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小編為你整理了5篇工傷保險論文參考范文,供你參考和借鑒。希望能幫助你在寫作上獲得靈感,讓你的文章更加豐富有深度。
本文作者:曹利娜 單位:鄭州金融學校
從20世紀60年代起,西方國家就把工傷保險的立足點放在預防上面,通過法律、規章制度等強化預防工作,強調把工傷保險與事故預防、職業康復相結合,甚至把預防工作放在首位,強調康復和重返工作崗位。到20世紀末,工傷社會保險不僅從人道主義出發,而且以保障公民人權為原則,形成了包括工傷預防、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三大環節在內的職業傷害社會保險體系。也就是說,到目前為止,西方國家早就形成了一套極為健全并且執行得很好的工傷保險制度,無論從立法原則、具體內容與精神理念上還是執法力度、管理細節與技術措施上都有很多值得我們借鑒的有益之處。
在工傷保險立法上,曾經長期存在有制度而沒有法制的時代,大量的行政性紅頭文件取代了法律法規。從工傷保險法規本身來說,2003年4月7日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里面沒有關于工傷事故與職業病預防的規定,存在著制度漏洞。我們很多人還習慣上把“工傷”理解為工作中的人身傷害這種不規范、不準確的片面看法,缺乏工傷保險方面的常識性知識。這些法規對當今涉及社會底層民眾的生存威脅與生存危機問題避重就輕,因為工傷不但是一種職業傷害,而且還是一種負外部效應極強的社會風險和社會問題。回避現實生活中民眾的生存問題,從長遠來看這種現象并不是學術界的福音。
學術論文關于工傷保險研究的國際比較
我國目前對國外工傷保險的情況介紹與研究,從數量上看極為稀少,從地域與國別分布上看,涉及的國家與地區極為有限與集中,主要限于歐美等極少數幾個國家,其中德國相對突出一些。對這幾個國家以外的其他100多個國家工傷保險介紹完全是空白。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關于國外情況的介紹與分析比較起來,工傷保險的國外情況介紹與研究是最薄弱的、最落后、最為忽略的。這種極為落后的狀況反映了對工傷保險在西方國家的發展史以及先進經驗的極端漠視,而且對于發達國家完善的工傷保險制度經驗的漠視達到了令人難以置信的程度,當今礦難頻發及其引起的嚴重社會問題也許可以從這里窺見一些社會思想與文化矛盾根源。
從時間上看,我國對工傷保險的探討起步非常晚,從實質上說,是20世紀90年代才開始出現的,并且有明顯的時間分界點,特別是2003年是工傷保險研究的一個突出分水嶺,即在2003年以前研究從文獻數量上都非常稀少,在2003年以后有較為顯著的增加。從內容上看,2003年以前在研究質量上處于極為低級的初始狀態,在研究范圍上比較狹窄,根本無系統性、整體性可言,這種狀況在2003年以后有比較明顯的改觀。從時間變化過程來看,2003年以前變化不明顯,或者說簡直沒什么變化,在2003年以后變化顯著,而且這種變化的趨勢很可能還會延續下去。從學位論文方面來看,博士論文很少。在碩士論文方面,在數量上幾乎沒什么差別,數量都很少。從時間上看,都是2003年以后的畢業學位論文,說明這方面的研究時間非常晚。從內容上看,關于工傷保險法律制度、賠償等方面的內容稍多,探討的范圍都很狹窄,研究水平基本上處于較低層次,缺乏系統性與理論深度。從專業分布角度看,法學、社會保障專業稍多一點。在學校分布上,都比較零散,這方面研究沒有非常突出的高校,其中武漢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稍多一點。這些都反映了我國工傷保險研究的落后狀況。
從文獻主要內容來看,屬于基礎知識方面的內容占據的比例太大,而研究性、理論性方面的內容太少。在這部分文獻數量比較少的制度性、理論性研究方面,沒有像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研究那樣具體明顯的不平衡性特點,沒有特別突出的方面,即沒有出現畸輕畸重的現象。對國外工傷保險情況的介紹與研究基本上是空白,對于發達國家特別是對于他們注重工傷事故預防,強調把工傷保險與事故預防、職業康復相結合等目前為我國極為缺失的方面介紹得極為不夠。對于本國的工傷保險研究處于邊緣化狀態,特別是對于事故受害者的權益維護、儲備金問題、風險防范、意識培育等基礎性、迫切性問題幾乎沒有述及,不管這種現狀是研究者的一種主觀上的故意回避還是思想意識上的原初缺失,這種現狀與工傷事故成為當前中國日益嚴重的社會問題并且亟待解決的迫切要求極不相稱,遠遠落后于當今的社會現實,更談不上為工傷保險制度的發展提供先導性思想指導了。
一、工傷保險制度的發展現狀
(一)提高了工傷待遇標準
