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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經濟是中國改革開放以來,在基本經濟制度不斷完善的過程中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的。歷史實踐證明,混合所有制經濟的發展是符合社會發展基本規律和中國生產力發展要求的。本文主要分析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演進,研究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的必然性。改革開放以來,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中,我國不斷地豐富發展了馬克思、恩格斯所有制理論。從黨的歷史文獻和我國經濟發展的實踐來考察,我國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可以分為四個階段。
一、探索醞釀階段:1978年到1991年
這一階段是我國新舊兩種經濟體制的轉型時期。1979年年底,我國城鄉個體經濟已經逐步發展起來。但是由于受“左”的思想影響,一些人的觀念還沒有從過去僵化的計劃經濟體制的束縛中解放出來,對個體經濟持反對態度;一些人雖然想嘗試個體經營,但又怕誤入“雷區”,被扣上“走資派”的帽子,因此持觀望態度。這些現象阻礙了我國經濟體制的進一步變革。1982年黨的十二大報告指出:“由于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總的來說還比較低,又很不平衡,在很長時期內需要多種經濟形式的同時并存。”在一定程度上允許了集體經濟和個體經濟的存在,為混合所有制經濟的產生準備了主體條件。這一階段,各類經濟主體不斷涌現,集體經濟和個體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不斷上升。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各經濟主體相互碰撞,相互之間的利益交叉變得頻繁。從國有企業的結構變革和非國有企業的發展來看,混合所有制經濟產生的主體條件已經逐步成熟,新的財產組織關系呼之欲出。當年飛樂音響通過發行股票向內部職工集資,就是對財產混合的一種大膽探索。
二、萌芽發展階段:1992年到2002年
以鄧小平同志1992年年初重要談話和黨的十四大為標志,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雖然這時候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概念還沒有被正式提出,但不同所有制經濟成分相互融合的特征已經表現出來,標志著混合所有制經濟初步成型。1993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更是明確提出“將會形成新的財產所有結構”,大中型國有企業可以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型國有企業也可以改組為股份合作制,標志著混合所有制經濟結構的基本成型。1997年黨的十五大首次正式提出“混合所有制經濟”概念,對股份合作制經濟給予了肯定。1999年,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提出:“國有大中型企業尤其是優勢企業,宜實行股份制的,要通過規范上市、中外合資和企業相互參股等形式,改為股份制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為混合所有制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法律和制度支撐。
三、調整完善階段:2003年到2012年
2003年,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大力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并對國有經濟、集體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方向都作出了具體明確,標志著我國的混合所有制經濟已經到了較為成熟的階段。但由于我國受舊有經濟體制的影響還沒有完全消除,市場經濟體制剛剛建立起來,很多法律法規和制度規范都沒有完善,加上長時間沒有引起重視,導致了一些比較嚴重的問題。2004年郎顧之爭引發了一場關于國企改革的大討論。在討論中,郎咸平指責我國的國企改革是一場瓜分國有資產的盛宴。最終,格林柯爾董事長顧雛軍被捕,我國的國企改革進程也隨之放緩。但是,也有不少經濟學家認可混合所有制經濟在國有企業改革中所起的積極作用,他們更多地是主張規范,而不是停止改革。
四、改革深化階段:2013年至今
以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為標志,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進入全面深化階段,混合所有制經濟的發展方向更加清晰,范圍更加擴大。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進一步為混合所有制經濟的各主體發展提供了法制保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是新一輪深化國有企業改革重點關注的問題。2015年6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使得國有企業深化改革更加規范化。2015年9月1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出國有企業要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并對如何實施的問題作了詳細說明,反映出我國混合所有制經濟進入了改革深化階段。
作者:趙強