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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有效地使著作權人的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沖突得到平衡
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通過集中對著作權人的利益進行管理,使得這種代表性變得很強,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可能受到侵權的個體的著作權人,而同時在經過授權后的使用人則可以安全使用著作權,不用擔心會侵犯權利人的權利,因此,筆者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充分考慮著作權的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使得著作權成為具有獨占性和壟斷性的權利,也就意味著,沒有經過集體組織的授權同意或者法律允許的情況下,任何人不得占有、使用和控制作品,否則就構成侵權。而這就保護了著作權人的利益。
(二)充分的維護著作權人的獲得經濟利益的權利
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通過對會員與非會員的著作權進行管理,最大程度上實現對著作權人作品的經濟利益進行保護,通過來自于法律的授權,實現對會員作品的管理,保障會員的經濟利益,并通過“延伸性”的規定實現對非會員著作權的管理,保障了非會員著作權的經濟利益的實現。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體現的是一種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這種制度不僅以保護著作權人利益為前提,而且大范圍的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使得著作權人能過獲得更多的作品使用費,增加著作權人的收入,實現組織設立的目標,保障著作權人利益。
(三)使用者可以以較低的成本進行使用,方便交易的進行
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在給予非會員作品保護的同時,大大降低了作品使用費,方便了交易的進行,同時使得獲得使用權的使用人,一經授權使用,便可以使用該作品,并且對作品侵權免責,如果著作權人要對使用人進行追責,也只能以集體組織為對象,進行責任的追責。[5]在經過機體組織的授權,使用人可以放心進行使用,但如果這個作品并不是著作權人授權給集體組織進行管理的,而是通過延伸性的方式實現管理,在這時,就應該考慮著作權人是否愿意接受機體組織的管理,如果著作權人選擇接受,那么使用人便可以進行使用,另外,還應該注意的是,如果使用者一經繳費,對作品在許可范圍內的使用就可以免責。這樣就很大程度上,減少了不必要的交易程序,使得集體組織可以代表著作權人進行著作權管理,而且這種管理,也是行之有效的,代表性也更強,使用人在這種情況下,也避免了可能發生的侵權糾紛,他只需要向集體組織繳納一定的費用,就可以實現對作品的使用,這樣進行使用的成本也是最低的。
二、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局限性
(一)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組織對非會員作品的管理不盡合理
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組織根據法律規定的授權,對某些特定的著作權范圍內專有的著作權人的作品的權利進行管理,使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但有權管理會員的作品,而且有權進行“延伸”管理非會員的作品,這種“延伸”對非會員的管理是未經授權的,在沒有正當授權的前提下賦予使用人對著作權的處分權,會帶來許多難以想象的問題。
(二)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組織對自由市場的依賴性高。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發展源于對著作權的保護,為的是克服著作權人和使用人缺乏溝通的缺陷,使得著作權的管理變得更有效,但是該制度是對著作權的管理是來自著作權人的授權,來進行管理。從性質上看,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具有一個市場經濟的主體性質,對市場依賴性高,使用人對作品的使用可以有多重的選擇,而且各集體組織之間存在不一的選擇。
(三)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非會員與會員之間存在不平等的待遇差別
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存在“會員”與“非會員”的差別,對“會員”的管理是來自于法律的規定,也是“會員”的授權,而對“非會員”作品的管理,源自于“延伸性”的規定,因此權利來源不同,將存在很大的問題,比如“會員”與“非會員”獲得的報酬存在差別,而且“會員”還要交一定的會費,對“非會員”是從收取的著作權的費用用扣除。
(四)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非會員與集體組織的關系不明
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對非會員作品的管理,是由于“延伸性”的規定,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授權,而這種關系可以說是無權管理權利人的作品。未經授權對著作權人作品的處分,會給著作權人的利益帶來很多損害,使得的著作權人的權利有被濫用的嫌疑。
三、在我國應當如何建立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
首先,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組織是通過法律法規的授權進行作品的管理和延伸性的管理非會員著作權,但是“延伸”可能存在剝奪著作權人私權自由處分的可能性,容易挫傷著作權權利人的創作積極性。因此,筆者認為,我國建立該制度應充分明確著作權人對作品的管理情況,特別是非會員的情況,保障在符合私權自治的情況下,對非會員作品進行管理。同時,作為非會員有權自由選擇是否“退出”或“接受”集體組織的管理,真正維護知識產權的著作權私權保護價值。其次,集體組織基于“延伸性”對未加入會員作品實現管理,筆者認為,組織應該采用相同的標準對待非會員與會員相同,如在管理費、獲得救濟費等方面的規定與會員權利相同。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組織維護著作權人利益的平衡的設立宗旨,同時,還應該充分了解非會員的作品使用情況,通過市場機制使得作品獲得充分使用,擴大著作權人的經濟回報。再次,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組織的發展最初是一個自治性組織,旨在保護聯合起來的著作權人的利益,因此,在很大程度上組織具備很強市場主體性質。筆者認為,在我國建立該制度,應該盡量協調著作權人的自治性質的屬性與行政管理的關系,保障著作權利人的自由處分權利的自由,維護著作權人的話語權,減少一些不必要的行政審批,和不合理的制度組織建立標準,逐步承認組織的市場主體性質,更好的維護著作權人的利益。第四,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對著作權的管理來源于法律法規的授權,并根據“延伸性”的規定實現管理范圍的擴大,使得整個著作權權利人的利益得到保護。筆者認為,獲得授權是集體組織進行管理的前提,因此我國建立該制度應該完善法律的授權制度,使得集體組織能過獲得明確的國家授權,從而實現不僅對會員的管理,而且對非會員的著作權也可以進行管理,但是這種管理僅限于獲得法律的授權,如果未經法律法規的授權,擅自對權利人的作品進行管理,則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著作權權利人可以通過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著作權利益。第五,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管理模式是經過法律的授權,然后可以進行著作權的管理,但是對組織自身的管理監督缺乏行之有效的方式來進行管理,因此,筆者認為,我國建立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應該建立配套的制度加強對集體組織的管理,使得著作權人的著作權不會被濫用,會員與非會員的權利不會被盲目代表,使得那些獲得授權的使用著作權權的使用人不至于失去對組織的信任,從而影響交易的進行,傷害著作權人的利益。同時,嚴格集體組織設立的程序限制,避免集體組織管理由于資質不夠導致著作權人利益受損,影響整個著作權保護領域的秩序。第六,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組織對非會員作品的管理范圍,既包括國內的作品,也包括國外的作品。但是這個作品的種類規定沒有一個明確的規范,因此,筆者認為,我國建立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必須首先明確延伸性的管理非會員作品的范圍,確定哪一種類型的作品屬于延伸性進行管理的作品,從而集體組織進行管理.第七,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運行需要一個良好的法律依據,因此,我國要建立該制度,應該提前完善集體組織運行過程需要的法律建設,做到制度運行之時有法可依,不會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反過來說,也使得集體組織違法進行延伸性管理得到限制,有了法律的規定,集體組織自身的管理也將嚴格化,在延伸性的推展過程中,也可做到真正按照著作權人的利益來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實現維護著作權人利益的目的。
作者:羅菁 單位:江西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