原《工傷保險條例》對于傷殘補助金、工亡補助金等的定額標準是按照立法當時社會經濟水平來進行設定的,然而當下發展所帶來的社會生活水平、經濟指數等提升,也使得當時這一標準與現今發展趨勢無法相適應,所以新《工傷保險條例》對此進行相應調整也是符合時宜的必然舉措。其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一級到四級的不同等級分別提升至二十七個月、二十五個月、二十三個月、二十一個月的本人月應收工資,五至六級的在原基礎上增加兩個月本人月應收工資,七至十級的則在原基礎上增加一個月本人月應收工資。至于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則由原四十八個月至六十個月的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來計付。工亡補助金的實質是為保障因工死亡的職工需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對撫慰工亡親屬心理創傷有著重大現實意義,新《工傷保險條例》對此的規定真正踐行了“同命同價”的平等法律原則,對社會的和諧穩定“功不可沒”,同時也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進步。
(二)簡化了工傷處理程序
原工傷認定的程序繁復,不僅需要確認受傷職工與用人單位間的勞動關系,還需要就此工傷事故申請工傷認定,待確認工傷后需要就傷殘等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直至出具勞動能力鑒定書,才可依此主張工傷保險待遇的賠償事宜,期間如遇不服勞動關系確認、不服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等糾紛時,還需要歷經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爭議民事訴訟等系列審判,等等程序相當耗時耗力,由此簡化工傷認定程序迫在眉睫。新《工傷保險條例》就上述問題“對癥下藥”,其中明文規定了:“但凡權利義務明確且事實清楚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再申請之日起十五天即出具認定書”;“取消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當事人可直接就工傷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請行政訴訟”;“勞動能力鑒定復查鑒定與再次鑒定時限一律按初次鑒定時限執行”,等等。
(三)調整了工傷認定范圍
《社會保險法》對于不得認定為工傷的犯罪進行了明確細化,即故意犯罪不得認作工傷,換言之,過失犯罪可以視情況而判定是否屬于工傷范疇。從立法本意上看,這種法則的細化實際是上是對工傷認定的范圍予以了擴大。也就是說,勞動者如果因未能預見、疏忽大意,或是過于自信能夠避免,主觀上并不存在故意且個人也是希望可以避免等這類情況下發生工傷事故,便不因剝奪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此外,新《工傷保險條例》也在此基礎上進行了更為廣泛且具體的劃定,如對交通事故導致的工傷認定,將原“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傷害”中對機動車事故的限定擴大為“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或火車事故傷害等”。但是,此處卻出現了“非本人主要責任”這一新限定,徹底改變了原工傷認定主體責任的認定規則,也就是說如職工在交通事故中被判定為主要責任方,那么即便受傷也無法被認定為工傷。然而在整體上,新的立法還是基于保護廣大勞動者合法權益,肯定了勞動者對社會的貢獻。
本文作者:折健 單位:烏魯木齊市人事局行政事業單位傷(病)殘鑒定辦公室
在經濟體制改革的推動下,我國工傷保險制度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從工傷保險各環節功能實現的角度來說,在現行工傷保險體制框架下,管理權限的過度分散,導致事業單位處理工傷事故效率的低下。在工傷保險事故預防方面,則不利于工傷保險預防工傷事故和工傷預防工作協調開展。另外,由于我國工傷保險的管理部門沒有形成良好的運行機制,工傷保險管理制度的不協調還表現在管理職能交叉上。
為促進事業單位工傷保險管理,針對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問題中出現的問題,可以從合理設置繳費費率、科學制訂銜接方法和整頓工傷保險管理三個方面采取措施。
(一)大力推動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我國近年來大力推行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截至2011年,烏魯木齊市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率達到了99.5%,新進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簽訂率達到了100%,從而解決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法律適用問題。實際上,事業單位是中國特定發展歷程的產物。