠土地從事農業生產獲取生活來源,區別于在農村的生產型企業、農產品加工企業、農村商業流通業等服務業組織中工作的農民或是進城務工的農民。因此“農民”是指戶口在農村,主要從事農業生產活動的成年公民。
(二)農民的職業性質農民職業具有必要性、平等性的特征。人類社會最初首先從事的是農業,然后才發展出了畜牧業,手工業,商業。當代社會,農民從事農業生產,是在為國家生產糧食、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為整個社會的穩定和發展提供物質基礎。農民和其它職業一樣都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和社會分工的結果,都是必需的,也都是平等的,不存在高低貴賤之分,都是在為社會做貢獻。農民職業也具有人身風險性。隨著科技的發展,農業生產工具得以不斷改進,農業的生產方式由傳統的鐵犁牛耕等人工生產向機械化生產轉化,耕整機、播種機、收割機等機械設備在生產過程中越來來越被廣泛運用。農業生產機械化,大大提高了農業生產力,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但同時也引起了頻繁的農業機械傷害致殘甚至死亡的現象。另外,農民在生產勞動中由于電擊、中毒等事故,也有可能導致傷殘,甚至死亡。
二、建立農民工傷保險的法律依據
(一)憲法依據根據世界人權宣言,“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我國政府于1997年簽署了《經濟、社會和文化國際公約》,該公約于2001年7月在我國正式生效,該公約明確規定“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農民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也是我國《憲法》賦予的。2004年3月4日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中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這其中,所指公民不排除農民。
(二)社會保險法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這里的公民也包括農民,使得農民享有工傷保險的權利有了法律依據。
三、建立農民工傷保險的意義
在我國,農民是一個維權意識薄弱、防御風險能力不高的弱勢群體,卻是我國經濟建設不可缺少的力量之源。中國現處于社會轉型時期,農民的權益保護問題逐漸成為影響我國社會穩定和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無疑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農民工傷保險體系,讓農民同其他職工平等地享有工傷保險的權利,有著多方面重要的意義。
(一)分散農民工傷風險建立農民工傷保險能夠分散農民工傷風險,緩解農民家庭的經濟壓力與心理壓力,維護社會安定。農民一旦因工傷殘甚至死亡,毫無疑問,會為自己和家人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痛苦,恐怕還會造成家破人亡。農民工傷保險體系建立以后,農村工傷社會保險機構就會根據法律條文及時處理工傷保險中涉及的相關事宜,給予傷殘者及其家庭適當的經濟補償,緩解農民由于工傷事故而造成的巨大生活壓力和心理壓力。
(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通過建立農民工傷保險體系,農民的社會地位得到提高,得到了平等對待,也體現了社會的公平正義。體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途徑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社會成員對生產要素的使用機會平等;二是在政策制定和執行過程中所有成員一視同仁。④建國以來,農民為國家默默奉獻犧牲了很多,可是農民的地位基本上處在社會的最底層,農民進城會受到歧視。甚至在現代社會一提起“農民”這個詞就是愚昧、貧窮、落后的代名詞。農民雖然實質上是一種職業,但人們從心里沒把它當做正當的職業,人們都爭著擺脫農民的身份。與此同時,隨著城鎮化的建設,農民可耕種土地面積縮小,農民的收入來源減少,收入降低,生活水平停滯不前。而城鎮居民卻由于科技和工業的進步,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各層次需要逐步得到滿足,這些因素增大了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和生活差距,不利于實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如果能根據農民的實際需要建立相應的工傷保險體系,保證農民與其他職工在工傷保險中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就實現了和其它職業的平等,實現了社會的公平正義。
四、農民工傷保險的主要內容
(一)農民工傷保險的經費籌集人數越多,共濟能力越強,越適合發展社會保險。當前我國農業生產是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重經營機制。全國絕大多數生產大隊已將土地分給了農民,只有極少數的地方如江蘇的江陰華西村沒有將土地分下去,所以農村的集體的經濟基本不存在了。這種分散經營的方式,確實為籌集費用增加了難度。在這種情況下,由村集體承擔保險費用不太現實。由于工傷保險實行個人不繳費原則是國際慣例,因此農民個人不可能也不應該承擔任何費用。我國政府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宗旨,肩負著對社會成員負責的責任與義務。因此,對農民工傷保險基金出資的主要責任只能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中央、省、縣三級財政共同籌集農民工傷保險基金。國家財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就是通過再分配來維護弱勢群體權益、平衡社會階層差距、促進社會公平和實現社會正義的。此外,還可以發動企業、慈善機構和個人進行捐款,以及按一定比例提取福利彩票中的收益用于農民工傷保險。
(二)農民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及水平農民工傷保險主要針對農民在農村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勞動過程中或是準備勞動的過程中發生的意外事故。根據目前農村實行統分結合的雙重經營機制,勞動過程的組織形式必須是家庭經營或集體經營。長時間以來,關于各種事故中的人身傷害賠償,是根據全國或當地上一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參照當事人受傷害的程度來計算的。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長期以來遠遠高于農民人均純收入,這就必然導致在同一地區甚至同樣事故中城鄉居民之間的賠償金額會有所不同。然而,現階段,城鄉居民在工傷保險中的差別待遇是由我國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客觀事實決定的,短期內不可能消除該現象。因此,農民工傷致殘或死亡的賠償金要根據農民的人均純收入來確定,這是實事求是的做法。五、建立農民工傷保險的具體對策(一)制定法律法規,讓農民工傷保險有法律的保障“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設完善的農民工傷保險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高質量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但長期以來,我國法律法規體系缺乏對農民工傷保險制度這一領域的關注。要讓農民享有工傷保險的權利,必須要有相應的嚴格的法律法規提供保障,國務院應制定《農民工傷保險條例》,將農民正式納入工傷保險范圍。明確具體的經辦部門、具體的繳費標準、待遇標準,工傷認定標準等。結合實際情況,各地區應該制定適應本地農民特點的具體制度,促進工傷保險不斷完善。為了降低管理的成本,不要再建立專門的機構去管理,由現有的社會保險經辦部門去經辦這個事情。
(二)制定相應的協調機制,以應對農民向農民工的身份轉化部分農民會選擇進入企業單位務工,一旦農民與企業的雇傭關系成功建立,此時的農民就不再是傳統的農民,而是農民工。這時,其如果在勞動期間受傷致殘或是患職業病,其享有的工傷保險就不能參照《農民工傷保險條例》,而是應該參照《工傷保險條例》中關于農民工享受工傷保險的規定。所以,政府在管理時,還應該協調好兩者,避免讓同一人重復享受工傷保險賠償,增加財政負擔。
(三)建立農民工傷預防機制建立了農民工傷保險體系,為了降低工傷發生的幾率,節省費用,還必須建立健全的農民工傷預防機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組織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或是從事農村工傷社會保險的人員,采用多種形式對當地農民宣傳教育工傷預防知識,讓農民學會在生產勞動中保護自己,減少事故的發生。通過組織業務培訓,提高從事農民工傷保險人員的職業素養,增強工作人員對事故原因進行分析和研究的能力,為更好地開展農民工傷預防工作奠定基礎。
作者:王群 王雪琴 單位:南通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