但是編制不是身份,而是財政保障某一個事業單位的依據。編制不屬于任何一個人所有,實行定編不定人,所有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與事業單位形成勞動關系,不產生人事關系。這樣不但維護了事業單位內部不同身份工作人員之間的公平,還可以讓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名正言順地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科學制訂銜接方法。在事業單位工傷保險管理中,應根據工傷保險工作的實際情況,針對不同主體設置不同制度,科學制訂銜接方法。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制度可以從三個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對之前的老工傷人員仍采用過去的工傷管理制度,在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之日起,新工傷人員將采用新的工傷管理制度。二是采用一次性支付的辦法,“買斷”傷殘撫恤金。三是將現行事業單位工傷人員統一納入工傷保險范圍內,統一規劃、重新認定。事業單位在制訂工傷保險制度時,應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加以取舍。
(三)改善工傷保險管理制度。完善的工傷保險管理體制,有助于工傷保險制度規范化運行。由于我國工傷保險管理體制不協調,整頓工傷保險管理勢在必行。為改善工傷保險管理中管理權限過度分散和管理職能交叉的現狀,建議將工傷保險各項事務的決策權交付于國家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社會保障管理部門,衛生部門、工會以及司法部門負責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勞動保障部門下屬的事業單位,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則承擔制度具體實施的職責,以提高工傷保險管理體制的運行效率。
總之,我國事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管理具有長期性和復雜性,當前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還存在著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滯后于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改革進程。事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管理應推行現行的工傷保險管理制度、合理設置繳費費率、科學制訂銜接方法和整頓工傷保險管理。只有積極探索解決事業單位工傷保險管理的對策,才能不斷完善我國工傷保險制度體制,進而促進我國事業單位工傷保險管理水平的提高。
本文作者:唐金成、黎珊珊 單位:廣西大學商學院
中國政法大學的鄭尚元教授(2004)從工傷保險法律制度的總體來編著專著,以法學專業的視角看待了工傷保險的相關法律問題。主要研究了工傷保險制度的法理學基礎、法制發展進程、法律層級、法律體系及發展方向,但缺乏對制度實際操作中出現新問題的觀察。西北大學的于欣華(2011)在工傷保險法論中,就其制度演變、國內外工傷保險問題、主體范圍、工傷認定、費率機制、保險補償、預防康復等方面進行了論述。該著作將法規理論與實際現狀闡述相結合,就實務操作中的常見問題作了一定的解釋說明。在工傷保險研究領域中,工傷保險法律制度的理論研究極度不足,除少數學者對工傷保險進行過系統理論研究外,該領域的大多數研究都集中在以案例評析和工傷保險條例注釋為主的實務操作教程。由于工傷保險法律制度本身具體很強的可操作性,案例評析和條例注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直接解答人們在現實運用中的各種疑惑,但從長遠來看,對于整個工傷保險制度體系的提升作用有限,還應該注重將法理理論和實踐指導同步發展。
國際接軌方面:國際勞工權益保護對中國企業的影響李文臣(2005)認為,勞工權益保護問題越來越受到國際社會的關注,先后出現了國際勞工標準、核心勞工標準、社會條款、企業社會責任守則以及SA8000社會責任標準等,它們對中國企業的影響也各不相同。從長遠來看,勞工權益保護是經濟全球化發展的必然趨勢,有些勞工標準還可能成為貿易壁壘。賈妍(2012)認為,我國政府目前正積極推進國際勞工組織(ILO)1964年通過的《工傷事故和職業病津貼公約》(第121號公約)的簽署,標志著我國工傷保險制度正在逐漸與國際接軌。通過對享受待遇的條件、給付標準、終止享受條件等方面進行比較研究,分析了我國目前供養親屬政策與國際公約存在的差別,并提出建立相對統一的政策體系,綜合設定待遇額度,規范以供養親屬實際情況為準的終止條件來改進、完善相關政策。
建制理念方面:工傷預防、工傷補償與職業康復“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體系周華中(2004)認為,建立預防機制是工傷保險走向成熟的重要標志,工傷保險的基本功能有四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工傷補償,第二層次是工傷救治,第三層次是職業康復,第四層次是工傷預防。工傷補償是最低層次的,而工傷預防則是工傷保險成熟的標志。但是,程延園(2004)卻認為,當前我們要確立工傷賠償為主的建制理念,不能簡單照搬發達國家“預防為主”或者“預防、保險、康復”三結合的建制理念,確立工傷賠償為主的建制理念是符合國情的。中國人民大學的張小平(2008)對近年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的分析,提出“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體系下,工傷預防運行機制應有專題研究、政策保障、費用投入、組織管理、費率調整、社會化服務、宣傳培訓、監察評估等八大部分。“十二五”期間工傷保險的主要目標是,“基本形成覆蓋城鄉所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工傷康復相結合的制度體系。”②黃雯(2012)提議在工傷保險“三位一體”制度建設過程中,通過建立專門的工傷預防基金和工傷預防機構,鼓勵用人單位投入來強化工傷預防,落實“先醫療康復,后評殘補償”的原則,完善康復標準和評估體系,扶持工傷康復職工再就業來強化工傷康復。涉及對工傷預防的可行性研究、工傷康復的方法和手段、工傷再認定的研究相對較少。
管理體制方面:擴大覆蓋面,保障范圍,提高統籌層次尹黎民(2004)認為,工傷保險覆蓋面的擴大必將對雇主責任險的經營帶來沖擊。他從性質、覆蓋范圍、工傷認定范圍、除外責任、繳費、賠付等方面對兩者進行了比較,認為工傷保險優勢明顯,雇主責任險仍有發展空間。雇主責任險應在明確發展方向、改進產品設計上下功夫。西北大學的魏躋(2011)就我國工傷保險覆蓋范圍問題,在與美國、日本、德國和我國臺灣地區進行對比后,提出以雇傭關系作為我國工傷保險覆蓋范圍的法理依據,解決實習及打工學生、退休人員和勞務派遣工的工傷保障問題。楊雪芹(2010)提出堅持系統建設,完善工傷基礎信息管理,加強醫療、工傷費用的審核管理,加強工傷保險基金的申報征繳管理,工傷證信息管理,以及隊伍建設、形象提升。郭富堂(2010)探析工傷保險管理創新思維,提出工傷管理涉及的三個部門———勞動行政部門、社保經辦機構和勞動安全檢查部門應樹立工傷管理整體觀,建立工傷保險管理公共信息平臺,社保經辦機構通過定點醫院選取、規范服務協議、收費定價以及醫療費結算來加強對工傷定點醫院的管理,從單純的工傷保險支付向事故預防轉變。在工傷保險管理體制的研究中,有關覆蓋率達到多少合適,繳費各檔次之間的差異多大較合理,如何認定工傷,以及城鄉之間工傷保險的差異性和適用性研究較少。
技術手段方面:完善基金運用體制、工傷保險費率體系梁文七等(2005)從工傷預防的角度,提出適當提取工傷保險基金用于返還企業作為安全生產的投入、勞動安全衛生檢測經費、宣傳教育經費、安全生產科研工作和相關標準的制定、表彰和獎勵經費。周慧文,劉輝(2007)認為,確立全面科學的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思想要從四個方面進行研究:科學的工傷風險分類與風險分類表的建立,工傷保險基金管理原則與基礎制度,工傷保險基金運營,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管理的原則與技術。周慧文(2008)依據近十年的征收與支出統計數據,研究了我國工傷保險基金結余、基金率、參保人數、收入與支出的平均發展速度、保障度等多項關鍵指標,并對我國工傷保險基金的可持續性進行了分析和預測。其結論是:我國工傷保險基金建立以來結余有所提高,基金中儲備金已初步建立,基金未來面臨的中長期支付壓力漸趨增大,基金管理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喻萌菲(2009)針對我國工傷保險基金籌集模式中最重要的總體平衡模式,利用參保人數、傷殘人數、傷殘比例等基礎數據和工傷保險基金的籌集公式,利用MATLAB程序進行測算,結果表明在我國目前工傷保險基金積累基本為零的情況下,采取這種模式可以較快地積累風險保證金。劉倫發,李浩(2011)提出,通過提高費率,增強基金的支付能力,盡量擴大參保覆蓋面,避免出現墊付追償,依法行政,強化社會保障管理的執行力,來有效規避工傷保險基金赤字風險。《社會保險法》首次確定了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原則,2011年6月29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布了《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為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實施提供了重要依據。張宗華,陳海軍(2012)認為,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具有開創性意義,充分體現了《社會保險法》“以人為本”的理念,但應看到經辦機構追償難度大、違背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追償制度設計不盡完善等負面效應。目前,我國工傷保險主要采用“行業費率”③和“差別費率”④相結合的費率制度。喬慶梅(2012)認為,目前主要問題是整體費率水平不合理、差別費率檔次少且差別小、浮動費率難浮動且缺乏必要依據。提出實現以經驗風險統計為基礎的費率浮動。于欣華,鄭清風(2012)將大陸與臺灣地區相關問題比較分析,認為大陸應恰當設置繳費主體,重置政府在工傷保險中的責任,優化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吳嵐(2012)提出,確定工傷保險費率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對那些流動性大、確定工資基數困難的單位,在“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總原則下,采取靈活有效方式進行征收。在一些行業差別不甚明顯的地區,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對費率劃分太細。
安全生產方面:集中在煤炭業、建筑業特定高危行業關于安全生產問題的研究,我國理論界一直停留在行業分類的階段,而且主要集中關注以煤炭業、建筑業為典型的特定高危行業,對于各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機理和深層原因很少作系統的總結,對于安全生產問題進行全面研究的論文也比較少。景俠、劉曉娜(2005)就實施礦難賠償預付制度,設立突發性災難救助基金,建立全行業性的標準化保障指標體系、E時代社會保障安全網絡平臺等進行了研究,提出建立“以人為本”的煤礦業社會保障制度。楊光,孫云霞(2006)提出借鑒德國和日本的先進經驗,在全國統一、垂直管理的安全檢查工作體系基礎上,將煤炭行業工傷保險從現行的地市統籌工傷保險機制中獨立出來,在留有一定發展儲備金的前提下,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實現風險共擔。各煤礦企業在安全評價機構的評價確定安全級別后,實行差別和浮動費率。鄧念國,向德彩(2009)對溫州市建筑行業農民工工傷保險的政策創新進行了分析,提出按項目參保更具可操作性,同建筑、地稅等部門配合更有協調性,工傷保險可單獨參保,避免“捆綁式”社保困境。申桂紅等(2011)針對烏魯木齊建筑行業中影響農民工工傷補償的因素進行問卷調查,從在法律體系、行政制度提出建議。張富友,周永波(2011)對《建筑法》、《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主要政策的新規定⑤進行了解析。李旭斌,王澤坤(2012)從法律制度的角度提出,針對農民工這一弱勢群體實行勞動關系舉證責任倒置制度,為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簡化索賠程序,實行工傷保險基金預支付制度,完善一至四級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支付制度。
一、河南省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現狀及主要問題
現行工傷保險制度偏重補償,對于工傷風險的預防和工傷后的康復問題未做出強制性的規定。一些個體或小企業單位通過私了一次性補償農民工,工傷預防和康復無從談起。同時,農村的醫療水平與城市的醫療水平還是有一定的差距,康復治療有可能無法滿足治療后期的農民工的需求。有的農民工居住地可能與工傷保險經辦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這些也增加了具體執行上的困難。
二、河南省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缺乏針對農民工用工特點的制度設計
當前工傷保險制度設計主要適用于有穩定職業的企事業單位和股份制企業職工,如參加條件、待遇設定、勞動關系前提等方面都不適應農民工的流動性強的特點。這就使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權益游離于制度之外。
(二)缺乏法律的強制性
目前我國尚未出臺有關工傷保險的相關法律,主要依靠政策法規和條例和地方性的細則、辦法。由于缺乏法律的強制性,一些個體和小企業為了逃避負擔,不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發生事故,農民工只能采取“私了”的方式與資方協商,合法權益無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